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战访中,法轮功人权问题再成焦点
〔《大纪元》记者吴涔溪综合报导〕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4月26日率
团赴中国大陆进行和平之旅,相关人权团体在连战行前相继提出建
言,其中以法轮功的人权问题受到关注,因为,中共镇压法轮功6年
后,迫害仍不断升级,近日为避免中国民众发起的退出中共运动冲击
政权,更加大对法轮功镇压力度。
据《明慧网》消息披漏,3月份以来,中共当局下令全国范围内的大
搜捕,据称是99年“7.20”下令镇压法轮功以来范围最广的一次。
《明慧网》是中国大陆法轮功修炼者6年来对外界发声的主要管道,
法轮功修炼者被迫害的消息多透过这个网站对全球揭露。
中国人权协会理事吴惠林表示,连战此行赴大陆有很多中外记者跟
随,中共方面也动员了至少400多名记者采访连战的访问行程,连战
若能在北京大学演说时为大陆受迫害者说句话,将可轰动全球,也对
连战个人形象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台湾人权促进会日前于《政权失落,人权不可失落》记者会中也提出
10项具体人权问题,其中台权会呼吁连战与中国领导人会面时应要求
中共当局“停止迫害法轮功成员,并向全球法轮功成员道歉。”
台权会会长吴豪人说,人们再也无法忍受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不但
是对宗教信仰的迫害,就法律而言,中共迫害法轮功已涉及了“残害
人群罪”,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各地起诉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高官,这在
国际法上完全是有根据的。
他说,现任中共领导人胡锦涛上任后,多数人认为他是温和派,对他
还抱有期待,其实他是镇压西藏的凶手。胡上任两年多来,对法轮功
的迫害也没有终止,近期还有变本加厉之势。
但中共敢于毫无忌惮的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是因为有太多人为了利益
抹杀道德勇气,不愿意站出来说句有正义感的话,这样一个残害人权
的政权,在全球因为《反分裂法》而抵制中共时,台湾的领袖人物这
时候要去“破冰”,历史将怎么定位。
台大新闻研究所所长张锦华说,中共对法轮功发动的总体性迫害中,
利用媒体掀起对法轮功铺天盖地的污衊造谣,在早期的镇压中起到了
关键性的作用。
她表示,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共发动镇压的前半年左右,官方及地
方媒体至少有30万笔以上抹黑法轮功的新闻,中央电视台曾经有单日
超过7个小时以上诋毁法轮功的节目。中共一贯的谎言和暴力手段,
在镇压法轮功事件上发挥到了极至。
针对专家学者及各界对于法轮功人权问题的关注,台湾法轮大法学会
26日表示法轮功的人权问题已经冲击全人类的道德良知,因为所有被
迫害的人们仅仅是因为坚持对法轮功的信仰,坚持将“真、善、忍”
中华传统文化精髓融入生活中。
台湾的领袖人物若能为法轮功发声,揭露目前在中国正在发生的大规
模镇压,这将是对身在铁幕中受极权摧残的群众带来希望,反之,来
自自由国度的领袖若和中共当权者同声一气或对迫害视而不见,将是
对民主自由的最大讽刺。
有关于法轮功受迫害情形,根据《明慧网》的统计,中共从1999年7
月镇压法轮功以来,已近2,0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被非法判
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劳教的人数超过10万人,数
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
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
〔转载自《大纪元》2005.4.26 07:31;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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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战终于访大陆,
新三民主义、新联邦的基础 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将于今天“访”“回”大陆。在北京通过《反分
裂法》的第2天,连战在《联合报》发表《两岸应签署和平协议,不
独不武30至50年》一文,主张在“92共识”下,通过两岸间的经贸整
合,逐步解决两岸问题。
《反分裂法》引起了台湾民众的反感,但这一法律完全是中国大陆的
法律。由于北京对台动武并不需要法律,《反分裂法》是限制大陆动
武的法律,只要不发生北京对“台湾独立”的误判,只要日后善用
“释法”方式解决“台湾是否越出三道红线”的争论,《反分裂法》
有助于营造“不独不武”的台海环境。两岸不独不武,美国不会干预
台海双方事务,日本也难找到藉口,台海持久和平势必使两岸走上经
贸整合之路。
在经贸整合的过程中,对穿梭于台海两岸的台商来说,中国已经是统
一的中国,对那些可以在两岸间自由往来的台湾人来说,中国也已统
一,这样的人愈多,就愈接近“感觉上的统一”。只要台海有持久的
和平,经贸整合的时间将大为缩短,中国的和平统一在不远的将来将
提上日程。
1996年江泽民对台湾周边发射导弹,用行动改变了邓小平的对台政
策,使“一国两制”遭到了台湾民众的普遍抛弃。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私人经济日益
发展,两岸出现了经济制度趋同的现象,大陆本身也用自己的制度变
革,宣告了“一国两制”模式已无必要推行。
中国和平统一,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或架构,也需要有一个连结台
海两岸、为双方接受的思想基础。可以预见,新联邦制,即带有邦联
特征的联邦制,将是未来中国和平统一的最佳模式。而“新三民主
义”,即在新世纪中国“和平崛起”大背景下重新解释过的三民主
义,将是中国和平统一的思想基础或连接台海两岸的思想桥梁。
经过20世纪漫长岁月,到21世纪,中国会有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中
国的基本问题仍然是3个,仍然是孙中山提出的3大问题。
在21世纪全球化的时代,民族主义需要再一次作出新的解释。新民族
主义在现阶段有3个内容:一是实现台海两岸的和平统一,使中华民
族的国家实现完全统一;二是实现统一后中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
崛起;三是实现与世界各民族的友好相处,反对一切对中华民族的欺
凌、侵略,保卫中华民族的利益。同时,积极建立和增进与其他国家
之间的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
在21世纪的今天,新民权主义仍然是为了彻底消除专制主义的各种残
余,使中国走向新共和。民权就是人权,不仅包括一般的公民权利,
而且包括政治权利。现在,中国大陆已经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已把
“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新民权主义就是要使这
些“纸上的规定”得到切实的实行,使人民真正享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是保障每一个人的民权、
人权和自由的主义。
21世纪新民生主义的核心就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改善人民生活,保
障社会公正,就是在中国认真地实行已经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中国的农民问题、环境问题、矿难问题、爱滋病防
治问题、健康保险问题、地区差别、两极分化问题,都是民生问题,
应当从民生主义的高度来解决。这是孙中山为中国人提出的富有“中
国特色”的概念。
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和平统一,已不可能在共产主义思想基础上
统一,也不可能在两岸存在两种绝然相反的政治经济制度上统一,统
一需要有统一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在孙中山三民主义基础上发展
出来的,21世纪的“新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加上“新联邦
制”,即带有邦联特征的联邦制,将使台海两岸达成和平统一。
中华民国的前副总统、中国国民党的现任主席连战以及亲民党主席宋
楚瑜,在两岸处于敌对状态56年后的现在,访问、回到大陆,并受到
盛大欢迎时,用“遥感历史学”的观察工具看台海两岸和整个西太平
洋地区,不难看到“新联邦制”和“新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美好前
景,也不难看到统一后的中国在21世纪的和平民主崛起。
(严家祺:前北京中国社科院政治所所长,现住美国纽约)
〔原载《联合报》2005.4.2。提供者:(台湾台北)陈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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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燕鹏先生的不幸遭遇而呼吁
等 中国大陆知名异见人士燕鹏先生,自1989“6.4”走向街头,声援学
生爱国运动来,一直投身于争民主、护人权事业,始终以宽博的胸
怀,不拘一家之见,不仅是山东“不结社”朋友,也曾为营救遭难的
正义党人陈增祥和声援民主党人谢万军等多次被警方传讯、拘押,且
是大陆最早利用电脑网络技术,沟通海内、外信息,传播人权理念
的。尤为令人钦佩的是,燕鹏先生为接待、资助各地民运朋友,特出
资经营饭店,但在接待民主党人刘连军后,被迫关闭。燕鹏对推动大
陆民运事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此海外媒体已多有报道。但不幸
的是,燕鹏先生在2001年7月外出旅游途中,突遭拘捕,并以协助牟
传珩先生发表文章为由,被冠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判刑1年6个
月。燕鹏刑满后,当局不仅不依法发给释放证明,反而强行为其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继续对他进行骚扰与监控,迫使他不得不于2004
年6月,假道台湾,投奔自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燕鹏政治难民身分得到证实后,仍在台湾自由
制度中被关押了大半年,至今已近1年,虽其目前生活处遇有所改
善,但奔赴第三国的愿望始终无法实现,处境十分艰难与凄凉,令所
有在大陆坚守自由理念的朋友大失所望,痛心疾首!
一个为民主人权事业竭尽全力、并付出惨重代价的大陆异见人士,为
什么至今不能为世界民主制度所接受,那些要把自由价值观推广到全
世界的民主政府,为什么至今不能给为这一事业做出贡献并身处危难
的燕鹏以希望与救助?
燕鹏先生委实是被搁置在不幸的角落里太良久了。在此,我们呼吁崇
尚人权普世价值观的国际舆论,广泛关注、声援燕鹏;呼吁美国等民
主国家,在推动自由理念传播的同时,诉诸行动,伸出道义之手;更
呼吁以“人权立国”为主旨的台湾执政者,善待燕鹏,并积极协助他
转赴第三国;同时我们也呼吁联国人权组织和难民机构,能尽职尽
责,积极协调有关国家,依据保护政治难民的国际法律,尽快接纳燕
鹏;我们还要呼吁所有世界民间人权团体、民运朋友和一切崇尚人权
价值观的国际友人,能够为解救身处不幸的燕鹏先生,做一点具体工
作,哪怕仅仅是呼吁与声援也好,以让所有为求得自由而陷于苦难的
人,寄希望于世界道义力量。
在此,我们山东所有异见人士,庄重地向世界道义力量致敬!
牟传珩、姜福祯、车宏年、李协麟、申贵军、牟孝柏、
张霄旭、张铭山、王钦德、葛树帮、季 波、郑 宏、
陈澜涛、唐建民、卢树义、牛天民、陈延中、陈青山、
于傲之
家属代表:钟显业
(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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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签名:呼吁大陆有关方面
保障反日游行中被捕人士的人权 惊闻中国上海有关方面宣布:“混迹于4月16日涉日游行示威活动,
乘机进行打砸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已有42人分别被
逮捕或治安拘留”。当地警方更明确表示:“将继续坚决依法追捕和
查处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借机进行打砸等违法行为的
违法犯罪分子,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这次中国反日示威活动的特殊背景和大陆的司法、人权现状,
我们有理由对那些因参与反日示威游行而突然被捕、被拘人士的基本
人道待遇产生忧虑,我们更担心大陆有关方面出于尽快压制民间反日
游行示威的“杀鸡给猴看”政治性考量,不适当地对这些被捕、被拘
人士加重处罚。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中国大陆有关方面在处理相关反日示威案件时必
须做到:
一、给被捕人士以人道的待遇,保证他们有同律师家人尽快见面、通
信的机会;
二、尽快对他们的案件给予公开、公正的审理和审判;
三、决不因政治性的考量不适当加重对他们的量刑惩罚;
四、考虑到青年人的爱国热情和前一阶段受部分传媒宣传刺激误导的
客观事实,尽量对被捕人士从轻、减轻处罚;
五、对于那些通过正常手段申请游行始终受到有关方面刁难推诿,因
而被迫组织、参与未经申请游行的被捕人士应根据宪法保障公民
集会游行自由的基本精神立即予以无罪释放。
部分关心大陆反日被捕人士人身和司法权利的海内外中国人
(2004年2月25日)
(安魂曲:anhunqu@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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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紫阳百日,多名民主人士失踪
〔《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今天是紫阳先生逝世百日,据消
息人士告知:中共再次软禁相关人士。
近日,海外发起声援《退出共产党百万大游行》的活动方才落幕,游
行活动声势浩大激荡人心,很多中国人士通过互联网看到报导表示欣
喜,但不知中共作何感想?
早上记者多方得到消息:北京公安从昨晚开始到今天上午将居住在北
京的“6.4”相关人士、和部分紫阳生前好友、民运人士、维权人士
等再次软禁或带离居地,统一看管起来。
消息人士透露:胡佳、赵昕上午11点由王雁南带入赵府祭拜,中午跟
赵家人一起吃的饭,但1点30后,记者多次拨打两人的手机,但没有
人接,有些担心。
李金平的母亲告诉记者:今天12点,我儿子被警察带到市局去了。问
其原因:今天是紫阳百天祭日。
齐志勇的太太告齐志勇“出门”了,不在家里。
记者试着拨打倪玉兰、李海、杨靖等人的电话均无人接。
“4.24”台北声援中国人民百万人退党的游行前夕,中国大陆不少
民众提出希望海外华人替他们发出心中的呐喊,向全世界呼吁,关注
中国的人权、民生等问题。
我们看到大游行中台湾民众打出不少纪念紫阳先生的标语,其中包括
紫阳先生儿女写下的闻名于世的佳句,民众对对“6.4”的缅怀,都
是感人至深的。
〔转载自《大纪元》2005.4.26 03:51;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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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海外“拥共侨领”无处可逃
──政治与经济(之68) 4月初,我前往旧金山开会,周六中午无事,闲逛唐人街。虽然每年
都有机会来旧金山,但上次到唐人街确是3年前的事情了。这次旧地
重游无非是居住的Hyatt酒店离唐人街近,而自己又喜欢吃中餐。就
在闲逛的时候,我忽然听到一阵鞭炮声,紧接着就看到20几位少年在
2位成年人带领下舞着狮子来到唐人街的商店门口,向每家商店讨
“喜钱”。开始,我不知道是什么事情,还以为又有什么中国节日。
但就在我驻足观看的时候,我听到了身后刚刚给完“喜钱”的一家店
的老板娘轻声地说:“春节后来了4、5次了,不知道还有没有完。”
我很诧异,便问:“这是什么节日,给的什么钱”
老板见我不是当地人,便说:“什么钱都不是,化钱消灾”
我很奇怪,又问:“难道美国还有黑社会?还要化钱买平安?”
老板也很奇怪地看着我:“他们哪是黑社会?是爱国侨领,他们哪能
赶上黑社会?”
我很惊奇,我在美国从没见过华人黑社会组织,见过的也不过是号称
黑社会,其实不过是几十个人的小帮派而已。在旧金山看到X狮团舞
狮公开找商家要钱是第一次。于是就边逛商店边和不同的商店老板闲
聊。其中一位老板这样说:“X狮团的背后老板是位女侨领,曾带着
当地市长访问中国,见过江泽民,也是当地中共领事馆的红人。”另
一位老板无奈地告诉我说:“我们都是从大陆进货,靠的是物美价
廉,你要是不听这这位‘拥共侨领’的话和号召,你从大陆进货就会
有麻烦。曾经有几位就是不听女侨领的号召,结果大陆的货源都断
了,没有货怎么经营啊?他们要点钱,不给就有麻烦,咱们经商,就
图个安全稳定。”
第2天上午,王希哲先生来访,我与之相谈的时候谈到了这个问题,
当时王先生说:“我听到洛杉矶唐人街刚升起中共国旗很吃惊,不说
只升了几个小时就被摘掉,这里的中共国旗都升了好几年了。”听了
他的话,我才想起,大约是上实际96年,我陪大陆一个官方访问团访
问旧金山,当时大陆官员在唐人街留影,那时候,就已经有大陆中共
国旗在飘扬。
回到酒店后,我一直在想,这位X狮团背后的女侨领到底是什么人?
为什么她敢如此明目张胆。我无法判定这种讨喜钱的行为是否就类似
黑社会收取保护费的做法,但我听到的商家的反映却不是赞同,更不
是自愿。而与我同行的我的一位晚辈少年更是百思不得其解,他所接
受的教育及在洛杉矶的生活经历更让他无法理解这种中国人社会的“
特色”。他反复地问我:“中共的‘爱国侨领’是什么人?中共领事
馆怎么会喜欢这样的‘侨领’?美国的唐人街都是这样吗?”
我很难回答晚辈的疑问,我认识几位洛杉矶的狮子会会长,其中一位
还是当地会计师协会的会长,但我知道他们是本分的生意人,我从来
没有见过在洛杉矶发生过“讨喜钱”的事情。我只得告诉晚辈少年:
“你居住的地方不是华人社会,华人社会有自己的行为方式,她们的
行为并不一定要符合美国主流社会的标准”。
居住在洛杉矶的人对以下几个人的名字大约都不会陌生,这都是某
一时期著名的中共“爱国侨领”,他们分别是:“熊德龙”、“罗文
正”、“陈文英”
陈文英被官方指控为“双面间谍”的案件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审理,这
个案件由于发生在最近,大家都很清楚。但大家可能并不清楚的是在
她之前的另两位洛杉矶“拥共侨领”。
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发生过几件大的与中共有关的案件,军火走私
案件是其中之一,另一件是非法捐款案。这其中最主要的白手套就是
当时最著名的,曾被中共捧为上宾的“爱国侨领”熊德龙先生。在当
年,几乎所有的中共在当地集会都是由这位并非美国人,也没有美国
永久居留权的,长像也根本不是东方人面孔的熊德龙包办。但非常可
惜的是,这位与中共关系密切的“爱国侨领”并没有风光几年,由于
美国政府的调查,结果狼狈逃离了美国。
失去了熊德龙这位靠垄断大陆在美国销售X商品资助的“爱国侨领”
中共领事馆就找到了另一位继任者,这就是后来又被美国政府调查,
被FBI搜查的罗文正先生。身材瘦弱的罗文正举起了中共在美国的
“爱国侨领”大旗,对洛杉矶华人讲出了一次次比中共官员官话还正
确的演讲。在2001年,中共领事馆举办中秋招待会,我和当时的一位
副领事谈到这位罗文正先生的谈话时,我这样说:“国内想对海外搞
统战,找侨领也要找个象样点的,他讲话比中共宣传部还正确,谁相
信啊?”当时哪位与我关系不错的副领事说:“这个人比较老实,我
们给他提供的文字是参考,让他用自己的话讲出来,谁知他不会,一
讲就背稿。以后我们会注意这点,多和他说说”。
后来,有人举报罗文正经济问题,其主要是偷税、造假、走私、欺
诈。果然,在美国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其问题重重,与中共之
间的贸易更是黑幕。某一日,美国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不仅突袭了其
公司,还查封了其公司,而已经逃到国外的罗文正先生还郑重其事地
通过有关人士表示其人被冤枉,要讨回公正。但事实上,不久就有知
情人告知大家,罗文正先生将在短期不再返回美国。
后来,中共“爱国侨领”的重任就落在了陈文英女士身上了。当时,
罗文正先生在美国有关部门抓捕之前跑到海外,美国FBI就有人怀
疑内部有人泄露消息,但苦无证据。结果如何?大家人所共知,几年
后,陈文英案件爆发了。
在陈文英之后,“爱国侨领”又有了新的变化,几位老侨走向了前
台。而大陆新侨则是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艺术家身分移民美国的画
家方X久先生做了领军人物。我不知道这些侨领的未来是怎么样,但
我知道,过去10几年的“爱国侨领”的下场都是非常凄惨。别的地方
我不了解,但至少在洛杉矶是如此。所以,我在与居住在旧金山湾区
的王希哲先生说:“旧金山情况不了解,但在洛杉矶,我们赶走了三
代‘拥共侨领’”。
或许有人会问:你不怕黑社会报复你吗?
大约在上世纪末,我曾在短文《旅美轶事》系列文章中写过一篇关于
我帮助一位大陆移民与洛杉矶X火锅店打官司的文章。当时,我确实
见识了自称黑社会的势力。
当时,火锅店老板曾找了一位在LA工业市X夜总会看场子的自称黑
社会的“老四”与我谈判,约定的地点是位于LA长滩市的一家餐
馆。我在与其约定之后,就马上通知了当地的警察局,警察局也派出
了2位黑人便衣警察到场。在谈判中,这位“老四”大谈其背景,并
威胁恐吓,还提出了“白狼”的名号。让我哈哈大笑。早年台湾四清
专案,白狼逃亡大陆,受到了大陆情报系统的接待,但在生意上,我
曾多次与之接触。其手下的另一大将,先是逃亡加拿大、后移民美国
洛杉矶从事房地产生意,早已经改邪归正,也是我的好友之一。今
天,这位黑社会“老四”竟然将此“四海帮”老大提出吓人。于是我
拿出电话,告诉他,我可以请白狼与之通话,此老四见我来自大陆还
以为我吓唬他,竟也不信。开始与我用黑话盘道。当然,我除去几句
大家都知道的黑话外,不可能知道其他的黑话,于是我对他说:“我
给你介绍几个弟兄吧”,于是向身后桌上装作吃饭的两位便衣黑人警
察招了招手,这两位黑人警察马上走了过来。而这两位黑人走来后,
竟然吓的这位“老四”差点尿裤,他还以为这两位黑人也是黑社会,
忙向我道歉。
事过1年,我在LA某朋友开的餐馆吃饭,竟然又碰上了这位“老
四”,其人一见面就称我为老大,热情之致。令我那位知道老四身分
的开餐馆的朋友莫名其妙,还真以为我是黑社会老大。
其实,在美国,所谓的华人黑社会都是欺负华人的小帮派。我从来没
有见过任何一个成势力的华人帮派组织。在美国,华人连一个能对美
国主流社会及政治团体有影响的组织都没有,更何论有影响的黑社
会。那些打着黑社会旗号的所谓黑社会组织,无非是欺负自己同胞的
小人,但华人中,特别是在华人集中的地区,偏偏有人相信,并受其
欺负。更有人对官方机构及警察局抱有偏见。
就在我的《旅美轶事》系列文章刊登之后,有一位不十分熟悉的朋友
找到我说:“他的一位亲友在一家香港移民开的日本料理店打工,老
板不付加班费不说,连最低工资都不付。这位朋友与老板说理,结果
老板找来了他当警察的妻妹丈夫来威胁他,现在这位亲友离职了,但
还有一部分工资没有拿到”。希望我能帮助他解决问题。至少不被警
察找麻烦。
我听过之后非常奇怪,问他:“警察找过你亲友麻烦了吗?”他说:
“警察讲英文,他听不懂,他和老板一谈工资,这位警察就能很快赶
来”
某日,我带着一位律师陪着这位陪朋友的亲友到这家日本料理店去找
其老板谈工资问题。果不其然,在我们与老板谈了20分钟左右的时
间,一位警察赶了过来,一进来就问:“你们在声音太大,你们在干
什么?”
我没有理他,问店里的人:“这里有人报警了吗?”结果没有人说报
警。于是我对这位警察说:“这里是私人场所,你要是吃饭找服务
生,这里没有人报警。我知道你是什么人,如果你干扰私人谈话,我
会报警控告你,你有什么事情与我的律师谈吧”。而随即,我的律师
走到了警察跟前,把他的警号记录了下来。这位警察也丝毫不含糊,
马上道歉:“对不起”。然后要了一个外卖离开。
在警察离开后,我警告这位香港移民:“给你一天时间,请你仔细考
虑,如果问题不解决,我会控告你,包括你的警察妹夫”。
第2天一早,我朋友的亲友就接到了日本料理店老板的电话,告知其
去取以往拖欠的工资及克扣的工资。
大约1个多月后,这家日本料理店被出售,改为一家台湾移民开的中
餐馆。
事后,我朋友的亲友请我吃饭感谢,他就非常疑惑,为什么警察会怕
我。其实,这很简单。美国是法律对政府官员有很多的约束。警察到
了餐馆也是到了私人领地,餐馆也有权利不服务你,不卖食物给你。
在没有人报警及他人危险的情况下,警察不能干涉也不能询问他人的
事情。而这位警察在未有接警的情况下干涉他人谈话,显然是违法
的,更何况其与店老板有亲友的利益关系。如果他干涉,只要我们控
告,他就会被调查,他内心很清楚他在利用职权干违反法律的事情。
特别是看到我们有备而来,带着律师,他怎么会为了亲友的小钱去冒
丢失工作及入狱的风险。但某些华人移民,一些人狐假虎威,欺负同
胞,另一些又以大陆或台湾的观念看待美国,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不久前,我到德洲开会,遇到一位老商人,我们一见如故谈的很
好。交谈中,我了解到,这位。来自上海的朋友是当地中美商会的创
办人,在创办的初期,这个商会和美国主流商会联系密切,给当地华
人创造了很多的机会。但后来,中国大陆移民多了,大陆领事馆逐渐
注意到了这个商会,于是就主动鼓励一些“爱国人士”挤入这家商
会,并从经济上及其他方面支持“爱国人士”,排挤其他人员。结
果,几年之后,美国的主流商家逐渐撤出了商会,从而使得这家商会
变成了大陆人士单一的“爱国商会”,商会的活动也变成了中共领事
馆的欢迎会或联欢会。原来的相互支持和帮助的商业形式完全消失
了,变成了一个类政治组织。
或许很多朋友会觉得这没有什么奇怪,中共就是这样不择手段地进
行,你能和他拼经济实力吗?你能将他们赶走吗?
为什么不能?在我眼中,洛杉矶三代侨领的下场就是大家的功劳,就
是洛杉矶中国移民齐心协力的结果。
在2004年中,大陆学者余杰先生到美国巡回访问,到达洛衫矶的当
天,大家举办了一个宴会招待余杰夫妇。就在欢迎酒会上,一位自称
在美国拿到了“双学位”,目前在LA一家大学当教授的大陆天津移
民主动站了起来,他要主动讲几句。
这位教授在发言中并没有马上指责余杰先生观点上的错误,耳听为虚
是先用中共的政策来控诉余杰先生在说谎。他说:“余杰出生在四
川,如果不是大陆中共政府的全民免费教育制度,他根本就没有办法
到北京大学读书,如果他在美国,象他这样家庭的孩子,根本就读不
起大学。中国施行的是免费教育,而美国实行的是贵族教育。”
听到他的话,我非常气愤。在他滔滔不绝的近20分钟的演讲中,他没
有一句是在讲真实的话,我在他演讲之后,当即要求发言,我当时这
样质问他:“你从中国大陆来读书是谁给你的钱?你有没有拿美国的
奖学金?据我所知,就在目前,中国大陆学生要取得美国留学签证,
都必须要有奖学金。你怎么来美国读书的?谁给你的钱,大陆的生活
水平与美国相差悬殊,美国家庭读不起大学,你怎么能读起美国大
学?你读书的钱那里来的?第二,你身为教授,不可能不知道美国大
学的学生情况。在美国,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的大学,对家庭收入低
的学生都有一个补助。只要学生符合录取条件,当你的家庭收入低于
某个指标时,学校或政府都会给你奖学金或助学金或者是商业贷款帮
助你完成学业。面对这个现实,你身为大学教授怎么能不顾事实而颠
倒黑白呢?”
在会议结束后,我主动找到这位教授,和他交换名片。
第2天,我先是购买当天的中文报纸,因为在昨天,有数家中文媒体
采访了这个酒会。然后,我又和几位相识的电视台记者联系,希望能
取得他们当时拍摄的录影带保存。
在这几项工作完成后,我马上就给美国两家政府部门写了一封举报
信。其中一封是些给FBI,我要求他们监视并调查此教授的背景和
来历。至少我认为他“思维不正常,偏执而狂妄,是位潜在的危险分
子,对美国社会具有危险性,……”
在我写了这封举报信后,我马上将我的举报信转给我熟悉的两位联邦
议员,我也同时请他们关注此事件,并请他们定期询问结果。
在酒会中,我得知此教授来自天津,原居住地在天津著名的高级住宅
区马场道。根据其当时所说的地址,我判定其人居住的地区原为天津
海关宿舍。于是,我就与天津的朋友联系,经过一番调查,果然不出
所料,其人背景及身分和我早先预料的一模一样。
得到国内的私人调查,我马上将资料送交FBI及另一个美国政府部
门。
大约1个月后,我又委托两位联邦议员查询此案。今年3月份,联邦政
府部门约请我及两位联邦议员一同听取汇报。我在这里无法向大家详
细解释其中的内情,但我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尽管一个人有了很好的
伪装,有一个令人羡慕的身分,但是,如果胆敢违反美国法律,就一
定会得到惩罚。尽管现在美国政府并没有你确实的犯罪记录,但你的
每一刻都会被监视记录在案,而且随时都会得到司法上的严惩。陈文
英不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吗?
事实上,大家在看到了很多的华人犯罪分子被取消绿卡甚至是公民
权,驱除出美国是因为某些不起眼的轻罪,但实际上他们背后的罪行
远非如此。当你对某些人因某些莫名其妙的轻罪而驱逐出美国的时
候,你可能并没有想到,他所犯的并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轻罪。在洛杉
矶就有这样一位爱国侨领,他来自中国大陆,从事轻工贸易,而且商
业经营的相当不错。甚至排名能在全美同类企业中进入前5名。但就
是这样一位优秀的企业家,他来美国10多年,申请的L-1移民就是
不能得到批准。美国政府给他的是定期的签证,但就是以各种理由不
批准他得到绿卡。结果,几年后,这位企业家终于在某人的提醒下醒
悟到了这其中的奥秘,逐渐撤离了“爱国侨社”,中领馆的各种活动
中也不再看到他振臂高呼的身影了。而当华人们莫名其妙地知道当年
的洛杉矶华人“爱国侨领”熊德龙并没有美国合法永久居留权的时
候,你会怎么想?那些没有美国合法居留权的“爱国侨领”能代表我
们吗?
美国政府为什么要给你身分?我们为什么要同意给那些支持中共的人
员的居留身分?如果你爱中共,你可以到中国去,我们不能容忍你到
美国这块净土来,作为美国公民,我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我有权
利去举报你们这些无耻之徒。
或许有人会问:你怎么能够保证FBI会调查他?怎么保证自己的利
益。
首先,美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的防范是长期的,美国政府部门的主要
工作是防范制止而不是抓现行犯。你的任何举报都是有一定的作用,
特别是当你举报一个人思维能力有问题或偏激的时候,这往往是最有
效的方式。根据美国的统计资料,大多数的犯罪分子都是属于思维和
偏激的人群。而一个人不能合理地认识和解释一个事物的时候,这个
人就是属于有问题的高危险人群。我前面提到的教授就是如此。因为
他身为传播学教授,他应具备正确的思维认识,在美国大学录取标准
及生活标准对其而言是必备的知识。他有意识地误导他人或混淆黑
白,这就足够证明其人的思维有严重问题,否则就是别有用心或存有
不良动机。但对于其人是否象我个人的判断那样,那是美国政府及法
院的职责,我的职责和义务就是不容许他人对美国百姓产生哪怕极轻
微的伤害,我要举报他。
如果各位希望你的举报被重视,最好的办法是提供尽量多的文件。特
别是公共文件,诸如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的记录。对于大陆移民,或
许美国政府部门的调查并不一定会比你个人的调查更可靠活更详细。
那么,你完全可以自己通过国内的关系去进行其家庭背景调查,这种
调查提供给FBI或其他美国政府部门会更有用。
在另一方面,将你的举报提供给你所在地区的联邦议员或洲议员都是
一个好的办法,通过议员的质询,FBI或其他联邦政府都会格外重
视你的举报,并能定期向你提供进展汇报。议员的参与,不仅能对你
的举报有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你所代表的华人意见将会得到更多
的重视。
很多朋友说我喜欢诉讼,是个典型的美国佬作风,是华人中的异类。
有些人说,华人到了美国不容易,有些人是被生活所迫,能过的去的
就不要将华人内部的问题送到美国政府上去,那样对华人形象不好。
很坦率地讲,我对此类观点极为反感。华人到了美国社会不是要将垃
圾带到美国来,而是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享受民主自由的。如果
为了自己的享受而将独裁和恐惧带到美国,那么,他就是所有华人的
敌人,是所有美国人的敌人。正是他们的言行才会给整个华人社会带
来危险,至少我个人绝不会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
在美国居住久的人都会发现,唐人街往往是当地最赃乱的地方,也往
往是第一代移民的居住地。当第二代移民适应美国生活之后,他们会
离开唐人街。长期下去的结果就是,唐人街不断地衰败,而在那里的
“爱国侨领”往往也是多以开餐馆和其他服务业为主的商人。这些
“爱国侨领”真能代表海外的华人吗?如果你已经成为客户为美国主
流人员的美国企业,你会有精力对人员只占全美国人口2%的华人社会
感兴趣吗?尽管你是华人,但你会因为你是华人而放弃主流社会的客
户吗?你还会放弃美国主流社会价值观去追捧中共及使馆人员吗?
尽管我是华人,但我不得不用另眼看待这些“爱国侨领”,我从来没
有看到过他们对美国主流社会有国什么影响,更没有看到过他们对华
人社会有过什么贡献,我看到的只是一些身具华人劣根的失败者。他
们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去巴结官方势力,而中共也利用经济来钩引利用
这些侨领。这些侨领在美国的社会的影响力或作用,从目前看,没有
一个团体超过了被中共打压的法轮功,他们有哪个团体影响到了美国
立法?影响到了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其实,如果我们不畏惧那些外强中干的“爱国侨领”,我们可以随时
随地,用各种合法的手段将这些“爱国侨领”送上美国法庭。
首先,我承认华人的聪明才智,但我也知道,在华人社会,耕多的商
人是以漠视法律,采取偷税漏税,欺压华人移民致富的。对于那些以
开设餐馆等服务业的“爱国侨领”,我们只要花点时间,搞点调查就
完全可以将其偷税漏税的情况搞清楚。而这些“爱国侨领”在企业中
也往往欺压华人移民,无论是工资或福利,特别是加班等费用上,更
是漏洞百出。
其二,相当一部分华人“爱国侨领”是依赖大陆资源生存的,他们主
要的特征是贸易。这些贸易商往往会因为利益的原因而偷报谎报进口
关税,侵犯智慧产权,在海外投资而瞒报利益。同样,我们只要化点
时间和精力,同样可以将其中的违法分子送上法庭,让那些“爱国侨
领”再次为中共“光宗耀祖”。
其三,在华人移民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是以不合
法或者是欺诈的手段取得的美国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公民权。根据美国
法律,如果你是中共党员,或者是你在16岁以后加入中共,并在进入
美国5年前并没有脱离中共组织,那么,你就无法取得永久居留权,
如果你欺瞒事实,或隐瞒事实,你取得的合法居留权也可以被剥夺。
我们为什么不能利用我们自己的优势去举报他们。在洛杉矶,目前就
有近4千个移民案件因某个被举报的案件而被审查。这4千个移民案件
无一不涉嫌造假及欺诈。
或许有人会说,草庵居士,你鼓励的行为太歹毒了,你怎么可以鼓励
大家用这种举报的方式对待华人呐?这将在华人社会引发大的混乱。
我歹毒吗?我根本就不觉得是我歹毒,是中共及他的“爱国侨领”逼
迫我去做的,或者说是逼迫我们爱好自由与民主,从中国逃避到美国
来的华人。当我们看看那些“爱国侨领”的表演,我们怎么能够在容
忍他们?举报他们,将他们驱除出美国,送他们进美国法庭,保护美
国其他的公民的民主自用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容忍这些“爱国侨
领”来危害我们美国利益和华人利益不是歹毒了吗?为什么我们不能
自己去清除这些“爱国垃圾”,我们需要的是热爱民主自由的爱国侨
胞,而不需要那些满嘴谎言的拥护独裁的“爱国侨领”。
或许,大家并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做这些事情,但我们只要将主要的精
力拿出一点点,并他这些点点精力用到那些“爱国侨领”身上,我相
信,“爱国侨领”就会知道,主流民意是什么?就会知道,在美国投
机不会有好结果。难道罗文正不是个很好的案例吗?
曾经有人说,我是教唆法轮功控告中共官员的背后主谋人。面对这样
的质疑,我从来就没有回答过,因为我知道这是个非常愚蠢的问题。
法轮功组织中有相当多的受过美国正规教育的高知识阶层,他们生活
在美国主流社区,工作在美国主流社会的大企业。他们难道不知道用
法律去保护自己吗?难道他们还需要我去教唆吗?我从不隐瞒我多次
与法论功学员谈过,他们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能
证明我就是其背后的主谋,如果有人愿意这样认为,我愿意也很高兴
担任这个名誉称号,因为我知道,这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这是个光
荣的事。而唯一让我良心不忍的,只是我在贪别人之功。
曾经有人对我说,现实生活上的控告比较容易,但现在有很多网络上
的匿名客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在进行各种攻击与谎言。坦率地讲,相对
于世界各国的互联网,中文世界是个粪坑。我们在其他语种的论坛上
看到的是彬彬有礼的辩论,是理智。而在中文系统中的论坛上则是攻
击谩骂。更有一些人在煽动,造谣惑众。
大约在数月前,我曾写一随笔,谈了点大陆军方的事情。结果就遭到
了一位网人的语言威胁,尽管此人以中共拥护者面目出面,谎言连
篇,但他如果谈自己的观点和言论思想,那是他的自由。但这次这位
号称“万年X笑”的网人竟然发出了这样的留言:“Mr.草,那可是
名角儿啊。名角儿们的护照在边防入境的扫描仪上一过马上就会惊动
有关部门和领导。大“银团”家么,应该走VIP通道,还得有专车
和咖啡伺候着。可惜,咖啡的味儿有点儿苦。”
我看到这样的留言,吃了一惊,我当然知道中共的厉害,我也知道
“还得有专车和咖啡伺候着。可惜,咖啡的味儿有点儿苦。”意味着
什么。我在大陆有投资,也有相当的多的美国客户是我介绍去大陆
的,面对这样的直接威胁,我必须要做出反应。于是,我马上就通知
了律师。律师在研究了其人的留言后,对我说,他这样的留言还不能
证明其代表着中共政府在威胁你,我们这样控告他并没有胜算的把
握,我们需要更多的证据。
果然不出所料,就在不久,这位“万年X笑”在论坛上贴出了留言:
“地址:北京机场航安路10号。电话:64570928”。我的律师和他的
中文助手看到这个留言后,给我打来电话说:“我们可以控告他了
……”
当晚,我的律师写了一份材料,马上发给了当地警察局和FBI及美
国联邦外交部门,并约定明天要面谈。
第2天一早,联邦FBI探员就赶来了。我们将我们合适的材料及F
BI合适的材料一核对,果然是真实的。我的律师,FBI及另一些
美国政府官员一致认为,这是美国华人世界里,特别是在中文网络中
首次发现,一个外国政府利用互联网威胁、并企图诱捕一个敢于发表
不同于中共独裁政府的声音的美国合法公民。大家也一致认为这是个
非常严重的、独立的、政治事件。
与此同时,我联系的两位联邦议员在接到了我的书面通知及秘书报告
后,向FBI了解了事件的情况,然后建议我们写一份更郑重的声明
要求联邦政府调查并向中共政府抗议。
同日晚,FBI通知我,美国政府驻华使馆及驻华机构已经正式向中
共政府提出质询,抗议,并开始调查。
大约过了3日,FBI通知我们说,根据调查,我们已经查找到了该
人所在地,正通过当地政府监视调查该人。
其实,就在前一天,我在国内的一位朋友就给我们打来电话,告诉我
说:这是一位海外华人搞的鬼,与他们没有关系,为了这件事情,国
内国安部和海关总署几乎搞翻了天,在追查这个威胁美国公民的人。
最后还是公安部的人根据网络IP查到了这个人居住在X国。而这位
朋友还对我讲:这个家伙太坏了,毁坏国家名誉不说,还把大家搞的
灰头灰脸,引发外交事件。目前已经知道这家伙以前在国内的情况
了,只要他回国,不用我们管,光海关总署就会搞死他。
尽管国内的朋友身居要职,但他的话毕竟不代表政府言论。我无法判
定他的讲话是否是真实。我需要保护自己。所以,我的律师依然要求
美国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确实的调查资料,并确保本人的安全。同时也
要求参与美国司法协定的国家监视调查这位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网
人。
就在不久前,我委托的联邦议员还接到了FBI定期送来的案情报
告。
或许有人会说我小题大做。但我从来不这样认为。因为我知道我的生
命只有一次,我不能随便让他们威胁我的生命。尽管我的不能确定这
个人的言论是否真正地威胁到了我的生命,但美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
来保护我并调查这个威胁我的人。我为什么要容忍这样的人在自由世
界?我为什么不能控告他?让世界各国政府监视,监督这些人是对世
界上其他喜欢自由民主的人民的保护,我们只有对这些喜欢独裁,为
独裁政府辩护的人进行早期的监视,我们才能发现问题,保护我们自
由民主的体制。当美国中央情报局负责人告诉公众说:“中共在美国
有3,000个企业在从事间谍活动”时,我一点都不吃惊。在我狭小的
生活空间中,我就遇到了这么多离奇的事情,我怎么不感到中共庞大
的力量呢?如果我们都不反抗,都在漠然对待这些邪恶之人,我们怎
么能保护自由民主的制度。难道我们可以容忍中共独裁政府的权利横
行到美国吗?即使是网络上的威胁,我们同样也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
地控告他们。
在美国生活久的人都会知道,即使在美国主流大企业,任何一方在讲
话的时候都会非常小心地避免一些言辞。在美国的英文网络上,尽管
大家是蒙面的,但几乎没有人会因为观点之争而涉及私人攻击言辞。
但在中文世界,这几乎是公开的事情。没有人反抗,也没有人控告,
一些无耻之徒以为法律不会涉及而肆无忌惮。
网络世界真的是这样没有法制了吗?事实上根本就不是,只要你能找
到法律根据,你能证明你受到了威胁或伤害,美国政府机构就会调
查,就会追查罪犯嫌疑人。或许,这次调查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控诉他
入罪,但你的举报可调查会将他的个人资料进入某些司法部门的监控
名单,可以有效地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行,也会保护美国的社会秩
序。事实上,在网络中,我已经向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及FBI提出了
不少于4位网人的控告检举,尽管目前这些人的犯罪嫌疑证据并不充
足,但这不能阻挡我继续收集积累这些罪证,也不能阻止FBI的调
查。我相信,只要是犯罪分子,无论他隐藏的多深,只要我们去检
举,去坚持不懈,他们都会暴露,都会被惩罚。我从来都不相信,美
国司法体系和政府及人民会容忍任何一个美国公民会被海外独裁政府
的支持者威胁,更不会相信他们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保护自己的方法是什么?这就是不能让自己的利益受伤害,大家都做
一个自私的人,都利用司法保护好自己。绝对不让任何一个坏人来威
胁自己的,更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和权益放到他人的手中。
控告每一个鼓吹独裁、鼓吹共产主义的人,控告揭发他们任何一条违
法法律的罪行都是每一个美国公民的义务和职责。要想保护好美国华
人的利益和名誉,我们为什么要容忍那些不能代表我们意见的“爱国
侨领”?为什么不能去控告他们?去揭发检举他们?
我们逃离了中共,为的是美国民主自由,为的是躲避独裁的统治。为
了我们大家的利益,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请大家远离中共,揭发检
举那些鼓吹独裁、鼓吹专制的“爱国人士”。让洛杉矶三代“爱国侨
领”的下场在全世界遍地开花,让全世界的“拥共侨领”都看到自己
未来的结局。
〔转载自《独立评论》2005.4.2420:32;http://www.haichuan.
net/xhc/XHC.asp?ID=11。提供者:(美国纽约)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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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钳制自由、强化专政
著 编译 《华盛顿邮报》4月24日发表其驻北京记者潘公凯(Philip Pan)关
于中国领导人胡锦涛的评述文章,文章标题是《胡锦涛钳制自由、强
化一党专政》。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两年前初掌政权时,人们对他的政治立场还报有
疑虑。但当下可信的资料已经展示,胡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党的集权统
治的僵化的共产领袖,他热衷于对言论和民权自由施以种种新的限
制。
有人认为胡的强硬只是他在接掌并巩固政权阶段所表现的态势,最终
胡还是会将党带向开放之路。然而,北京政权体制内外诸多人士的一
项日益增长的共识是:胡锦涛,这位62岁的前任工程师显然相信他能
够通过强化党内旧有的控制机制而不是引进民主来实现政治统治。
胡锦涛力主党应当钳控舆论,他强调对国营媒体的整肃并压制异议分
子。在管制大学互联网和打压非政府组织方面,胡比他的前任江泽民
走得更远。
党的官员和诸多学者们曾寄望于胡能够比他的前任江泽民更容忍政治
改革,怀着这种希望,他们和胡一起度过了不短的政治蜜月期,然而
极度失望的他们最终发现胡不过是一个极度僵化、谨慎的党棍,他意
识到党的极权体系的危机并试图进行制度修补。
“他是这个体制的极端产物”,一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党内高层理
论人士认为,“从未出国留过学,同外界也没有什么接触。终其一
生,他都在这个体制下接受教育并成长。他的价值观就是这个体制的
价值观”。
在国际事务中,胡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动民族主义情绪:通过《反分裂
法》授权对台湾使用武力,即便不是主导也是纵容反日的街头示威
等。同时,胡也谨慎地试图不要偏离党的传统外交政策。
去年9月的中共16届4中全会上,胡接手了军委主席职位,这是他胡迈
向权力巅峰的最后一步。会议结束的那天,胡作为这个国家无可争辩
的新的领导人对300多人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发表了他接任后的首次主
要讲话。他警告说,“敌对势力”试图颠覆中共政权,他们“打着政
治改革的大旗来推动西方小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人权和新闻自由”
胡强调说,“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
谋”,他批评苏共的“开放和多元化”,将苏联的解体视为“美国为
首的国际垄断资本的阴谋”。在回顾了那场毛泽东领导的毁灭性的文
化大革命后,胡敦促说党应当警惕颠覆主义思潮。
“不要给不正确的思想观点提供藏身之处”,一位接触过讲话稿的当
事人引述胡的言论说,“出现一起,就应当坚决打击一起。要将所有
的敌对势力消灭在萌芽阶段”。
胡说,懈怠对意识形态的管制将危及党的统治。在他看来,苏联崩溃
的根源在于戈尔巴乔夫允许美国及其它势力散布颠覆性的思想言论。
“历史经验证明,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
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突破口,先从搞乱人们的思想入手。”这是2004
年11月23日中共机关报《人民日报》社论中的一段话。可信的消息来
源说,这段话的出处就是胡的前述演讲。
胡对于文化大革命这场在中国延续了10年的灾难性的政治事件的态度
让党内的改革力量忧虑。胡于清华大学就学时期入党。在稍后爆发的
文化大革命中,作为基层党务工作者的胡大部分时间呆在中国最贫穷
的一些省份。
最近曝光的胡的一段讲话颇能反映他的思想。胡指示中共宣传部官
员:“管理意识形态,我们要学习古巴和朝鲜。朝鲜经济虽然遇到暂
时困难,但政治上是一贯正确的”。这些论述甚至令中共党内的诸多
人士震惊,他们中的相当多数也认为古巴和朝鲜是隔离于世界的压迫
性政权。
党的官员说,北京及各地的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安全部
门官员根据胡的指示加大了对批评政府及讨论政治改革、天安门民主
运动等敏感议题的打击力度。
过去的几个月内,整个大陆被拘捕的异见作家有10多位,其中有湖南
的新闻人师涛、辽宁学者郑贻春、安徽的评论家张林和浙江画家的严
正学。纽约时报的研究人员赵岩在胡锦涛向他的中央委员会发表讲话
前被拘捕;讲话后,则是政论作家黄金秋被判12年监禁。当局还吊销
了上海律师郭国汀的执照,因为郭试图为异议人士们辩护。
上个月北京大学开除焦国标副教授的事件是中共试图钳制公共舆论的
又一尝试,这是近年来少有的开除事件。焦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严厉抨
击中宣部的文章,在胡随后发动的“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政治运动中,北大作出了这项开除决定。当局随后还颁布规定要求在
学校中开设更多的共产主义理论课程,封堵高校BBS则是中共教育
部的最新举措。
胡的政府并采取措施封堵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空间。那些在某些
有同情心的中共官员支持下以私营企业名义经营的群体现在都感到了
相当的压力。
“现在回顾江泽民的政策,你得承认它们并不太坏。”茅于轼如是
说,“我们在江泽民时代艰难生存了10年,胡锦涛政府却让我们面临
关闭的命运”。茅是经济学家,他管理着一家私营的研究机构,这家
机构现在无法从政府那里获得继续经营的许可。
著名异议人士刘晓波去年12月期间与其他俩位作家一同被拘留。刘晓
波认为,胡对90年代后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压制性的政治环境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例如逮捕大批新生的反对派成员和残酷打击法轮功精神
运动等。“胡的思路和理念现在非常清楚了”,刘晓波说,“他认为
政治改革将动摇一党专政的体质,他发现了另外一条应对公众不满的
新路——钳制言论、打压知识分子的极左路线”。
对胡进行政治改革的期望在2003年达到顶点。当时,胡和总理温家宝
在SARS疫情后期放宽了对事件的报导限制,并宣称要强化政府责
任意识、提升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人们对他们充满了希望。随后的民
意则纷纷谴责江泽民的恋栈制约了胡加强司法体制、扩展媒体自由以
及举办党内有限选举的努力。
但实际上,胡早在SARS事件结束前就已在一次党的内部会议上警
告说不要让敌对势力利用该起事件来倡导西式的新闻自由和宪法改
革。
即便在稍后中共容许部分区域进行有限的选举试验时,胡也仍然不忘
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惩治了
相当数量的党的官员,但胡不是依靠法院、媒体等外部力量进行,而
仍然采用党内条例和党内机构这些传统方式。
胡锦涛治下,经济改革的步伐明显放缓。经济学家和党内研究人员评
述说,在改革银行系统、重建股票市场以及企业私有化等方面,中国
几乎毫无进展。
胡锦涛还提出了所谓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官员将这一政策描述为
在经济发展和保全环境,工人农民的福利和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等问
题之间寻找平衡点。官方媒体高调赞扬这些政策,称颂胡比他的前任
更为关注那些为改革所遗忘的弱势群体。一位党内学者认为,胡的这
一思路在众多渴望获得商业利益的人们以及希望加快经济改革步伐的
官员们中引起了不少怨言。“在等待接班的这些年里,胡一直在思考
规划他未来的政策;现在大权在握的他更不会退缩”,这位学者称,
胡的大众路线给普通中国民众带来了希望——党的官僚机构正面临困
难。
另一位党内研究人员则对《华盛顿邮报》表示,过去一年,因不满地
方官员作为而到北京上访的人数增加了一倍。这种状况令北京的领导
层震惊——在经济出现增长的同时,全国范围内的抗议事件也大幅增
加了。胡的对策是颁布新的应对上访的条例,这一新法规将更有利于
地方官员对上访者进行打压。
“党的权威正在逐步丧失。和他的前任相比,胡显得越来越没有自信
并缺乏安全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前省级官员如是说,“当一个
领导者感受到威胁时,他的自然反应就是强化社会控制”。
〔转载自《观察》2005.4.26;http://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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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版魏京生传记上市.
作者推崇魏不畏强权 〔中央社记者罗苑韶巴黎26日专电〕法国汉学家侯芷明表示,中国目
前处于民运低潮,盛行目标实际的公民运动,多半争取经济或社会权
益,与民运人士魏京生在意识形态上对抗独裁政权很不同了。侯芷明
撰写魏京生传记,她表示,希望世人认识象魏京生这样不屈服、不畏
惧,在强权下仍能坚持信念的人。
法文版《一个不屈服的中国人:魏京生》本月新上市,本书由侯芷明
(Marie Holzman)和狄伯尔(Bernard Debord)合着。这是一本类
似传记的书,介绍知名民运人士魏京生生平和18年监禁经验。
侯芷明表示,法文书市上有几本魏京生过去发表的文章和狱中书信等
翻译版本,这本新书不同之处在于收录许多魏京生自己叙述感情、经
验并自我分析,属于魏京生主观意见为多。
侯芷明表示,魏京生是个“麻烦人物”。自他1997年离开中国到美国
之后,许多人都想为他写传记,但是魏京生总是十分忙碌,总是在赶
路,好不容易约见面,他可能刚结束一段长途旅行,还有时差或十分
疲倦,与他的访谈进行非常缓慢。
侯芷明说,魏京生是个不屈服的人物代表,在强权下仍能坚持自我信
念。与目前中国要求经济或社会权益的运动,魏京生对抗共产独裁的
行动显得很不相同。而魏京生现在致力于政治游说活动,在美国政界
发挥相当影响力。
《一个不屈服的中国人:魏京生》由蓝色中国(Bleu de Chine)出
版社出版,全书360页。作者原先希望魏京生能到巴黎举办新书发表
会,但是魏京生因为在德国游说欧盟不要对中国解除武器禁运而错
过。魏京生25日晚上匆忙经过巴黎,26日下午便搭机返美。
〔转载自《大纪元》2005.4.26 10:10;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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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邪教
〔《大纪元》4月26日讯〕“爱国”两个字是崇高和神圣的,我向来
这样认为,并且向来自诩为一个坚定的爱国者,然而我现在对这两个
中文字感到恐惧,因为它几乎成为暴力的同义词。
暴力有两种,一是指使用武力侵害控制肉体和夺取、破坏财物的暴
力;二是指使用语言攻击他人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共同点是,一律
拒绝接受任何对反意见或是不同意见,拒绝讨论,绝不宽容。在中
国,十分遗憾的是,这两种暴力,成为这种中国人爱国的唯一特征。
在近日全国进行的反日签名和游行中,这种暴力特征被表现的淋漓尽
致。
那么什么是邪教呢?我不想在这里界定邪教的学理性的定义,因为对
于什么是邪教,现在人们还不能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概念,有的被认为
是邪教的,遭到打击迫害的,实际上却根本与邪教不沾边,而那些看
起来唐而煌之,大行其是的,本质上却正是邪教。
所以,我只从大意上来谈谈什么是邪教:使用暴力迫使别人服从某种
思想观念和道德约束的群体行为或组织行为。并使这种服从绝对化,
同时还把别人的同类行为强行规范到这个群体的特有的行为方式中
来,任何反对者或是不同的理念不同的行为方式都会受到毫不留情的
暴力打击,这样的群体行为或组织行为便基本可确定为是邪教性质的
行为。
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邪教的要素应该是:
1、服从某种被他们私下认为是绝对正确的思想观念或道德规范(非
法律规范);
2、使用暴力来达到使他人服从的目的;
3、以该群体的行为方式为唯一标准,强行迫使他人以该群体所认可
的行为方式为行动依据。
具体到目前流行于中国大陆的反日爱国行为,就具备了这3个要素。
首先,要求人人都得爱国,这听起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些人
把爱国当做一个绝对正确的前提,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爱国胜过了一
切;其次,如果别人有了不同的意见,便要以语言暴力或是武力来迫
使对方屈从;在他们的爱国行为中,于是就有了打砸抢和随处可见的
辱骂,他们的打砸抢没有任何道德和法律依据,即使是从爱国的信念
中,也找不到支援他们打砸抢的依据,比如他们打砸抢的并非是日本
人的东西,全部是中国人的东西,最后这些损失全部要由中国人来承
担,要由中国政府买单;第三,他们只认为用他们的这种方式行动才
是爱国,比如签名、游行和打砸抢等,使用其他方式表达爱国情感的
便是汉奸,别人的爱国便都是不爱国。
由此来看,爱国,已经不是一种活在大众心目中的高尚的道德观念,
而成为一种具有恐怖性质的宗教。这种由爱国为诱因的恐怖行为并不
是中国所特有,现在活跃于中东一些地方的恐怖分子,就是打着爱国
的旗号,进行着反人类的罪行。爱国成为邪教,那么便该由国家政府
出面来制止这种邪教行为的蔓延,杜绝这种邪教组织的活动。
〔转载自《大纪元》2005.4.26 07:16;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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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喇嘛:班禅喇嘛仍被中国软禁
〔《大纪元》4月26日讯〕中国政府软禁班禅喇嘛已经10年了,达赖
喇嘛25日确认,他今年已经16周岁,但行踪仍然成谜。北京当局从未
放松对西藏的高压政策,甚至加紧了对西藏佛教的控制。
据BBC报导,4月25日是格登秋吉尼玛的16周岁生日,达赖喇嘛确
认他仍被软禁,成为世界上最年轻的政治犯。
格登秋吉尼玛自6岁开始,即成为北京和西藏的流亡精神领袖达赖喇
嘛之间政治博奕的一只棋子。
达赖喇嘛确认,格登秋吉尼玛是藏传佛教中第2重要的精神领袖,班
禅喇嘛的转世灵童。但北京不同意,并立另一位男童为小班禅。
西藏人权团体宣称格登秋吉尼玛是“世上最年幼的政治犯”。许多西
藏人对持无神论的共产党政府公然干涉宗教事务表示愤怒。
班禅喇嘛遭中国“保护起来”行踪成谜
1995年,流亡的西藏精神领袖达赖喇嘛宣布,当时6岁的格登秋吉尼
玛为第10世班禅喇嘛转世灵童后,格登秋吉尼玛随即遭中国当局软
禁,此后即行踪成谜。
格登秋吉尼玛失踪后,中国国务院曾宣布将他“保护起来”,同时强
调这名男孩并非班禅喇嘛转世灵童,也拒绝透露他的行踪。
美参议院要求中国释放班禅喇嘛
美国参议院通过第252号(S. Res. 252)决议,呼吁中国释放班禅喇
嘛,并就西藏前途问题与达赖喇嘛进行对话。
决议案指出,“时年6岁的根敦确吉尼玛被达赖喇嘛认定为第11世班
禅喇嘛后不久于1995年5月17日被中国当局从家中带走。”
“班禅喇嘛被迫消声匿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儿童权利
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尊崇的基本自由。”“以宗教信仰为根据压制
藏人,反映了自1949~1950年入侵西藏以来持续不断严重侵犯人权的
状态”。
〔转载自《大纪元》2005.4.26 11:10;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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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与政治之间如何抉择?
──对“香港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 及几位法律权威观点的质疑 ◆法律的问题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系统内依法定程序解决!
◆法律上的争议必须按照现代法理原则精神依法化解并严格拒绝政治
权力的干预!
◆“政治肆意干预法治”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并将遗害无穷!
◆法治中国之重要课题是如何正确地解决好法治与政治权力的关系!
是次香港特首交替引发的对新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的风波,
明显的关涉了香港“法治”及与大陆中央政府的政治制度关系两个层
面的问题争议。虽然,从政治法治面言,争议的焦点在:人大一再
“释法”是否存在程序合法与正当性问题。如果确实存在程序与正当
性问题,那么被指斥为“政治操弄”就势所难免!从而有侵蚀进而实
质损害香港法治之嫌!其次,究竟泛民主派是否在“蓄意杯葛”人大
释法,蓄谋破坏香港稳定?还是旨在从根本上维护香港法治,督促政
府妥当处置好“法治”与政治关系即政府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
严肃重要课题。
对此,各种观点杂陈,莫衷一是。但是次情势诡诿之处在于:一方
面,不仅特区政府署理特首曾荫权对提请人大“释法”,也似有难言
之苦衷;即便专责与香港方面沟通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等官
员,也先后两次在深圳召开两场座谈会,其间可说对泛民主派倍加
“征询咨商”之礼遇。虽数陈“释法”之必要与必然!但也直言“对
达成共识不抱奢望”,只求增进沟通的特殊心态。可见问题之棘手与
政治力作为之实质所在。
反倒是,舆论界对反对“释法”有大加讨伐之声。而缺乏对问题实质
的深刻剖析与把握。另从政府与大陆法律界并未能给出充分的法学理
据和能够释疑的法理论证来看,实际上非但在诸多基本关键政制法理
问题上错漏百出,还引出许多荒唐的观念说法来。在在显示,法治中
国尚未真正破题!而政府学界与社会,对如此重大专门化的“法与法
治”课题之探索,还需要有根本性政治法律观念理论的转变提升。
概而言之,是次有关香港新特首“任期”与“释法”引致的法律争
议!问题的实质与关键在于:一是,如何从现代政治法理上对《基本
法》关于“任期”与“释法”等相关问题加以合理合法的解释;二
是,最终需要在政治法理上对“一国两制”,尤其是何为“港制”?
加以新的正确认知与解读,并真正建构基本“法理共识”。从而,对
香港政制法律制度的实践建构及“法治”真正实施等,才能获得根本
性突破与诸多复杂课题的妥善解决。我们将拭目以待人大“释法”之
结果。仅此,对相关几个问题作一点初步探讨。
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请人大“释法”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质疑
香港主权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称《基本法》)实
施近8年来,连同这次总共经历了3次人大“释法”。其中除了1999年
人大关于《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
释,是缘于香港最高法院的判决形成之后外。三次释法皆因循:“国
务院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请求国务
院提请人大解释具体条款”这一“模式”。这似乎已成了“惯例”。
但是,这一“惯例”或“模式”行为是否合法呢?先让我们看人大公
告中国务院的解释:“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
据《基本法》第43条和第48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
的”。那么《基本法》相关条款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由香港特区政府依行政系统向人大提出“释法”请求,
既不合法又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
两条款是隶属《基本法》第4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条款内的:
第4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
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48条第(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
它法律。
由这两条款可见,《基本法》并未明示赋予香港特首以向人大或国务
院提出“释法”的权力。依据这两条款,特首只有“代表”之行政权
与应负之政治责任及执行法律的权责等。而无以行政权凌驾司法权,
依行政系统(除非针对特殊事务有具体法律规范者除外)提请中央立
法机关“释法”的法定权力。其实,诸如是次有关“任期”释法要走
“法定程序”,恐难在法定选举日前完成之问题。实可参照欧盟法中
规范的欧洲法院“先予裁决”原则及其法定程序来完善法治建构,规
范凡涉人大解释权范围的,可经由特区法院直接向人大立法机关提请
解释即可。
三、《基本法》明确规定“解释权”在人大,
并“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
“释法”。并对相关内容与程序作了具体规范。
就是次人大“释法”争议而言,并非否定人大释法权,而在提请“释
法”的程序是否正当合法。其次,从法治层面言,突现了行政权与司
法权关系,这可以说仍然是大陆政治法律体制的现代盲点与误区所
在。对此,竟有理论称现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是所谓“行政主导制”和
行政司法协商制,并称这是“一国两制”的实质决定的(《基本法》
绝无如此规范和法律意图,而是明示港制实施的是普通法行政与司法
分立体制)。以此为特区政府行政权凌驾司法权之上的非法治行为寻
找或建构根据。这实质关涉了对甚么是和怎样建构“一国两制”?及
如何维护“港制”这一基本面问题的认知与不同处置。
《基本法》第158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解释。但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
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
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
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一)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只是“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
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内容,则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自行解释。(二)明确规范人大“释法”程序启动与提议“释法”
权责者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三)明确规范
人大“释法”的法律效力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但并无追溯力。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
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
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此条款类同于《欧盟法》“先予裁
决”程序与原则。(四)人大“释法”前必须“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由此可见,由香港特首报告国务院,再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的
“模式”与作法本身即是不合法的(不符合《基本法》的明确授权与
程序规范)。这从以上相关条款比照很容易推断出来。那么,迄今三
次释法,在程序与合法性方面明显违背《基本法》规定,而并未受到
人大立法机关重视和得到纠正,为甚么?这明显表明了大陆政府人治
与行政权力干预正常司法的一贯做法,也经由大陆对香港特区行政长
官的任命权而延伸到香港法治领域。
其原因,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是,这是一种典型的大陆党
治政治观念和法律理解与行为的“贯常作法”。法律的明确具体规范
常常只是摆设。而实际政治权力行为只依循其政治行为逻辑即党政法
一体的观念与行为模式。既然香港特首是一区之长,而《基本法》又
明示其为“代表”,自然是“唯一的”包揽党政法一切的“代表”
了。所以,即使《基本法》明示授权“特区法院”提请“释法”之权
责及程序,当然可以不必遵守或可以以种种理由,或经“政治操弄”
出种种情势理由来“不合法,但情有可缘的为之!”。这是香港反对
特区政府提请人大“释法”派所指斥其:破坏香港法治之所在!
二是,目前这种政治逻辑作为与行为模式,还被包装“合法化”为是
“一国两制”的实质决定的;甚么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三
权分立”制等等。(见多维社记者综合报导/据东方日报报导,如民
建联主席马力15日出席港大一个关于释法的论坛时称,《基本法》只
保证97后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从无保障过有三权分立,只有行政、立
法互相制衡配合、司法独立)等。
而“一国两制”的基本意涵与政治承诺又是甚么?已经不是“维持香
港原有制度50年不变”了吗?而香港原有制度是甚么?根本核心不就
是现代“法治”制度!而当今世界有真正“法治”而不行“司法权,
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制衡”的吗?而法治实践中,《基本法》明确的
规范为甚么又不执行呢?
所以,要维护与保障香港法治,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香港的司法权独
立及与行政立法权分立与有效制衡,及其司法终审权制度等相关法律
制度规范。若从法治与政治权力关系实质上看,其政制法律程序规范
的遵守与严格执行,可以说是至为关键所在。所以正确遵循与坚守
“程序正义”,不但能维护“港制”,同时也是为大陆创造了改造传
统政治权力体制与结构,建构现代真正的法治国家政治法律体制的一
个绝好机遇。关键就在,必须严格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与精神来实践,
来维护保障香港“这一制”!其相应的政治法理思维应该转换为:唯
有两制真实存在与竟合,才会有一国两制的健康发展与未来趋于融
合!至于究竟“一国”与“两制”,“孰轻孰重”还是“孰先孰
后”!应该有一个符合现代法理的深刻解析与思考。而不能以大陆传
统的政治专制的权力意志与行为逻辑来干预乃至破坏香港的既有“法
治”制度运作。
二、〔原文如此〕关于《基本法》对特首任期相关条款规范
与立法意旨的解析
目前,对于香港特区新任特首“任期”的“二/五之争”:严格来说
是一个如何遵循“法意法定”原则与遵守法律明示规范条款的法律实
施问题,而非仅仅是具体任期长短问题;在就是关涉了如何解读《基
本法》?如何理解与确认“港制”的法律性格与政制法律体系的独特
性问题。因为,只有对此类基本关键问题有准确地认知把握,才能对
《基本法》和“港制”进行正确解读与有效贯彻实施。
对此,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证:
一是,《基本法》有关“特首任期”的相关条款究竟是如何规范的?
他的真实立法意图与如今倾向的“释法”解释之间到底存在甚么法意
与法律原则区别?按照现代政治法理公认的原则,应该如何认知与解
释?等等。
二是,根据香港实行的“港英式”传统英美法(普通法)体系的政治
法律制度,对此类问题的处置原则和习惯作法,拿来与大陆所谓的
“大陆法体系”的概/观念,处置方式与原则等加以比较,看看是否
单纯是法系的区别造成这些问题与争议!进而可以深入地进行政治法
理的解析,找寻问题争议的深刻原因,并探讨“两制并存与竟合”的
深层问题与可能性及其未来前景。
(一)《基本法》有关“特首任期”的具体法律条款的解析
是次,有关“特首任期”的释法无疑必须以《基本法》相关法律条款
的法律认定为前提。具体相关法条有第45条,第46条和第53条。内容
如下:
第45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
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46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53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
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
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从以上具体法条文字规范的内容来看,一是,明确规范的是当“行政
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本法第45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其明确法意是,按新特首的产生办法“重新选/荐举出一位新的行政
长官”;二是,并无关于新的特首只任满原特首“剩余任期”的条款
规定。所以,按照法意法定原则,依法“重新”选/荐举产生的“新
特首”,只能以《基本法》有关特首的相关法条确定为5年任期(第
4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而不能随意
按想象或政治权利意图与需要,来人为变更法律,更改重新选/荐举
产生出的“新特首”的正常任期。
那么,为甚么会产生法律争议呢?其法律争议的实质与关键究竟在那
里?这是法律专家与学者要回答并解释的问题所在。
一、事实上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言,新特首任期原本并不是问题。而
且,之前也不是没有被提出:特区政府的相关回答是明确的,新
任特首任期依法是5年。这在之前,可以看作是一般共识。(见
《美国之音》记者杨晨4月15日报导:学者:“任期争论原本不
存在”。就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任期来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助理教授张达明认为,过去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争议,人们一致
倾向于5年。而现在因为政治原因,中央政府不希望新的行政长
官担任5年,所以出现了2年还是5年的争议。张达明说,2001年
香港政府提交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时,有人提出会不会出现例外情
况,如果特首缺任时他的任期会不会出现疑问,当时香港政府的
答案非常明确,特首任期根据基本法是5年,没有例外。)
二、《基本法》法律语境中,究竟是否存在“补选”与“剩余任期”
概念?而香港法治与法律界观念中,对此是如何认知与理解的?
为甚么?
首先,若从《基本法》的规范文本来看,没有“补选”与“剩余任
期”的法条和概念是明确的事实。对此,一种简单非法理或非法治观
念的解释就是,这是《基本法》的疏忽所致与不严谨之处。其实,这
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其次,究竟是“重选”还是“补选”?是“换届”还是不是“正常换
届”?应该而且必须从《基本法》所特有的法律体系特征和香港政治
法律制度的实际意涵来理解与认定!
再次,就是最终将如何达之法意与实践上的平衡:是一种在必须坚持
基本法律规范与法意的前提下,寻求法律与政治,法理与事实(实
践)之间的正当平衡。
由此可知,是次有关香港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的法律争议,既是一个
关联《基本法》如何被正确解读和真正有效贯彻实施的,关乎香港法
治能否真正得到维护和怎样继续实践的课题!同时,也是考验“一国
两制”这一尚无先例的政制法律体系实践是否真正可能与怎样可行的
问题。其中,如何从法治与政治综合方面来贯彻坚持与维护“港制”
这一基础?是是次争议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从实际层面论,所谓特首缺位即空窗期问题,和是否能按法定期限选
出新特首问题,其实并非是关键与实质性问题所在。也并非不能化解
的所谓面临或将造成宪政危机的绝对难题。孰不知当前实际面对的深
层问题,就是另类的潜在宪政危机情势。关键是如何消弭港人认为又
是一次“政治操弄”和中央政府并不遵重“港制法治”的疑虑?而其
核心问题则在,如何真正有建构意义的来实践“一国两制”和有诚意
与决心的实践坚持与维护“港制”的政治承诺?并实际将其转换成,
促进大陆政治变革与体制转换的有力杠杆和机遇。
概而言之,所谓“任期”与“释法”问题,严格说都不是问题要害所
在。而真正关键与要害所在是处置这类问题的态度立场与观念原则,
是否真正转向现代法治的思考与作为方面了!即究竟如何思考与作为
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精神!并既有利于“一国两制”促进香港繁
荣进步,又有利于大陆全面现代化发展建构!在在不是表面简单化的
传统思维观念与行为所能应对的深层挑战与考验!
(二)对几位专家学者“任期”与“释法”观念的解析与质疑!
A、“特首任期”问题:
当人们对是次香港法律争议进行思考与审视时,会有一种既复杂又简
单的错觉发生,原因就在这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法律政治学术与实践
性都很强的综合性课题。所以,既需要比较严谨的学理分析,又需要
从现代政治法理的广泛原理与视野及其制度体系建构层面来探讨论
证。由此可见,法律专业人的观念主张应该倍受关注才对。为此,让
我们先从目前大陆法律学者专家解释陈述来解剖:
首先,有一种说法是,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北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说,“要理解补选特首任期,必须根据《基
本法》全面理解。”他论证道:“根据《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特首
产生办法,选委会负责产生第2任特首,也包括因缺位而继任的特
首。此外,《基本法》第53条中的5年任期,是指正常任期,而非偶
然、带补任性质的任期,故非换届的补选特首任期应为剩余任期”。
“46条写明行政长官五年任期,虽然字面上没有区分新任和继任,但
显然是针对正常换届产生的特首。”而“53条是专门针对特首缺任的
规定。《基本法》立法原意表明补选不是换届。因此,补选产生的继
任特首应是完成同届剩余任期”。所以他得出结论“从不同角度解释
香港补选特首非换届,任期应为2年”。
问题在:人们一定会探问,为甚么《基本法》这么重要的香港宪法性
法律文本对如此简单的概念与可能发生的问题竟然没有关照?并未作
出相关应有的明确定义与规范?甚至连此类概念名词都未出现呢?不
应该从《基本法》和“港制”的特殊体制背景与法律渊源中来寻找解
答吗!究竟是《基本法》之错,还是这类解读错了?非要硬性添加这
些新概念名词,才能解决问题?
另一种说法是: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
指出,通过比较各国及地区选举继任行政首长的法律规定,指出继任
特首执行剩余任期之举,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他研究发现行政首长
缺位后,继任领导人的任期与产生领导人的机构有密切关联。目前世
界上有两种通用的做法,一是如果继任领导人与前任领导人是同一选
举机构产生的,履行的是剩余任期,如美国、英国;当继任者与前任
非同一选举机构产生,执行的就是完整任期,如法国。(他指出,香
港继任特首的任期,是原特首余下任期,符合国际上处理补选领导人
的惯例。
再者有学者专家称:权威研究表明,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传统的法
律解释实践中,还是存在共通的解释规则或准则。补选特首任期的争
论涉及到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文、词句的解释。从六点解释结论
看,他认为,“剩余任期”的主张更为合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教授张志铭表示)。如果,不论及其结论,张教授提出的不同法
域、不同法律传统与法律解释实践之关联问题及法律解释规则或准则
的共通性等,正是与本文论述相关联的法学理论课题所在。
以上所引3位大陆法律学者专家意见,是在最近多名北京法律学者4月
9日到香港出席《基本法》颁布15周年研讨会提出的〔中新社香港4月
9日电记者黄少华〕。可以视为“既在很大程度决定并表达官方意旨
色彩,且在大陆较有权威和代表性的观念主张”。那么,其解释是否
完全切合法理与符合实际呢?他们的论证与结论究竟存在那些缺失?
其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究竟在那里?对此,让我们从现代法理与“港
制”的政治法律制度本质面等来作一番剖析!
概括来说,正如媒体报导所冠以“内地法律专家”的名目,表明一定
意义上其代表了大陆法律界对相关问题的一般性思考,并具有其典型
思维的特征。他们的论述一个共同明显的缺失在于:忽略了《基本
法》所赖以存在的,或言所内在表明的“港制”的独特性。即“港
制”所反映出的“港英制”的传统背景与确定的政制法律内容与特
征。
首先,“港英制”的特征究竟在那里呢?对此,张志铭教授指出的
“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体系与解释的问题,应该是讨
论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一个重要关键性的维度。就港英制法律中的
“届与换届”概念的实际意涵来说,它既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又有
别于同属“英美法系”的美国。更与人们常识中的观念有较大的不
同。
这里有两点必须强调:一是,英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只有正位而无副
职。所以,“港承英制”也只有特首而无副特首。二是,英制的
“届”是一个相对可变的概念,而无确定的日期与相对具体明确的时
间限定(当然,有一个大前提即必须在法定的任期内)。
按英国法律,经合法选举胜选后被议院确认并由女皇任命的英国首
相,在任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上,只要他认为有必要或时机与迫切性对
其有利,他就可以指定和宣布新的下届选举日进行大选。显然,这就
赋予了“一届任期”不同于常识理解的“届”的概念意涵,这是英制
的典型独特性。如果忽视了这一特点,并将“一届=五年”绝对化,
那么就不能理解港英制相关规范的本质与实质特征。显然,《基本
法》规范条款正体现的是这一法意内涵。这是超越了当今任何非英制
国家与地区政制,以及相关政制法律观念传统与内容所在。
从上面3位大陆法律人的论证中,没有能看到对这一基本重要且关键
的法律分析的“事实基础”的认知把握。所以,一定意义上说,其对
《基本法》相关条款与法律概念的解释就不可能准确,其引出的结论
也难言正确。从现代法理来说,属于特定法系政制体制(背景)的政
制法律,必须放到或按照该法律体系的原则与逻辑规则去解析,这是
起码的要求,也是唯一准确地态度与方法。
所以,当前对香港特首任期与是否需要“释法”问题的争议,正确的
态度与作法应该是:首先,要正确的诠释《基本法》。虽然,需要强
调的是《基本法》系由大陆人大订立与颁布,但是其制定实在是依循
原“港英制”传统体制及其政制法律体系建构的,即遵循原香港制度
不变方针原则设置的。并充分征询与咨商了英国与香港政治法律界专
家学者意见完成建构的。而且《基本法》也明确规范了“双重解释
权”制度,即人大“释法权”与特区法院“自行解释权”是各有所司
的。所以,要真正弄懂法律条款规范表现出的“港制”内容与意义特
征;其次,按常理是“护法”优于“释法”,正确阐释与准确“释
法”应取代任意修法甚或“篡法”。从必须坚定维护“港制”(所谓
“一国两制”的基础或者说是本质所在)这一层面立场出发,《基本
法》明示的法律条款必须获得贯彻执行。
由此事实出发,自然就比较容易理解与确认“港制”的特殊性。从而
对《香港基本法》所表现出的独特性及其法律规范的真实意涵,即诸
如“特首任期”与“是否换届还是补选”等问题,有基本正确的认知
与把握。(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英国采行的是议会内阁制,由议
会多数党组阁。所以,英国法律对英首相缺位规范是续由执政的多数
党举荐,而不存在重新选举的问题。故而,如采“副职─备位制”一
样,续任人任完“剩余任期”乃法定惯例!这显然又与现行《基本
法》规范的“港制”不存在政党/普选制存有一定差别。是一个将在
“港制”民主发展中突显和需要完善的课题!)。
其次,就王振民教授指出“通过比较各国及地区选举继任行政首长的
法律规定”,“继任特首执行剩余任期之举,完全符合国际惯例”来
说,他强调了是否为“同一选举机关选出”,并以“美国与英国相
同”为例。其实,这里忽略了,美国宪法与政制中是“继任人”法
定,即是采“副职─备位制”,若出现正职缺位,副职自然依法替补
为正,并不需要补选或重选程序。所以,英美如何相同?又何涉选举
机关是否相同等问题?
由此可见,他引出的“香港继任特首的任期,是原特首余下任期,符
合国际上处理补选领导人的惯例”的结论并不确切!
而问题的关键应该是:继任人是否需要重新经过再选举!有采“副职
─备位制”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自然只续任“原任剩余任期”。而无
“副职─备位制”且需重新选举“再来一次”的,当然被视为完全意
义上的“新的行政长官”而享有法定的“完整任期”。其道理比较明
显且易于理解,而且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所在!不同于目前香港之
处在于,因为民主国家与地区实施的是“行政长官普选制”,其政制
设置与实践考虑,绝对会考虑选举难度与社会成本。故而,一是,多
采“副职─备位制”制度设置;二是,“任期”一般是与“是否重
选”,是否动用大规模社会成本相关联!而不仅仅是“选举机关是否
相同”的问题。
所以,无论是延续港英制传统,遵循《基本法》原意;还是依循当今
世界政制法治的国际惯例。是次,香港特首任期争议与人大“释法”
问题,皆应以现代法治原则精神为根据:释法应以法律文本有无明确
条款规范为准则与前提。从《基本法》实际内容与法律意涵看,新特
首任期就法律文本言,应不构成“是否明确”或立法疏忽问题。即而
按照“港制”的港英制政制法律传统与法意精神,《基本法》相关条
款规范应被确认为:无补选或填补特首原任期问题。而应依循“既经
重新选/荐举程序产生的新特首”,理当按照法律原本既有条款规
范,被视为法意上真正的“新的行政长官”而享有完整5年任期。
B、关于“补选”还是“重选”?及“剩余任期”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见,对于《基本法》诠释与认知,必须严格以法律文本
为依据,并对其延续的法律渊源即“港英制”赖以建构的“普通法
系”的政制法律原则及其体制的特征有一个基本的理解与遵循(这一
点在《基本法》里是有明确规范的)。而不应该简单草率的,以政治
观念意识主导而非依循现代法理和法律化思考的行动来处置《基本
法》与“港制”问题!同时,也不能片面以大陆及大陆法系法学观念
与理论来错误解读《基本法》,或随意尝试重新定义和修改有关法律
条款。而应该按“法意法定原则”来正确解读与阐释《基本法》。并
严格按照现代法治的程序与规范原则来实践之。否则,只会徒增更多
的纷扰与争议!
具体而言,所谓“补选”与“剩余任期”的概念与问题,其实都是外
在的强加到香港宪法性法律中来的。显然《基本法》中并无此类概念
与相关条款。而且又要以大陆法律人的观念来理解与误导,可能会弄
出更大的笑柄!问题在于,这些概念非但《基本法》没有,若强加进
去,自然会有与原法意及法律体系不相切合的功能性难题。
如简单理解是次特首更替,仅为单纯“任期”问题而非“副职─备位
制”制度设置与否的体制类型问题。那么,试问今次特首缺位若不是
发生在这一时点又将如何?而所谓
“剩余任期”不仅如目前状态:大于“已任任期”。而是小于“已任
任期”!而且可能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又怎办?或者接近但略
微超过法定6个月选出新特首的期限,那么有无可能新选出的特首任
期只有很短的实际任期的必要性呢?另外,港府特首的选举日期与任
期都可能有一个确切固定化的可能与必要?这是否又意味着更多没完
没了的法律争议将会层出不穷的发生呢?等等。
所以说,《基本法》及其“港制”政制法律设置中,原本就不存在严
格法律意义上所谓的“补选”与“剩余任期”问题!它是“政治操
弄”出来的又被“御用法律人”牵强附会错误引入的概念。欲要强加
给与其并不适合的政制法律之中,非但法理不通,也不宜实践,更惶
论法律制度的可长可久了!
其实,港英制有其内在的合理构设性与政制规范逻辑;《基本法》即
是现实“港制”的宪法,也应有其完善建构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备特
征。问题是如何按照其确定的规范与法理来解读和贯彻实施!
(三)对《基本法》中有关“特首缺位”
与“任期”问题相关条款的再解析
在《基本法》中关于“行政长官缺位”问题是由第53条第2款明确提
出并规范的。(“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6个月内依本法第45条的规
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
办理。”)。而在第53条第1款则规范了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
代理其职务”。
如果将第53条完整的来解读,那么第1款与第2款则分别是对“缺位替
补及顺序”与“剩余任期”的完整规范。第1款中“短期不能履行职
务”并无具体时限,可以视为非确切的法律用语。但关键是这一款对
特首缺位由谁替补及其优先级作了规范。这就具有了“副职─备位
制”的实质内容,可称非“副职─备位制”的“备位制”。从而不会
造成无特首的“宪政”危机。而它的“短期”不确定性则由第2款的
确定的“6个月”限期必须选出新特首解决了,即最高代理期限是“6
个月”。虽然,法律文本中并无“署理特首”职权的具体规范,但按
照“惯例”享有法律规范特首的一切职权是无疑的。那么,他不就是
不需要重新选举的类似“副职─备位制”中的法定“备位特首”吗!
而且依法可任满原特首的确定的“6个月”剩余任期!
如果至此,还不能正确解读《基本法》相关规范之法意精神者,大概
主要是受大陆法系的相关概念影响:先入之见或成见误识所致!而且
并没有对“港制”法律的普通法系的弹性化特征(如英国的不成文宪
法现象)及其惯例法等特征意义内涵有一个基本的理解与把握。
试想,如果不是按照这一原本法理与规范意图来解读。那么,如何在
人大“释法”中对“剩余任期”加以明确的规定?如何解决面临“剩
余任期”的不确定与可能短到不必要重选的情势问题呢?进而又如何
应对2007年之后可能采“特首普选”而又无“副职─备位制”的配套
机制的体制性冲突等等难题呢?
由此可见,倘若不是另有甚么政治的考虑与需要的话,是不会甘冒践
踏法治,破损法律之大忌而为之的!若真的要以贯彻维护“一国两
制”及“港制”基本的政制法律精神与法定的确切内容/意涵。唯有
正确认知与把握现代法律内在的法理逻辑和法意规范性,按照现代法
治原则精神来实践《基本法》,从而化解目前纷争且可能迈向真正的
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构。结论就是:必须从是次及相关法律争议的深入
思考与探索,来加强认知与理解,并从遵循《基本法》明确规范的
“港制”法治基本原则精神及其独特性出发,来实践与建构真正的现
代法治化的“一国两制”的新型国家体制。
(2005.4.20)
(作者为旅居比利时学者)
〔《观察》首发:http://www.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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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大师的中国荣辱
95岁高龄的费孝通先生仙逝,朋友让我来说几句。对费老这样一个有
着时空广度和精神密度的历史人物而言,说什么都显得挂一漏万,都
难以言喻悼念者的感情。虽然,寿终正寝,盖棺论定,赞生送死不
辞,小子何敢让焉?
实际上,对费孝通先生来说,他的晚年“余热”不断,但他的事功立
言早已“论定”。网友们知道,用引擎搜索,可以搜索出各类百科全
书、名人词典、人物传记中有关费老的简历、介绍和纪传。他是当之
无愧的大师型学者,他的《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都是社会学调
查和理论的经典之作,他是中国人类学和社会学最坚实的奠基者之
一;新中国成立前,他和挚友储安平等人还是接力于胡适之等五四前
贤的又一代中国自由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改革开放的岁月里,他又
出任了政协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是国家领导人和社会活动家。在
种种可见的成就面前,他“桑榆为霞”的努力,如周游全国市场的调
研、出版文集、92岁讲大课、回忆他早年的师友,等等,都是“老骥
伏枥”的修身惯性使然。但如果我们回顾他的一生,并试图深入他的
内心世界,我们可以理解,他的晚年言行仍有一种“慢慢地着急”
(李慎之语)的焦灼洞明和达观世故。
费孝通先生1933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社会学学士学位,1935年毕业
于清华大学研究生院,1938年获伦敦大学哲学博士。他在社会学大师
马林诺斯基门下学习,在马氏的指导下完成《江村经济》博士论文的
撰写。大师为年轻的学生、一个有待完成然而功底厚实的大师巨作写
序说,“费孝通的著作,向我们揭示了现代中国社会学派的方法论是
多么的扎实。书的主题是对湖泽地带平原生活的一次实地考察,水道
纵横的平原是数千年来在物质和精神上抚育中国人民的地方。通过一
个村落的生活,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费孝通在抗战的漫天烽火中回到国内,任教云南大学社会系。在他的
主导下,中国开始了一波新的农村调查工作,并获致不少成果,也培
养了一批人才。1943年,费孝通前往美国讲学一年,返回后在清华大
学任教。1947年后,费先后写出《生育制度》、《初访美国》、《重
访英伦》、《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等著作,广受读者欢迎,也
产生广泛的影响。他的经典之作《乡土中国》,厚积薄发,深入浅
出,举重若轻,文字优美,跟任何层面的读者绝无扞格,有社会报道
之诚而无学术僭越之霸。可以说,费孝通在他的才学识成熟期为中国
的社会学写作贡献了一种亲情的风格。《乡土中国》宏观地描述了中
国文化的乡土情结,把乡土当成一种概念,以此涵盖了中国社会的结
构和特质。费孝通研究中国文化模式如何从农村中产生出来,从而提
出了包括“差序格局”、“礼制秩序”、“长老统治”等极其重要的
概念。
用当下的话语,在有着巨大学术贡献的同时,费孝通先生还是一个坚
定的公共知识分子,他在上个世纪40年代有着令人瞩目的社会活动,
有着令人弦诵不绝的公共写作。1945年11月,他就在西南联大和钱端
升、伍启元等教授发起“反内战”演讲,“不但在黑暗中要呼吁和
平,在枪声中也要呼吁和平”;1947年7月,闻一多被暗杀,费孝通
虽在美国大使馆协助下避入使馆,但他仍撰文:“这是什么世界,一
个国家怎能使人人都觉得自己随时可以被杀!”当胡适之等人都“下
岗”作壁上观或站队帮闲时,费孝通和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们一起,
独立客观地写下大量批评时政的文章,他是当时处于夹缝中的自由主
义孤岛――储安平《观察》的撰稿人之一,他的言行为他赢了自由民
主人士的声誉。
费孝通以民主人士身分参加了新中国的政协会议。1952年全国院校调
整,社会学被取消,费被分配到中央民族学院任副院长;1957年费孝
通写作《知识分子的早春天气》,在已被整饬驯良的知识分子队伍里
建构了一重大的社会命题,这一由社会学者早于作家和人文学者发现
的时代课题,大概可以跟苏联作家爱伦堡的《解冻》一说并美。只是
从费孝通的“早春天气”到郭沫若的“科学的春天”到新的千年世纪
的各类“小阳春”,中国知识分子的春信不免虚妄。费孝通当年即被
打成“右派”,直到1980年才平反。
中共11届3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恢复社会学的学科地位,费孝通接
受了重建中国社会学教育的委托,自此开始活跃于政界、学界和中国
社会。1980年后,费孝通还先后出任政协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民
盟主席等职位。因年事日高,1996年辞民盟中央主席职,仅任名誉主
席。
费先生的一生是复杂曲折的,他经历了人世间最为巨大的荣辱。他有
着巨大的学术抱负和用世之心。实际上,每一种人类知识的新的分工
独立,每一古老文明的被激活或新大陆的开发建设,不仅有着巨大的
开疆拓土的远景,而且其更新的精神思维可以教化或说反哺世界。这
一后来居上的后发优势在近200年的现代转型史上屡经证实,如启蒙
运动近百年之后的达尔文、马克思、佛洛伊德等仍能在生物学、历史
学、精神分析学领域展现立言立法的创造力,爱因斯坦、维纳等人仍
能在科学方法论上的进行革命,从而大大丰富了人类的精神国度和现
实生活;而拉美的作家、苏东的诗人、发明东方学的萨伊德、思考落
实于印度国情的阿玛蒂亚森,以及那些激活了非洲、印度文明的传统
哲学的政治家和文学家们,都以其言行事功让西方人或说人类知识感
受到了一种“逼人的辉煌”。毫无疑问,身为“5.4”之子的费孝通
先生也有着这种大创造的机运和才华,他也抓住了这种历史机遇。钱
穆、陈寅恪等人都注意到,经过“5.4”新文化运动,中国文化到30
年代后有一个收获期,有一个收获期,有一个独立的文化价值评判系
统确立的时期,费孝通先生即属于这一时期弥足珍贵的收获之一。
遗憾的是,文化或道统的重建,胡适之展望的中国文化的文艺复兴,
很快被社会突变中止进程,3、40年代的建设人为地断裂,少有成为
后来者的营养,这也许反证中国知识人的创造仍有咫尺未竟之憾,他
们在观念和方法论上少有为中国的百年千年巨变进行准备、少有为中
国的社会革命提供思想资源。学来习得的中西知识未能化为人格或精
神信仰教训教化社会,40年代的自由知识分子们多有暖昧或可议之
处,费先生的“长老统治”有译语的取巧而无中国气象,从中也可见
一斑。
这种不配于中国罪苦的知识,其社会遭遇是屈辱的、可羞耻的,也是
后来者可悲悯的、必记取的。作为一个笃爱自由的学人,费孝通先生
目睹了自己和同仁、朋友们的沦陷,斯文扫地的羞辱、性命不保的恐
惧、无告无助的痛苦、朋友失踪非命的惨烈、人神远离的绝望,他都
经历了。他活过来了。他活成了明哲,他对“春天”不再闻问,他从
民权滑落到民生,甚至想以晚年的彻悟、出路来规范早年的抱负,他
说自己的一生不过“志在富民”,其情可感,其心可哀。后之明达君
子,或可谅读、知人论世于费老乎?
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中国却是又一次价值评判系统确立的时期,
中国的时流在无远弗届地规范个人生活的同时,民间、体制外从来有
一种清议,有一种重建生命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努力。中国的忧时伤国
之士,因此能够在个人的不幸外获得历史和民众的赞辞。如范仲淹骄
傲于“仲淹三贬而光”,他们确实并不孤独。而费孝通晚年的荣华富
贵却在他的盟友和知识界那里有了不同的反应,笔者本人也强调过这
一现象,“象金岳霖先生、朱光潜先生、冯友兰先生、费孝通先生、
杨振宁先生等学贯中西的‘通人’”,他们对中国社会的认知和态
度,曾经是中国现代思想史上最难索解的一页。
得失固不能为外人道,但费老一定深味过内心的凄苦、屈辱和孤独,
他一定有过救赎的愿望,他因此不顾及老境的安适,风尘仆仆于中国
大地的市场建设,他确实寄望也安身于民富。同时,在晚年的反思
中,他多次提及并强调“文化的自觉”,他自觉是“5.4”的孩子,
他承认自己不易体会中国文化深处的东西,他承认从知识分子这个整
体看,确实还比不上“5.4”一代;但他又坚定地说,一代人有一代
人的长处,文化自觉的要义在于它是为人的,而不应该舍人救所谓的
文化,文化是要保存人的,而不是让人来保存它。在这一点上,他的
眼光和敏感远非当下的新儒家或文化保守主义者所能管窥。
费孝通先生在87岁高龄的时候,曾到江苏吴县做社会调查,他跟小城
镇里的一家居民聊天,遇到了一位60岁上下的老妇人,老人服饰很有
特色、仪容整洁、神态安详,而当费教授请她聊天时,站在一边旁观
的她反倒退回里间,连面也不肯露了。对费孝通先生来说,这是一种
惨痛的感受。他认为他看到了一种文化的变迁,即当代中国人的文化
自卑感,“不肯出来的意思,是她要走了,文化要走了,自己觉得不
能出来见人了。不是人家不要她,大家欢迎她出来。可是她自己觉
得,我这一套不行了。这样一来,她真的要走了,文化要走了。不是
人家要消灭你,是你自己要走了,你这文化要灭亡了。老了,老到自
己没有自信心了。这不是她个人的自卑,她对她的文化没信心了。”
费孝通的“文化自觉”说可谓自卑或自大的解毒剂,他以阔达的态度
指明人类的发展前途在于“各美其美”,在于“美人之美”。因为他
在自家文化里发现了“推己及人”、“亲亲仁民”的思想。但这些晚
年的省思跟他早年提供的材料方法一样,多只是提出了问题。也许这
正是他那一代大师的特点,他们提供了线索,提供了路径,提供了各
种立身处世的标本。
前贤已矣,有待来者。
(2005年4月25日,余病第37天,出院日试笔)
〔原载《世纪中国》。转载自《观察》2005.4.26;
http://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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