民主通讯 2005.3.5 新闻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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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问题
◆赵紫阳留下的遗言……………………………………(北京)陈小雅
◆中国已经不存在“向左转”的社会基础……………(河北)綦彦臣
探索道路
◆农村需要NGO………………………………………(北京)蒲文忠
◆《新闻出版法》公民建议稿草案文本………………(杭州)昝爱宗
◆中国网民机智突破网络…………………………………《纽约时报》
民主理论
◆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四川)黄永森
运动留痕
◆夏家骏的维权书信……………………………………(北京)张耀杰
迫害实录
◆上海司法局两周内将作出对郭国汀律师的处罚决定……《大纪元》
◆参加郭国汀听证会的遭遇……………………………(深圳)赵达功
读史论今
◆我们最棒的公民课老师——悼李慎之先生………(贵阳)火戈等人
◆重新审视陈伯达…………………………………………(香港)金钟
他山之石
◆自由中国,何以可能?…………………………………(北京)余杰
文艺春秋
◆黑色的司法(小说)…………………………………(美国)刘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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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留下的遗言

陈小雅


因为在《八九民运史》和其他文章中对赵紫阳在“89风波”中的行为
采取了批评的立场,我一直承担着来自民运方面的指责和误解。赵紫
阳的去世,朋友们感到的是悲哀,在我,感到的是一种失落。感谢
《开放》杂志约我写赵的去世,使我能放下心中的“包袱”,为15年
前那件共同决定我们命运的故事、15年来一直萦绕我们心头的情结,
求取心灵的自由。

在书写《八九民运史》时,我对于赵的举措下的判语是:放弃了眼
前,将赢得未来。

为何说他“将赢得未来”呢?我当时的想法有三:

(一)赵在89民运中主张对话,反对暴力,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中国
   既以开放,融入世界文明主流就只是时间问题,所以赵选择的
   是将来;
(二)赵的政治基础,是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各级中青年干部和
   “红色资本家”阶级,而邓式改革路线如果要继续,这个阶层
   和阶级是国家稳定力量的主体。赵这棵树虽然倒了,但他的根
   还在,来年还会长出新枝;
(三)赵虽不是一个“民众型”领袖,但因为“包产到户”和反对镇
   压,他的名字已经与民众联系在一起。古今人物知多少,为甚
   么只有包拯、海瑞为人唱颂不绝?因为他们的名字,是与民众
   相连的。帝王过眼烟云,人民万古长青,紫阳,就是通过他的
   牺牲把自己融入不朽的!

既然如此,我为甚么还要批评紫阳呢?

历史经验证明:一个要求民主的人,未必是一个能实行民主的人;一
个能实行党内民主的政治家,未必能向社会实行民主。在赵之前,刘
少奇、邓小平、彭德怀,都是例子。同样,一个能反抗暴政的人,未
必是一个能担当责任的、民众可以托付的人,一言以蔽之,一个“英
雄”未必是一个理想的“政治家”。毛泽东就是一例。赵紫阳与毛、
刘、邓、彭有甚么不同?如果没有不同,他毕竟只是一个“传统型”
的人物。

在我有限的视野里,从现有政治资源和号召力来看,赵是唯一能够整
合未来政府与民运的领袖人物,甚至也是未来两岸统一的第一任总统
──哪怕是荣誉总统──唯一可能的候选人。因此,出于对赵的试
探、磨练,与“成长”的期待,笔者论述八九民运这段历史时,选择
了对赵批评的立场。我认为,如果在一个人失势时听不进批评、不及
时总结经验,在得势时就更加无从谈起了。而机会,只对“有准备”
的人,才是存在的。

“恶人”总是要有人来扮演的。我选择了作“恶人”的角色。

但是,所有的批评和期待都有一个前提:赵必须活着!

赵的去世,是民主事业的一个失落,也是本人努力的一个失落。但我
希望,赵的离去只是一个人肉体生命的终结,而他以自身行动所留下
的“遗言”,能够发扬光大;他以自身教训所留给中国人的经验,能
够与世长存。

这些“遗言”和经验是甚么?还有待人们去系统地加以总结。我个
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注重人民的基本需求;
(二)尊重人的生命;
(三)敢于向独裁者挑战;
(四)瞻前顾后,环顾左右;
(五)顾全大局,承担责任;
(六)把长远的理想与现实的步骤有机结合起来,永不舍弃。

(写于赵紫阳逝世的第3天。)

〔原载《开放》。转载自《新世纪网》2005.3.3 03:33;
http://www.ncn.org/zwgInfo/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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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不存在“向左转”的社会基础
──从“社教”到“保先”的政策评判


綦彦臣


时下国外华人学者们一直对“胡温新政”实行的“保先”政策保持着
高度的警惕,认为“保先”是中国社会“向左转”的风向标。其实,
细细观察1960年代与1990年代的两次“社教”及其结果,就不难发
现:中国已经不存在“向左转”的社会基础了。

1962年,毛泽东在不考虑“大跃进”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并未消除的
情况下,发起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果使1960年下半年至1961
年底从“大跃进”灾难之后的经济恢复遭到重创。从政治博弈解度
看,这是社会主义原教旨派即“极左”如林彪江青两大集团兴起的政
治依据,它以刘少奇主张现代化的经济理性主义集团的全面政治失势
为斗争代价。

尽管由于言论控制的结果,没有社会反应的记录,但是从中共党史的
总结性评价可以看出:从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到1965年底的“社
教”运动,是不得人心的;这件被列为中共党史80件大事之一(第52
件),得到的最终评价是“尽管它对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
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使‘左’的错
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简言之:1960年代上半期的“社会运动”是后来“文化大革命”的一
个长长的序幕。准确地说,所谓“十年动乱”的概念是有问题的,
“文革”的广义概念应从1962年的“社教”运动计起即中共党的8届
10中全会毛提出“社会主义教育”开始。

遗憾的是,这是国内外绝大多数“文革”研究专家所忽略的问题。只
有英国学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对此有所注意,但他的定义又过于
宽泛。因为此处已经超出了本文的叙述范围,不再详论。

1991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作为一种思想教育方法,再次被使
用。从表面上看,它是1989年政治镇压的一个后续──为反对各种各
样的“资产阶级思想与作风”。当局鉴于1960年代“社教”的政治后
果,声称“不搞运动,不搞人人过关”,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几
乎是人人都得写思想汇报。我清楚地记得自己的汇报(反思材料)中
写了自己两条不符合社会主义思想的地方:一是,不注意遵守银行制
度,以乡情为重,帮助村里的各类业主支取大额现金(当时有《现金
管理条例》);二是,爱喝酒,喝多了影响了正常工作。

在国家机关(国有银行也算)在开展了形式上的大规模“自查自纠”
后,开始抽调人员到农村搞“社教”(仿效1965年1月毛的“二十三
条”之作法)。到农村去的机关干部,碰到了尴尬的难题:村干部怕
吃喝费用增加,不是拒绝(乡派)“社教”队进村,就是躲起来不
见。当时流行着一套顺口溜:“村里来了社教队,一天一瓶古遂醉,
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喝得村里没经费…”〔古遂醉是当时的河北名
酒,产于徐水县。〕

有了百姓如此评价,“社教”的结果可想而知了。有趣的是,当时被
抽调的社教干部都是在单位上“不吃香”的那些人。比如,我所在的
银行抽调的是转业军人——因为他们不懂业务,在单位上是“闲人”

从政治操作策略上看,当时的1991年开始到1993年初结束的“社教”
表面上是一个反自由化方针,但在实质上是对1989年政治镇压中的
“负面问题”进行解决──以社会运动形式解决学生们所指责的腐败
问题。然而,那次社教对腐败的发展没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是越来越
烈。当时几乎听不到一件高官携巨款外逃事,到今天人们早已司空见
惯了。有人称:“文革”把人整精明了或者教坏了──没有人再愿大
无畏地揭露、批判他人;但在公共选择理论内看待这一现象,实际上
是人越来越理性。因为任何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都不可能实质性地解
决社会存在的问题。运动,不等于良好的制度框架!

今年春节时,朋友闲聚,席间自然少不了“政治闲谈”。在政府部门
某局的一位中层干部告诫我要低调:“写的书能出了,出了赚了钱,
养活老婆孩子,就行!国家的事儿,咱解决不了!”我反问他:“你
们党的总书记讲了加强执政能力的5个方面,你讲出两条儿,我自罚
三杯(酒)”。

朋友说:“我没你那份闲心,再说,不该我知道,我也不问。”

──这几乎是一个山海经式的故事:他把“5个方面”当成了党的秘
密文件!

中国社会已经全面庸俗化即个人理性趋于完全,试图发动一场全面
“向左转”的运动,已经不可能了。毕竟中共作一个“精英党”(党
员7千万占13亿人的5.38%),是社会的少数;在另一端,每一个党员
又是社会庸俗化个体即理性人──“养活老婆孩子,就行!”之论,
准确地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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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需要NGO

蒲文忠


近年来,一些NGO组织在农村开展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社区建
设、公民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农村,成为各类NGO组织展示自身实
力和能力的舞台。一些人甚至产生疑问:这些事情不都是政府做的或
应该由政府做的吗?何必要一些非政府组织来多此一举。这种疑问对
于中国这个“官本位”色彩浓厚的社会来说,不足为奇。许多人仅仅
从“非政府”3个字就会产生莫名其妙的想象,而大多数NGO在农
村基层社区做的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如天则经济研究所茅于轼
先生在湖北沙洋倡导的“天村实验”、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在北京延
庆井庄镇臼石村建立的环境教育基地等等。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完善、税费改革政策深入推行,高度集中的行
政体制对乡村的控制开始减弱。乡政府、村委会不能随便向农民伸手
要钱了,遇事要给农民一个说法。当有一些NGO组织主动提出为社
区村民做一些事,乡村干部当然求之不得。笔者前不久走访了“天村
实验”的基地——湖北省沙洋县洪岭村。提起2002年的村委会选举,
村干部和村民还记忆犹新。当年因为有北京新民教育研究中心(前身
即天则经济研究所村民自治课题组)展开培训和指导,选举出现了从
来没有过的局面。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被村民选了下来,这在以往的选
举中是不可想象的事。因为一个NGO的介入,村民说话有了力量。
村主任告诉笔者:“选上之后,责任更大了。以往的工作主要是对上
负责,现在的工作不仅仅要对上,更重要的是对村民负责。”地球村
是一家有名的环保NGO,他们在延庆建立了一个2,800亩的包括山
地、林地、湿地、山泉、小溪在内的环境教育基地。教育农民改变传
统的生产生活习惯,走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的发展之路。这些
NGO深入乡村的实践活动,让我们看到,一方面是政府行政职能逐
步转变的轨迹,另一方面,以NGO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已逐步浮
出水面。政府将会更多地认识到,全能型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
多端的时代需要。一些事情交给NGO,会做得更好

NGO在农村社区中的存在归根结底还是一种外生性组织资源的引
入。相比与乡村民间社会这个汪洋大海,它们的数量、规模、资源等
还是一条小溪。它们如何与内生性民间资源相结合,从而获得在乡村
社区持续生长的动力,将是今后各类NGO面临的一个课题。

在中国农村,“皇权不下县”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乡村治理更多地依
赖于自组织资源。外生性NGO组织对乡村社会的介入某种程度上说
正契合了这一传统农业社会治理模式。近年来,农民合作组织、专业
协会、民间中介组织、村民维权小组、妇女事务小组、老人协会、红
白理事会、甚至一些家族组织也在乡村民间社会中出现。这些乡村民
间组织,大多是一些农民精英针对某一类特定的人群而建立起来草根
组织。它们很难获得外生资源的支持。它们的组织管理、运营模式还
不能说是现代公民社会意义上的NGO。它们的优势在于根植于乡土
的广泛群众基础。这对于外生性组织资源的NGO来说,正好可以资
源互补。

NGO以一种外生性的组织资源介入农村社区,唯有化入农村日常的
生活生产中去,与内生的民间资源相融相通,才能寻找到自身发展的
更大空间。用伟大的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思想家、实践家晏阳初先生
的话说:“要化农民,需农民化。”

让NGO在中国乡村大地生根、开花、结果。

〔原载《公益时报》;提供者:蒲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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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法》公民建议稿草案文本

昝爱宗


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和建议:

根据《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
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48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
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
要内容。

根据对以上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本人就起草《新闻出版法》公民建
议稿草案文本,作以下建议和简要说明。

我国新闻出版业生产与消费总量十分庞大,拥有约2,000多家报纸、
2,000多家广播电台和至少2,000多家电视台、拥有新华社这一网络遍
及全球的国家通讯社,以及众多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的网络新闻媒
体,拥有约100万人以上的各类新闻从业者,以及成千上万的独立撰
稿人。

开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和1992年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以来,使我国新
闻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为公民享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创
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但是还远远不够。自从1987年中共“13大”提
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后,新闻立法、公民办报的
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但事实上,民间办报一直没有任何突破和法律
上的制度性保障。时至今日,禁止民间办报,以及新闻官司增多、记
者屡遭殴打和迫害、新闻行业出现有偿新闻等种种不规范现象、公民
言路不顺、民意不能畅通无阻地通过大众传媒公开反映……如此种种
则更需要新闻立法的步伐加快。因为当前新闻出版无“法”可依的现
状令人十分担忧:为数众多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类通讯
社、众多网络新闻媒体和众多新闻从业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有
效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界定,他们被剥离于法律保护之外,
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
利,以及其他政治权利,不能得到宪法和具体法律的,以及公众舆论
的有效保护,新闻出版体制的管理也一直处于政策管理层面,改革难
以深入,如何促进和鼓励新闻出版业从国家党报和政府办报向民间参
与主办报纸刊物的道路上发展,如何维护新闻出版权利和新闻从业者
的舆论监督权利,成为十分关键和迫切的重大问题。

目前,国家立法机构有必要制定新闻出版法律,依法管理新闻出版
业,建立新闻出版法治体制,取消新闻管制,保障新闻媒介的良性发
展空间。

起草《新闻出版法》公民建议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内容:保障
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其他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
实行民间办报,个人和单位可以以个人和法人的身分投资办报,政府
部门应当依法批准民间办报的要求,并准予注册登记。实现民间办
报,实行注册登记制,同时取消任何关于民间办报的审批和各种准入
限制。

基于上述原因,本人以公民个人身分起草《国家新闻出版法》公民建
议稿草案文本,请立法机构及有关新闻媒体,民间机构,以及有关人
士提出修改意见、不同看法或各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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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闻出版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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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等自由的政治权利,保障和发展民主与法制,推进依法治
    国,依法规范管理新闻出版业,保护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从
    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出版的正常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新闻出版,是指全国范围内以电视、报刊、广播、
    电影、网络、图书等公开发表形式,进行新闻出版、发行。
    新闻出版坚持为全体公民服务原则,维护公民的社会、政治
    知情权,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舆论监督是公民监督、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
    部分。新闻出版机构依法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注册登记
    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公开的新闻舆论内容有异议时,可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反映,
    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扰新闻出版工作。国家机构及有关政
    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公民及新闻
    出版机构的舆论监督。

    法律保护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过新闻出
    版机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开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新闻出版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
    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新闻出版机
    构有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向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消息来
    源的公民。新闻出版机构应保护消息来源,保障大众的知情
    权不受侵犯。在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境外资本设立的新闻出版
    机构,适用本法。

第三条、新闻出版机构依法登记,行政部门不得设置任何准入性的行
    政许可。新闻出版机构允许由国家、政党、集体和个人等多
    种所有制性质设立,注册登记后新闻出版机构实行企业法人
    制,法人拥有产权并对产权负责。

    全国最高立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新闻出版立法权。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限制新闻出版机构的新闻出版、传播,不得强
    制、暗箱操作、收买或者以其他欺骗形式非法破坏新闻出版
    工作的正常开展。新闻出版机构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新闻出版自由权利侵犯公民权利,
    任何单位和公众人物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新闻,必须依法真
    实、客观、公正地发布信息,不得故意隐匿真实信息。

第四条、国家机构和行政部门公开披露新闻信息,应设立专门新闻发
    言人,对国家形象、公民利益负责,保障公民知情权。国家
    有义务推动政党组织、政府公务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一切政务
    通过新闻出版机构向公众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
    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与民众的联系、增强与的沟
    通,不得拒绝新闻出版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任何媒体有损
    新闻出版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新闻舆论应公布和抨 
    击。

第五条、国家有义务建立新闻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可以无偿、无条件使用、传播下列新闻信息:法律、法规,
    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
    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国家建立新闻出版机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登记的新闻出版
    机构受法律保护。政府部门负责新闻出版机构的行业监督和
    规范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新闻出版法律的行为提出监督和投诉。

第八条、法律保护公民自愿在电视台、电台等新闻节目及报刊、图书
    等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
    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国家和民间机构对于在发展和促进新闻出版事业以及进行有
    关的社会、科学、文化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评比和奖励,支持新闻出版业的快速发展。

第九条、新闻出版机构有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安全、国防安全、公民权
    利和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侵犯;国家加大投入支持和保障以妇
    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为服务对象的新闻出版业,少
    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业,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老、少、
    边、穷地区新闻出版业的普及与发展。

第十条、盲人出版物由国家免费出版,为盲人提供新闻服务的新闻出
    版机构,国家财政应当给予扶持,并可以接受社会力量的资
    助。国家扶持并鼓励民间机构投资少数民族地区和以妇女、
    未成年人、残疾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类出
    版物的出版发行。

第二章 新闻出版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和属地注册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与撤消,由主办单位依法提出申请,
    报政府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设立与撤消;未经注册登记,不
    得擅自设立和撤消新闻出版机构。

第十三条、设立新闻出版机构应向行政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书面材料:

    (一)有新闻出版机构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10~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新
       闻出版、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新闻出版机构,由登记机关发放新闻出版行
       业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设立新闻出版出版机构的申请登记内容及营业执照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机构的出版形式,出版形式的标识、出版物的商标和
       名称;
    (三)机构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受
       教育情况、资格证明文件;
    (五)机构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五条、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新闻传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
    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设立新闻出版机构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领取新闻出版行业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并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所有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其他方式的传播。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机构实行法人和总编辑负责制度。

第十九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新闻出版内容及相关出版物不得含有
    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
    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
    容。成人出版物实行严格的分级制度。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内容及相关出版物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法人应当
    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机构及法定出版物的名
    称;确需改变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登记或者骗取并盗用他人名称进行登记的,非法出
    版、经营新闻出版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

第二十三条、妨害新闻出版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新闻出版机构应依
    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妨害责任;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请
    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法各条款规定,并在事实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出版机构应予公开真
    相,消除影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新闻出版自由和
    公民知情权,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2005.3.5)

〔转载自《新世纪网》http://www.ncn.org/zwgInfo/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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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民机智突破网络

《纽约时报》


对于许多中国观察家们,周末开始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理
想的机会,考察一下这个国家封闭的政治系统内部的操作。对于中
国互联网控制的专家们,立法者和高级政治领导的汇聚提供了机会,
测试一下目前网络审查的科技最新水平。

《纽约时报》3月3日报导,中国当局本星期初已定下条子,命令国家
主要互联网提供者的管理人员,主要户头和互联网网吧禁止“颠覆内
容”在网上出现。

严厉的命令目的在于,要求互联网提供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协助政府
和军队,多达5万个互联网警察用于加强控制网上浏览和对话。

“如果您说了网站管理员不喜欢听的话, 他们开始简单地阻拦您的
帐户”,一位美国的中国互联网审查专家夏(Bill Xia),说:“但
是如果您继续,您将会越来越难的登陆,而且可能会遇到真正的麻
烦。”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消息,中国拘捕那些迅速增加的通过互联网传播
信息或信仰的人群,包括学生、政治异见人士,取缔的精神运动法轮
功学员,还有许多作家、律师、教师和普通工作者。

但如果政府大量投资在新互联网控制技术,许多专家说中国用户如他
们的总人口一样迅速地增加,将导致猫抓老鼠的游戏竞赛,检查员将
会越来越难以控制。

一位曾开发过普通汉语避免政府审查技术的俄勒冈大学物理学家徐
(Stephen Hsu)说:“北京大量投资在舆论封锁,并且似乎是相当
成功。但总有大量无法控制的舆论活跃在周围。”

如警察的努力一样,网民们躲避检查的技术范围从狡猾到简单─启用
别名和故意拼错,欺骗关键词显示器,在网上论坛出现的大量被稍微
遮掩的憎恨政府行动的讽刺称赞,似乎迷惑了检查员─使用所谓的代
理服务器,编成密码和埋没敏感评论在图像文件中,能够暂时逃避实
时查寻。

同时,一些中国专家公开地主张,政府应该逐渐放开互联网审查。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互联网专家梁国(音Guo Liang)说,“自
从1949年,中国所犯的所有大错误就是缺乏信息流通。”

今天在中国最热切观看的关键词大概是法轮功。“我不知道多少人观
看,但我猜测每个中国人都收到过法轮功电子邮件,”梁先生说。
“没有办法阻止。您可以关闭网站,但您无法杀害用户。 他们去其
他地方有时还保留同一名字继续上网。”

〔转载自《大纪元》2005.3.5 7:5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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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黄永森


针对当前大陆《反分裂国家法》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他“是否能对台
湾适用”?或言针对台湾有没有“法理正当性”这一关键议题上!因
为,无论从其立法动机与实质意图方面讲,《反分裂国家法》的要害
在,按大陆的说法就是:藉此阻吓与有效抑制“台独”分裂势力的企
图与行动。当然,还有防范大陆内部的疆独、藏独等“分裂图谋”,
但那不是主要的动因,或说仅此不需要另立新法。另一方面,据已透
露的讯息,此法将明示:不适用于港澳。那么,又是一个“政治法理
逻辑上悖谬!”:既不适用于港澳,何能有效于台湾?或言,更没有
可能与正当性!

如果《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立法意旨”与“标的”即意在台湾
(正如大陆未及立法先忙着游说美国也可证之)。那么,就不仅如大
陆宣称的“只是将中共一贯的对台政治方针与政策法律化”!而是,
要“绳之以法”的来试图单方面界定与规范处置两岸关系。所以,他
将遭遇的反弹与引致的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仅在此意义上,本文尝试
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正当性缺失及其法理根据不足的困境进行
一番思考与剖析

一、《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基础与法理根据问题

对于《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法理思考,首先必须对其立法基础(或前
提)问题加以考察。从当代法理学基本原理来剖析,主要存在两个层
面的问题(或思维径路):一是从“实然”面看,他是现实建构在什
么样的基础上?或者说,他是以什么政治法律思维主导立法的,

其法律与法理根据是什么?由此可以发现其可能的法理盲点与误区何
在?二是,从当代政治法理的理念原则的“应然”面上说,他应该
(或必须)建构在什么样的法理基础或前提上!才会有足够的正当性
与实践可行性。反之则可以指出:为什么说他并不完全具备法理上的
基本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甚至明显地有违法理,并存在政治法
理逻辑的内在地悖谬!

首先,他是建立在大陆现实政治思维的“一中”假定:主权完整与并
未分割的前提预设基础上的。其政治意涵是明确而昭然的:即中共自
称为“唯一合法政府”和两岸主权代表者。显然,他既网顾了两岸分
治与两个合法政府及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存在的历史现实;更忽视了
《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所必须的效力原则:即“法律被治的事实存
在”(或法律必须对其有效管辖的人民才有效力)的基本法理基础问
题。这里,法律的效力原则问题,不能简单的理解或归纳为“司法管
辖权”,而是具有更广泛的政治与法律意涵,尤其对台湾或两岸关系
来说,更是如此。

对此,两岸的认知与解读当然不同!也就是说,双方对“现状”的定
义与阐释不同。这就是现实两岸之间存在的政治歧义或称“主权争
议”所在。

产生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大陆的政治思维秉承的是一种明显落伍地
传统主权观即:主权是绝对的,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并赋予其特定
地实际政治意涵。虽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及国际体系的一条基
本原则。但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指的是一个正常国家状态下或
国家间关系方面的“主权不受侵犯”的国际法律原则。但是,事实上
国家主权究竟能不能分割?会不会分割呢?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否
则人类世界史或现代国家史就要改写,国家的“分分合合”历史与现
实就很难定义与描述了。所以,仅此而论,两岸现状应该被界定为主
权事实分割的状态,才会“于法理有据,于现实有益”!

那么,进一步说国际法“主权原则”的精神意旨究竟在哪里呢?作为
一种现代政治法律理念原则,一个当今世界国际关系体系与交往秩序
的基石,这一原则精神的意义与内涵是:他作为一个国际法权的完整
与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国际秩序与国家间行为关系的准则。尤其是不
受武力威胁与强权意志和行动的宰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本身不会分割(让度)或绝对不能分割
(让度)!否则,就既不能解释战后德国被强制分割为两个德国(东
西德)及在外交与国防军事上对西德主权所作的国际约束;而南北韩
由于内战而国际介入被分割为两个国家等世界历史事实。又不能说明
当代世界区域国家间整合一体化的现实(如欧盟等)。所以说,主权
原则是至高的(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权益的不可侵犯性),但却
不是绝对至上的(按现代意义说,就是可让度和调整的),而且在其
上还有世界和平原则与国际共同安全原则及人类共同利益整合的需要
等等。

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主权即是一种法权和权利,就有相对应的国家
责任与义务,就要受到国际法与国际惯例的规约。从主权的构成及其
意义与实质内容而言,他是可能被分割与历史重塑的。需要区别的
是:究竟是被动的,不自主的或是由于战争强制分割、整合所引致的
等;还是主动的,自主的,自愿的和根据实际需要而和平进行的“主
权让度与转换重构”!

根据主权的法权特征与属性而言,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主权
的让度与分割(如外交国防与安全方面国家权力的限制与转托),相
应必定要有一个共同的实体(国际军事与安全的组合体系),来承载
与行使其主权权力,并承担起其主权责任。或者经由重构一个新的
“第三主权体”来受托与行使所有主权权力。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一
个难题是:究竟转让主权权力的原主权国家将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主权
地位?其实际主权与名义主权(或实质主权与最终主权)的分割关系
将如何界定与处置?等等,是个尚未全部解决的课题!

建立在这样一种新的主权观念基础上的,“现代国家权利──主权”
的可分割可让度可重组可共享的“转换情态”与国家主权体系重构的
可能势向。既代表了当今世界“全球化”的大势和时代要求,又使人
们能从“国际关系法律新秩序”的重构趋势与要求,来重新定义与阐
释“主权”概念及其真实意涵。显然,这种“主权理念”与“主权分
立与共享”的体制架构模式,及其相关的理论实践问题,才是两岸政
治法律界应该深入研究与探索的重大课题。而不是在目前两岸分割,
主权能力彼此不及的方面,作无谓的纷争与自扰!这里,需要明确与
强调的一点是:在当前的国际法体系状态下,两岸关系或其它主权关
系的变化与重构,主要依然是一个“内在性”问题。即要靠双方多作
“内向性思考”和需要作“对称性处置”来协同解决的问题。国际承
认毕竟属于“外在或事后性”的。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非正当性法理难题剖析

若从现代国际体系演变与国家间关系重组,由国家间的“主权让度与
共享”所生发引致的景观来看,在在显示了国家主权与现实权益都是
一个可变与可塑的客观存在,完全是依历史与现实的事实情势所决
定。而且,其内涵与意义及其建构形态等,都是随着一个国家的历史
发展变化和国际情势而变化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两岸中国的历史与
现实情势表明了一个事实,即中国国家主权被分割的历史与现状,及
其存在的“共享与重构”的现实需要与历史未来的可能性(如政治法
理上的历史关联与“宪法一中”的交集及其未来中国的建构等)。

但是,他决不是一个由一方宣称对另一方拥有主权而能简单轻易解决
的问题。也不是用武力或单方面立法可以根本解决的问题。所以,大
陆《反分裂国家法》缺乏法理根据与法律效力基础的问题,非但不会
被台湾人民所接受,也很难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关键在他的当代政治
法理正当性不足,及对历史与现状认知与处置方面存在的局限所造
成。同时在现代法律的立法前提与基础方面存在的“主权观念的盲点
与法理误识”所致!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历史的分割,两岸现在还不是一个既成事实的国
家(或言处于“一个未统一的状态”)。所以,不能或不应以“一个
既成国家的想象(诉求)”来简单的从事立法行动与两岸关系处置。
这就象大陆指斥和要求台湾不能片面“立宪与建国”改变现状一样。
倘若大陆试图以《反分裂国家法》来定义现状与界定两岸政治行为的
法律边界,就没有理由不被台湾与国际社会视为“片面改变现状”的
行动,同样在法理与现实政治上是不智无益且有害的举措!只会加深
分裂与提升双方政治歧义冲突的危机。换言之,要想达到双方各自的
政治诉求目标,唯有进行“政治协商”才能解决。若就法律方面言,
或者是单方面但有建设性的立法建构;或者共同进行对称性──转换
式建构;或者进行整合式一体化建构。这些才是合乎法理与有益的建
设性作为。

这里,存在一个深刻的当代法理学上的难题:究竟主权是由什么来界
定的?或主权本质究竟是什么?除了通常人们理解的“主权是一种独
立自主的国家所拥有的排他的最高政治决断权”这一概念外。主权与
法律,主权与独立的排他性的法律体系的存在,究竟是一个什么关
系?其意涵与实质是什么?等等。都是处于两岸特殊关联情势下,思
考“法理中国重建”问题与可能性时,不能不深究和首先要解决的议
题!

换言之,大陆《反分裂国家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在大陆的法律体系与系统内实施与发生效力的。他何以能对台湾发
挥效力与作用呢?按照国际法及其惯例(如前西德“基本法”只是保
留了两德未来再统一的意向与关于原德国整体主权的政治宣示条款)
一个被历史现实长期分割了的,处于尚未统一状态的双方(两个国家
形态的政治实体),都不可能以自己一方的法律与立法意志强加于对
方,或要求对方来遵守自己所定法律。

如果说,领土人口与政府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那么独立完整
的法律体系可以视为是“法权主权”的实质内容所在!他才是一个国
家“政治主权”的制度根基与有效区隔“他者主权”介入的天然屏
障。台湾正是具备了这些基本要素,才有朝野一致的“中华民国主权
独立”的政治共识与诉求!这才是大陆中共必须严肃面对和思考应对
的政治法律难题

倘若,大陆《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意图就是要,简单明示以求达成
介入与规约台湾政治行为的法律边界(即所谓定义台湾独立的最低底
线),并要诉之武力以求贯彻之。这无异于是一场“真正的”战争的
肇始!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不是《反分裂国家法》有没有必要的问
题;而是问题在于他作为一个“主要是用来针对台湾的”单行实在法
之立法意图,在法理上不成立,在实践上无可行效力。只会徒增两岸
政治冲突情势危机。甚至极有可能引致国际对抗情势的进一步升级!

三、《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盲区与“前提之谬”的困境

由此可以想象,大陆在一个虚妄的“主权完整”的假设前提之下,就
只会罔顾台湾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并不理会台湾方面坚持的“中华
民国主权独立”的政治诉求与广泛的民意基础及其对两岸关系发展的
影响与限约。甚至在政治上连台湾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屑谈
及或承认,以此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台湾现实独立享有的地位与权益。
当然理不出真有建设性的两岸构想与主张来。

对此,从法理上来剖析其根源在于:一是,其政治法理上的传统“主
权观念”的根源及其局限。二是,对两岸两个互不隶属而分别独立存
在的政治系统与法律体系之“法理关系”,究竟应该如何解读?大陆
目前采取的仍然是一种纯粹政治强权意志主导的,非法律与法理思考
的僵化政治立场与态度。

所谓“一中原则”的实质意涵,正如大陆在国际上一贯宣示的那样: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用中共的“代表说”就是,只有他代表
中国,行使主权。既代表大陆也代表台湾,既能宰制大陆人民,又有
权宰制台湾人民。如此而已!等等。当然,目前《反分裂国家法》尚
未定案,如何定义“一中”?在两岸关系的法律定位方面究竟会走多
远?尚待观察。但从他尚未曝光已经遭遇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与台
湾方面的忧虑和反弹的情势看:中共反道真成了“解铃”的“系铃
人”,必须对两岸关系相关重要争议问题,在法律的层次上给出一个
叫台湾乃至国际社会能够基本接受的说法。

有鉴于台湾实现民主化之后,经历了政党轮替,政治生态发生丕变的
情势。面对“主张台湾自决”的执政的民进党:一方面拒绝大陆的所
谓“一中原则”及其实质政治意涵;同时,为了对抗大陆中共的政治
打压,走出台湾当前处于的“似国非国”的艰难处境。希图籍“宪政
改造”实现建构台湾“新国家”的“企图心”。大陆在明确界定其为
“台独”行径并断定其正在追求“法理台独”之后,试图从法律上采
取相应步骤,意图反制台湾的“法理台独”。仅此可言,《反分裂国
家法》只是对两岸情势尤其是台湾政局演变势向的一种消极因应与是
否妥当值得存疑的“处置”而已。

但是,大陆没有意识到,由于其政治意识形态化观念思维的僵化与强
权意志的冥顽,对台湾问题与两岸关系,尤缺乏现代法理与事实的思
考与理性地历史现实主义的应对。具体表现在对台湾“宪政改造”与
“公投法”两大议题上的误识与排拒,等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情势
下,《反分裂国家法》被提出并得以“无异议”进入立法程序,并即
将付梓出台!其实,这里关联并隐含着诸多《反分裂国家法》之法理
基础(前提)问题没有被认知与解决的困境。而实践上,是否真正对
化解两岸现实政治冲突危机有建设性和能为台湾人民所认同与接受?
就是一个关乎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如果诸如此类的法理问题与现实难
题不解决,那么,说《反分裂国家法》终将有违立法者意图,而适得
其反?就不是臆测而将是事实。

那么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都不能合理完满地解释
台湾与大陆两岸的真实关系。为什么?关键就在于两岸关系的历史现
实,构成了当前情势与境况的特殊性:从政治法理上说,既不是简单
的国内法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国际法关系。既是分立互不隶属的,又
不是全然分离的。双方还存在着历史与法理上的纠葛:如无论国际法
上的有关“条约”与国际“承认”的政治情势,或是两岸“宪法一
中”的现实法理交集等等。所以,两岸关系发展与建构,最大可能性
就是要在法理阐释上寻得“交集的扩展”!以建构新的“理性法理共
识基础”,并求得“最大政治法理诉求的公约数!”

明显地,《反分裂国家法》一类的立法行为,正是与此相反的“逆向
立法思维径路”的产物。正如在台湾有相对抗《反分裂国家法》的
“反吞并法”的动议与立法意图一样,严格说来,都只是一种简单片
面消极性的响应,和“回应的回应”;都没有从根本上跳出“政治对
抗”意识或简单地“统与独”对立思维的樊(竹离);因而都是有违
基本法理的政治性“立法游戏”而已!

若再从实质面上说,《反分裂国家法》也只是对台湾宪政改造运动与
政治法律演变情势的,一个被动而缺乏深刻地理性与法理正当性考虑
的消极反应而已!而不是两岸现实真正需要的有建设性意义的法的创
构!(对此详见笔者:台湾需要“以法抗法”吗?之相关论述)。就
此而论,《反分裂国家法》面临的是一个具有两岸共通性的深刻而深
层的法理困境与难题。与其说,他必须审慎对待与处置好以上相关议
题;不如说,他更需要赋有远见且寓于当代法理之中的深刻地法的创
造性建构!才有可能走出目前的深刻危机与法理困境。*关于台湾问
题的法理思考有几点需要说明:

(一)就法论法!是现代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
   对大陆现行法律进行认真地法理分析是完全必要地。而不是虚
   无主义全盘否定式的“恶法非法论”可以简单处置的。
(二)对待大陆党制法律及其体系,未来民主化以后,是否一概废
   除?而不是“彻底改造,选择续用”!这本身是个议题。不管
   怎样,马克思主义、共产党的彻底否定式的革命思维,特别是
   对法律制度方面,尤其在中国全盘废除民国旧法治的做法是不
   可效法的。对此,应该有现代法理的认知!
(三)目前,台湾究竟是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这既是一个有争
   议的重大现实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深刻地当代法理学难题!对
   此,不应该简单肯定或否定之,而应该进行国际与国家,政治
   和法律等多层次的综合思考。若单从国际政治格局现状来作完
   全的定论,恐怕是不妥当地。而且,法学上有句格言:政治是
   “暂时的”(意即总在变化的),而法理才是长青的。所以,
   关键要在法理上论证与阐释清楚。
(四)本文主题在于:强调海峡两岸政治法律建构的“对应、对称性
   ──建构式转换”的必然与至关重要性。对大陆的《反分裂国
   家法》的法理分析的意旨在此。并可视作一个特例来看待。

(2005.2.21)

〔转载自《观察》2005.3.4;http:、、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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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家骏的维权书信

张耀杰


2004年9月12日上午,来自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他砂
乡冉家村的上访人冉金菊,把身边所带的材料全部拿给笔者,委托笔
者为她惨死的弟弟冉金华连同她的全家再写一点东西。作为一名有历
史癖的社会学者,笔者从这些材料中所发现的最具历史文献价值的文
本,就是夏家骏的五封亲笔书信。这些维权书信既是当下中国大陆的
人权状况的真实写照,也是后人研究中国21世纪的政治制度和精神文
明的第一手的文献资料。

一、夏家骏其人

要介绍夏家骏的亲笔书信,首先应该介绍夏家骏其人。在全国政协网
站中,笔者找到十届政协委员夏家骏的照片和简历:界别:社科。政
协职务:常务委员。姓名:夏家骏。性别:男。出生年月:1937.6。
籍贯:湖南。学历:研究生。党派:无党派。职称:研究员。

从其它网络资料中,笔者又搜集到夏家骏更为详细的人生经历:全国
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公安部特约督察员、历史学家、书
法家、烈士遗孤。多年来,由于夏家骏的家已经成为一个上访接待
站,有人把夏家骏当成是“办案子的”,又有人称他是“夏包公”、
“夏青天”。

夏家骏的父亲夏次叔是中共地下党员,1933年至1938年任李宗仁秘
书,1938年因身分暴露被国民党暗杀。夏家骏当时只有6个月,他的
母亲因此发疯,他4岁时进入孤儿院与哥姐相依为命。上世纪60年代
初,研究生毕业的夏家骏因父亲遗留的历史问题而受到株连,被下放
到北大荒教书。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夏家骏调回北京,他的父亲夏次
叔也于1983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作为法律史专家的夏家骏多方查找
先父遗墨,在《北大学生周刊》上查到夏次叔1930年的文章“青年与
责任”。该文针对胡适“为求学而求学”阐述一己之见:“应为解放
广大劳苦大众而求学,为推进政治进步而求学,为促进生产力而求
学。”在湖南老家的“励志楼”上,也镌有夏次叔的题字:“岂让古
圣贤擅占史册美”。族中长老告知夏家骏,夏次叔是“很硬气的人”
“位居高官,心里有下层人。”夏家骏把先父的遗墨和口碑当作自己
为民办事、死硬到底的精神遗产。

作为烈士遗孤,夏家骏的学术生涯并不顺利。他曾是中国政法大学最
年轻的教授,因为他的法学观冲击了传统学术堡垒,本已具备带研究
生资格却被“挡”在研究生导师组之外。他一度“破例”给研究生讲
课,因为学生反响强烈,讲过3次后再也不让讲了,说是“哗众取
宠”。按夏家骏的说法:“从此我再也没有上过讲台。老实说,有些
年我一直含辛茹苦忍辱负重地活着。”

没有上讲台的权利自然也没有上讲台的待遇:夏家骏一家4口人曾在
筒子楼中蜗居了整整7年,双层架子床,儿子、父亲睡上面,女儿、
母亲睡下面,仅有的一张写字台4人共用。儿子睡了,老父亲再点灯
熬夜,困了就趴在桌上眯到天亮。大概是由于他是烈士遗孤并且是少
数民族(土家族)的缘故,被剥夺了授课权的夏家骏最终得到了相应
的补偿和抚慰,1993年,他当选正部级待遇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

当选人大常委之后,夏家骏为老百姓办的第1件事是帮助江苏的1对夫
妻重见天日。那时候,这对夫妻因为在老家揭露贪污而得罪人,为了
逃避迫害躲到北京,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地下室里一住就是半年。夏家
骏了解情况后,给乔石委员长写信。经过乔石的批示和过问,事情很
快得到解决。夏家骏却为此付出了被肆意侵权的代价:1993年6月的
一天,夏家骏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他位于筒子楼里的房间被抢
劫,家中东西被扔出屋外,烈属证下落不明。后来法庭判令肇事者向
夏家骏赔礼道歉并归还物品,夏家骏却至今未得到精神、物质补偿。
1995年,有人向夏家骏举报河南省保险公司总经理周华孚严重挪用公
款,夏家骏请中纪委调查此事。调查中,周华孚大骂中纪委混蛋,极
力阻挠调查。夏家骏在给朱镕基的报告中要求严惩祸国殃民的蛀虫,
说是“到了居安思危的时候了……”

1996年,来自湖南长沙的一位70岁老教授叩开家门,跪在夏家骏面
前。教授的独生子在公共汽车上维持秩序时被歹徒刺死,本定于5月
31日对该歹徒执行枪决,令人不解的是,杀人凶手非但没有被执行,
反而在电视上被称为优秀青年企业家。夏家骏调查后,针对这起刑事
案件背后的腐败向原政法委书记任建新直谏:“腐败不除,民不聊
生。”这年7月,凶手得到应有的惩处。

同样是在1996年,广西北海市政府承诺卖给湖南农民企业太平集团
148亩地,当场收钱2300多万元。当地政府挪用这笔钱做边贸生意亏
了本,湖南农民要钱6年没结果。当农民找到夏家骏时,他已经不再
是含金量较高的人大常委,而变成了政协常委。夏家骏说这是他接手
的最棘手最难办的案子:

  “事情反映到我这儿,我就去了,一定解决,当地答应得很痛
  快。我走以后,农民们又等了20多天,没有任何结果还被硬生生
  撵了回去。我又下广西,找省人大,要求见自治区主席成克杰。
  成克杰不见我,我悻悻而归。回到北京,我马上给江泽民总书
  记、李鹏、朱镕基、胡锦涛每人写了一封信,同样内容,‘如此
  对待农民是不公平的’。转过年来,中青报采访我,我披露了这
  件事。我承认这是我第一次败走麦城,但是我坚信能走到胜利的
  彼岸。后来事情也解决了。”

1997年7月20日,夏家骏还曾到中南海向总理朱镕基面陈国事,说是
“信仰日弱,假话日多,权色日重,吏事日怠,上下日远。”从而被
朱称为“好人”。夏家骏所做过的最为风光也最为火爆的一件事,是
不久前曝光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反复造假欺瞒温家宝总理,被夏家骏一
再揭穿的重大案例。限于篇幅此处从略。

二、冉金华的惨死冤案

冉金菊的弟弟冉金华,又名冉金国,土家族,1978年生人,是家中的
独子。1996年10月29日,冉金华与比他大4岁的同乡殷哲席,由湖南
家乡结伴到杭州打工,10月30晚上被原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公安分局
(现为上城区公安分局)望江派出所干警当成窃贼抓捕,至10月31日
上午10点钟被活活打死,至今既见不到尸体也见不到骨灰。与冉金华
一同被捕的殷哲席,虽然没有被警察打死,却被加以“伤害罪”判处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在冉金华被活活打死后的第3天,《杭州日报》1996年11月2日第2
版,曾经公开发表江干区公安分局通讯员周燕、张哲明的署名文章
《杭城再现见义勇为壮举》,全文如下:

  “本报讯:10月31日在江干区始版桥新村附近再现见义勇为壮
  举,望江派出所干警和40余名居民齐心合力,奋勇擒贼,制服两
  歹徒。是日子夜,正在始版桥新村蹲点守候的干警发现有3名男
  子进入新村四处游荡,十分可疑,令他们接受检查,不料3人拔
  腿就跑。在前方守候的民警鲁建伟和保安员朱长荣见有情况,迅
  速拦截,面对干警的前后夹击,3名歹徒穷凶极恶地拔出3把菜刀
  迎面向鲁建伟和朱长荣砍来,顿时,两人头部和胸、背部受伤,
  血流满面,视线模糊。他们仍拿起警棍等与歹徒搏斗。此时,附
  近居民被搏斗声惊醒,纷纷拿出木棍等冲出家门,仅数分钟时
  间,就有40余名居民协助追捕。他们有的拿出家中的绳索准备捆
  歹徒,有的骑上自行车猛撞歹徒,经过近10分钟的搏斗追捕,终
  于将两名歹徒制服,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殷哲席、冉金华对进入新
  村预谋盗窃供认不讳。事发后,江干区有关领导到医院看望并慰
  问了负重伤的干警和工纠队员。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俞志华
  对群众勇斗歹徒的义举和干警不怕牺牲的敬业精神予以了高度评
  价,要求全市人民和公安干警要向他们学习,进一步推动精神文
  明建设。”

对于公安人员利用党报说谎骗人,笔者在这里不愿意多说。笔者想要
强调的是:在派出所里活活打死冉金华的凶手,恰恰就是“市委常
委、市政法委书记俞志华……要求全市人民和公安干警要向他们学
习”的鲁建伟、朱长荣、王祖快、倪水弟等人。就是这些“推动精神
文明建设”的人,打死本国公民却连死者家属都不予通知!

1997年春节,冉金华没有回家过年,急坏了家中的父母。父亲冉光庆
和母亲田代秀派出两个女儿冉金菊和冉金玉往杭州找人。在此后的两
年里,两姐妹拿着冉金华的照片先后到过杭州市所有的政法部门,这
其中包括江干公安分局和望江派出所。1998年7月,两姐妹从正在杭
州南郊监狱服刑的殷哲席的书信中得知弟弟已经死亡,于这年10月委
托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文赴杭州调查死因,在杭州市南郊监
狱会见了殷哲席,并得到了对殷哲席的刑事判决书,正式确证冉金华
已经死亡。在狱警在场的情况下,律师取证,殷哲席指证冉金华是望
江派出所干警打死的。律师找到杭州政法机关要求立案调查,各部门
相互推诿,不让阅卷,调查无法进行,只好请求杭州市检察院受理此
案。1999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以杭检不立〔1999〕第2号《不立案通
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冉氏姐妹不服,申请复议,杭州市检察院复议
后维持原不立案决定。2000年1月和12月,冉氏姐妹又分别委托浙江
省思源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部直管的金律律师事务所与杭州有关部门交
涉,仍然没有效果。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建议全国人大督查此案,
予以复查。

2001年6月,走投无路的冉金菊在报纸上偶然看到一篇介绍《布衣委
员夏青天》的文章,费尽周折找到土家族老乡夏家骏家中。夏家骏了
解情况后,先后给原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
干、原公安部长贾春旺、现任公安部长周永康写了5封亲笔书信。

三、夏家骏的维权书信

以下是2001年6月12日,夏家骏以“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员”的落款写
给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的亲笔书信:

  “尊敬的张书记:又来麻烦您了!

  “湖南龙山县土家族青年(18岁)冉金华在杭州打工时,1996.
  10.30被望江派出所干警当晚打死,多年不通知家属,后,其姐
  冉金菊,其妹冉金玉(25、21岁)22岁、18岁告状至今,始终未
  得解决。据说:派出所干警讲‘是群众打死的’,可是,群众既
  打死了,为什么还能押至派出所;派出所干警讲‘他是小偷’,
  小偷也应该通过查实送交法院,而不能打死。又有人说,年久难
  查,这也不能成为理由。关键在于查与不查,而不在于‘久’不
  ‘久’。总之,冉金华之死总得有个说法,也应有所赔偿,违法
  干警更应予以查处。故特恳请百忙中的您批示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此‘关天’大事。不胜冒昧并感激之至!敬颂崇安!”

这封信在当时颇起作用,从杭州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蒋志标亲笔代写
的如下字据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我是冉金华的姐姐名叫冉金菊,96年为弟弟冉金华死亡原因一
  事,曾上访杭州市有关部门,杭州市检察院99年作了书面答复:
  控告望江派出所干警涉嫌刑讯逼供致冉金华死亡一案,无犯罪事
  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市
  公安局根据市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也作了书面答复,不服。现
  本人同意政府给予协调,同意接受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整,
  保证终止上访。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龙山县他砂乡冉家村

  “冉金菊、冉金玉。2001年9月。”


由于冉金菊姐妹2人坚持要求寻找骨灰、公开道歉并追究涉案警察的
刑事责任,这次协调没有成功,蒋志标的亲笔字据便落在冉金菊手
中。在这种情况下,夏家骏又于2001年10月20日以“全国政协常委、
公安部特约监督员”的落款致信罗干和贾春旺,全文如下:

  “尊敬的罗干书记并贾春旺部长:

  “1996年10月30日,浙江省杭州望江派出所干警将湖南龙山土家
  族18岁的青年冉金华刑讯逼供打死,始终不通知家属,家属从同
  乡的判决书上才得知已死,告状多年,各级领导均不予处理。今
  年6月,家属访我,我给张德江书记写信(附①),杭州市政府
  接到张书记批示后才接待死者家属,但却叫她们抄保证书(见附
  件②)。甚至于说,如不照抄,则不再管了。此案中的人物,当
  时报纸上也有(③④⑤),想查也不是无线索,不查也不利于整
  顿公安队伍。至于对家属的安抚也必须诚心,诚心了,叫她们再
  告,她们也决不会告的。

  “以上个人看法,不对处,伏乞批评指正。敬颂大安!”

半年过去,事情仍然没有结果,夏家骏在冉金菊的请求下再次致信罗
干:

  “尊敬的罗干书记:去年10月20日,为浙江省杭州市望江派出所
  干警打死湖南龙山县农民青年之未善后处理之事,我曾上书您和
  公安部贾春旺部长。后,公安部不知谁电告:批示已收到,正在
  办理。再后,我到杭州办书法展(今年4月下旬),问其省厅信
  访处,负责同志告我:厅里没接到任何批示,此案原由省领导办
  的,办了几年,厅里从未参与。冉金华被打死于96年,其两个妹
  妹于98年才从在押犯书证中得知真情,姐妹2人几乎靠乞讨度日
  连年上访,迄未得结果。只在去年7月我信告张德江书记后,杭
  州市政府才决定给钱完事,而且接待员在冉氏姐妹不愿抄录其
  ‘认罪’、‘永不上访’的保证书后,将她们连推带搡赶出政府
  大门,此后一直不闻不问了。伏望批示有关部门(有人说‘公安
  部只是业务指导,管不了我们’)领导,尽快化解矛盾,整饬警
  风,安抚家属。

  “谨颂崇安。

  “全国政协常委夏家骏,2002.7.10日敬上”

这封信寄出后不久,夏家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反映浙
江杭州望江派出所刑讯逼供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摘录如下:

  “夏家骏同志:

  “您转来的冉金菊姐妹反映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望江派出所刑讯
  逼供致死其弟冉全华的问题,我们已责成浙江省公安厅纪委进行
  了查处,观将情况函告如下:

  “……鉴于公安机关在冉金华死后未能及时通知其家属,造成家
  属多次来杭寻找其下落,以及冉氏姐妹系少数民族和生活困难等
  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死者家属作出适当的补偿。后杭州市
  信访局曾多次向冉金菊讲清处理意见,但上访人不愿意接受,导
  致问题至今无法解决。2002年7月,我们再次接到您转来冉氏姐
  妹的来信,经向浙江省公安厅纪委了解,冉金菊姐妹2001年8月
  向杭州市政府索要赔偿费15至30万元,由于数额较大没有达成协
  议。

  “现杭州市政府准备再做冉金菊姐妹的工作,适当予以补偿,希
  望冉氏姐妹能够配合,索要价格不要太高,请您协助做好冉金菊
  姐妹的工作,争取早日得到解决。特此函告。

  “中国共产党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2002年8月12日”

接到《报告》后,夏家骏为此案写下第四封书信:

  “贾春旺部长并祝春林纪委书记暨公安部纪委其他领导:

  “贵委02、8、12函仰悉。悉(函)中所答之案,与我了解的情
  形大有不同。假报告实在太多。所谓‘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到某些基层可能早已扬弃了。但为了搞清情况,我又再次找到冉
  金菊,做工作之后,我叫她直接写出来。

  “其所写,与我掌握的是一致的:①冉之弟死在望江派出所;②
  派出所火化冉之弟尸首,火葬场没有其名,其中必有蹊跷;③在
  所中毒打冉之弟,有犯人证明信;④冉之弟的死,只在其死
  (96.10.31)后于殷哲席的判决书(97.6.18)中提出,其间和
  其后望江派出所未通知家属,殷是冉之邻乡,难道通知家属还困
  难么?故‘答复’中说‘未能’,实为未想而已。人命关天;执
  法者犯法应查清处理。否则,如何答复广大群众。‘答复’中所
  说‘进行了查处’,查了上述问题否,处理了什么问题?故恳重
  查重处。再:冉说只求查处,赔慰之事是以后的事。

  “附冉金菊之申诉状计4页。

  “夏家骏,02.9.16”

此信寄出后将近1年时间,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夏家骏只好给新任政
治局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写信:

  “尊敬的周永康部长:

  “不知道这样称呼您是否合适,敬请原谅!湖南龙山土家族青年
  18岁的冉金华,1996年10月30日被杭州望江派出所抓入并当天死
  亡,在没用真名的情况下火化后数年未通知家属,后在同乡殷在
  喜(此为殷哲席之误写——引用注)的判决书中才知道冉已卒
  死,尹在喜在派出所听到打叫声,持续两小时。家属(其妹冉金
  菊20,冉金玉16)98年告状至今,2001年6月告到我手,我为此
  事曾多次给部里、省里写信,请求安抚死者家属并查明死因,
  2002.8.12,部里回函答复后,我于9.16对该答复提出4点质疑:
  ①死在派出所,不能说是‘群众打死的’;②火化场无死者名,
  为何不疑有鬼;③冉被打有文字证明信;④‘同案’犯判决书上
  有家属住址与冉同乡,为何说‘无法通知其家属’?我建议再查
  并安抚死者家属。但迄未给我答复。近见您指令清理积年陈案尤
  其是命案,特恳请落实此令。并安抚冉之家属。不胜冒昧之至,
  不胜感激之至!敬颂大安。

  “(此系为此案之第五封信)夏家骏2003.8.、31”

这第5封信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冉金菊不得而知。她所知道的
是,自从2003年“非典”期间硬闯全国人大机关之后,全国人大受理
此案并开始介入。到了2004年8月26日,便有了《冉金菊、冉金玉姐
妹信访案公开告知会纪要》的出笼。

四、人命案的法外调解

在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抬头的《冉金
菊、冉金玉姐妹信访案公开告知会纪要》中,有这样几段话:

  “会议向湖南省龙山县信访局、司法局和冉金菊、冉金玉本人通
  报了2004年7月1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全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信访局要求召开的关于解决冉金菊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
  精神。纪要指出,经浙江省检察院、杭州市检察院认真复查,结
  论为:在抓获殷哲席、冉金华后,协助抓捕和围观的群众对冉、
  殷2人进行了殴打,干警和工纠队员进行过劝阻,没有提到公安
  干警、工纠队员殴打的证据。纪要还决定,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
  政府给予冉金华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18万元。”

据冉金菊介绍,这份“纪要”其实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再度撒谎,是一
大批党政官员绕开法律程序一手包办的人情案。所谓的“冉金菊、冉
金玉姐妹信访案公开告知会”,根本就没有公开,更没有让冉金菊、
冉金玉姐妹到会发言。冉金菊明明知道领到这笔血金后,再想通过法
律程序追究王祖快、鲁建伟、朱长荣、倪水弟等人的刑事责任,已经
完全不可能。然而,考虑到家里为弟弟的命案已经欠下10万多元的债
务,父母也已经年迈体衰,她不得不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公安分局
出示的一份《领结》表中签字领款。对于《纪要》中“在抓获殷哲
席、冉金华后,协助抓捕和围观的群众对冉、殷2人进行了殴打,干
警和工纠队员进行过劝阻,没有提到公安干警、工纠队员殴打的证
据”的所谓“结论”,冉金菊无论如何也是不能认同的。她认为,
《杭州日报》的《杭城再现见义勇为壮举》一文,已经为公安干警和
工纠队员殴打殷哲席、冉金华2人提供了铁证;殷哲席在狱中写下的
证言材料中,更加详细地记录了公安干警和工纠队员活活打死冉金华
的严刑逼供。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
精神为冉金华之死彻底昭雪,相关的政府领导人,也应该象美国政府
对待中国公民赵燕那样,向死者家属公开道歉!!

说到动情处,冉金菊含泪告诉笔者:在此前的8年里,她一直在做恶
梦,梦中的弟弟总是在抱着脑袋躲避公安干警的毒打。只在今年的3
月份,她才做了一次好梦,梦中的弟弟第1次露出笑脸,告诉她说:
“姐姐,你遇到了许多好人,等事情有了结果,你一定要回家照顾好
年迈的父母。”

在冉金菊提到的好人中,第1个就是夏家骏老人,接下来还有北京金
律律师事务所的付德欢律师,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李朝晖、严
华丰律师,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的张先文律师以及人权活动家侯文卓
女士等相关人士。冉金华命案的法外解决,虽然没有达到伸张正义的
目的,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也许已经算是最好的结果。中国需要宪
政民主制度的逐步建设和推进,同时也需要象夏家骏和冉金菊这样坚
持不懈、锲而不舍地维护自己及别人的公民权利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
公民!!

〔原载《人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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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完毕,郭国汀律师被封口.
上海司法局两周内将作出
对郭国汀律师的处罚决定


《大纪元》


〔《大纪元》特邀记者易帆,记者郭若报导〕上海市司法局3月4日对
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先生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记者在听证会后拨
通了郭律师的手机,郭律师表示他不能再开口说话了。显然当局已给
郭律师施加了进一步的压力。随后,记者采访了郭律师的辩护律师魏
汝久律师与可能参与到此案的高智晟律师。以下是采访内容。

----------------------------------------
记:记者
魏:魏汝久律师
高:高智晟律师
----------------------------------------

记:魏律师,您刚刚开了听证会,能讲讲听证会的情况吗?
魏:按照国家法律,进行这种处罚要听证。听证非常简短,上海市司
  法局的工作人员出示了郭律师的法庭发言、记录、接受新闻媒体
  采访的一些材料,郭律师都承认了,然后我们简单地谈了一些看
  法,就结束了。

记:下一步会是什么程序?
魏:按照程序上海司法局将会在两周内作出对郭律师的处罚决定,然
  后我们视情况考虑继续是否要继续行政诉讼等等。

记:罪名是什么?
魏:不是罪名,涉嫌违法行为。具体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司法局的
  人说,比如上书,他的文章,对我们现在的社会制度提出了批 
  评,还有他在一个案子的辩护当中提出要由非中共党员的法官来
  审理,还有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基本上就是这样。上海司法局说
  违法就是违反了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

记:郭律师说他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是不是他受到了什么禁令?
魏:郭律师现在的处境很艰难,对于象郭律师这样一个敬业的律师,
  这种处罚是非常残酷的。他是出于对国家的热爱,所以说了这些
  话,希望我们国家变得更好,我们大家都应该理解他。

记:您为什么要接这个案子?
魏:郭律师是我的朋友,他是一个优秀的律师,我很欣赏他的专业知
  识和爱国热情,我不想看到我的朋友非常孤独地出现在听证会 
  上,我就是出于这种朴素的看法作他的代理律师。

记: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您自己?
魏:我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律师,在北京,没有办过什么重要的案子,
  水平也不高,名气也不大,因为是郭律师的朋友,我才给他代
  理。我没什么可介绍的。

  感谢你们关注这个案子,我们都祝福郭律师能够好一点。

记:高律师,上次我们跟郭律师作了一次采访,听说他要离婚。
高:制度的残暴伤及了许多无辜,孩子最可怜。

记:刚刚跟魏律师谈过,他们说他违反了四项基本原则。
高:问题是批评制度是不是反对制度?推翻制度?这是根本两个不同
  的概念。四项基本原则是不是要确立一种绝对不能批判的制度?

记:您看好他这个听证吗?
高:就象叶国柱的法庭辩护我就告诉法官,我说我们是超然的,因为
  无论我们做什么他的刑期早就被定了。所以郭律师怎么处理,罪
  恶的权力运作早就定了。除非中央强力干预,其实强力干预又能
  如何?去年在郑恩宠的案件上中央也有干预,独立王国上海根本
  就不管你这一套。

记:今后的程序会是怎么样?
高:听政完以后就是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后他就向法庭诉讼,就是这
  样。

记:你会参与到其中来吗?
高:我希望我能参与。中国不象美国,每一个个案都XX法制,而是每
  一个个案都教育人们对这种价值的本质认识。

新闻背景

2月23日上午9点多上海司法局10多人闯入郭律师办公室,以抄写律师
证号码为名,骗走律师证,并抢走了郭律师的办公电脑。

今年1月,由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四次无故拒绝郭律师会见绝食绝水长
达780天的当事人瞿延来,郭律师愤然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了
《百无一用的中国律师》一文。农历新年前,郭律师向中国司法部长
邮寄了在苏州监狱因不明原因成植物人,昏迷长达7个月的陈光辉申
请保外就医申请函。日前,郭律师刚从安徽看望当事人张林受阻回
沪。上海司法局对郭律师打压行动,据知情者判断,极可能与这3件
事有关,是对郭律师为良心犯和法轮功学员辩护所作的报复。

郭律师的办分电脑中,有他多年心血写就的十多部专著、无数辩护词
等宝贵资料,有为研究案情专门收集的政论文章和法轮功的文章。当
局抢走电脑,极可能搜集所谓的“罪证”。

郭国汀律师以维护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己任,不顾当局警告和个人
安危,接了不少良心犯和法轮功学员的案子。近年来郭国汀陆续了授
理中国郑恩崇、清水君、师涛、张林等良心犯的案子,并且接受瞿延
来、陈光辉、雷江涛等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委托代理要求。

〔转载自《大纪元》2005.3.5 08:34;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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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郭国汀听证会的遭遇

赵达功


上海律师郭国汀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敢于说真话的良心律师之一,最近
1年来,他陆续受理了清水君(黄金秋)、杨天水、师涛、张林等异
议人士的案子,更是顶着压力冒风险接受了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
等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委讬代理要求。郭国汀敢于维权的勇敢行为鼓舞
了许许多多正在为民主自由事业奋斗的人士,同时也震惊了当局。中
共当局把郭国汀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千方百计将其打压下去。前些日
子,上海司法部门突然袭击的郭国汀的住所,搜走电脑、律师证,要
给他停业一年处理。郭国汀当然要求举行听证会,要当局解释理由。

3月4日这一天是听证会的日子,许多关心郭国汀律师的维权人士踊跃
参加旁听。但当局采取卑鄙的违法手段,首先是突然临时改变听证会
地址,进而使用暴力手段阻截参加旁听的人士。下面是网友在某论坛
的上贴,记录了参加郭国汀律师听证会的遭遇:

◆听证会地址临时改变为丁香路600号浦东司法局,已有几位赶去,
 据说“人满””不让进,现在门外。小乔被临时截走,现在天平派
 出所。另杭州吴敦红(吴孟谦)疑也被带走。
◆谢谢各位朋友关心!小乔于今早9时许在吴兴路225号上海市司法局
 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两位警察先生“请”进他们的车内,随后被带
 进永嘉路460号天平派出所,在此从上午10点前至下午3点被剥夺人
 身自由5个多小时,其间遭遇无理搜身(一身穿制服不肯透露姓名
 和具体工作部门的女警对小乔贴身搜查,并被逼脱去外衣)、粗暴
 抢夺手机等待遇。下午3时许浦东公安局两位小乔之前曾见过面的
 警察来接走小乔,说送她回家,当小乔问他们是否已重获自由,表
 示暂时不想回家想联系一位朋友,因上午小乔进“局子”时曾与他
 通过电话,他让完事以后电话告知他会过来接小乔,为她接风“压
 惊”,此要求遭到拒绝,他们开车将小乔送到住处楼下,约4时许
 小乔回到家中。
◆正在写“投诉函”准备明天(不知道周末是否有人接待)或下周向
 上海市公安局的纪律监察部门就今天上海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我
 “违法执法”(非法拘押5小时)以及粗暴对待和人身侮辱提出
 “投诉”,请了解信息的网友向小乔提供投诉受理部门地址及程序
 注意事项等,因小乔第一次干这种事。我也会在网上查询,等先写
 好了“投诉状”──小乔
◆目前我所知今天遭遇到与小乔相似待遇的有:王继海(北海舟)、
 吴孟谦(吴敦红)、王建波(箫剑)。另有一位原本与小乔约好早
 晨在司法局门口碰头一起参加听证会的记者朋友被单位领导临时留
 在单位谈话、开会到下午(他的工作性质原本很多时间可以在外自
 由采访的)。
◆萧剑(王建波)写道:俺是大概5点多,天要开始擦黑时才被普陀
 区公安分局放回家的。先是被带到XX路460号徐汇区公安分局天
 平派出所,呆了大概一个半小时左右,中午管了饭,还行,至少6
 块钱的标准。然后普陀区公安分局的人来把俺接走,一直搞到大概
 5点多。

一些网友非常愤怒:“感觉象是黑社会绑票。”“听证会怎么就象是
妓女贞操专家鉴定会,见不得人!”“无奈、清醒。”……

(2005年3月5日)

〔转载自《大纪元》2005.3.5 03:13;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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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棒的公民课老师
——悼李慎之先生


火戈、闫家鑫、许万平、王明、李运生


┌────────────────────────────┐
│ 当李慎之先生去世2周年之际,为了表达我们的哀思,特决  │
│ 定把当时因种种原由末能发表(后只通过林牧先生转交李老 │
│ 先生亲人收存)的悼念短文,现在予以发表,以弥补当初之 │
│ 憾!                         │
│              ──作者按(2005年3月5日) │
└────────────────────────────┘

值此SARS疫情严峻的非常时刻,不想传来李慎之先生逝世的不幸
消息,致使我们本来已忧患不安的心情更添万分的悲痛!

说来惭愧!由于我们孤陋寡闻,仅仅在几年前,才知道我们有这么好
的一位可亲爱的李老先生——大概是1999年底或2000年春夏之际,北
京友人张晓平先生给邓焕武寄来一信,内附《风雨苍黄50年》复印
件;当时,大家捧读再三,其欣喜心情,实难言表。

此后,知道林牧先生和李老先生有着通信交往。于是,又陆续从林牧
先生那里得知近年来一些李慎之先生感人的事迹。……

其实,认识李慎之先生,只要多读他的文章就能够的;并可从中得到
非同一般的教益。而他对自由民主事业的卓越贡献,从更多更广泛的
意义上说,也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中。当然,他的人品、风格之崇高
伟大,是构成一位重量级巨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李慎之先生出身是个延安时期的共产党员知识干部,到1949年,已是
职务颇高(新华社副社长)的年轻(仅29岁)官员;但他以自己的品
格表明,他从来就不同于一般年轻气盛的官僚,亦不同于一般自鸣得
意的学者,他自始就是一位非同凡响的民主斗士。所以,在那个极权
主义鼎盛时期,自胡风之后,他注定会被打成“党内右派分子”!

但是,作为斗士,自然具有百折不挠的性格。李慎之先生自中共11届
3中全会后复出任职,锐气不减当年,且越来越勇敢。于是,才会有
《风雨苍黄50年》、《无权者的权力和反政治的政治》、《也要推动
政治改革》等等为数不少的平平实实,功夫极显深厚的文字。他无愧
是我们队伍里最具理论功力与道德底气的领军老帅。

李慎之先生推崇陈寅恪、顾准是出了名的,这方面评说的文字颇多,
我们不须赘言。但关于他放言论述哈维尔,却鲜见评介文字。其实,
帮助一般读者理解哈维尔,李老先生功不可没。李老曾常常觉悟着
想:人若有下一辈子,他下一辈子最想当公民课教员。实际上,他此
一生已等于实践了自己这一难能可贵的夙愿——他就是我辈最棒的公
民课老师呀!

李老想当“一辈子中学公民课教员”不是出于他个人的兴趣与爱好,
而是“为中国……民主建设多培养一些元气”这一崇高责任心所使
然。

这是伟大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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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陈伯达

金钟


陈晓农新著对中共大秀才陈伯达的一生,提供许多可信的资料与看
法,足以供人思考陈伯达案的应有定性,并引出沉重的历史教训。

经过文革的人都知道那个口音不清的陈伯达曾是权势很大的第4号人
物。他上面是毛、林彪、周恩来。陈是政治局常委、文革小组组长,
是直接负责运动的领导人。文革之始,迄今近40年,有关毛、林、周
的传记、文艺作品不可胜数,有关江青四人帮和被打倒的刘、邓、陶
的作品也不少,唯独对这位4号人物的作品甚为罕见,以专著而论,
仅一本叶永烈经过官方审阅的《陈伯达传》,有关陈的记载分散在有
关文革的各种文字中。即将出版的《陈伯达最后口述回忆》,由陈伯
达之子陈晓农编撰,是弥补对陈伯达研究之不足的一本重要著作。笔
者有幸看到书稿,先睹为快,在此谈一点观感。

激进知识分子卷入红朝的典型

陈伯达(1904~1989),福建泉州人,在中共高层习惯称他“老夫
子”。他在国共分裂的1927年加入中共,同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学就
读,3年后回国,做党的宣传工作,编杂志、写文章、同时研究文史
问题,在北京中国大学任教,并发动一场有全国影响的“新启蒙运
动”。1937年进入延安,1年后和毛交流古代哲学研究而成为毛的政
治秘书。从此,在长达30年期间,他作为毛的一枝笔,参与起草许多
党的重要文件、决议、著作,毛的文章、讲话,也参与某些决策,直
至1970年庐山会议被毛弃如敝屣,点名打倒。

陈伯达与中共革命的关系,显示了一条知识分子的激进之路。他们投
入革命以满足自己的理想主义与浪漫主义,而革命正需要他们的智慧
与论据,以鼓动民众,号召天下,最后,他们知识人的气质与理性多
半导致和走向暴政与专制的革命发生分歧,以致被抛弃。中共早期的
陈独秀、瞿秋白都是这样的人物,虽然他们对革命的反省和理论建树
大大超过陈伯达。陈投入中共后的角色,容易令人想起明末农民暴动
中李闯王的谋士李严(他编的歌谣《迎闯王,不纳粮》,助闯王打天
下,最终被谗杀)。

回看中共,陈独秀分道扬镳,瞿秋白划为叛徒,陈伯达则是“国民党
反共分子、托派、叛徒、特务、修正主义分子”,1980年被特别法庭
以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18年
徒刑。1981年保外就医,1989年病逝。和赵紫阳一样,活了85岁,但
明显不同的是,他保外期间仍不断写作,包括哲学、文史评论,甚至
有经济论文。叶永烈曾多次访问过陈伯达,98年的修订新版陈传还得
到陈晓农许多帮助。那么,今天陈晓农再出这本口述回忆录,必然有
叶传的许多未尽或歧异之处。我看差别在于,晓农新著更着重在澄清
辩正事实方面,因为陈伯达最后8年,仍处于与外界隔离状态,其子
晓农是朝夕陪伴照料他生活的唯一的子女(陈之长子1960年因与毛女
李敏相爱失恋而自杀死),晓农记录了许多与父亲的谈话,成为本书
的资料来源。

侍君忠君为君宠:在毛刘之间

晓农以其父1925年一篇小说的一段话作为陈伯达一生坎坷的写照:
“我现在正如那每次都打败了仗的久经战阵的兵士,遍身负着伤痕,
倒卧在暮色苍凉的草野里,望着西山的残阳在苟延残喘。”悲怜之
情,溢于言表。

陈伯达继承中国士大夫阶级的忠君传统,是一位博通古今的学者,岂
能对毛之独裁暴政没有反感?但“士为知己者死”的信念主导一切,
至晚年,他犹对儿子说,“毛主席老了,思维不正常了,你们不要记
恨他。他给过我很大的帮助。”还说“君子交绝,不出恶声”。陈在
林彪叛逃当日被抓小鸡式地送进秦城监狱,入牢房高叫“我救过毛主
席一命!”此话传上去,他的狱中待遇得到改善,关入三楼,“伙食
比外面还好”。救毛之事发生在1948年蒋机轰炸阜平时。1973年中共
10大陈被开除党籍。他坐在牢房地板上,边哭边诉:“哪有这样的叛
徒特务呀,自己冒着飞机轰炸的危险去救毛主席!”毛死,他在监狱
中“哭了几天”。

毛对陈的宠信,在中共阵营的知识分子中,无出其右。毛的7大报
告,两次赴苏顾问、共同纲领宪法草案、8大报告、批苏共20大文
章、毛论10大关系、国际共运25条、7千人大会刘少奇报告、文革16
条……都出自陈的手笔。一名读书人受主恩宠至此,中国历史上也少
见。秀才一只笔能驾御万民,影响全党全国,自然也是一种权力、一
种大权。

书中描述陈伯达对、毛刘矛盾的看法与介入,有独到之处。他说,毛
刘分歧在四清问题上恶化,不是刘否认阶级斗争,而是刘认为问题在
基层,在下面,毛则认为在党内,在当权派。在毛、刘之争中,陈竟
可以施加影响,缓和双方关系。他主动向毛建议由刘总管四清,为毛
采纳,即找刘谈话。陈说,刘在外面形象温和,实则做事武断,不好
商量,脾气和毛差不多。65年1月发生过一件刘得罪毛的事。在中央
会议上,毛刚发言不久,就被刘打断插话,而且,一路说下去,视毛
为无物。毛第2天开会,就举着党章说党员有发言权,暗指刘不许他
发言。后来,毛对斯诺说,那次会议后,他决定刘要下台。

与阶级斗争对立的唯生产力论

陈伯达说,那次会后,毛要他起草23条,他感到毛对刘有“很大意
见”,心里不安,便找了王力、彭真、陶铸去和刘谈,盼刘向毛做检
讨。为调和毛、刘关系,他“做过几次努力”,毛、周都很清楚。毛
后来批评他在毛、刘之间“搞投机”即指此。陈回答晓农问说:刘上
台是不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不肯定,但肯定会实现中、苏和好。即
刘不会反修,这显然是毛、刘的重大分歧。陈说,刘对大跃进也下过
不少错误指示。62年至65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形成,毛有主
要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他本人也接受这条路线,帮毛刘记录一些
指示,但这条贯穿9大、至11大的路线的“最重要的文字表达──毛
在8届10中全会上关于“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一
段话,却是王力而不是陈伯达整理的。10大更批陈反对“无产阶级专
政下继续革命”。

陈伯达在毛时代政治路线上值得肯定的是,作为他的主要罪状的鼓吹
“唯生产力论”:

◆起草1956年中共8大政治报告决议中,提出对国内主要矛盾的表
 述:“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但会后毛表示异议,认为国内矛盾实质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
 矛盾。”时至今日,8大路线已受到党内、外高度评价,认为毛如
 果遵循8大路线不会搞出一个文革来。
◆1965年起草《工业问题》文件,主张“电子为中心”发展工业,毛
 当时还相当赞许、高兴,破例地单独请陈吃饭。但遭到邓小平反
 对,说搞太多新技术,不合适,要以钢为纲,大家无言,文件被否
 定。陈为此而伤心说,如果采纳他当年的思想,中国经济也不会耽
 误那么多年。
◆起草1969年9大报告时,陈提出以后要以搞好生产提高生产率为主
 要任务,又批评过张春桥、姚文元起草的报告是伯恩斯坦观点“运
 动就是一切,目的是没有的”。被毛派所拒绝,斥为“唯生产力
 论”、“修正主义”。毛对陈的草稿,原封不动退回,还说陈是
 “船要沉了,老鼠搬家”,指陈要背叛他,不搞运动,要搞生产
 了;说陈本性难改,总是看重经济,“帝国主义本性不改,陈伯达
 本性也不改。”

陈在毛独裁时代,作为御用文胆,无疑也是帮凶1名,但以上这些纪
录也反映了以理性为特征的现代知识人必然和专制权力不完全适应而
发生分歧。

对周恩来、江青、陆定一的回忆

陈晓农这本书包含一些陈伯达透露的少见的高层内幕。例如:

◆为周恩来说情。如前述陈伯达调和过毛、刘关系,也为毛、周关系
 解过套。文革初期,一天,邓颖超突来拜访陈伯达夫人刘叔宴,原
 来周恩来受了毛的重话批评,心情低落已影响日常工作,邓盼陈可
 以居中调和,陈则多次在毛面前为周缓颊,使周摆脱困境。文革后
 邓颖超亦投桃报李,应陈要求为陈妻平反,调中办离休。虽然她已
 与陈离婚,双方终未破镜重圆。
◆与江青关系。陈在庐山会议前曾与周恩来谈到江青对毛不忠实,她
 3次对陈说要离开毛,第1次在延安枣园;第2次在西柏坡,江说要
 离开毛去别的地方;第3次在北京西山,解放后。周说第3次,他知
 道,是毛要周把她送到莫斯科去的。有一次江来到陈办公室,看到
 书架上有宋庆龄文集,抽出来就往地板上摔。又一次开会,江辱骂
 陈攻击李希凡,随即叫李出来,2人抱头大哭,把玻璃杯摔碎在陈
 脚下,陈只得去拾起一地的碎片。
◆陆定一文革前很左。1962年广州会议上周恩来、陈毅给知识分子摘
 资产阶级帽子,毛无异议,但后无下文,原来党内有人反对。中宣
 部长陆定一说知识分子没甚么变化,不能摘帽,和周恩来激烈争
 执。最后,毛接受陆的观点,64年并由陆出任文化部长代替茅盾。
 不过好景不长,65年陆因夫人严慰冰匿名信反林彪事件而株连撤
 职,66年文革前更被打成反党集团。据说文革后,陆是坚决主张批
 毛的,他文革前的左史,便为尊者讳了。晓农指出,陆在64年底中
 央会议上讲文化革命,“说文化部全烂掉了,是资产阶级封建阶级
 联合专政”,对毛发动文化大革命有重要影响。

反右运动与庐山会议角色

陈伯达反右运动表现如何?晓农书引证父亲谈话与资料,首先,57年
2月,毛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与陈致毛一信有关,而发
表的讲话也是陈整理成文的(记得文革中,笔者看过该讲话的记录
稿,与正式发表稿区别甚大)。文中陈伯达原加有“大规模群众性阶
级斗争已经结束”之句,后改为偏左的提法,是毛接受陈正人的意见
而定的。反右期间,陈伯达没有写一篇文章,而胡乔木为《人民日
报》写了多篇反右社论。毛曾派陈去北大看大字报。陈看后报告说
“不值得大惊小怪,没甚么不得了。”当时,邓小平主持一次省市委
书记会议“说现在时间比金子还宝贵,要书记们赶快回去收集右派言
论,否则晚了,收集不到了。”陈听到“很惊讶”,他认为,人总会
说错话的,这样收集,牵涉太多,“反右搞得那样扩大化,邓小平同
志有很大责任。”

当年9月,邓在3中全会作整风反右报告,把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放在
一起打击,该文没有收进《邓小平文选》(官方许多出版物完全不提
邓反右的角色)。晓农书中透露,邓的高升与陈伯达不无关系。反高
岗斗争后,为团结西北同志,毛向陈谈到谁接替高岗的问题。陈伯达
说邓小平有一篇讲群众路线的文章写得不错,也在西北工作过,也有
功劳,可以团结西北同志。不久,中央就调邓为中央秘书长。邓到中
央后,陈又对推荐邓有些后悔,觉得邓架子大,很不易商量问题。

59年庐山会议因彭德怀一封写给毛的信,而打了一个彭、黄、张、周
反党集团,陈伯达也在山上。批彭之前,他在毛那里看过彭的信,并
当毛面,赞扬信写得不错,问毛是否彭自己写的?毛说是的,“他能
写”。不料几天后批彭开始,陈伯达也被扣上右倾帽子。陈做检讨,
并不准参加会议,最后毛表示几个秀才还要用,陈得以赦免。会后刘
少奇找陈谈话,把陈都说哭了。后又由彭真出面要陈写文章批彭德
怀。陈便在毛的威望和压力下“要甚么给甚么”,写了批彭文章。但
陈说文章完全是按中央领导要求写的,并经毛亲笔修改。

晓农书中对若干党史著作提出异议。如李锐的《庐山会议实录》说会
议紧张时“这位老夫子躺倒装病,不参加会议”等,而高文谦著《晚
年周恩来》和叶永烈的《陈伯达传》中对陈与林彪关系的描述都有失
实之处。

对陈伯达应予重新评价

综上所述,陈伯达虽长期为毛所用,在毛的政治路线中,尤其是粉饰
其独裁本质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在晚年也承认文革“是一个疯狂
的年代,那时我是一个发疯的人。”“愚蠢至极,负罪很多。”但
是,他和那些元凶还有区别:他不象林彪、江青那样野心夺权,也不
象康生那样以整人为职志,作为笔杆子也没有象姚文元那样凶恶。他
是一个依附于皇上的高级幕僚、亲信与理论家;他不带兵,不涉特
情,没有派系。他在1949年之后的一系列重要决策上和那条极左的暴
力路线屡屡发生分歧,虽然,他在极力适应那条路线,并保持着举足
轻重的地位,但他更主要的角色还是党国体系的一个工具,一个企图
使该系统较为协调和理性却终告失败的工具。

陈作为一个读书人的本色在暴烈草莽的中共高层混了几十年,也未脱
尽,1967年2月,毛恣意打倒陶铸后,遭到老干部不满而嫁祸于左
右,在会上严斥陈伯达、江青。陈受不了,意欲自杀,被王力劝阻。
陈回答说,他查了书,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是自杀死的,列宁还纪念
他,证明共产主义者可以自杀──自杀还要先查理论依据,可谓天下
奇闻。

因此,如果在毛的暴政中参与更重要决策的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
等人能够获得历史的宽恕,并戴上某种光环,那么,我们在接受这本
最后陈述之后,应该给予陈伯达一个公正的重新评价,至少可以推倒
“反共分子、托派、叛徒、特务、修正主义分子”的可笑结论。

陈伯达说:“我的一生是一个悲剧。”这可以解读为一名有理想的书
生,把他的智慧献给了制造中国一场浩劫而身败名裂。颇具文人气质
的瞿秋白,1935年为革命而牺牲前写下沉重自白,认为参加共产党是
一场“历史的误会”,是一场“滑稽剧”。相信陈伯达读过这位先知
者的遗书,但两年后,他奔赴延安,50年后才恍悟到是一场悲剧。这
是20世纪给中国知识界留下的一个教训。

(2005年2月25日)

〔原载《开放》杂志2005年3月号。提供者(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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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中国,何以可能?

余杰


1950年,苏联势力在欧洲大肆扩张,在亚洲中共也战胜了国民党,与
之形成结盟之势。邱吉尔“铁幕”之说成为事实,全球范围内冷战格
局开始形成。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力量高涨,自由世界呈守势。
在此阴影重重的国际政治格局下,中国自由主义的先驱胡适却依然保
持着乐观的心态。面对许多人的质疑,胡适在刚刚创刊的《自由中
国》杂志发表《我们必须选择我们的方向》一文,文章指出:“我们
可以宣告这个反自由不容忍的专制运动只是这30年历史上的一个小小
的逆流,一个小小的反动。”胡适告诉中国同胞说:“我们必须选定
我们自己应该走的方向。只有自由可以解放我们民族的精神,只有民
主政治可以团结全民的力量来解决全民族的困难,只有自由民主可以
给我们培养成一个有人味的社会。”

55年过去了,胡适的乐观评估大部分都实现了:苏联东欧共产主义国
家一夜之间全然崩溃;在亚洲,韩国、印尼、菲律宾等国先后实现了
民主化,败退台湾的“中华民国”更是成功地实现了由威权主义到民
主政治的转型。全球民主化的“第四波”方兴未艾。而中国大陆则成
为全球“硕果仅存”的一个实施非民主制度的大国。未来中国大陆的
民主化,不仅将使得13亿人口享受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将对
于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向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此历史的转折关
头,胡适的这段话对于今天中国大陆的民众具有历久弥新的、深刻的
启示意义。那么,自由中国,何以可能?

今天的中国与毛泽东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教旨主义的意识
形态全然丧失,共产党本身已经蜕变为“资本党”和“腐败党”。中
共官方无法提出一套新的思想体系和治国方略来整合民心民意。由于
社会分化日益加剧,中共的“三个代表”学说成为水月镜花:在此社
会背景下,没有一个党派能够“代表”所有民众的利益,因为不同阶
层的利益实际上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实际上,在堂而皇之的“三个代
表”学说的背后,中共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统治方式:对大多数
民众,以教育和宣传体系来实施“愚民政策”,实现“全民催眠”;
对公务员、商人和正在形成中的城市中产阶级,以经济利益收买之;
对那些连“生存权”也朝不保夕的失业工人和农民,以“警察国家”
的恐怖面目来恐吓之;对少数坚持自由民主理念的知识分子,则以招
安与打压双管齐下。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政权仅仅是消极地充当“消防队”的作用,哪
里发生事故便到哪里去灭火,已然丧失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创
造力。面对自由知识分子的启蒙努力,官方的文宣机构甚至无法象20
世纪80年代那样掀起“清除精神污染”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运动。因为官方一旦批判某人,其民间声望立即直线上升,批判反而
造就了经济学上的某种“广告效应”。用2003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
匈牙利作家凯尔泰斯·伊姆莱的话来说,今天中国社会的特色堪称
“多元化的极权主义”。凯尔泰斯?伊姆莱在《船夫日记》中写道:
“极权主义未能达到彻底的极权。意识形态缓慢地耗竭。‘体制’不
与国家的发展相一致;后者更具影响力,总而言之——就象某种经历
了冰川时代、洪水时代而幸存下来的病毒——能够(乍看起来)消失
于大众生活的表层,而退缩到行政制度之中。一个自由化的、潜伏着
的、已然能够忍受一切了的多元极权主义——这才有着真正的危险,
而且没有任何可以将其剪除的灵丹妙药。”这种“病毒”在崩溃前的
苏联东欧国家只是刚刚萌芽,而在今天的中国却更加明显。自20世纪
9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实现了有限的经济自由化政策,以“原始资本
主义”与“斯大林政治”相结合,使得中共政权在“后共产主义时
代”得以幸存下来,并以“经济奇迹”夸耀全球——尽管在这一“经
济奇迹”背后隐藏着严峻的危机。

从坏的方面看,这种“多元化的极权主义”确实深深地毒化了民众的
精神和心灵:民众在媒体上看到一桩桩腐败案件的时候,固然有一种
天生的对贪官的痛恨,但更为普遍的一种心态是“我怎么没有他的权
力和机会,否则我也会如此贪污一回”。这种基本的善恶评断的混淆
乃至泯灭,将是未来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最危险的精神疾病。从好的方
面看来,这种“多元化的极权主义”则无法象毛式政治一样,牢牢地
控制全民生活的所有反面并催生出次宗教般的热情和理想。相反,它
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容忍“异端”的存在:既然官方自己号称要“依
法治国”、要创造“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既然中国要遵守世
贸的经济规则,就不得不在某些领域作出相对的让步。

正是这种“多元化的极权主义”使得“自由中国”成为可能。城市中
产阶级尽管是有限的经济自由化政策的受益群体,却在“拆迁维权”
和“住宅维权”中逐渐复苏了其民主意思和人权观念。他们一般由捍
卫私有财产开始,逐渐意识到新闻不自由、司法不公正及其背后的病
根:政治权力的垄断。富有的商人阶层与官僚共同瓜分国有财产,到
了最后阶段,两者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浮出水面。如一位拥有上亿资产
的商人所说:“在利用政治的弊端做生意的时候,即使9次得利,但
只要一次失利,我们也会对官僚产生怨愤心理。”当国有资产瓜分殆
尽的时候,两者必然产生尖锐的冲突。而在精神信仰层面,由于官方
的文宣部门无法创造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主旋律”成为笑料,低
俗文化四处泛滥,因此宗教信仰的复兴已经不可遏制。在此背景下,
是否会出现类似于美国6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
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

对于创办《自由中国》的胡适、雷震、殷海光等先贤来说,台湾已然
成为“自由中国”。而对我来说,台湾的民主化之路可为大陆之师,
中国大陆民主化的最理想状态就是“台湾模式”(尽管“台湾模式”
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台湾的民主化没有经历大规模的流血和
暴力事件,新闻自由与反对党的合法化几乎同步实现,政党轮替也通
过选举和平进行。军队迅速由“党军”转变为“政府军”,只负担国
防事务,而不干涉内政事务。这些经验对于大陆来说都是无价之宝。

台湾的民主化之路,大致有这样一些标志性的事件:

◆1987年,蒋经国宣布台湾地区解除戒严。至此多党制合法化,报禁
 打开。
◆1988年元月,蒋经国去世,李登辉继任总统。蒋经国的去世,意味
 着台湾蒋家王朝的终结和强人政治的结束。
◆1989年,依据新通过的“人民团体法”,由党外人士组成的民进党
 取得合法地位,成为正式的反对党。
◆1991年,全面改选国大代表,本土化得以展开。次年,全面改选立
 法委员。
◆1994年,直接选举台湾省省长、直辖市(台北、高雄)市长,同年
 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直接选举总统。
◆1996年,首次直接选举总统,现任正、副总统李登辉与连战代表国
 民党再次当选。
◆1997年,举行县、市长选举,23个县、市当中,民进党获得12个
 县、市长席位,首次超出国民党掌握的数量,开启“地方包围中
 央”的政治态势。
◆1998年,第2届直辖市市长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市市长选
 举,由马英九代表国民党,击败现任市长陈水扁。立法院由国民党
 取得过半数席位,民进党仍然是最大反对党。
◆1999年,国民党李登辉准备交棒,“连宋配”(连战、宋楚瑜)合
 作不成,国民党确定推出“连萧配”(连战、萧万长)。宋楚瑜确
 定参选,国民党开除宋党籍。民进党前主席许信良宣布脱党参选。
◆2000年3月18日,举行第2次直接总统选举,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当
 选总统,结束国民党50多年的执政地位。落败的宋楚瑜组织亲民
 党,结合成第三股政治势力。
◆2001年12月1日,举行民进党执政后首次立法委员和县市长选举,
 立法院中民进党跃居第1大党,国民党地位大幅滑落,亲民党崛
 起,但三党皆不过半。
◆2004年5月21日,举行第3次直接总统选举,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再
 次当选总统。

这张时间表,值得每一个热爱自由民主的中国知识分子深思。台湾模
式不可能“生搬硬套”到大陆,但是台湾经验却有颇多可以吸取之
处。今天的中国大陆,既没有任何一个独立于共产党之外的反对党,
就连乡村一级选举也停滞不前,不用说跟台湾相比了,就连阿富汗也
比不上:不久前,阿富汗人民实现了直接选举总统,就连占人口
40%、昔日被完全排斥在文明进程之外的女性也获得了选举权。在羞
愧之余,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商人需要做什么?知识分子需要做什
么?宗教界人士需要做什么?普通工农大众又需要做什么?中国大陆
要成为“自由中国”,既需要象蒋经国那样专制体制内的开明领袖,
也需要象雷震和殷海光那样有智慧也有勇气的知识精英,更需要无数
热爱民主自由的现代公民。在走向民主的道路上,没有人可以袖手旁
观。

(2005年1月8日,四川成都)

〔转载自《观察》2005.3.4;http://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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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的司法

刘宗正


一群老人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司法。每一个人都抢着发言,谁也不让
谁,好象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专家。

“司法就是暴力:谁有枪杆子,谁就掌握司法。你看,那么多的政治
犯、宗教人士与民运分子都被关起来了,不管你有理没理,只要枪杆
子不同意,老子就把你关起来!”一位退役的老军人老气横秋地说了
这番话。

“说得好,我亲戚的小孩曾经参加民运,被关了几年。现在他想通
了,不搞什么民主而只管赚钱。他赚了好多钱,已经全家移民美国
了!”一位退休的大学教师述说了他身边所发生的故事。他说话的表
情,好象对人生有了一番大彻大悟的感受。

“司法就是谎言。它是统治者所发明的谎言。你不可以不听。所谓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实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当官的为了统
治人民,不得不说谎;老百姓为了活命,也不得不说谎,不是吗?”
一位退役的老公安终于说出了心里的话。事实上,他所说的话没有人
不知道。

“有道理,林彪说:‘不说谎话办不成大事’;德国的戈培尔也说:
‘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司法就是统治者的武器。统治者要
统治人民就必须说谎;中国那么大,人的意见那么多,不说谎怎么能
够统一人民的意见?我同意林彪的观点,也支持戈培尔的定律,所谓
的司法,绝对离不开谎言。”那位退休的大学教师又发表了意见。他
教了一辈子的书,也骗了一辈子学生。政府对他非常好,经常给大学
老师加薪。

“我也赞成他的意见。咱们中国人最会说谎了。能说谎就是本事。不
管当官的人还是老百姓,哪个人不说谎!说到说谎,我们河南人最厉
害了。有人说:‘13亿人都在骗,河南人是教练,总部设在驻马店’
又有人说:‘防火、防盗、防河南人’。河南代表中国的文化。河南
人代表中国人。世界看中国人,就象中国人看河南人一样。河南人是
中国人的骄傲,就象中国的司法,是中国人的骄傲一样。你们说对不
对?”一位来自河南的老先生大言不惭地炫耀。所有的人都不知道该
怎么说。这个人说话,真是太离谱了!

“司法就是金钱,有了钱就有了司法。咱们古人说:‘衙门口朝南
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咱们老百姓也说:‘大檐帽两头翘,吃完原
告吃被告‘。没钱怎么谈司法?”一位退休的老商人振振有词地说
道。

“对了!司法就是吃人的机器,你越打官司,你越穷。老百姓怎么跟
官斗?不整死你才怪!”一位曾受司法之亏的老人愤愤不平地说。他
本来是一个很有钱的人,但是如今却一穷二白,所有的钱都在打官司
时用光了。

“不仅如此,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你肯花钱,你就可以买到司法,
就象我用钱买杀猪刀一样,要怎么切肉就怎么切肉。我有一个朋友十
分神通广大,他用钱买通了所有的官员,你要什么批文,都没问题。
他告诉我,在中国什么都是明码标价,只要肯花钱,就算死刑犯也可
以减刑或无罪开释。什么狗屁司法,司法就是花钱!”一位退休的宰
猪场工人很不屑地发表了这番言论。

“我认为,中国司法非常公平。老百姓与司法的关系,就是‘给小钱
办小事;给大钱办大事;不给钱不办事’。你们说咱们的司法公不公
平?”那位退休的老商人又再次地发言。

“管他什么司法。司法跟法律一样,都是统治者的工具。咱们老百姓
只管听,没权发表意见。这就他妈的司法!”那位退休的老军人大声
嚷嚷地说道,仿佛为今天的谈话作了最后的结论。

此时,北京的太阳十分刺人眼目,专制的阳光笼罩在贫穷与苦难的大
地之上。除非人民能够打开雪亮的眼睛,否则他们将永远无法看见真
正的太阳。

这一群人,好象没有看过自由的阳光。他们不知道现代世界的统治者
已经不是那群专制的独裁者,而是人民自己了。

(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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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