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2年1月25日,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对国家教委主任
李铁映、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哲学系主任林德宏的起诉书》和《对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都有规定,人
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迟
至3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给了我一纸《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裁定书》〔92〕行字第1号,超过法定时限的4、5倍。
《裁定书》的法律根据居然还提到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42条,究竟是执行了规定还是违反了规定?中国的执法机关自
身往往并不严格执行法律。审理公民合法权益受侵的低效率,与制裁
学生和人民的民主运动的高效率,适成鲜明对照。
最近,邓小平又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这是明智之举。人民
是高兴的。但是,如果只改经济、不改政治,经济上放、政治上不
放,改革开放是跛行的。改革开放不能只靠“人治”。立法和司法必
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也要以开放精神吸取外国的法制经验,确保进一
步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我的起诉书是两份,虽然相关,但分别针对不同的被告、列举不同的
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分别裁
定。但《裁定书》把二者混为一谈。如此明显的疏忽是造成作出错误
裁定的原因之一。法院还没有弄清两份《起诉书》的内容,就作了一
个笼而统之的裁定。结论是:“对郭罗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不是针对我的诉状,而是针对我这个人。似乎因为是
“郭罗基的起诉”才“不予受理”。但愿是文字上的舛误,否则就有
非法剥夺我的诉讼权利之嫌。
“不予受理”的理由讲了3条,没有一条能够成立。
(一)《裁定书》说:“中共南京大学党委
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级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法院对我的两份起诉书至少是看得很不仔细。我对国家教委主任李铁
映等人的起诉,是行政诉讼案件。我指控他们违反了根本法《宪
法》,侵犯了我的公民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我对中
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本来就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如果一
定要问,这是什么案件?只能说是“共产党违法案件”。我指控他们
违反了根本法《宪法》,应当根据政党法追究法律责任。但至今中华
人民共和国还没有《政党法》。我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要求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窃取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中国
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给予法律制裁。”至于适用什么具体的法律进
行制裁?我把这个问题留给法院去回答。现在法院用《行政诉讼法》
来回答这个并非行政诉讼的问题,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
你们自己把适用的法律搞错了。我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如此
生疏表示惊讶。在没有《政党法》的条件下,我认为可以权且适用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
法定代理人。”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作为“团体”完全具备被
告资格。
《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书》有3个论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窃取了国家
行政机关的权力;
◆第三,窃取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侵
犯了我的公民权利。
所以,我提起诉讼,要求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进行法律制
裁。
《裁定书》重复了我的第1个论点,也不完整。我早已指出:政党就
是政党,不是政权;政党可以夺取政权,但不能垄断政权;政党可以
执掌政权,但政党本身不是政权机构。《裁定书》忽略了我的第2、
第3个论点。正因为南京大学党委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又窃取了国家行
政机关的权力、侵犯了我的公民权利,我才提起诉讼。在我作为提起
诉讼的前提,法院却轻而易举地把它当作“不予受理”的前提。是不
是说因为共产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就不适用任何法律?是不是说因为
共产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论怎样违法都不能充当被告?
我对南京大学党委起诉以后,一些“吃党饭”的人有恃无恐地说:
“在我们国家还能告共产党?”的确,告共产党员个人有过,告共产
党组织好象还没有。新华社记者采访我时说:“这确实是新闻。”路
透社、BBC和VOA记者采访时,或者说控告共产党是头一次,或
者说公开谴责共产党镇压人民是头一次。(但是,“确实是新闻”的
新闻,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也不报道。中国的新闻都让外国报道去
了。)过去没有就从现在开始吧。共产党违法为什么告不得?从前外
国人在中国有“治外法权”,现在共产党在本国难道还有“治上法权
”吗?几十年来,只有共产党拿“反党”的帽子压人民,多少人忍气
吞声、埋没终身、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民没有监督共产党的有效
手段。舆论监督没有,法律监督也没有。报纸、广播、电视都是“党
的喉舌”,只是发出党的声音和党愿意听的声音;党又把它当作人民
的声音,自我陶醉,自我欺骗。中国政府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
况》中说,对于中国的人权状况“人民是满意的”。因为不满意的话
不许说,说了也不给你发表,所以报纸上都是满意的话。天生的聋子
必然是哑吧。听不到别人的声音,自己只能发出哼哼哈哈、叽叽咕咕
的噪音,所以领导人没有对话的能力。
共产党说:“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什么保证?党不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又如何处置?毫无办法。共产党享有不受法
律监督的特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不健全的症结所在,也是共产
党自身不可抑制地发生腐败的根源所在。广大的共产党员是反对特
权、反对腐败的。谁一旦代表共产党讲话,就变得神圣不可侵犯了。
象南京大学党委书记韩星臣那样的人,根本不懂法律,还硬要装腔作
势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普法教育”。似乎共产党的党委书记天然就
是法律权威、真理化身、万事总管、人民牧师。共产党君临天下。所
谓的“民主党派”,国际上的评论说是“八个花瓶党”。“特权党”
和“花瓶党”都不符合政党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迫切需要制定
《政党法》,以规范政党的活动;也不致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那
样,接到政党违法案件束手无策。请两级法院向即将召开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全体会议转达人民的要求。
我不反对共产党;相反,我反对原苏联地区取缔共产党的极端做法,
这也是一种反民主的倾向。我反对共产党的特权,反对共产党的腐
败。本来我在党内反;党内维护特权、坚持腐败的势力容不得我,将
我清除出党,好吧,我就在党外反。反而痛快,从此不受共产党的纪
律束缚。1989年,镇压民主运动有一个荒诞逻辑:反特权就是反共产
党,反腐败就是反社会主义。如果还要动不动以“反党反社会主义”
论罪,可以,请你们公开开庭。现在,我不是党员,不是教授,不能
发表文章,不能出国访问,没有公民权利,没有生活保障,既然一无
所有,那末连恐惧和烦恼也没有了。但是我有自由,自己争取得来的
自由,选择道路的自由,做一个大写的人的自由。多年以前邓小平就
批评我“自由化”,其实还不够格,那个时候我的思想和行动都是比
较拘谨的。现在才渐入佳境。是共产党造就了我。“置之死地而后
生”。我感谢共产党把我剥夺精光、置于死地,使我得以再生;否
则,为名利所累,永世不会觉悟。猴子变成了人,不可能再变回去
了。我作为脱离了动物界的骄傲的人,无论走到那里,应当说人话,
只能说人话,一定说人话。只要不搞暗杀和谋害,无可奈我何。
(二)《裁定书》说:“南京大学对郭罗基作出的缓聘
和不同意出国参加学术活动的决定
是学校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不许我出国的决定是南京大学党委作出的。前面刚说过南京大学党委
不是行政机关,接着又说他们可以采取“学校内部行政行为”,《裁
定书》陷入自相矛盾。什么是“学校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
的南京大学党委是否还有“学校外部行政行为”?“学校内部行政行
为”的“行政”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并非同一概念,违反了同
一律。《裁定书》的逻辑混乱、概念模糊,不象个法律文书。
《裁定书》的意思是说,你所控告的事实都是学校内部的问题,我法
院不管。好在它没有否定我所列举的事实,争论就在于:法院到底该
不该管?
我在《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书》中援引了法律文件,
指出:“有权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有什么资格限制我的
出境权?”《裁定书》没有针对我的问题作出回答。在这个问题上,
南京大学党委也窃取了你们人民法院的部分权力。不是法院不该管,
而是你们自动放弃职守,不敢管。
在中国,公民出国首先由本单位的共产党党委定夺,党委不喜欢的人
是不许出国的。到处如此,南京大学党委不过表现得比较恶劣而已。
这是在成文法之外的不成文法;成文法是供人欣赏的,不成文法由共
产党内部掌握。要触动共产党的出国批准权,那是虎口拔牙。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自动放弃职守,深层的原因是中国的司法不独
立。同我接触的法院工作人员,态度都很好。我想,他们也有难言之
隐。
公民具有出国的自由,这是一种基本人权。我和许多中国人一样,人
权受到侵犯。在勃列日涅夫时代的苏联,要把“持不同政见者”萨哈
罗夫赶出国,人家根本不想出国。在中国恰恰相反,被共产党目为
“自由化分子”的人,想出国也不许出国。同样是无视人权,表现形
式又有所不同。中国是一些土包子当家,他们自己想开洋荤,不容别
人染指。口头上咒骂资本主义,心底里迷恋资本主义,他们真是把西
方看成极乐世界,而且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女才能进入。他们决
不向异己分子施舍进入极乐世界的门票。我要求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不被允许,而不许我出国的南京大学党委书记韩星臣自己却出国逛
了一趟。美国有什么共产党的政治思想工作经验可以引进吗?共产党
的老干部离休往往要以“出国一次”作为条件。出国成了一种“政治
待遇”。允许什么人出国、不允许什么人出国的问题,也是共产党的
一个溃疡点。
发生在大学围墙里边的事情都是“学校内部行政行为”吗?南京大学
在国家教委领导下所进行的“改革”,虽然滑稽可笑,总的来说还不
是法律问题;但在“改革”中进行政治迫害,就是法律问题了。如果
通过改革打破“铁饭碗”、搬走“铁交椅”,我是完全赞成的。事实
并非如此。“改革”的办法是分“全聘”、“半聘”、“待聘”、
“不聘”四种。“不聘”是没有意义的。在押服刑的,不聘。这是无
法聘。出国不归的,不聘。想聘也聘不来。“待聘”,有时又说是
“缓聘”,不管怎么说,实际上是不聘。在我们哲学系,除了我和段
小光之外都是“全聘”,懒虫、阿混、草包教授均在其中,没有一个
“半聘”。我和段小光之所以“待聘”是因为书教得不好吗?不是,
出于政治原因。
段小光,还有政治系青年教师王建华,因参加1989年民主运动而被南
京市公安局以“收容审查”的名义非法地长期关押,身心受到严重摧
残。澳大利亚莫纳石大学东亚研究与语言系,以高额奖学金接受段小
光为博士研究生。通知发出后,段小光迟迟未能收到;而南京大学党
委已经作出不许段小光出国读博士学位的决定。等段小光接到通知一
看,信封已被人拆过。《中国的人权状况》中说:“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
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在中国,
公民的通信自由明明受到了侵犯,叫你无法找到“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的人”。段小光、王建华“待聘”以后,只领取所谓“基本工资”,
生活发生了困难。南京大学的这种“改革”,对于多数人来说依然是
“铁饭碗”,对于某些人来说则是砸“饭碗”。在国家教委直接领导
下,南京大学借“改革”以售其奸。这也说明,没有法律保障,改革
就会走到邪路上去。
南京大学的“待聘”根本不是什么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而是用新名
词恢复过时的旧事物,那就是“文化大革命”中司空见惯的作为政治
惩罚手段的“靠边站”。不是说要“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吗?
有人只是“彻底否定”别人用“文化大革命”的办法对付他们,并不
“彻底否定”他们自己用“文化大革命”的办法对付别人。怪不得邓
力群等人又在鼓吹什么“毛泽东热”,有的地方还把毛泽东的画象当
作神象供奉起来。毛泽东亲自发动、亲自领导的“文化大革命”给中
国人民带来了灾难,为中国的现代化设置了障碍。毛泽东身后也象斯
大林一样,凡是要前进就批判毛泽东的错误,凡是要倒退就呼唤毛泽
东的亡灵。毕竟大势已去,“毛泽东热”也热不到哪里去了,不过是
升虚火而已。
《裁定书》没有对南京大学党委取消我当教授资格一事作出说明。这
是什么行为?我在起诉书中已经指出,这是北洋军阀、国民党都做不
出来而由共产党做出来的行为。聘任教授、副教授的制度是从西方引
进的,在人家那里是发展教育、繁荣学术的办法,到了我们这里就成
了政治控制的手段。1978年,我在北京大学哲学系被通过为副教授;
到了1986年,在南京大学才获批准。整整8年,足够打一场抗日战争
的时间。这种做法虽然荒唐,还不算违法,我只好忍受。现在不同
了,取消我当教授的资格,等于宣布我终身不能为教授,这就构成对
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共产党的党委根本没有权力作出这种决定。
当今知识分子的职称制度比封建时代的科举还要落后。从全社会来
说,科举选拔人才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在考场上还是公正的,考官舞
弊是要杀头的。现在提升职称没有公正可言,各级主管人均可上下其
手。首先考察政治态度,实际是对一个政党──共产党的态度,具体
来说又是对共产党各级组织领导人的态度。有些知识分子也养成了一
种奴性,为了提升而巴结领导。然后下指标。给你指标,阿狗阿猫都
可以当教授;不给你指标,博学鸿儒也枉然。这是共产党几十年来的
基本工作方法,按指标抓“右派”,按指标种田,按指标生孩子,
……。由于提升职称不公正,多少勤勤恳恳的知识分子气得身患癌
症。另一方面,共产党的政工干部却可以自封为“政工教授”、“德
育教授”、“管理教授”。这是全世界绝无而中国仅有的“中国特
色”。不学无术的南京大学党委书记韩星臣就是一个“政工教授”。
只许自己当教授而不许别人当教授,这也是一种特权。由于享有特权
而无视法律,违法而不予追究更足以证明共产党享有特权。
发生在学校内部的行为并不能排除违法。何况剥夺我的工作权利也不
仅是学校内部的行为,而是执行国家教委的指令。
(三)《裁定书》说:“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明明说,不许我讲课、不许我指导研究生“那是
执行国家教委的规定”,怎么能说国家教委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曲钦岳还说:“国家教委负责人在各种会上多次讲过,坚持看法的,
不能讲课。”只是没有说明为什么“坚持看法的,不能讲课”?我坚
持“三点看法”。这是党内的保留意见,并不是讲课的内容。我所讲
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专题研究”课程,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大纲。如
果认为教学大纲有问题,可以追究。而我的教学大纲是经南京大学研
究生院批准印发的。如果认为我的讲课离开了教学大纲,也可以追
究。而校长和系主任在这方面无可指摘。从国家教委到南京大学的做
法,完全是为了惩罚潜在的思想。汉朝的酷吏张汤制定的法律有“腹
诽罪”。诽谤皇上的话藏在肚子里也有罪。《史记.平准书》记载,
汉武帝元狩四年以“腹诽论死”杀了大司农颜异。国家教委的规定继
承了“腹诽罪”的传统,是以我藏在肚子里的看法为依据进行论处。
法庭认为国家教委的规定没有点到我的名,所以不算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是违背常识的。行政机关的不同层次有不
同的具体。例如,1989年5月19日,李鹏宣布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
严的决定,就是作为国务院总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他本人并没有
端起枪。戒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应由他负责,而不是由站岗放哨、
开枪射击的士兵负责。国务院总理李鹏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北京市市
长陈希同来说还是不具体的,陈希同要采取相应的更具体的行政行
为。所以,各有各的账。一般来说,国家教委不可能对某一个人的处
理作出决定。如果一定要具体到每一个人才算具体,那末高高在上的
领导机关就没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了。
李铁映、何东昌、滕藤等人主管的国家教委,教育搞不好,镇压民主
运动却十分起劲,“6.4”以后干了许多坏事。处分教师、开除学生
虽然是下面干的,根子在上面。也是各有各的账。国家教委是国务院
各部、委中表现最为恶劣的一个。恶有恶报,时候未到。他们对我的
政治迫害只是许多坏事中的一个零头。再说,国家教委的负责人也不
是没有点到我的名,我将在法庭上出示证据。
合议庭声称,作出裁定之前进行了“初步的调查”。这种调查只是根
据被告人的陈述为其开脱。合议庭没有在裁定之前将调查所得同我核
实。特别是没有向证人调查。《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
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南京大学,知道我的案件
情况的教师和学生有几千人,他们都可以出庭为我作证。我要求进行
法庭调查,对簿公堂。
直接剥夺我的工作权利的是哲学系主任;他的所作所为是“根据上面
的精神”,所以我追溯到南京大学校长;校长说“那是执行国家教委
的规定”,所以我又追溯到国家教委。李铁映是国家教委的法定代理
人。如果责任不在他,譬如可能在更上层,可以到法庭上来申辩。南
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哲学系主任林德宏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参加诉讼。对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等人的起
诉完全符合《裁定书》所引证的《行政诉讼法》第41条所有各款。我
的起诉是从受害的结果出发,逐步上推。法院进行调查和作出裁定的
路线正好相反。你们是从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图出发,把我的受害结果
纳入了他们的解释系统。
总之,我认为:
◆第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不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适用法律有错误;
◆第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所据的调查是片面
的。
我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发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顺告:
3月5日,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通知我去开会。我说:“我已经不是党
员,你们有什么权力通知我去开会?”接着校长办公室来通知,说是
学校领导找我谈话。我问:“什么事?”对方说:“学校领导要和你
谈谈告状的事。”我说:“谈告状的事到法院去谈。”以前也有过类
似的事。南京大学党委通知我去开会,实际上是国家教委的官员、南
京大学党委和哲学系党总支的负责人坐了一屋子,对我进行三堂会
审。现在,被告们是否还要运用权力对我施加压力?我要求法院提请
被告们注意《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不要
在诉讼期间继续违法。
上诉如前,请予审理。
郭罗基
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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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致江泽民
江总书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两份起诉书作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我
又进行上诉。现将《上诉书》的副本寄上一份,其中涉及党和法的关
系问题,请阅。
不知哪些义务宣传员把我的两份起诉书送到BBC、VOA和一些外国报
纸。为了照顾新闻的连续性,这一次是我自己把《上诉书》的副本寄
给了外国通讯社驻北京记者,同时也寄给了新华社。
我的《起诉书》和《上诉书》的内容如有错误,我的做法如有不当,
敬请批评。
致以
敬意
郭罗基
199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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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邓小平
小平同志: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两份起诉书作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我
又进行上诉。现将《上诉书》的副本寄上一份,请阅。
我听了您关于加快改革开放的谈话的传达,很受鼓舞。人们又看到了
新的希望。但也有一些不足,《上诉书》中约略涉及。我衷心希望您
能进一步发挥和补充,以大无畏的精神把历史要求我们做的事情做彻
底。
敬祝
健康长寿
郭罗基
199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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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1992〕苏高法行字第1号
上诉人:郭罗基,男,59岁,江苏省无锡市人,在南京大学哲学系工
作,现住南京市龙蟠路锁金村南京大学公寓1001号。
郭罗基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2〕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
书,于199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其起诉所作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要求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查明:
上诉人郭罗基原在该校哲学系任教。1991年9月,南京大学试行教师
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对郭罗基作出缓聘决定,暂不任教。同年10月郭罗基以国际传记
中心和美国传记研究所联合邀请其参加国际人文科学交流大会为由,
向哲学系提交报告要求办理出国手续,不久被退回未予办理。1992年
1月25日,郭罗基以学校对其缓聘就是剥夺其劳动权利;不准出国就
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并要求赔偿名誉上、经济上的损失为理由,分
别以国家教委、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哲学系负责人和中国共产党南京
大学委员会为被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南京大学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南京大学
对郭罗基缓聘及不同意出国的决定是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南京大学
负责人和中共南京大学党委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郭罗基所诉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于1992年3月2
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院认为:南京大学对教师是否聘用,属于校内管理制度中定编定岗
的一部分;南京大学对教师出国是否同意,属于出入境管理审批程序
中的具体环节,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
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郭罗基所诉的南京大学负责人及南京大
学党委均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因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郭罗基的上诉;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2〕行字第1
号行政裁定书。
诉讼费人民币捌拾元,由郭罗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天兴
审判员 周茸萌
代理审判员 高旭东
1992年5月7日
书记员 李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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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为人权,控告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
《九十年代》编者按:郭罗基是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今年4月应邀
出任纽约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的理事。因为南京大学撤去他的工作,
他控告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南京市法院不受
理,向江苏省法院上诉则被驳回,但他决定不断申诉下去。最近他就
外界向他提出的各方面问题,作了一份书面答复。此文由中国人权交
予本刊发表。
中国人权:自从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郭罗基先生应邀出任纽约中国人
权理事以来,外国记者常常向他提出诸如此类的问题:中国国内的人
权现状究竟如何?你为什么参加中国人权并同意担任理事?中国政府
对你的行动作出什么样的反应?你怎样和设立在海外的中国人权合
作?中国的一般人民知道中国人权这个组织吗?你认为中国目前的人
权状况是否在改变?是否会改变?怎样改变?你本身的情况如何?你
起诉以后结果如何?你的权利有没有得到恢复?综合这些问题,郭罗
基先生作书面答复如下:
白皮书应予兑现
去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一个人权白皮书,企图说明举世瞩目的中国的人
权状况。白皮书所表达的观点,有些是不正确的;白皮书所说明的事
实,有些是不真实的。但,重要的是发出了一个信号。过去,在中国
“莫谈人权”,西单民主墙提出“要人权”,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口
号。现在,中国政府居然也谈起人权来了,不能不说是一种明显的转
变。政府可以谈人权,人民当然也可以谈人权;而且,有不同的谈
法,不应当禁止,否则,谈论人权本身又变成了侵犯人权。不能说白
皮书一点价值都没有,它的价值就在于人民可以按照它所开的帐单求
其兑现。
国际上有几个著名的人权组织,总部设在纽约的中国人权是其中之
一。正象亚洲观察,身为国际人权组织,主要是观察亚洲的人权问题
一样,中国人权作为国际人权组织,主要是观察中国的人权问题。今
年4月,中国人权增选我为理事,我毫不犹予地同意了。为什么呢?
第一,中国人权的宗旨是在中国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的目标。我赞
成中国人权的宗旨,并愿意为它而奋斗。第二,中国人权是一个声誉
很好的组织,成立3年多以来,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特别是
“6.4”事件之后,对北京的受难者家属进行了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第三,我本人的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我也深深地同情在别人身上
发生的人权悲剧。我要为自己、也为别人的人权而斗争。参加人权组
织,并在其中工作,更加符合我的愿望。
有没有政治迫害?
说到中国政府的反应,这当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但是,严格地
说,这个问题不应当向我提出,应当向中国政府提出。我建议:北京
外交部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请各位外国记者在会上提出来。不过,
许多人一再向我提出类似的问题,我感受到对我的关心,也许还是一
种担心,担心我是不是会受到进一步的政治迫害。这个问题的提出,
包含着对中国政府的某种看法,如果是一个开明的政府,就根本没有
必要提这个问题了。从中国政府过去的表现来看,许多人对我的担心
是有道理的。我要告诉大家,到现在为止,我的主观感觉是没有进一
步施加政治迫害的迹象。如果中国政府有了进步,全世界都会鼓掌欢
迎。但是,请你注意两个限制词:一个是“到现在为止”,现在没
有,今后会不会有迫害?另一个是“我的主观感觉”,在我感觉不到
的方面是不是有某种策划?但愿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我是以个人身分参加中国人权的。我和纽约的总部保持经常的联系,
从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宣传中国人权的主张。纽约总部经常向我
寄送他们的出版物。我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方式,向中国的公民介绍这
些出版物中的思想。第二,我从理论上研究人权问题,向纽约总部提
供意见。第三,调查和研究中国的实际人权状况,向纽约总部提供材
料。
本国应有人权组织
我收到许多公民的来信,他们都知道我担任了中国人权的理事。中国
大陆的传播媒介从来没有介绍过中国人权这一组织,中国的公民是从
外国的广播中知道中国人权的。空中的电磁波是一种强大的力量,谁
也无法阻拦、无法封锁。象《美国之音》、《德国之声》、还有英
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等的华语电台,在中国大陆都有广大
的听众。中国人从这些广播中和世界沟通,也了解中国自身。感谢这
些电台提供了许多真实的信息,希望越办越好。但是,我要说,中国
人不得不从外国的广播中了解中国发生的事情,是极其不正常的。
中国的人权状况必须改变,也一定会改变。怎样改变呢?需要政府和
人民两方面作出努力。要做的工作很多,我想强调一点,为了推动中
国的人权状况的改变,有必要成立一个民间的人权组织。由总部设在
纽约的国际人权组织,来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这件事本身就是对中
国人权状况的讽刺。我希望中国会出现一个总部设在北京的人权组
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中国人民为了
维护和争取人权这一共同愿望,运用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组织起来,
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我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政府提出申请,登记注
册。当然,未来的人权组织将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不断申诉下去
最后,谈谈我自己。我的情况毫无改变,还是没有工作,收入很少。
我控告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侵犯人权、公民权,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我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
被驳回。我还要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
将不断申诉下去。
最近,我又一次申请出国。纽约科学院于今年5月选举我为院士,并
邀请我去访问。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又邀请我去讲学。这些邀
请,我都已欣然接受。我向南京大学提出了出国的申请。南京大学的
负责人告诉我,申请书已经转到国家教委。至今将近1个月了,我还
在等待答复。
国内、国外有许多相识和不相识的朋友经常给我关心和援助,我要借
此机会说一声:“谢谢你们!”
(1992年7月底于南京)
〔原载《九十年代》1992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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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转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我的人权、公民权受到了侵犯。
1992年1月25日,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国家教委(主任李铁
映)及其直属高校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哲学系(主任林德
宏),同时控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书记韩星臣)。3月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92〕行字第1
号,“对郭罗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3月10日,我上诉于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5月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1992〕苏高法行字第1号,内称:“驳回郭罗基的上诉;维持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2〕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诉讼费人民币
捌拾元,由郭罗基负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我的上诉理由,
作了一个无理的“终审裁定”。我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书》〔92〕)行字第1号不服,我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书》〔1992〕苏高法行字第1号更加不服。为维护国家法律的
尊严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申诉。
从1月25日我提起诉讼到3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下达裁定
书,扣除春节3日法定假日,共计34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42条“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
定。我的《上诉书》中陈述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符合法律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书》却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我在
《上诉书》中一开始就指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违反
了第42条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既没有重新解释
也没有补充法律根据,硬说是“依照”第42条的规定,而且封它一个
“正确的”。强词夺理,无以复加。
不符合法律程序还表现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不具有管辖权
的案件越权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国
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
又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国家教委的所在地是北京。对国家教委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有权在我的居住所在地提起
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第21条的规定,将对国家教委起诉
的案件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
己管辖范围的案件擅自作出裁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61条(3)
规定,审理上诉案件,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是据此裁定重审,而是借口第61条(1)
驳回上诉,适用法律条款完全搞错了。为了维护一个错误的裁定,又
制造了一个更加错误的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一味重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好象是由看不见的手指挥的二重唱。
“郭罗基所诉的南京大学负责人及南京大学党委均不具备行政诉讼主
体资格,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说法,我
在《上诉书》中早已反驳过了。如果单独起诉南京大学当然不能构成
行政诉讼。但我控告的首先是国家教委,南京大学是作为国家教委的
直属单位参加诉讼。南京大学以及其他许多大学,“6.4”以后是在
国家教委的授权下,对一大批学生和教师作出侵犯人权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一般来说,授权者对被授权者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国家教委对我还具有直接的行为责任。我之所以指控李铁映,因为他
是国家教委的法定代理人,并非暗示没有别人参与其事。例如,国家
教委副主任滕藤,曾为对我的处理进行辩解,可见他就负有责任。
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在长春召开全国重点大学“文科清理会议”,
部署清理文科的教学和科研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滕藤在大会上
讲话时说:“不要怕名人……。我们的政策是不整人,但撤销你的委
员、主任,停课、停招研究生等等,这不是整人。(郭评:国家教委
的“不整人”政策就是整了人之后宣布“不是整人”。)南大的郭罗
基,一贯思想反动,敌视我们。(郭评:分歧明确了。滕藤之类的
“我们”说我反动;我也可以说,是滕藤们反动。在逻辑上,这两个
结论是等价的。究竟哪个结论正确?要由实践来证明。我愿静静地等
待实践的检验。奉劝滕藤们,诸位大人,稍安毋躁!在实践的法庭上
显示权力是无用的。)去年,他还在支部大会上发表3点声明:一,
反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二,平暴就是镇压人民;三,党员重新
登记违反了党章。象这样的人,为什么不能处理?”可以处理,处理
了为什么又要赖账?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也承认,对我的处理是国家
教委授意的。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再重
复同样的说法:“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作
调查,是信口开河;偏听被告,则有包庇之嫌。国家教委的劣迹路人
皆知,谁也掩盖不了。再说,对国家教委作出这种断语,根本就不在
他们两级法院的管辖权之内。
我的诉讼明明是两个起诉,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总是说成一个起诉、两个请求。我一再纠正,不起作用。这是一
个顽固的缺点。它的顽固性在于非要把我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
会的起诉纳入行政诉讼。这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先验的假定。然后就说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是轻而易举地作出“不予
受理”的裁定。我已经明确指出,这不是行政诉讼案件,而是共产党
违法案件。4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我谈话。庭
长说:“这个案子我们是很重视的。我们是第1次接到这样的案子,
在全国来说也是第1次。”我很赞赏法官们认真的工作态度。同时我
也指出,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共产党违法案件是不合适的。法官们
说,现有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庭。
我建议:“经申报批准,可以成立特别法庭。”
庭长说:“你出了一个主意。”“可是解放以后只成立了两次特别法
庭,一次是审判‘四人帮’,一次是……”
我说:“既然有了两次,就可以有第三次。”
庭长说,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
现在,我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在现有司法制度没有改革的
条件下,必要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特别法庭,
审理共产党违法案件。
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共产党违法案,果然闹出了笑话。《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说:“……南京大学对教师出国是否同意,
属于出入境管理审批程序中的具体环节,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一句话就
有3个可笑的错误:第一,限制我的出境权,所诉的是中国共产党南
京大学委员会,并非“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回避共
产党违法案,把我的《起诉书》中提出的明确的被告都搞错了。第
二,出境权是一种公民权利,不是南京大学党委赋予教师的,也不能
由它任意限制。有哪一个法律文件规定教师出国首先由共产党的党委
定夺,而且还要作为“审批程序中的具体环节”?第三,我在《上诉
书》中已经指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在不该用行
政诉讼法的案件上用了行政诉讼法,叫做“驴唇不对马嘴”。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又加重了这一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难道就没有别的法
律了吗?
有人认为,我说“共产党违法”不当。抽象来说,这种指责不无道
理,因为南京大学党委违法不等于共产党违法,部分不是整体。但
是,中国的现实已经确立了部分就是整体这一荒唐逻辑。我提出“共
产党违法”的命题,就是为了改变确立荒唐逻辑的中国的现实。南京
大学党委以及任何党委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总是声称他们就是“共产党
领导”,当他们滥用权力、违反宪法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说“共产党违
法”?1957年,批评任何一级共产党组织都是“反党”,那么任何一
级共产党组织违法当然就是共产党违法。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揭
示,光通过引力场会发生弯曲。象部分不是整体这样坚强的逻辑,通
过共产党的权力场也发生了弯曲。所不同的是:自然界的引力场天长
地久与世同在,无法摆脱;而社会界的任何一种权力场都不可能永
存,一时弯曲了的逻辑必将得到矫正。不管怎么说,“共产党违法”
的命题已经提出,还有人来跟着我讨论,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的一
大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张奇特的法网,严密之处虾米都跑不
了,漏洞之大又可以出入吞舟之鱼。一个拥有5,000万党员的超级大
党,游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网之外,正是说明这个国家的领导是
不称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制定审理共产党违法
的法律,建立相应的审判机构。
我不希望共产党违法。我对南京大学党委的起诉实在是不得已。我曾
公开表示,如果我的合法权益受侵的3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愿意
按法律程序撤回诉讼。但没有引起积极的反应。相反,国家教委副主
任滕藤还要南京大学党委拿我当“典型”进行批判。世界上没有一个
国家的官员比中国政府的官员在法律面前更无知而又傲慢的了,公民
的诉讼权利是可以“批判”的吗?至于我本人,倒是很欢迎批判,几
十年来一直冒着批判的炮火前进,别有一番乐趣。但是批判的蹩脚锣
鼓到现在还没有敲响。滕藤此人,可以说一点现实感都没有了,好象
在“文化大革命”中睡了一觉,至今尚未苏醒,还在做他的批判梦。
可怜的滕藤,醒一醒吧!今年2、3月间,还有传说要把我抓起来。我
一直在家坐以待抓。如能实现,我很想用亲身体验和实地调查所得的
材料,写一本关于黑暗的中国监狱的书。
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不改正自己的行为,法院又“不予受理”,
出路何在?如果到此为止,就是放弃我的合法权益;我不愿意放弃,
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誓将一直申诉下去。首次申诉,先讲三点道
理。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务必须严肃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最近召开的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
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1992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是“为加快
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我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我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就不能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
务。国家教委借改革之机对知识分子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我的劳动
权。法院“不予受理”,如何为加快改革的步伐服务?南京大学党委
以政治观点不同为理由不许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侵犯了我的出境
权。法院“不予受理”,如何为加快开放的步伐服务?
邓小平说:“希望所有出国学习的人回来。不管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
怎么样,都可以回来,回来后妥善安排。”有人因“过去的政治态
度”而被列入“通缉”名单,流亡海外,有国难归。如果有诚意的
话,首先撤销那些“通缉令”。不过,邓小平能讲出这几句话就算不
错了。实际上做得如何?国内的知识分子因“政治态度”不合乎共产
党的要求而被取消当教授的资格、失去了工作,国外那些畅所欲言批
评共产党、成立组织抗议中国政府的人,能期望回来后得到“妥善安
排”吗?国内的知识分子因“政治态度”不合乎共产党的要求而不许
出国,国外回来的人如果不改变“政治态度”还能再出国吗?中国的
现代化需要出国学习的人回来;出国学习的人也是愿意回来的。象国
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那样,从中作梗,制造了重重障碍,造成中国
的人才外流,也使得莘莘学子报国无门。
政策声明和实际行动的矛盾,不能不使人产生更多的联想。外国投资
者会轻信那些没有法律保障的诺言而掏大钱吗?邓小平提出“一个国
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是不错的(虽然对它的解释还不够彻
底),但以现今中国共产党的气量之狭小、神经之衰弱、手脚之粗
暴,能否成为事实?自己党内的不同意见者都容不得,共产党的卧榻
之旁岂容国民党酣睡?社会主义的卧榻之旁岂容资本主义酣睡?海外
舆论对“一国两制”的批评,主要的不是针对构想,而是针对操作,
疑其有诈。中国共产党必须有一番切实的表现才能取信于民。
近来,邓小平的一系列谈话,起了扭转乾坤的作用。从东欧到苏联发
生多米诺连锁反应以后,中国领导人江泽民、李鹏等人惊惶失措。一
时之间,加紧“反和平演变”的论调甚嚣尘上。1991年7月1日,江泽
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被谄媚之徒大言不惭
地吹嘘成什么“新时代的《共产党宣言》”(不伦不类的类比,可见
他们根本不懂得《共产党宣言》)。它的基调就是在“反对资产阶级
自由化”的同时进行“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
和平演变的斗争”。所谓的“和平演变”,据说主要来自经济领域。
因此,在“反和平演变”的旗号下,实际是改革开放全面倒退。
国家教委管辖的地方,就是以“反和平演变”为中心的“左”派特
区。李铁映说:“要把高等学校办成反和平演变的坚强堡垒。”今
年,国家教委的2号文件就是和公布邓小平谈话的中共中央2号文件唱
反调的。在上述“文科清理会议”之后,国家教委直属的高等学校大
反“自由化”,反了教师反学生,反了研究生又反本科生。国家教委
还在“6.4”3周年前夕宣布了几条,什么“枪打出头鸟”,什么
“围观就是参与”,什么“就是要秋后算账”等等,完全是寻衅镇压
学生的反动政策。由此证明,首先是国家教委与人民为敌,所以滕藤
之类的“我们”才会遭人民敌视。这样下去,中国的改革开放有前功
尽弃的危险。
邓小平经过冷静观察,提出“抓住时机,发展自己”,以加快改革开
放的战略代替了加紧“反和平演变”的战略。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
“新思维”。我在香港发表的《邓小平的明智选择》一文,给予很高
的评价。但是,邓小平作为一个“退休老人”,发表一通谈话就算中
共中央文件,敲定了国家的方针大计,11亿人民将何以堪?我想,既
然“一言堂”还存在,将欲废之,不妨用之,可以发挥余热,做点好
事。一言兴邦总比一言丧邦要好。以一言改革开放代替一言戒严开
枪,是应当欢迎的;以一言市场经济代替一言“鸟笼经济”,也是应
当欢迎的。问题是邓小平只注意设计不注意操作。党政大权操在一些
左倾分子手里,无论什么好的设计,运作起来总是变了味、走了样。
邓小平也讲到“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显然过于轻
描淡写。似乎“左”还没有成为事实,不必反,只需防止而已。谁知
反都很难反了。不久之前,改革派发挥邓小平谈话的精神,批评左倾
思潮,出了一本论文集《历史的潮流》。书刚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中国共产党的某些左倾领导人就说它是“政治坏书”,中国人
民大学党委居然下令“封存”、“暂停发行”。这是共产党的党委具
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又一例证。象南京大学党委、中国人民大
学党委那样窃取行政权力,侵犯人权、公民权的行为,是共产党的普
遍做法,在几十年左倾横行的局面中早已习以为常。人民法院也必须
坚决反“左”,解放思想,否则,囿于既成事实,不可能严肃执法,
也就谈不上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务。
在改革开放中,“左”的势力如此猖獗,又无监督机制,不能不说邓
小平这位总设计师的设计也有问题。邓小平历来主张“经济上放开,
政治上收紧”。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是脱节的。搞活经
济的阻力来自僵化的政治。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多数人对邓小平只是敷
衍一番,他大概也感觉到了。天高燕云,眼空无人,只得以88岁之高
龄,走南闯北,风尘仆仆,到处游说。即使如此,“左家庄”的伙计
们还说:“小平同志的谈话只适用于经济领域。”没有及早进行政治
体制的改革,以致自食其果。
邓小平也不是从来没有设计过政治体制的改革。1980年8月提出的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就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的思想深度超
过邓小平在中共11届3中全会上的讲话。其中写道:我国现行体制的
弊端,“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时期
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因此,必
须改革“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击中要害!同年12月,邓小平
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腔调就变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
方针必须坚持,但是,……”,“但是”之后,一反前誓。虽说“要
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又提“同时,要批判和反对崇拜资
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这是在“文化大革命”之
后、中共11届3中全会之后,重新恢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
号。四个月之间,是什么因素促成这种重大的变化?在中国的“黑
箱”政治之外,内情无从得知。后来的事实是封建主义不反了,反
“自由化”却一浪高一浪,两任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书记都被反下了
台。
从大量的事实中可以看出,邓小平设计的改革开放的根本缺陷是忽视
人权。他也谈论过民主,但没有把它和人权联系起来,作为人权的基
本要求之一。他和毛泽东一样,视民主为手段。把经济搞上去,邓小
平是热心的。在他看来,发展经济可以用民主的手段,也可以用不民
主的手段;民主的手段不顺手,就用不民主的手段。所以,在改革开
放中,什么“新权威主义”、“新保守主义”,投其所好,纷纷出
笼。这些理论总是安慰人民:中国首先要把经济搞上去,才能搞民
主;要把经济搞上去,就得忍受不民主。邓小平所设计的现代化也只
是人均收入多少美元,自由、民主、人权都不在他的视野之内。当代
世界,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起初是以不民主的手段搞现代化的。一时
也能出现经济增长,但由于财富的积累不均必然引起人民的不满加
剧,随之而来的,又出现社会动乱。动乱的根源就在于不民主和现代
化的冲突。不民主和非现代化没有冲突,民主和现代化也不会有冲
突。现代化带来的活力,为不民主所束缚,动乱是不可避免的。动乱
的结果,或者从不民主走向民主,现代化的进程得以继续;或者从不
民主变得更不民主,成为军事独裁、宗教国家,导致现代化进程的中
断。不民主和现代化终究是不相容的。中国人也有了切身体验。邓小
平提出改革开放的设计的时候,人们欢欣鼓舞,但谁能想到,10年以
后得到一个血洗北京城的结果?这是第1个周期。现在,邓小平又在
设计改革开放的第2个周期。人们不免担心,难道在过上小康生活之
后还要等着吃子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家法院
可以受理侵犯人权的案件?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的《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反对西单民主墙上提出的“要人权”的口号。
这是在中共11届3中全会后,一开始就表明改革开放和人权不相容。
我作为理论工作务虚会的成员,当即提出异议。会后,我在评论张志
新事件的《谁之罪?》一文中,针对邓小平的看法写道:“专制制度
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
语)。受到林彪、‘四人帮’非人待遇的人们,要求最起码的做人的
权利,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吗?”人权问题是邓小平的“逆鳞”,触
犯不得的。我因支持受到非人待遇的人们“要人权”的呼声而自己也
失去了人权。这就更足以证明在中国要实现人权确实还需进行艰苦的
斗争。
我的人权受到侵犯非自今日始,不幸的现状是一系列不幸的历史事件
的叠加。“文化大革命”中的遭遇不必说了,就说粉碎“四人帮”以
后、特别是中共11届3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中的事吧。中国政府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发表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被
官方发言人说成是讲出了“很了不起的成就”、“对世界的巨大贡
献”。据说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已经应有尽有。那么,我就有理由
对照白皮书来索取我所失去的人权。
白皮书说,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我的言论自由权就
被非法地剥夺了。
1977年,我作为北京大学的人民代表,在北京市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作了一个批评镇压1976年天安门事件的前线总指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吴德的大会发言。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
指示:“一定要把他压下去!”(一个政党的领导人,给作为人民行
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下指示,法律根据何在?)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顾全体代表举手通过的大会议程,擅自延长5天,
专门“澄清”我的发言。我被指责为发表了
“右派言论”,还连累到我所在的工作单位,说“北京大学是出右派
的地方”。会后,在北京市的一些单位传达:“北京大学的右派郭罗
基跳出来攻击市委。”按照1957年的标准,
“右派”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派”,成了敌我矛盾。白皮书
说:“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
利”。批评是可以的,不过要准备当“右派”。比起“文化大革
命”,算是仁慈多了,那时批评“无产阶级司令部”叫做“恶毒攻
击”,不是坐牢就是杀头。要论人权,那就差得远了。人民代表都没
有言论自由,遑论一般公民?
还我言论自由权!
我因为力争言论自由而失去了更多的自由。
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政治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提倡言论自
由,反对以言治罪,认为不能以所谓的“反革命言论”为根据随便抓
人。此文一发,有人欢呼,有人狂怒。在中国,事实上政治问题是不
可以讨论的,只有长官说了算。我向批评者提出一个挑战:“你们能
否写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政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也拿到《人
民日报》去发表!”没有人应战。过了两个月,邓小平出来讲话了。
他在中央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说:“现在
不是讲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
围内讨论,用什么形式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显
然是为了回答我的问题。我说的是“政治问题可以讨论”。邓小平象
怕触电似的不敢碰它一下,说成什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
意义大不一样了。就连“这样那样的问题”,讨论起来,还要“合乎
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那么,“党的原则”、“党的决定”是
不是可以讨论?当然是不可以讨论的了。邓小平是在肯定有所不可以
讨论的前提下论证“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一些人颁布不可以
讨论的“党的原则”,作出不可以讨论的“党的决定”,交给另一些
人去执行,这又是什么原则、谁的决定?
我提出“政治问题可以讨论”的命题,最大的罪名是“为反革命分子
魏京生辩护”。其实,我的文章是在魏京生案开庭以前写的,如果看
起来象为魏京生辩护,只能说是撞在我的枪口上了。就是为魏京生辩
护又有什么了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
可以充当被告辩护人,判决生效后,任何公民可以代理申诉。法律的
条文是有了,但国人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好象辩护也是犯罪,至少
是立场有问题。我故意为魏京生辩护的事是有的,不是这篇文章,而
是在此之后。魏京生是因“反革命宣传鼓动罪”被捕的,判决时主要
的罪名却是“出卖军事机密”。我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在1979年12月
召开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我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不作答复。
我起草了一个声明,还有其他代表签名,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表示不信任,认为有必要投弃权票。所以,邓
小平一提魏京生大概就想到了我,并列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
物”。这是后话。
1979年的处置是下令将我逐出北京。北京的理论界、新闻界、教育界
特别是北京大学的广大师生强烈反对这种无理之举,对我表示支持。
我在他们的保护下稳坐钓鱼船。教育部长蒋南翔不断发出混乱的调
令,我说:“我等着十二道金牌呢!”再加中共中央组织部、书记处
的一道又一道调令,虽不足十二道,也有近十道。1982年初,邓小平
亲自出马了:“我说了两年了,郭罗基为什么还不走?”还说:“叫
郭罗基去南京,不去就开除党籍;开除了党籍还要去,再不去就开除
公职。”大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架势。过了几天,邓小平的这几
句话又成了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北京大学在教育部和中共北京市
委的领导下,对我开展了一场批判运动,每天要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汇
报,每周要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汇报,好象成了林彪所说的“头等大
事”。1982年8月,我和我的家人被强迫离开北京,迁徙到自己不愿
意去的地方去。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了迁徙自由权,中国的法律
没有这种规定。中国的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实际上是限制迁徙自由
的。但强迫迁徙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中国政府承认的《世界人权宣
言》第十三条写明:“人人在一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根
据《世界人权宣言》,我和我的家人谴责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侵犯
了我们的人权──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我们有理由要求重返北京。
还我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
白皮书说,“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我的著作发表权就被
非法地剥夺了。
1981年上半年,《解放军报》秉承邓小平的旨意,批判白桦的电影文
学剧本《苦恋》,引起轩然大波。这是重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之后的第1个战役。人们对“文化大革命”的“大批判”遗风十分反
感。胡绩伟主持的《人民日报》对于批判《苦恋》进行了抵制。7月
17日上午,邓小平找王任重、朱穆之、周扬、曾涛、胡绩伟谈话,达
成协议:《解放军报》不再批了,但《文艺报》要写出“质量高的好
文章”,由《人民日报》转载。双方妥协,彼此不失面子。邓小平在
谈话中忽然指着胡绩伟说:“郭罗基和周培源在北大尽搞派性。你
《人民日报》热心发表他的文章是不正确的。”第1句话缺乏事实,
第2句话缺乏理由,第1句话和第2句话之间缺乏联系。周扬当场提出
不同意见。邓小平耳聋,不知听进去没有。
此时,恰好有一篇我写的题为《要认真杜绝个人崇拜》的文章,在
《人民日报》编辑部正待发表,而且是胡耀邦要发表的。8月14日,
以“马温”的笔名见报。这是我在北京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人民
日报》和我本人立即招来一片指责:“政治上和党中央不一致”。连
笔名也有问题,说是“郭罗基想当弼马瘟,要大闹天宫。”我何曾想
当“弼马瘟”?“马温”的原意是“温和的马克思主义者”,或“马
克思主义温和派”。倒是有人想抬出“玉皇大帝”来镇压“弼马
瘟”。另外一些人问:“文章的发表不是经党中央主席胡耀邦批准的
吗?怎么能说和党中央不一致呢?”那么,只能说胡耀邦也是和党中
央不一致,具体来说就是作为中共中央主席的胡耀邦和作为中共中央
副主席的邓小平不一致,代表党中央的不是胡耀邦。胡耀邦还要就思
想战线上的“涣散软弱状态”作自我批评。《人民日报》被迫作书面
检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文件,批评“马温”和《人民日报》,并声
言“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看样子要动“家法”。于是,报
社和出版社将我的文章和著作纷纷退稿。从此,谁还敢发表我的文
章、出版我的著作?
我到南京之后,有时也写一些不触及时政的哲学文章。发表文章象打
游击,放一枪就换个地方,发一篇就换个笔名。起笔名也煞费苦心,
以免再生“弼马瘟”之嫌。稿末的“作者真实姓名”,往往是向友人
借来的。不但郭罗基不能发表文章,连报道郭罗基的文章也不能发。
1986年7月29日,上海《社会报》发表了一篇《理论需要民主,民主
需要理论──“宽松”中访郭罗基》,该报竟遭查封。白皮书居然还
说得出来:“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马克思说:“检查制度
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8页)这
就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有没有专职的新闻检查官、书报检查官,无
关紧要。哪里有“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哪里就存在事实上的检查制
度。按照“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等于所有的报社、出版社
兼有新闻检查、书报检查的职能。如果报社、出版社不能按照“政府
垄断了的批评”取舍稿件,则象上海《社会报》以及后来的《世界经
济导报》那样,事后查封。垄断了批评的邓小平,一句话就可以使全
国所有的报社、出版社不发表、不出版我的稿件。世界上还有什么比
这更高效的检查制度?马克思在下面又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
不是已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邓小平的批评不具有理性的
性质,却具有超宪法的效力,宪法赋予我的著作发表权就算作废。邓
小平自己说:“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
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文选》(1975~
1982年)第134页〕说得多好!我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为什么不
“坚决保障”?是不是说,“任何人不得侵犯”,邓小平就可以侵
犯?
还我著作发表权!
白皮书说,“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我
的科学研究权就被非法地剥夺了。
从北京大学到南京大学,我所申请的科学研究项目,无论是国家级
的、教委级的、省级的,还是校内的,没有一个被批准;我从来没有
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分钱的科学研究经费。我虽然自立课题,在恶
劣的条件下坚持研究,成果又无处出版。白皮书说:“公民用什么观
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这
种“自由”是幻灯中的花朵,看起来诱人,当你伸手去摘取,什么也
没有。公民可以自由表达观点,但必须是共产党同意的观点,否则就
是“毒草”。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出版社,但任何出版社都有无所不在
的共产党;共产党办事,只看“上面的精神”,不管法律的规定。
1981年,邓小平一句话剥夺了我的著作发表权,同时也是剥夺了我的
科学研究权。从那时起,10多年来,我没有接到全国性的学术活动的
邀请。
还我科学研究权!
白皮书说,“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
的被选举权就被非法地剥夺了。
1979年,就在我为魏京生辩护的那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常务委员
会委员。选举办法规定,3名以上代表提名就可以成为候选人。有70
多名代表提名我为候选人。大会一次性地通过了主席团提出的全部候
选人名单;而我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单独表决”予以取消。主席团自
己违反了自己制定的选举办法。这已经够离奇的了。表决之前,中共
北京市委要求代表中的共产党员开会,保证自己并动员别人不投郭罗
基的票。在世界的议会史、政党史上,只有保证本党党员在议会中当
选的事实,还没有听说过象中国共产党那样,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竭尽
全力保证本党党员不当选的先例。共产党内的所谓“持不同政见
者”,就是这样由共产党自己制造出来的。
“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贬潮阳路八千。”我也领略了韩文公的凄惶。
但是,韩愈到了潮州还是照样当官。我到南京之后,北京市人民代表
的资格自然丧失;教育部还规定“只能当教师,不能当领导”(据说
是邓小平的旨意)。我以教师为荣,本不愿当什么领导。假如别人选
我当领导呢?也不行,不是在侵犯别人的选举权的同时剥夺了我的被
选举权吗?
在南京大学,举行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时,学生提名我为候选人。南京
大学党委的负责人神色慌张,说什么“一定不能让郭罗基的名字上
榜”。哲学系主任林德宏、总支书记郭广银都来做我的工作,要我发
表声明自己放弃候选人资格。我说:“为什么要放弃正当的公民权
利?我被剥夺的公民权利已经够多了。”系主任和总支书记又到大学
生、研究生宿舍挨门挨户做工作,劝说他们重新提候选人。选民们为
了表示自己的意志不愿受人操纵,以不提候选人、不参加选举进行抗
议。大学生、研究生的选举权受侵犯,我的被选举权遭剥夺,这是什
么民主选举?
还我被选举权!
白皮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的人身
自由就受到了侵犯。
我们全家到达南京之前,住房早就分配好了。邻居的一对夫妇也是南
京大学的教师,而且都是共产党员。两家相处不错。但我渐渐发觉他
们是负有特殊使命的。北京的一个简报,登载邓力群的一个发言,居
然讲到发生在我家里的事情。如果没有热线,千里之外的邓力群如何
得知?这就拿到了证据。我对我们的邻居好言相劝。他自动讲出是谁
交给他的任务,汇报了几次,汇报了什么,并表示从此不干了。他也
担心发生象《水浒》中“火烧草料场”,他们家的嫌疑说不清,不久
就搬走了。
我年轻时从事地下工作的年代,共产党教我如何对付国民党、三青团
的监视;想不到几十年后,还要用共产党教我的本领来对付共产党的
监视。我的信件遭拆阅、电话受监听、行动被监视,已经不是一天两
天了。我在北京、南京、上海常常一眼就认出那些肆无忌惮的跟踪
者。他们手拿一个小包,里面装着对讲机或摄象机之类。家伙是现代
化了,人的素质太低,远不如当年我们这些“土八路”。他们的一个
特点是不知羞耻。以后如果再遇到那种死皮赖脸的跟踪者,我将照下
相来,把你们的嘴脸向全世界曝光,勿谓言之不预。不过,我也感觉
到,有一些跟踪者是暗中保护我的。公务在身,不得不干;干得如
何,全凭良知。对于那些富有人性而隐身狼群的人,是应当另眼相看
的。“4.5”运动中保护人民的“便衣警察”现在也不乏其人。
对我来说,事无不可对人言,不怕监视;监视也没有用,向来我行我
素,不受干扰。但无论走到那里,总是从阴暗的角落里射出凶险的眼
光,不能不使人表示愤慨。
还我人身自由权!
白皮书说,“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的人格尊严就受到了侵犯。
198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12届中央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作出整党
和清除精神污染的决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宣传部长邓力群在会
上发言,点出清除精神污染运动的全国性重点人物是周扬、胡绩伟、
王若水、阮铭、李洪林和我。邓力群诬陷我是“‘三种人’的标
兵”,诽谤我是“从极左到极右的典型”。所谓“三种人”(即追随
林彪、“四人帮”造反起家的人、派性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在
当时来说,就是犯罪分子。邓力群的发言作为文件发到全国各地,广
为传达。
当时的教育部派了两个人来南京,根据邓力群的指示要我作公开检
讨,说:“要求不高,只要象白桦那样,两千字就行了。”我拒绝
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指示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又指示南京大学党委,要求召开会议对我进行“帮助”。由于我坚决
抵制,会没有开成。但邓力群的诬陷和诽谤还是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后果之一是致使我在整党中“暂不”登记。
根据邓力群定的调子,原单位北京大学的党委对我审查了4年。虽然
捏造事实、歪曲真相,罗织了一大堆“严重政治错误”,还是没有找
到“三种人”的定案根据。既然罪名不能成立,理应为我平反,恢复
名誉。南京大学党委居然还要我作检讨,才准予登记。这是中国共产
党的一贯做法。党是没有错的,而个人有原罪,必须不断检讨认错。
即使平反了冤、假、错案,受害者还没有得到补偿,又要人家感恩戴
德了;冤、假、错案的责任不提,而平反却成了中国共产党“光荣、
伟大、正确”的最新证明。他们大概没有想到中国居然还有不愿牺牲
人格换取党票的人。我非但不作检讨,相反,于1988年11月1日提出
控告,要求“对诬陷诽谤者邓力群予以制裁”。至今没有结果。白皮
书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为什么有法不依?在中国共产党的高
级的会议上,进行高级的诬陷诽谤,可以逍遥法外!白皮书常常用法
律条文代替社会现实,以此证明中国政府在人权方面所取得的“了不
起的成就”,那是最方便不过了。
还我名誉权!
白皮书说,“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6.4”以后,我被取消了当教授的资格、失去工作、无法劳动。作
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被非法地剥夺了。
白皮书没有讲到中国公民出国、回国的问题。且不说事实上的阻挠、
刁难,白皮书本身就表明了对这种基本人权的忽视。《世界人权宣
言》第13条写明:“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
归返其本国。”幸而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法》。但我按该法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竟遭南京大学党委否
决。我的出境权也被非法地剥夺了。
还我劳动权,还我出境权!
我至少有9种基本人权受到侵犯或竟遭剥夺。我仅就劳动权和出境权
的问题提起诉讼,结果是“不予受理”。还有关于7种基本人权的受
害状况尚未诉诸法律。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到哪里去告诉?法院如何
保障人权?法院审理了多少违反人权的案件?请公布案例。
在中国,人权状况比我更为悲惨的大有人在。有一部分人必须履行没
有权利的义务,必然有另一部分人享受没有义务的权利。“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从何谈起?
我深感失去人权的痛苦,也因此而更能理解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人权悲
剧。我首先要为自己也为别人争取做人的权利而奋斗。我同意担任国
际人权组织──中国人权的理事,就是为了在中国实现《世界人权宣
言》的目标。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不入地狱,怎能捣毁地狱?我入地狱是为了
别人不再入地狱!
思想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党和政府
却常常用违法犯罪行为来对待思想
我的诉讼,立论的基点在于:我在党内发表“三点看法”,并不违反
党纪,更非触犯国法;
而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和国家教委对我采取的措施,侵犯了我
的人权、公民权,是十足的违法行为。我自信拥有真理。强权可以一
时禁锢真理,真理之光终将普照大地。
我之遭遇不幸,就因为有不同的思想;我的苦难历程,就在于不愿意
改变思想。我的肉体为思想所累,家人、亲友和学生又为我所累。以
唯物主义教导别人的共产党,在我身上实行的却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
义:意识决定物质,思想决定现实。
我又是不幸中的幸运者,有多少人因为脑袋里盘踞着共产党不能宽容
的思想而掉了脑袋!
1954年7月,胡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30万言的上书《关于几年来文艺
实践情况的报告》。1955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开展批判
胡风思想的报告》,立即在全国范围掀起批判胡风的运动。5月13
日,《人民日报》公布毛泽东写了按语、亲自评点的舒芜提供的《关
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一些材料》,后来又公布第二、第三批材料,都
是胡风和朋友之间的私人通信。“胡风反革命集团”就算定案。即使
胡风关于文艺问题的上书内容有错,即使胡风的小圈子中的人物气味
不对,都是思想问题、情绪问题,并没有构成违法犯罪。相反,把人
家的私人信件公诸报端,倒是违法的;大批逮捕“胡风分子”以及随
之而来的肃反运动逼死了人,是十足的犯罪行为。胡风事件开中华人
民共和国思想犯罪之先河,尔后愈演愈烈。
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完全是惩罚思想的运动。一些天真的人
们,响应号召“帮助党整风”,误入“阳谋”,成了“右派”。毛泽
东称之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他说,“右
派”有两种:一种“不但有言论,而且有行动,他们是有罪的”。
“另有一种右派,有言论,无行动。言论上与上述那种右派相仿,但
无破坏性行动。对这种人,那就更要宽大些了。”(《毛泽东选集》
第5卷第438页)所谓“行动”,最普遍的是在“帮助党整风”的“鸣
放”会上的发言;一旦被分析出“向党猖狂进攻”,就可以作为定案
的根据。而“有言论,无行动”的“右派”,连这样的发言都没有,
只是在私下的言谈、信件、日记中犯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
毛泽东虽然对“有言论,无行动”的“右派”表示宽大,但以言论定
“右派”,凭言论把公民归入“反动派”,这是公开宣布的政策。给
公民戴“右派分子”的帽子,分类处理,决定权在共产党的党委。这
完全是违宪活动。
“文化大革命”中,连宪法和法律全都作废了,只有一个《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简称《公安六条》)。《公安六条》把共产党蔑视法制原则的政策
定型为法,成了以言治罪、惩罚思想的根据。这是未经立法程序而又
有法律效力的非法的法。它明文规定,批评毛泽东、林彪就是犯了
“恶毒攻击”罪,以“现行反革命”论处,可判以长期徒刑直至死
刑。实际上,有的“恶毒攻击”连批评都谈不上,只是“议论无产阶
级司令部”。秦始皇时代就有“偶语者弃市”,古老中国的法系一以
贯之。
“无产阶级司令部”象皇上一样,老百姓议论一下都不行(这纯粹是
中国现象。在西方,不要说近代的总统、总理,就是中世纪的国王也
是可以议论的,还可以叫绰号,例如,“秃头查理”,“长腿罗塞
尔”。),一方面显示共产党领导人的权力非常强大,人莫予毒;另
一方面又表明共产党领导人的道义十分虚弱,不堪一议。
中国政府的白皮书说,“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处以刑罚。
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请白皮书的作者去问一问“老一辈无产阶
级革命家”,他们之中不少人在“文化大革命”中锒铛入狱,饱尝铁
窗风味,是不是政治犯?难道是刑事犯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
少奇,“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也被非法拘禁,折磨致死。
举世皆知的事实,难道是能用几句假话、大话、空话掩盖得了的吗?
无论是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中国不但有政治犯,而且有思想犯、言论
犯。大名鼎鼎的“反革命分子”胡风,并不是因为进行政治活动而犯
罪,说他是政治犯不够格,说他是思想犯还要加上限制词,只能说是
“文艺思想犯”。吴晗是“史学思想犯”,杨献珍是“哲学思想
犯”,孙冶方是“经济学思想犯”,……可以开出一张长长的名单。
不是学者、没有名气的思想犯那就连名单都没法开了。即使他们的思
想有错误,决非违法犯罪。汉朝的法律规定,处决言论犯是先“断
舌”再杀头。“文化大革命”中,为了扼杀真理的声音,对付张志新
那样的言论犯是先断喉再枪毙。从古到今,按罪刑相应原则,中国的
刑罚都有适用言论犯的特征:因为讲话犯了罪,所以先摧毁讲话的器
官,然后消灭犯罪主体。如果说“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那是因
为政治犯改换了名称。从魏京生、徐文立、王希哲直到最近的鲍彤,
都叫做“刑事犯”了。自作聪明的白皮书作者,以为事物的性质依赖
于概念,好象只要改变一下概念就改变了事实。这是什么哲学?
197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向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
会议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中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
件,“冤错的比例一般占百分之40左右,有些地区竟达百分之60或
70”。不经过法院而由共产党党委定案的“右派分子”、“右倾机会
主义分子”、“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5.16”反革命分子、
“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等等,恐怕百分之百是冤、假、错
案。多少人含冤终身,离开了人间!江华写道:“我们今天复查纠正
冤、假、错案,正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说明了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的优越。”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怎样制造了大量的
冤、假、错案,未置一词;而蒙冤的无辜者的鲜血又成了炫耀“社会
主义制度的优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的油彩。
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当事人的思想而不是以行为
当作定案的根据。中共11届3中全会以后虽然平反了大量的冤、假、
错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抛弃制造冤、假、错案的方法论。邓小平一
再说,1957年的“反右派”是必要的,只是“扩大化”不对。这就是
说,“右派分子”可以改正,“反右派”的做法还要保留。“右派分
子”知多少?确切的数字从未公布,只知1980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发
出《关于右派复查问题》的文件后,改正了55万人。实际当不止此
数,因为有的查无下落,有的原单位早就不存在,有的已去世又无亲
友株连,这些都“算了”。没有改正的是多少?中央一级有5个,加
上全国各地总共90多个。就算那90几个不予改正的“右派分子”是货
真价实的,为了90几个人而反了55万人,扩大化的倍数是5,600多
倍。从前,被共产党谴责的国民党的政策是“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
过一个”,扩大化之比是一比一千。而共产党自己实行的政策是“为
了反对一个,宁可冤枉五千”,扩大化之比至少是一比五千。何况在
许许多多被毛泽东称作“小匈牙利”的单位里,实际上一个“右派分
子”也没有,在没有“右派分子”的地方即使抓一个“右派分子”,
“扩大化”就是无穷大。全国99.98%的“右派分子”都改正了,还一
再说“反右派”是必要的,意味着只否定结果而不否定原因。既然原
因还存在,必然会出现同样的结果。
1981年7月17日,邓小平的谈话中说:“前些日子大鸣大放了一通,
有许多话大大超过了1957年的一些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错误程度。
象这一类的事还有不少。一句话,就是要脱离社会主义的轨道,脱离
党的领导,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回忆一下,1957年反右派是扩大化
了,扩大化是错误的,但当时反右派的确有必要。大家都还记得当时
有些右派分子那种杀气腾腾的气氛吧,现在有些人就是这样杀气腾腾
的。我们今后不搞反右派运动,但是对于各种错误倾向决不能不进行
严肃的批评。”〔《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45页〕回顾
历史是为了辩护现实,肯定“反右派”是为了坚持“反自由化”,指
责别人杀气腾腾是为了证明自己有理由杀气腾腾。邓小平的“反自由
化”就是不搞运动的“反右派”运动,或者说是改良的“反右派”运
动。再要抓55万“自由化分子”,共产党已经没有这种气魄了,但以
言治罪、惩罚思想,一仍旧贯。
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说法,“自由化”农村没有,“反自由化”
工厂不搞。所以,“反自由化”主要是针对知识分子和共产党内的
“持不同政见者”。具体来说,要反的是知识分子的某种思想和共产
党内的某种政见。历来,反“左”是旱天雷,只听得空中响,不见雨
下来。一说“反右”、“反自由化”立刻下起倾盆大雨,而且总是落
实到人头上。1980年年底重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之后,1981年
胡乔木就给我戴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冒尖人物”的帽子。1986年,
邓小平又给我戴上“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的帽子;另外还有
两个代表人物,一个是魏京生,一个是王炳璋。魏京生在狱中,王炳
璋在国外,中国大陆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唯我独尊。
1987年,作为胡耀邦下台的前奏,根据邓小平的一次谈话,处理了
“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这一次,我被赦
免了。我向党中央强烈地提出不同意见,但此时邓小平认为只要不参
加学生“闹事”就算好,故而我又成了“好猫”。方励之、刘宾雁、
王若望这3位,真巧,1957年都在“扩大化”之列。1957年的“右派
分子”改正了,又成了1987年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30年沧桑
只是换了一顶帽子。这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胡耀邦下台以后,还要处
理一批“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起初,流传一个61人的名单。毕
竟,历史也挪动了一步,共产党指到哪里打到哪里的时代已经过去
了。最后处理了4个人:张显扬被开除党籍,王若水被除名,吴祖光
劝退,苏绍智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还有胡绩伟、于浩成、李洪林和
我等,“6.4”以后就在劫难逃了。不当共产党的党员不还是共和国
的公民吗?道理上应该如此,事实上并非如此。“资产阶级自由化分
子”和从前的“右派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革命修正
主义分子”……一样,未经法院审判就被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是
狱外的政治犯、思想犯、言论犯。
对思想不能宽容,对具有先进思想的个体排斥、打击、扼杀,以至从
肉体上消灭,这是不合理的社会、不文明的历史。在西方的中世纪有
制裁异端的宗教裁判所。在中国惩罚思想犯罪的传统更为悠久,从秦
朝的焚书坑儒、汉朝的深文周纳、魏晋的非所宜言、唐朝的罗织经、
清朝的文字狱,直到国民党的文化围剿,一脉相承。共产党摆脱了这
种传统了吗?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产生积极的成果,推动了中国的社会变革。但
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也有消极的方面。马克思主义
和中国的传统思想也结合起来了,孕育出一个怪胎──极左思潮。极
左思潮是“中体西用”的标本:腐朽的传统思想为体,新潮的马克思
主义为用;丑陋的专制主义为体,漂亮的革命词句为用。不断开展政
治运动,镇压政治犯、思想犯、言论犯,就是共产党的极左思潮的外
化、客观化。
从“反胡风”、“反右派”到如今的“反自由化”,整人的秘密一语
道破,无非是:思想文化政治化,政治极权化。即通常所说,首先把
思想问题、认识问题、理论问题、学术问题、文化问题等等搞成政治
问题。即使是政治问题,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也是有区别的。在中
国,一旦涉及政治,不分思想和行为,唯“一言堂”是从。一声令
下,万炮齐发,要打倒谁就打倒谁。这一切,总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名
义进行的。其实,它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无关。以政治标准裁决思
想分歧、评判文化优劣,是从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开始的。到了中
国,恶性发展。先是毛泽东强调“政治标准第一”、“政治挂帅”;
林彪极而言之,主张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念念不忘突出政治”。政治
的洪水滔天,淹没了真善美,这就是20世纪在苏联和中国出现的“共
产党文化”的基本特征。
思想领域只能适用正确与错误的标准;革命与反动是政治标准。列宁
就常常将政治标准不适当地移用于思想理论领域。马克思认为哲学的
批判和政治的批判是不同的。恩格斯批判杜林时,特别提到要遵守理
论斗争的“一切规则”,而且不赞成对他的迫害。列宁在批判马赫
时,就不遵守理论斗争的规则,将哲学的批判和政治的批判混为一
谈。《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有个副标题:“对一种反动哲
学的批判”。最后的《结论》还加重语气,说经验批判主义是“反动
透顶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只是哲学上的争论,不是政治上
的对立,它们之间可以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并非革命与反动的分
野。恩格斯对杜林的批判采用《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
革》这样的标题,严格地限定批判只涉及杜林学说的反科学性质。在
同一个问题上,列宁和恩格斯的差异就更明显了。恩格斯在谈到“德
国的新康德主义者企图复活康德的观点”的时候,只是指责他们“在
科学上开倒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2页)而列宁却
称新康德主义者是“反动分子”,他还把维也纳的哲学教授威廉.耶
鲁萨伦姆叫做“最反动的康德主义者”(《列宁选集》第2卷第98、
92页)列宁对唯心主义哲学往往实行政治判决,把自己的批判对象称
作“反动哲学”、“反动的唯心主义”、“黑帮思想”、“绝对反动
的理论”等等,有关的人物也相应地从政治上定性,诸如“反动哲学
教授”、“反动教授阿芬那留斯”、“黑帮分子舒佩”、“内在论者
是反动透顶的反动派”等等。阿芬那留斯(1843~1896)是瑞士苏黎
世大学的教授,舒佩(1836~1913)是德国革利夫斯瓦特大学的教
授。他们的哲学是荒谬的。但他们本人不过是一些迂腐的学究,不是
政治活动家。列宁的批判也丝毫没有涉及政治见解,只是针对哲学观
点。仅凭哲学观点戴政治帽子,列宁是始作俑者。后来,在苏联把一
些知识分子打成“黑帮分子”,不难从列宁的著作中找到根据;而中
国的“文化大革命”中飞出来的“反动学术权威”的帽子,也不能否
认它不过是列宁的“反动哲学教授”的翻新。
在列宁之前,普列哈诺夫也是如此。1892年,当时列宁还是一个22岁
的青年,普列哈诺夫就把《哲学和心理学问题》杂志叫做“披上了哲
学外衣”的“反动派”(《普列哈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1卷第502
页),实际上是指在这份杂志周围聚集的一群新康德主义者。这是在
列宁把新康德主义者叫做“反动分子”之前16年。普列哈诺夫手里的
政治帽子也不少,而且在论战中自称“革命马克思主义者”,似乎连
马克思主义还要作“革命”与“不革命”的区分。公正地说,后来苏
联发生的事情,普列哈诺夫是不能负责的。但自普列哈诺夫之后,以
革命和反动裁决思想分歧,是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通病。
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不是原版,而是经俄国人转手的。俄国人帮助
了中国人消化和吸收马克思主义,同时,溶入马克思主义的俄国人气
质也带到了中国,与中国人的气质一拍即合。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是马克思主义的双重变异。马克思主义远离了先进的欧洲故乡,向着
落后国家胜利进军。但在文化背景大不相同的俄国和中国的土地上,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悄悄地变成了政治功利精神。科学精神符合人
类的长远利益,政治功利精神只求一时一地的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
列宁对论敌的谴责不过是口头上、笔头上的过激言词。列宁的一些讲
法,听起来很独裁,他本人的行为倒并不独裁,还比较宽容,大体上
正确处理了“哲学上是反对派而政治上是同志”的那些人的问题。因
宣传马赫主义而受到批判的卢那察尔斯基,10月革命后还被列宁任命
为苏维埃教育人民委员(相当于教育部长)。但开了风气,发展下
去,问题就严重了。
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同“反对派”的斗争,30年代批判德波林学
派,以及后来的大规模肃反,往往把思想上的论敌混同于政治上的政
敌,政治上的政敌又混同于阶级敌人、叛徒、间谍。运用政权的力量
来解决思想是非,那就不是过激的言词了,每次论战的结果,总有人
被送进劳改营、驱逐出境、坐牢、枪毙。当年苏联的“反对派”、德
波林学派等等,虽然最后的结局是并不美妙的,但开头总还能参加辩
论,申述自己的意见。到了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对待论敌
和政敌,一开始就剥夺一切权利,“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若
是申辩,又落入“抗拒从严”。现在,极端的措施已经收敛了,但基
本的政策依然没有改变。
使用政治斗争手段,采取行政措施,甚至动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来对付思想问题,不仅践踏了思想自由,同时也损害了马克思主义。
一种理论,只有靠逻辑的力量说服人,才能掌握群众。运用权力推行
马克思主义,就是把它的理性的内瓤掏空,成了发号施令的面具。普
列哈诺夫曾指斥当年依附于权势的俄国合法马克思主义的论证方式是
“颁布命令”。当今比合法马克思主义更合法的、以权势自恃的官方
马克思主义,除了颁布命令还下达判决。结果,事情变成了这样:谁
有资格颁布命令、下达判决,谁就代表马克思主义。刘少奇掌权,刘
少奇讲的就是马克思主义。他是毛泽东思想的第一个守护神。打倒了
刘少奇,林彪的毛泽东思想红旗举得最高,他讲的才是马克思主义;
而原先刘少奇的马克思主义,一下子变成了“反革命修正主义”。林
彪灭亡了,“四人帮”代表马克思主义。抓了“四人帮”,“凡是”
派又垄断了马克思主义。“凡是”派下台了,不消说,马克思主义都
在邓小平手里了。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的区别,完全以权力的
转移为转移。老百姓究竟相信谁的?
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依靠逻辑的力量传遍了全世界,而20世纪的马克
思主义凭借权势的威风却陷入了危机。难道还不值得深长思之?列宁
在夺取政权之前说过:“马克思主义每次被官方的科学‘消灭’之
后,反而愈加巩固,愈加坚强,愈加生气勃勃了。”(《列宁选集》
第2卷第1页)现在马克思主义自身变成了“官方的科学”,专门去
“消灭”异己思想,也就不可能“愈加巩固,愈加坚强,愈加生气勃
勃了”。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僵化以至走向火化,就在于官方化、
权力化、口号化。当代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被叫做“自由化思
潮”,也在被官方马克思主义“消灭”之列。但它象19世纪的马克思
主义一样,愈“消灭”愈富有活力。它是在民间,在那些藐视权势、
体察民瘼、追求真理、抛却名利、独立思考、认真实践的人们中间。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开拓性传播,是在蔡元培倡导“兼容并包”的北
京大学实现的。思想自由的环境是马克思主义生根的土壤;没有思想
自由,马克思主义也会枯萎。实行思想自由,取消政治强制,不仅是
维护公民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从危机中挽救马克
思主义的先决条件。
我的亲身经历证明,丧失一系列人权、堕入苦海是从侵犯思想自由开
始的。人之为人,就在于有意识、能思维。思想自由当然是基本的人
权。人民法院应当为维护思想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提供法律保障。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提审。
郭罗基
1992年7月11日
于南京紫金山下锁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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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致江泽民
江总书记:
按惯例送上我的《申诉书》一份。
《申诉书》在7月初就已用电脑写好。当时我收到纽约科学院选举我
为院士的通知,并邀请我访问院本部;接着又收到哥伦比亚大学的邀
请。我又一次申请出国,承蒙南京大学和国家教委转辗批准。如果很
快出国,《申诉书》就没有必要发出去了。近日,我在南京市公安局
领取护照受阻,于是我想《申诉书》还是要发出去。所以,前两天才
送交法院。
致以
敬意
郭罗基
199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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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邓小平
小平同志:
还象以前一样,送上我的《申诉书》一份。其中提到我在香港发表的
《邓小平的明智选择》一文,一并附上复印件。
我对您倡导的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改革开放是完全赞成、竭诚拥护的。
但我对您的过失也有所批评;批评不当,欢迎您反批评。
敬祝
健康长寿
郭罗基
199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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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邓小平的明智选择
郭罗基
邓小平的明智选择,正在帮助中国大大小小的掌权者从苏联解体以后
突如其来的恐慌、困惑、游移和种种矛盾中解脱出来。
从前的说法是“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从东欧到苏联发生多米
诺连锁反应后,换了一种说法:“只有中国能够救社会主义。”中国
怎样救社会主义?一时之间,加紧“反和平演变”的论调甚嚣尘上。
苏联的“八人帮”发动了八月政变,中国的“八人帮”欣喜若狂。政
变失败,加速了苏联的垮台。中国的“左家庄”的老爷、少爷们也一
下子跌入绝望的深渊。他们在惊恐万状之中又想轻举妄动,幸而邓小
平喝住:冷静观察,稳住阵脚,沉着应付。但在很长的时期中,并没
有从社会主义在苏联的厄运汲取正确的教训,加紧“反和平演变”的
战略在中国共产党内占了上风。199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
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被谄媚之徒诩为“新时代的《共产
党宣言》”,它的基调就是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同时进行“渗透
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最近,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以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战略代替了加紧“反和平演
变”的战略,起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追随苏联还是发展自己?
李鹏等人一再强调,中国和苏联不同、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不
同,两国、两党曾经进行过长期的争论。但是,采取加紧“反和平演
变”的战略,实际上又是把中国和苏联、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看
作命运相同,岌岌可危。
两国、两党的争论是有的,主要由苏联和中国走在社会主义道路上的
“时差”所引起。
50年代,苏联电影《幸福的生活》在中国风靡一时。中国人憧憬未来
时欢呼:“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当时,中国和苏联非但没
有争论,而且跟着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亦步亦趋。苏联的斯大林时
代结束,进入赫鲁晓夫时代。60年代,争论发生了。中国谴责苏联的
改革是“资本主义复辟”。其实,在苏联正是僵化的斯大林模式急于
寻找出路,而中国的斯大林模式尚未走完自己的历史路程。中国人以
为挣脱了苏联的约束,自封为世界革命的中心、社会主义的样板。岂
料“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在另一种意义上依然有效。70年
代,中国也发生了60年代的苏联所发生过的大体相同的过程。否定
“文化大革命”,清算毛泽东的错误,结束了中国的斯大林时代,进
入改革开放的时代。但苏联先行的改革发生了曲折,出现长达18年的
停滞时期。在否定赫鲁晓夫的勃列日涅夫时代,又轮到苏联来谴责改
革开放的中国搞“资本主义复辟”了。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是否
定之否定,在更高的阶段上回到了赫鲁晓夫,为苏联开辟了改革的新
时代。1989年“6.4”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全面倒退,也出现了一
个中国的勃列日涅夫时代。镇压民主运动的中国人站在勃列日涅夫的
立场上评价戈尔巴乔夫,认为他出卖了东欧、出卖了苏联、葬送了社
会主义。其实,真正糟蹋社会主义的是斯大林,真正搞垮苏联的是勃
列日涅夫。赫鲁晓夫和戈尔巴乔夫的所作所为恰恰是为了挽救社会主
义、挽救苏联。但赫鲁晓夫的努力被反改革的保守派所扼杀,戈尔巴
乔夫的再一次努力对于病入膏肓的苏联已为时太晚。社会主义的苏联
还是瓦解了。“苏联的今天
就是我们的明天”对中国来说能否避免?
一,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都不得不改革。这种社会主义曾经以强大
的权力指挥千百万人的劳动和生活,做成几件大事。但它的效率
类似古代的修筑万里长城、挖掘大运河,是以人民的巨大牺牲为
代价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很快就遇到了边界。现代毕竟不
是古代。现代化的要求唤醒了社会主义内部的改革力量。这种制
度本身具有自我否定的因素,毋须别人来“和平演变”。
二,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又有强大的反改革力量。任何一种制度一
旦建立以后都有惰性、惯性,而这种以高度集中的权力为特征的
社会主义,人们主观意志的作用更为突出。高度集中的权力是改
革的对象,但在一定时期又不得不利用高度集中的权力进行改
革。这是两难推理。权力体系中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
益,总是对改革进行顽固的抵制和拼死的反抗。
三,苏联和中国都经历了改革和反改革的反复较量。不改革没有出
路;一改革触动了反改革的力量,又必然引起反弹。艰难的历程
表现出改革──反改革──再改革的阶段性。
由于中国是在苏联之后20年才宣布进入社会主义,又是在赫鲁晓夫之
后20年才开始改革,所以重大的历史事件并不同步。虽然各自都不可
避免地经历了改革──反改革──再改革的阶段,但在同一时期两国
往往处在不同的阶段。这就是两个基本制度相同的社会主义大国一再
发生激烈争论的原因。处在前改革阶段的中国谴责改革阶段的苏联为
“资本主义复辟”;处在反改革阶段的苏联又谴责改革阶段的中国为
“资本主义复辟”。两国之间的争论和同一国家两个阶段之间的争
论,性质相同。毛泽东和赫鲁晓夫的争论表现了苏联自身的斯大林阶
段和赫鲁晓夫阶段的对立;勃列日涅夫和邓小平的争论是中国上一个
阶段毛泽东的“批邓”的再现。
苏联的前车之覆可为中国的后车之鉴。再改革阶段的苏联并没有能够
闯过去。有诸多共同点的中国,争取不同于苏联的前途,可能性还是
存在的。但企图以加紧“反和平演变”来挽救中国的社会主义,恰恰
是走上苏联的老路。邓小平“吾虽老矣不糊涂”,经冷静观察以后,
终于转变到新的思路。
因苏联的解体而哀鸣的中国人,实际上是自愿绑在苏联的战车上。站
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看问题,就会发现:作为世界一霸的邻国的衰
微,正是自己崛起的大好时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雨过天晴,独联
体将是第二个欧共体。世界格局正在重组。现在是中国发展的机会。
60年代错过了一次发展的机会;如果再一次错过,中国就将永远作为
发育不全的侏儒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提出“抓住时机,发展自
己”,不能不说是邓小平的战略眼光,这是他比其他的“老一辈无产
阶级革命家”高明之处。
暴力突变还是和平演变?
历史的教训是什么?苏联的解体究竟是由于外部的渗透、颠覆还是源
于社会主义内部的危机?中国的“左”派人士总是把内部的危机转嫁
到外部,轻而易举地归罪于“帝国主义的渗透、颠覆”,要求筑起
“反和平演变”的“钢铁长城”。“反和平演变”还是当年“文化大
革命”的语言。而长城意识就是封闭意识。这是中华帝国几千年的历
史遗产。古代罗马帝国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修筑了四通八达的道
路,以至留下了千年谚语:“条条道路通罗马”。这是西方所继承的
另一种开放性思维的历史遗产。在古代,万里长城是保卫农业文明的
象征,起过积极作用。而现代的“钢铁长城”则是抵制工业文明、对
抗现代化的象征,只有消极作用。进一步改革开放,就要摧毁反“和
平演变”的“钢铁长城”。
邓小平的谈话提出了另一种见解,他认为当代的社会主义“不坚持改
革开放,不发展生产,不提高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这就是
说,苏联的解体是由于拒绝改革开放、生产没有发展、人民生活没有
提高,或者,改革开放不彻底反而引起保守派的强烈反抗,因而自己
走上了“死路”。只要自己不走上“死路”,别人不可能把自己推上
“死路”。中国要避免走上“死路”,只有一步一步地扩大改革开
放,一步一步地发展生产,一步一步地提高人民生活。实际上,这就
是和平演变。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在变,不是变好就是变坏。变,是绝对的;不
变,是相对的。怎样变?不是和平演变就是暴力突变。中国也在变,
不愿变也得变。变,会带来希望,也会带来危机;问题是朝着什么方
向变?中国一直处在演变之中,而且有两种演变:一种是共产党和政
权机构的衰变、霉变、腐变;另一种是人民向着民主化、现代化渐
变。“反和平演变”是处在腐变中的人们发出的呼声,他们实行倒退
的演变,反对前进的演变。倒退,就会动员人民起来对抗。所以,腐
变的人们“反和平演变”的结果,只能通向暴力突变。正是那些高喊
“稳定压倒一切”的人们,在培育和酝酿“动乱”。历史总是要前进
的,无论是和平演变还是暴力突变,都会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找到出
路。邓小平说:“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革命
就是用暴力突变的方式解放生产力,改革就是用和平演变的方式解放
生产力。东欧和苏联在模式转换以后必将起死回生,重新发展,但经
过混乱、流血和休克,付出的代价太大。和平演变所付的代价较小,
这是上策。如果能用几十年的时间,以和平的方式,演变成为民主
化、现代化的中国,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反右还是反“左”?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指出:“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
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反和
平演变”和反改革开放是一回事,都是“左”的论调。人们常常称反
改革的保守派为“强硬派”,其实是不正确的。他们一点都不强,至
多是外强中干。他们是一批政治上的木乃伊,应称之为僵硬派。几十
年了,关起门来坚持僵硬的社会主义,就怕资本主义的风吹进来。他
们的箴言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为了一个空
洞的社会主义的概念,宁可让人民吃草(他们自己是不吃草的)。凡
事先问姓“社”还是姓“资”,纠缠不休,什么都干不成。邓小平提
出一个务实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
增强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实现这3个
“有利”,即使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何乐而不为?反之,违反了
这3个“有利”,即使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又何必知其不可而为
之?改革开放的阻力来自于僵硬派即“左”的势力,进一步改革开放
必须坚决反“左”。
10年“文化大革命”把中国拖到“山穷水尽疑无路”,1978年的中共
11届3中全会是因为坚决反“左”才显出“柳暗花明又一村”。改革
开放本应继续坚决反“左”。但1979年以后,口号上是“既反左,又
反右”,而行动上是一贯反右。从“清除精神污染”到“反对资产阶
级自由化”,反右逐步升级;“6.4”以后,更是风声鹤唳。现在,
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指出主要应反“左”,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他说:
“根深蒂固的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
的,不是右,而是‘左’。”“‘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
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它搞掉了。”“中国要警惕右,但主
要是防止‘左’。”反右还是反“左”,在中国是政治风向标。反
右,意味着“绷紧阶级斗争的弦”,批判,整人;反“左”,意味着
实事求是,宽松,和谐。反右是僵硬派的武器,反“左”是人民的愿
望。尊重人民的愿望,坚决反“左”,迫使僵硬派缴械,才能保证改
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邓小平,加油!
邓小平的明智选择,影响着中国的命运,也重塑了自己的形象。邓小
平因倡导改革开放而成国际风云人物,又因镇压民主运动而为千夫所
指。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自毁其容。现在他又回到改革开放的轨道上
来了。在苏联,改革──反改革──再改革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代表
人物,他们分别是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戈尔巴乔夫。邓小平作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也是毛泽东时代的决策人物。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
命”就是为了防止在他身后出赫鲁晓夫。刘少奇作为“中国的赫鲁晓
夫”,虽然被打倒了、消灭了,他的战友邓小平终于代替他扮演了
“中国的赫鲁晓夫”的角色。而邓小平本人曾经激烈地批评赫鲁晓
夫,后来也不承认自己是赫鲁晓夫。这一切,不以毛泽东的意志为转
移,也不以邓小平的意志为转移。“6.4”以后,邓小平又扮演了
“中国的勃列日涅夫”的角色,这也是他所不愿意承认的。幸而时间
不长。现在,看样子他将扮演“中国的戈尔巴乔夫”了,自然又非本
意。改革──反改革──再改革的历程是由3个人物来代表还是由一
个人物来代表,这是历史的偶然性;即使同一个人物,在不同的阶段
不得不发挥不同的作用,更足以说明20世纪社会主义制度变革的某种
必然性。从来是“成则为王,败则为寇”。戈尔巴乔夫却是虽败犹
荣,不失为悲剧中的英雄。中国还有希望出一个成功的戈尔巴乔夫。
邓小平的一生,大起大落,阴晴雨雪,堪称传奇。但毕竟精力不济
了,只能“聊聊天”。如果能够呼唤和引荐一个“中国的戈尔巴乔
夫”,这将是他的人生马拉松的光辉的终点。邓小平的最后冲剌已经
勇敢地走出了第一步,为什么不再走第二步、第三步?
(1992年4月于南京)
〔原载《百姓》半月刊(香港)199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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