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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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正虎留日归国创业遭受冤狱的事件在《中华传媒网》、 │
│ 《人民网》、《中国网》、《东方网》等国内网站登载后, │
│ 引起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2004年7月开始海外的《博 │
│ 讯》、《看中国》、《大纪元》、《民主论坛》、《大参 │
│ 考》等网站也相继报道,并连载冯正虎《炼狱》一书的部分 │
│ 章节,香港《前哨》2005年7月号也发表了美国华人专栏作 │
│ 家周义澄博士撰写的长文《“海归”冯正虎状告沪新闻出版 │
│ 局》,在北美华人、香港居民中也引起极大震惊。在日本, │
│ 《东方时报》2004年12月16日第495期整版转载中国最高人 │
│ 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方园》法制杂志 │
│ 2004年12月发表的《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一文以来,日 │
│ 本的读者,尤其是在日华人及留学生,很关注这个不可思议 │
│ 的冤案。作者出版销售一本没有政治内容的经济类工具书, │
│ 居然在上海会遭受3年冤狱,这是什么世道?但在中国大陆 │
│ 却是1个真实的凄惨故事。 │
│ │
│ 冯正虎2003年11月出狱后,已多次往返中、日两国,并先后 │
│ 接受了《东方时报》、《中文导报》、《亚洲周刊》及在日 │
│ 本的《大纪元》等一些报刊记者的专访,兹将冯正虎答记者 │
│ 问的部分内容整理成章,以飨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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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以下,“记”指“记者”;“冯”指“冯正虎”。)
记:您满腔热情回国创业,却遭受牢狱之灾,经历了中国最黑暗的一
面,当然也承受了人生的最大考验。中共一直对外的宣传,给人
感觉非常欢迎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而您回国创业遭受3年冤
狱和财产损失,您现在如何看待自己当年的决定?
冯:是的,1个地方出版局小小的1张批复就能轻易地剥夺我按照宪法
应该享有的出版权利及《著者权法》规定的著作人的权利,让我
付出72万元的学费,另加3年的铁窗岁月。我出狱后已是一贫如
洗,没有工作,连社会医疗保险也没有,只好靠上帝保佑我的身
体健康,并依靠亲友资助。但是,这个人为的灾难对我的身体伤
害和财产损害还不是主要,对我周围亲友的心理伤害却是主要
的、持续的,让人感受在恐惧中生活。我刚出狱后的有1天,我
与妻子一起去上海的四川路购物,商业街的行人很拥挤,一不注
意被挤散了,我也只顾往前走,妻子突然发现我人不在,顿时一
阵恐惧感,以为我又被有关部门的人绑架走了,紧张得忘了手中
的手机,急得往回找,过了一会才醒悟过来,拨通我的手机,才
明白是一场虚惊。4年前的1幕已让她刻骨铭心,自己的丈夫早上
好好地去公司上班,晚上就再也无法回家,是被有关部门的人
“合法”绑架走,一等就是3年,幸好还是从地狱里活着出来。
经历这种恐怖的每1个个人、家庭一定会心有余悸,目睹耳闻这
种恐怖的亲友同学也会心有余悸,回国发展得很好的朋友同学也
在考虑撤退,他们恐惧不知道哪一天我的灾难也会落在他们自己
的身上。我在狱中时,我妻子告诉我,她最大的悔恨就是同意我
回国创业,如果当初不回国,凭我们的能力完全可以在国外过个
平平安安的小康生活,不至于遭受这场人祸。大多数老百姓(包
括很多海外留学回国者)与我妻子一样,都是一些普普通通的善
良的人,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迫害后,是没有力量,也不想去抗
争的,只好埋怨自己,自认倒霉。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惹不起,
总躲得起吧。
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是真诚的,因为海外
留学人员会给他们带来投资资金、新技术、丰富的海外人脉关系
及资金源,是有利可图的好事。而且,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尽量提供各项优惠条件也是1个事实,我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
限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2000年10月24日~28日应邀参加第
2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就是1个实例。当时受邀请的留学人
员企业只有13家,日本留学人员企业是3家。在第2届上海国际工
业博览会期间,新闻媒体一致把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区誉为“工博
会”的亮点,提出了“筑巢引凤”到“以凤引凤”的吸引人才
措施,也就是把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措
施,提升为以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示范与实际成果吸引更多的海
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但是,仅相隔15天,在同1个城市里,因
为同1本电子出版物,却发生了另1种截然不同的命运。我的冤案
事件,使上海政府苦心经营的成果瞬间被摧毁,对国内外放出1
个什么信号?杀一儆百,阻止了将要飞回国的凤,也使已扎营安
居的凤心有余悸,寻机逃生。在1个没有法制的地区,政府机构
及其官员可以随意汻诺,给您优惠政策或特权,让您一夜暴富,
也会以法律的名义剥夺您的财产,还要把您送进大牢,搞实业的
人当然怕,他们几乎在与黑社会的流氓打交道,没有一点安全
感。
但是,我经历了炼狱,仍不改初衷。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不是
由中共欢迎不欢迎而决定的,中国是我们大家的祖国,不是中共
1家的,在祖国的土地上我们有权利去发展自己的事业,而且改
造不公正社会的创业环境也是我们的责任。“海归者”不是特殊
的中国人,一旦他回到中国创业,就与所有的国内中国人一样受
制于这个法制尚不健全的体制,有同样的机会与遭遇。当然,留
学人员学成后是否要回国服务,还是留在海外发展,每个人的情
况及风险承受力都不同,自己都会做出选择的。
记:2000年12月您刚被拘留于上海市看守所时,作为铁笼中的囚徒,
每天要承受心理与肉体的折磨,但是您没有屈服,也没有介意从
铁栅中袭来的寒风,满怀悲壮的激情,每晚席地盘坐,伏在腿上
写作,写完入狱之初的第1篇万言书《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
虎的狱中自白》。虽然您自身处于危难之中,但仍保持平和的心
态,真诚地还向中国政府提出了1个囚犯的诤言,希望中国、尤
其上海市更加文明、民主、富强。但很遗憾,您的万言书是在您
出狱后才见天日,相反的是中共的这些专政机构加重对您的迫
害。中共政权已病入膏肓,是难以纳谏的。根据您的亲身经历,
您当时对中国政府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的做法有何提议?
冯:进谏是我的责任,听不听是执政者的权利。无任今天是中共执
政,或者明天是其他政党执政,我都会向他们进谏有利于国家发
展的提议,而不是去迎合他们的私利,也不必计较个人的遭遇。
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之间的竞争。海外人才最重要的一
大部分是海外留学人员,这是派出国与所在国争夺的人才资源。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国策。
国内有的地区经济政策优惠,创业机会甚广,但生存环境不稳
定,不安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谁敢栖身创业,长留
此地。以物质利益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只是
下策,只有营造1个适应创新的宽容环境才是上策。一般回国创
业的留学人员均有专长、技术或资金,工作能力亦很强,只要有
1个良好的创业环境,他(她)们就能发挥才华,创造财富,在
体现个人价值过程中,也为国家和所在地区的发展作了贡献。
留学人员有优点,爱国爱家乡,法制观念强,有专长、技术、海
外关系,熟悉海外发达国家的技术、产品与管理经验,是海外对
华投资的先导与示范。留学人员也有弱点,仅仅基于对中国宪法
及其法律的了解而行事,对政府部门的规章了解很浅,对行政管
理部门的“黑箱操作”更是不了解,因此,在创业的过程中容易
犯规操作,尤其发达国家的中国留学人员长期在政策稳定、自由
创业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工作行为准则,不
一定适应中国或地方的政府管理体制。这些海外留学人员满腔热
情回国创业,但自卫能力、防范意识很差,容易犯自由主义的错
误。
因此,需要当地政府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1个自由创业的宽
松环境,发挥特长、取长补短、珍惜人才、热情指导、允许创
新、宽容犯规。这种宽容精神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对外部门具备,
而是所有的行政部门都应该具备的,1个良好的投资与创业环境
是所有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杀凤容易,引凤难,1个行政部门
的工作失误,就会破坏整个大局。
记:您对现在海外的留学人员有何忠告?
冯:中国是1个法制尚未健全的国家,虽然有很大的事业机会,但也
是1个高风险的发展之地。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就应当有坐
牢的心理及体力准备,至少要有能承受各种冤屈的思想准备,当
然您也有可能一辈子也不会碰到这类倒霉事,但谨慎是必要的,
有备无患。不要只看到很有诱惑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待遇,而忘记
了安全。人身安全第一,发财当官第二。
所以,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必须要重视国内的法制环境,至
少要关注您打算去发展的地区的法治环境,1个主要标准就是司
法是否公正,您可以调查一下周围是否有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存
在,如果有,或许您也会有一天遭遇到,您辛辛苦苦积累的资产
会在瞬间被剥夺,经济上的优惠政策又有什么用,谁也救不了
您。当然,1个敢于纠正司法不公正的地方,您更应该去发展,
因为在这里法律是真实的、得到法官、政府官员及所有的公民认
同,您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也会得到最终的保障。
当然,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到学校、公司里去就职风险会很小
点,最多是受委屈,发展不顺,换个地方或返回国外重新起步,
至少不会有牢狱之灾。但是,自己在国内投资创业就要谨慎了。
至于那些立志回国从政的海外华人及留学人员就不必顾虑了。其
实,他们的风险是最小的,能预料的事就不是风险了。中国经历
20几年经济改革,民风已变,是轻意识形态,重经济利益。互联
网的自由交流不仅使个人有了主见,还使共同的个人主见汇成1
种独立的舆论力量。而且,坐牢对于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如同企业
投资一样,也是他们估算中的风险,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可以叫
苦连天,是他们为自己的理念与目标必须支付的代价。他们比起
同样遭受冤狱的其他人要幸运得多,当他们坐牢时没有人会把他
看作真正的罪犯,相反的还被誉为英雄,还会受到其他犯人的敬
重,还有海外媒体及他们的团体不断为他们的不幸呼吁、奔走,
经济上帮助他们,幸运的话还可以保外就医到美国。在中国,因
政见不同而坐牢的人会愈来愈少,就象刘晓波先生坐在家里写批
评中共的文章,倡导民主与自由,谁也不敢随意定罪抓他去坐
牢,都要忌讳这个司法程序与公众的舆论,毕竟中国的社会是在
进步了。当然,您连口头恐吓或者警察找您谈谈、您的几个邮箱
被病毒攻击一下都受不了,那么您最好不要选择做中国的持不同
政见者,更不要立志回国从政,还是留在海外的自由世界里海阔
天空地聊给自己听为好,可以言论自由得没有感觉,就象水与空
气一样平常,您只要肚子饱了什么话都可以说。
记:您主编的电子出版物《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本版
/中文版,没有涉及政治内容,是1本有益于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
的书。以中国的现状来看,公民或者其他单位需要公开出版图书
(包括电子出版物)时,不是直接向新闻出版局申请批准或签订
出版合同,而是均向有执业资格的国家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
版公司申请,并签订出版合同。那么,该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
业要览(2001年版)》是由国内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应该
是1本合法的好书,当时怎么也成了禁书?
冯:根据中国国务院的出版法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
社,是具有经营公开出版物的专项资质,也就是国家主管部门授
予出版社可以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权力,通俗地
说,是有发放书号的权力。对于公开出版物(也就是有书刊号的
出版物),公民尚未直接实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是通过政府许
可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来间接分享出版自由的权利。但是,在官
僚机构霸道的社会中,把1本好书变成禁书,不需要理由,也不
要法律法规依据,只要写1张小小的批复或者1句话,就可以随意
收回恩准给出版社的特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仅剩半截子的出版
自由权利。这个现象在中国很普遍,久而久之,公民们忘记了出
版自由的权利,官僚机构也习惯于垄断公民、法人的出版权利,
大多数人都认同一个违宪违法的“潜规则”:新闻出版局没有批
准出版的书刊是不合法的。在国际社会上为了便于书刊管理的书
刊号,在中国却异化成权力象征的有价物,还会出现买卖书号的
交易。所以,不管内容怎样,只要新闻出版局不同意出版发行的
书都会成了禁书。
记:海外的人一般都认为,中国是1个没有出版自由的国家。中国的
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冯:中国宪法已表明,国家保障人权。现在,应该是清源正本的时
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1部具体法
律。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门却
在随意侵犯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新闻出版局应该是政府的1
个部门,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
权、督促权、处罚权、但它不应该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
新闻出版业务。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
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权力,也没有许可著作权人或
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发行的权力,现在
新闻出版局持有的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非法行政行为。而且,没有发行权的出
版自由是虚假的。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均依据《著作权
法》第10条得以保障。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第57条指出,
“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管理
条例》第38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
物,……”。
评判1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标准应当是法律,而不应该是依据新
闻出版局的主观“鉴定”或“批复”。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会因
人因地而异,其结果导致冤案层出不穷,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
不止。其实,在中国已有1条统一的法规标准,即《出版管理条
例》第26条、第27条。只要作品的内容不违背《出版管理条例》
第26条、第27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
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10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但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纳税。主管新
闻出版的行政部门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制约,
归还原本就属于公民的权利。
当然在美国、日本等民主国家里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比中国更
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没有谁敢违
宪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这类书,执政党与政府也没有把这当一
回事,读者可以自由选择阅读支持或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并
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中国相比,他们更不会轻易受到鼓动;在舆
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里,公民更加理智与冷静。
记:中国大陆常会有人以为宪法上的权利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这
也是中共一直希望造成的印象。中国的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条款都
写得很好,不亚于法制健全的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宪法,但
为什么没有认真贯彻?
冯:中国是1个“法律倒置”的观念盛行的社会,行政部门的批复,
甚至政府官员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讲话,都会高于法律,成为
“上位法”,久而久之人们也习惯了,法律搁在天上,遗忘了,
“潜规则”却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来依
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时,行政部门某些官员反而会追究他违
法,司法部门的某些法官也会判他有罪,连一些专家都会认为行
政部门的批复是“上位法”,这是1个普遍存在又被默认的“违
宪违法”现象。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上海案例就是1个典型的案
例。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
渐渐改变这个“法律倒置”的观念,使行政机关在宪法法律的制
约下行政,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这种“法律倒置”观念支配的政治体制不仅使地方政府无法无
天,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威胁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中央政府
的权威,使国家始终处于不稳定中,有分裂的倾向。现在的地方
割据不再表现为武装割据,而是法制割据,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
附庸,一切卑鄙的勾当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而宪法与法
律却被虚化了。因此,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一上台的第1招就是全
民学习宪法,力图树立宪法的权威,以依宪治国来制止地方的分
割、统一国家法制。2004年12月初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
员会付主任李飞也在官方《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向全国人
民呼吁公民可以检举违宪违法的法规。同时,国内的公民维权运
动开始兴起,公民在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过程中,树立了
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迫使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也促进
整个社会开始纠正“法律倒置”观念。
记:中国律师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站出来了,张思之、高智晟、
莫少平、浦志强、魏汝久、李建强、李和平、朱久虎、滕彪、杨
绍纲、郭国汀等均十分勇敢杰出。若整个法律界都站出来,这个
时代就会大不一样。您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的最新进
展如何?您对前景如何期待?
冯:在国内民告官,原告都会认真对待每1场诉讼,因为您的对手是
强大的政府机关,但原告也不必认真计较诉讼的胜败,您想想法
官的工资都是政府发的,您要法官公正多难,更不该以对方的错
误来气坏自己的身体,还要再接再厉。所以,我把我的刑事申
诉、行政诉讼全当做公益事业来做,既然是公益事业就不必急功
近利,心平气和地去斗法。目前,民告官的结果是令人悲哀的,
很少有胜诉的,但它的过程是令人鼓舞的,把违宪违法的行政机
关及其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让行政机关及其官僚侵犯公民权利的
行为受到审判与谴责,让法官的徇私枉法也曝光。在互联网时
代,法官已没有能力可以向公众和其他权力机关隐瞒任何1场司
法审判,公民已有能力向不信任的法院索回最终的审判权。官僚
与法官可以相互勾结,仗势欺民,用1张判决书可以把无罪的人
送进大牢,抵赖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赔偿,但是他们也当即
就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不仅仅受到良心的拷打,还要受到不
知何时会来到的司法追究的恐惧。司法权力的滥用,势必导致法
院的威信扫地,神圣的司法判决书已贬值,还不如行政长官的1
张批条,人民当然对法院、监狱都失去敬畏的感觉,反而被法院
定罪的人成了英雄,败诉的律师却是大赢家。在如此荒诞的背景
下,当然会出现中国律师浦志强先生所指出的当代中国司法环境
下最为尴尬的现实:律师以败绩扬名天下。北京的张思之先生以
零胜诉率而被法学专家萧瀚先生推崇为全世界“最伟大的律
师”,莫少平律师也正在以屡战屡败的业绩成就自己事业的辉
煌。上海的一些的大律师也是如此。
我行政诉讼的一审庭审是简短而且高效的,1个小时多点的时
间,其间还休庭了20分钟,随后就当庭宣布我败诉,一审也就草
草走过场。二审就象搞笑一样,原来已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的传票通知2005年1月27日开庭审理,但在开庭的前1天我接
到法官的电话通知,被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求延期开庭,理由是
被告代理人出差没有回来,时隔1个月又接到法院通知,2005年2
月28日上午9:00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1法庭谈话,法院
也就省去了公开庭审的麻烦。谈话后3天,就邮寄出1份法院的行
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避而不谈我上诉
状里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
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我的
诉状作出辩驳,而是索性剥夺我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
公正也不要了。这份裁定书很幽默,真是难得糊涂,错得令您哭
笑不得。这份裁定书的判决内容:(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书;(二)驳回我的诉讼;(三)退回我的二次诉讼费。帮我打
了原审法院1大板,拿回了诉讼费,不让我吃亏,但也给我1大
棒,剥夺我的诉权,企图不让我讲道理。法官故意在裁定书中不
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43条(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
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就
以我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我的诉权。其实这个很简单的司法程
序问题,在立案时被依法审查通过。现在理输了,就可以不遵守
游戏规则,让下级法院背黑锅。这些起码的立案程序与法律条
文,原审法官不会不懂吧?
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
= 2年起诉期限
+ 3年在监狱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期
- 4年4个月
(2000年6月20日接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至2004年10月20
日提出行政起诉)。经加减计算,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还有8个
月,我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所以,我在提交的《行政
申诉状》里也幽默1句:应当提醒的,申诉人冯正虎不是在监狱
里从事狱警工作,而是度过3年囚徒的岁月。真是贻笑天下,中
国的坐牢不是自由罚,而是与监狱外一样自由。他们搞笑,我还
是很认真地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我希望,上海
的当政者应该是明智的,不会愚弄自己。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我,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行政
申诉案已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复查。我的刑事申诉案于2005年2
月5日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已经半年多了,或许
还要遥遥无期,因为纠正冤案效率极低、制造冤案效率极高也是
我们的国情。我正在期待着迟到的司法公正。
记:冤狱中最痛苦的体验是什么?
冯:在大墙外的人看来,遭受狱警或其他犯人的肉体虐待,甚至致残
是最痛苦的,血淋淋的事实会对目睹者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并
激起满腔愤慨。但是,对于冤枉或因信仰、政见不同而入狱的人
来说,他们始终会坚守自己无罪的信念,并以死的决心坐牢,所
以肉体的折磨已不是最大的痛苦,有时是常人所无法理解的,处
于绝境中的人是根本不惧怕狱警的虐待,而是平静地向这些肉体
折磨直面迎去,或许此时肉体痛苦反而成了减轻心死痛苦的药,
在残忍的肉体折磨中不屈服、不反抗,甚至会没有怨恨地、微笑
地宽恕对您施暴的人,您反而会感受到精神升华的快感,看到自
己的力量,更坚定自己的信念,让将要死去的心复活。我在监狱
的“严管室”里受到虐待出来后,对人的生命有了更深的感悟,
我在给妻子的信中写道:“这里一切如常,即使有冥冥中注定的
苦难,我还是能忍受的,勿念。人的生命是很顽强的,只要不是
自杀或谋杀,她能承受一切折磨,即便是死,也不是一瞬间的,
而是要经历1个悲壮的过程,这是我的体会。”
其实,在狱中一些年长的、有阅历的狱警对犯人还是比较好的,
尤其不会自找麻烦,去用肉体虐待的方式去迫使这些受冤枉或坚
守自己信仰的犯人认罪,而是和平相处,您做您的犯人,他做他
的警察,您只要遵守监规、平安无事,他就做好了这份狱警工
作,改造您的思想不是他的分内工作,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何
况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您必须认罪,相反的您有申诉权利,也就是
可以不认罪,把您关到牢里剥夺人身自由已经是得到法定的惩
罚,思想问题是您自己的事,不服判决,您就与法院斗,监狱应
该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看好犯人,刑满释放。当然,狱警也可
以做通犯人的思想工作,让不认罪的犯人认罪,这样这个犯人在
服刑期中日子可以好过些,还可以减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绩可
以嘉奖提级,这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是,要通过虐待的手法去
达到迫使犯人认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在现代的法律社会里不可
取的,现在犯人的维权意识也很强,殴打犯人的事件,若被犯人
及其家属举报成功,狱警就要受处分。更不要说发生犯人被致残
致死的事件,对这些狱警的处罚是1个时间迟早的问题,因为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
关条例,到时也没有人会代他们去坐牢。一些年长的、有阅历的
狱警就比较懂法,不会为了这些分外的成绩,而去冒丢掉饭碗、
甚至还会坐牢的风险。只有个别年轻的、没有阅历的狱警还会犯
傻,还会在这些卑贱的、象奴隶一样的囚徒面前领略奴隶主的风
光,结果大多数是害了自己的前程。因为中国的法律也不容许,
而且中国的监狱近几年也进步很大。
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也进过二次“严管室”,受到56天的虐
待,我出了“严管室”就写了万言书投放到监狱长信箱,并誊抄
1份直接交给虐待我的本监区领导,我准备再次遭受虐待,以死
求生。我向他们阐述中国的法律与我的信念,最后向他们提出5
项改变犯人处境的请求,其中第一项就是要求废除对犯人的虐
待。1个月后楼下的犯人传来消息,“严管室”里老虎凳搬走
了、其他虐待的措施也被取消了。而且,我的服刑处境也得到改
善。所以,我出狱后放弃了对这些虐待犯人的狱警予以法律追究
的权利,而且还称赞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进步,当我看到他们在
改错、在向人类文明方向的一点点进步,我都会感到欣慰,愿意
好了伤疤忘了痛。
在狱中最痛苦的体验还是精神折磨,每天每小时每分钟每秒钟都
要承受侮辱,您被强迫刺上“罪犯”的烙印,从您的穿着到行为
规范都要求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贩毒走私、贪污盗窃等所有
真正的罪犯一样,只有在自己思想上仍坚守着无罪的信念。所
以,监狱对1个无罪入狱的人来说就是地狱,他如果在精神上无
法承受这种侮辱,就无法活下去。而且,更刻骨铭心的是,用亲
情来折磨您,人类中最珍贵的感情,有时最具有杀伤力,使您要
么背弃自己的信念,要么背上1个自私无情的恶名,这一残忍的
两难选择是最痛苦的。
记:如何才能避免这类冤狱事件重复发生?您认为怎样才能实现司法
公正?
冯: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
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
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
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
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1
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
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1
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
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
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不公正的司法审
判使当事人蒙受冤屈、沦落牢狱,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
法院失去公信力。
因此,司法公正是避免这类冤狱事件重复发生的唯一保障。如果
法官的审判偏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他就会偏信行政
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鉴定报告,照单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使法院
实际上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法律社会里,法院没有负起最
具权威的独立司法审判机关的责任,就会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
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
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肯
定难以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靠法官。在有法律的社会里,法院是司法公
正的最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他主编的《审判监
督指导与研究》一书中写道,“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
方”。是的,因为在这个地方,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
是他们主持公道,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质
低下,甚至背叛法律,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因此,社会
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有1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
障。”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官必须对社会公正负有不可推却
的责任,在西方民主社会里法官审判时也会受到强权的压力,但
是既然您是选择法官这个职业,您必须坚守法官的操守,为忠于
法律奉献,否则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同时,国家要从立法上、
财政上保障法官的薪水与职位不受地方政府支配,以及人身安全
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致使法官真正能独立行使司法权,让法院真
正能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同时,还必须完善公民参与司法
的陪审员制度,以及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直接
审查弹劾,以至将来直接由全国公民审查弹劾的法律制度,防止
法官官僚化,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要靠人民代表。司法公正首先需要立法者制定良法,其次又
需要有法定授权的人去监督法官司法、行政官员执法,对严重违
法的法官、行政官员提起弹劾。这个责任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也就是国外所称的议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制定通过的,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
通过的,也就是这两级人民代表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也负有直接的
责任。人民代表理应是中国的政治家,但我们这些政治家却是业
余兼职的,连个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办公室及经费也没有,怎么
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
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
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
会处于1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这是中国政治家的失职,也可以
说是中国政治家的缺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让数
万名中国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并负起责任,致力于国事,
保证社会公正与和谐。中国这么庞大的官僚队伍,只要裁减数万
名官僚,就可以把俸禄与办公室让给人民代表,而且,热衷于竞
选参政并愿为公众利益奔跑呐喊的官僚也可以改行做专职的人民
代表。
第三要靠律师。律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以帮人打官司为职
业,因此他有能力与时间关注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帮助受害者通
过司法公正来纠正社会不公正的现象。他是社会正义、司法公正
的维护者。虽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1
员,但律师的角色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他是与检察官对抗的,在
行政诉讼中他是与政府官员对抗的,在申诉中他又是与错判的法
官对抗的,总之他的角色就是与国家机关对抗,在这种对抗之中
辨明是非,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促使司法公正。
其实,在许多民事诉讼中,律师也无法回避与国家机关的对抗,
因为很多被告或原告单位是国营单位或者由国家机关为背景的单
位。律师敬畏法律,而不畏惧国家机关,如果畏惧国家机关,就
无法胜任律师这个职业。中国律师虽然是1个有风险的职业,很
多律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自己却被陷害入狱了,但它依然是1个
令人羡慕、前景看好的职业,惟法独尊、为民犯上的律师大量涌
现。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有风险,也有机会,现在是出名律师、
大律师的时代。
第四要靠当事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应该站出
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遭受司法不公正,更不应该保持沉
默,要向公众诉述,依法申诉到底。对于个人来说,每个最大的
冤案都会成为历史,当事人巳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
反,也无法弥补冤狱所造成的伤害,甚至死去的人也不会复活。
但是,对于社会来说,每个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权威遭受
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历史的悲剧还会重演。所以,当事人及
其亲友一定要百折不挠地申诉到底,以个案来促进中国的司法公
正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通过启动司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恢复
宪法法律的尊严,迫使国家保障人权。让公众评判本案,辨明是
非,树立依法行政、尊重人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每个人
都自觉地去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就会得到律师的法律援
助,就会让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是否是良法、谁在违宪违
法,也促使法官司法公正,并纠正错案,对违法行政的官员也是
1个强有力的制约,这样才能保证侵犯人权的冤案不再发生。
最后要靠舆论监督。人民代表立法、法官司法、行政官员执法都
必须处于舆论的监督下,迫使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宪治
国,敬业勤勉。揭露与谴责侵犯人权的案例、督促司法公正是新
闻媒体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当然,有些报刊为了自身的经济利
益,怕得罪官方,愿苟且偷生,放弃舆论监督的责任。但是,这
不会影响舆论监督的力量,因为网络媒体的崛起已经取代了平面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中国已经有1亿多网民,没有哪家报刊
拥有那么大的读者群,没有1个强大的权力机构有财力与技术可
以完全控制互联网上的新闻出版自由。而且,互联网是没有国界
的,平面新闻媒体也已追随网络新闻媒体的报道,这样形成的舆
论力量是无比巨大的。当今,知识分子也是权力在手,只要他
(她)与互联网一联手,他(她)就会与政务官、官僚、人民代
表、新闻媒体具有同等的权力,可以挺起腰板儿做人,为民伸张
正义。中国法学界的学者专家已对中国司法公正的监督发挥作
用,例如贺卫方、范亚峰、王怡、李柏光等教授专家就是这样做
的。
记:听说您曾经与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一起,您就近感受的法轮功学
员是怎样的?
冯:是的,2003年9月我与1个法轮功学员在1个中队相处半个月,后
来他被调走了,或许我们两个都是“不认罪”的犯人,关在一起
不合适。他是被两个犯人看护着,主要是把他与其他犯人隔开,
阻止他与其他犯人交叉影响,但是警察与犯人对他还是比较友善
的,大家都知道他是法轮功学员,也知道他寄发500份信,被判
了5年半徒刑。据说,他妻子、哥哥帮他发信,妻子被判半年、
哥哥也被判1年。我们有时也点点头,简单问候几句,但彼此都
能感觉到对方的祝愿。他姓张,与我年龄相仿,大约40多岁,大
专学历,人和善、乐观、也能同情达理,但是他始终坚守自己的
信念。他刚调到我们大队时,大队警官例行公事找他谈话,试图
说服他认罪,他回答很干脆,您们喊李洪志,我称李老师,您们
不信法轮功,我信,我原来腰有病,就是练了法轮功,身体康复
了,到这里我遵守监规,我服我的刑期,您们也不要做我的思想
工作,我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信念。我估计他的刑期也快满了,或
许已出狱,祝愿他以后的岁月平平安安。
郭国汀律师帮助申诉的那个法轮功学员也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里闻名的,是1个长期绝食的犯人,所以常常要被送进医院强行
灌输,而监狱的总医院就在我们监狱内,监狱是个封闭的小社
会,一点事也传得很快。当时,我很希望他象老张一样能调到我
们中队,我会劝服他放弃长期绝食的做法,这等于是自杀,生命
是可贵的,我们宁可遭受迫害我们的人来摧残我们的生命,绝不
能用自己的手来摧残自己的生命,在任何1个屈辱的地方,我们
都可以坚守自己的信念,微笑地活下去。我把在中国流行萨斯时
期给妻子的信中摘录1段献给仍在冤狱中煎熬的受难者,祝愿他
们象我一样看待在灾难中的生命,平安地度过灾难。我在信中写
道,“我读5月8日《南方周末》,1则用词简练,寓意深长的公
益广告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Smile And Retain Smile。每个单
词的首个大写字母均以藏头诗的形式被加粗加黑,读下来就是
“SARS”──非典型性肺炎的英文简称。而“Smile and Retain
Smile”的中文就是“微笑,并保持微笑”。把萨斯与微笑完美
地组合在一起,这是人类自信的幽默,也是面临灾难唯一可取的
生活态度。每1个活着的人都是脆弱的,一旦遭受天灾人祸都是
无法抗拒的,但他(她)可以保持微笑,在危难中乐观地度过每
1日,不要因为死亡的威胁而惶惶不安,亵渎生命的价值与做人
的尊严。我们坚持生命可贵,更不必恐惧死亡。作家史铁生说得
好,死神是最守信用的,他早晚会来的,你又何必这么着急呢?
我们已经历了很多苦难,更懂得微笑的力量,让我们继续微笑,
并保持微笑吧。”
同时,我们每1个坐牢的人都不应该与监狱的警察作对,要理解
与配合他们的工作,至少我们的行为不让狱警丢饭碗,他也是1
个普普通通靠工资过日子的人,在狱中犯人长期绝食会致残致
死,看管的狱警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您要他认同您的信念、纠正
您的冤案,狱警是没有这个权力。如果狱警违法监管、虐待犯
人,我们要坚定抗争,想方设法让这些狱警丢饭碗,甚至陪我们
一起坐牢。我们今天的坐牢也不是狱警请我们进来的,我们在狱
中所受的羞辱以及坐牢肯定要遭受的精神煎熬与肉体折磨都不是
狱警强加给我们的,狱警仅是司法判决的执行者,我们不要期望
他们去辨别罪与非罪,我们只要求他们能依法监管,善待囚犯。
是1张不公正的判决书把我们推进地狱,是法官的错判给我们带
来所有的苦难,所以我们必须依法申诉,向公众呼吁,始终坚守
自己的信念,要有活下去的决心,在狱中快乐地过好每1天,不
要去担心明天,在任何1个恶劣的小环境里,都必须尽力保持心
里的宁静、身体的健康。我呼吁在狱中的囚犯不要长期绝食,最
多为了抗议绝食1、2天,狱警应当依法监管、善待犯人。
记:您如何看待法轮功和其在中国受到的镇压?
冯:1999年暑假时,有几位复旦大学的学生在复旦大学附近的政通路
上设摊宣讲法轮功,并向行人赠送李洪志先生的著作,我正好路
过也取回1本《转法轮》,是1本通俗易懂的修身养性的书,读过
也就一搁,也没有深刻的什么影响,或许我不是修炼法轮功的学
员,没有这方面的悟性。后来,我已忘记把这本放在哪里,因我
家的藏书很多,但抄家时,却被警察抄走,至今未归还。其实,
法轮功在中国国内发展鼎盛时期,我却一点也不知道这个有数千
万学员的气功团体,真是隔行如隔山,我是不去公园里练功习武
的,只知道有个学员遍布全国及海外的香功,因为我母亲是练香
功的,而且很信服香功的创始人田老师,常在家里宣扬田老师发
功的神奇故事,据说田老师也是哪位菩萨的转世,我不信这些,
但我从来不反对,理解与尊重母亲的信仰,每天练功拜佛,就会
心灵宁静、经脉通畅,使我母亲80几岁高龄还很健康,豁达大
度,这是我们做小辈的福分。在整肃法轮功初期,来势很猛,传
说要清理所有的气功团体,香功也是首当其中,已经禁止集体练
功,我真为母亲担忧,如果香功也被划为“邪教”,她肯定也会
想不通,为正名而抗争,以后的悲惨就会接踵而来。幸好这个厄
运没有使她碰到。但是,法轮功学员却碰到了,这些练功健身的
普通人做梦也没有想到,给自己带来心灵安宁、身体健康的气功
是“邪教”,自己信服的李老师是十恶不赦的罪人,自己也成了
人人避忌的魔鬼,他们当然想不通,要为正名与信仰的自由抗
争。这是人之常情的小道理,将心比心,谁受了冤枉都会叫屈。
原本这些远离世俗的纷扰、一心练功修行的法轮功学员,也被逼
上梁山,与政治搭界;原本法轮功是1个普普通通的气功团体,
至今法轮功自己还不愿承认是宗教团体,中共的镇压却使它修炼
成佛,成全它成为1个势不可挡的新宗教,正是天将大任于斯人
也,这是1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从大道理上讲,中国政府应当要遵守自己已签署的国际公约,联
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18条都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也明确规定,中国公民
有权享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应该使
用武力强迫法轮功学员去改变他们的信仰,也不应该以政治方式
禁止某1宗教团体。如果少数法轮功信徒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应
当以法律手段公正处理,予以处罚,但仍然要尊重他们的个人信
仰。日本奥姆真理教是1个举世闻名的邪教,但法律惩罚的是那
些施毒杀人的信徒及指示行凶的主教,而不是那些信奉奥姆真理
教的信徒,这些信徒可以依然信奉自己的信仰,信邪信正是个人
的信仰问题,政府无权干涉,而且还要保障这些信徒的宗教信仰
自由。如果您的行为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
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您是正教信徒,还是邪教信徒都要受到公正
的司法审判,并依法惩罚。这是在自由、民主、法治的文明社会
里,执政党与政府的基本取向,必须对不同思想、不同宗教的宽
容,才能使具有各种对立思想、对立宗教信仰的个人及团体和平
相处,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6年前,中共把法轮功判定为邪教,挥霍国家的巨大财力、人
力,动用专政机构消灭法轮功、强迫法轮功学员改邪归正,但是
这场对新教的圣战打了6年多还没结束,也没有赢的希望。中共
面临的对手,不是在姓资姓社的政见上相异,而是在宗教信仰上
的截然不同,1个是信奉神,1个是不信上帝神仙,1个在天,1个
在地,中共用无神论的科学道理对法轮功学员的苦心教育几乎是
对牛弹琴,有的是阳奉阴违,有的是依然公开信奉自己的法轮大
法,人间最具恐怖的监狱、刑具等暴力工具对这些信奉神的威
力、相信来世报应的法轮功学员实在不起威慑作用。
6年后,没有被消灭的法轮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中共
判定为邪教,替天行道,开始全面反攻,在全世界范围进行1场
反中共的圣战,在海外的华人圈里已占有绝对优势的舆论支配地
位,在国内对法轮功的反攻也是防不胜防的,很多民众开始同情
法轮功,当然不是认同法轮功的信仰,甚至还会批评法轮功的主
张,但都赞同维护法轮功学员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让法轮功学
员回归到普通人的生活中不要受到歧视与迫害。这场圣战已是1
场规模最大的内战,把中国人重新分裂成对立的两个阵营,攻心
战比核战争还厉害,中共是邪教,还是法轮功是邪教,如果您站
在法轮功一边,甚至同情法轮功都会受到世俗权力的报复,但您
站在中共一边会受到神的诅咒、来世的报应及道义的压力,这是
1场不会有结束,也不会有输赢的内战。但是,这种中国人的分
裂远远大于中国领土的分裂,使中国社会失去稳定、失去和谐、
失去齐心协力发展中国的原动力,1个人心分裂的中国是不会强
盛的,还会受到国外列强的欺负。
如何结束这场内战,解铃还须系铃人。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应当可
以胜任解救民族危机的大任。中共与国民党不共戴天,仇杀了几
十年,死了数千万人,现在已在胡锦涛先生主政时期握手言和,
化敌为友。和解谈判也是有底线的,国共和谈的底线就是国民党
承认1个中国的原则。那么,中共与法轮功是否也可以进行和解
谈判?完全有可能。法轮功当今的势力影响远远大于台湾在野的
国民党,不仅对国内的法轮功学员有号召力,而且传至全球70多
国,已经对海外华人圈有足够的影响力,又是这场内战的主角,
当然有谈判的资格。和解谈判的基础是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为双方的最大公约数。法轮功可以认同中共的和解底线,也
就是认同宪法前言中规定的中共政治领导权,不提出追究政治责
任,这也符合李洪志先生的一贯主张“我们是修炼人,是走在神
的路上的人,是出世间的、不求也不贪图世间各种名与利的。对
恶人恶党的揭露,是为了制止邪恶的迫害,是对被邪恶欺骗的众
生的唤醒与挽救”,“修炼人是没有敌人的”,“走在神路上的
人怎么能跟人斗呢”,李洪志先生过去也讲过,“大法弟子的修
炼如果没有这场迫害,大法弟子的修炼会有另外1种方式出
现”,也就是练功修行,不会去干涉世俗的政治。同时,中共也
应当认同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承认
与恢复法轮功为合法社团,追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具体违法人员
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到司法不公正伤害的法轮功学员给予国家赔
偿,并安抚受到迫害的所有法轮功学员。这样可以用和平方式解
除中华民族的1场危机,中共也以此为起点开始革新除旧,从1个
维护党的集团利益为目标,以意识形态的信仰为主导、以阶级斗
争为手段的传统革命党转变成1个以维护全体公民的最大利益为
目标,以国事政策为主导,以政策竞争为手段的现代执政党,通
过司法程序与受到迫害与冤屈的当事人达到和解,真正创建1个
和睦的社会,团结全体公民同心协力地去建设1个自由、民主、
法治的新中国。
记:您如何看待《大纪元》《九评》系列社论和目前中国大陆及世界
华人退党大潮?
冯:《大纪元》《九》评系列社论把中共历史上所犯的罪过集中地摆
在一起,令人发指,产生心灵震撼的效果。事实上,大部分罪过
中共在过去的纠错文件中自己也承认,也是众所周知的事。中共
党史就是1部不断犯错不断纠错的历史,也是否定前任决定、重
新整党的历史,每1次纠错了,老百姓又1次原谅它的罪过,中国
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宽容的。是否这次天要灭中共,中共已经没
有纠错的机会了?还是神有博大的胸怀又能宽恕中共?中共是由
人组成的,老百姓也是人,这些普普通通的人,不是神,都是一
些会犯错的、有罪过的人,您不认错,他会记仇一辈子,拼命抗
争,您纠错了,他会握手言和,好了疮疤忘了痛,这就是人的本
性。任何个人或团体只要还没有死,都有拯救的机会。所以,
《九评共产党》不是敲响中共的丧钟,而是警钟。
我现在不是基督教徒、不是佛教徒、不是法轮功的学员,也不是
具有圣徒情怀的人,是1个有缺点的凡夫俗子,当然我也不是狂
妄自大的无神论者,知道人的渺小、有限,敬畏大自然。我理应
尊重信奉耶稣、菩萨或其他诸神的信徒,并理解他们的行为举
止。但是,我却无法信服这些诸如“神灭中共”、“天灭中
共”、“中共是邪灵附体”、“退垮中共”、“退党保平安”、
“去除兽记兽印”等宗教性咒语,也感受不到诅咒的威力。我
想,大多数中共党员是无神论者,对他们传布神的旨意几乎是对
牛弹琴。而且,中国已不是太平天国的时代,又经历50几年中共
的无神论教育,神的咒语对大多数国内的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
没有威慑力。当然,不停地诅咒会使大多数中国人半信半疑,因
为没有信仰的无神论者始终是不坚定的,容易受宣传影响。虽然
无神论者是不怕来世报应,但惧怕现世的法律追究,一旦谁的违
法犯罪、作恶多端的事实被暴露,谁就会感到恐惧,惶惶不可终
日。
我看到海外报刊上宣传退党大潮,知道有400万人退出中共,我
无法考证这个数字是否准确,其实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这一事
件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很多人是原共产党员、共青团
员,只是重新在思想上再声明退党退团一下,这样即使1千万人
退党也还是象征意义,表明这些人敢对中共说“不”,开始尊重
自己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在海外的民主国家里,您本来就有思
想、言论、信仰的自由,即使您选择反共,还是亲共都是自由
的,没有实际的损害,除非您原本就是把政治信仰作为经济利益
交易的投机奸商,一般海外华人也不需要很大的勇气,只不过跪
惯了,站起来喊几句,做1回能为自己作主的公民。或许,在国
内是需要一点勇气,因为所有的人都跪着,您却偏要站起来,太
耀眼。但是,也没有关系,您没有当官奢求,对政治没有兴趣,
自己可以养活自己,又不靠共产党政府的俸禄,或者您已经信奉
其他宗教信仰而又不相信共产主义,您就可以做1个自由的人,
即使退党,自己也没有实际的损害,反而是心里可以清静。经历
20几年的中国经济改革,中国的民风已变,中国人对于意识形态
已很淡漠,而是对于金钱、权力及个人权益等具体的实际利益看
得很重,各种信仰、主义已逐渐回归到个人的领域,公共领域的
普通话是法律,这是社会的进步。
那些与中共已离心离德的人自动退出中共,中共也是乐意的。按
人数比较,截至2000年底,中共党员总数已达6,400多万名,占
全国人口总数的5.2%,即使退党2千万,它还是世界第1大党。这
么多的党员已是1个负担,因为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既得利益
者,大多数人都想赖在党内,请他走也走不动,还有1,300多万
的入党申请者还在要求中共批准入党,有的还要利用不正当的手
法挤进中共党内,大学生毕业、部队军人复员是党员可以优先录
用为公务员,工人失业之前也要想法搞1张党票,回居住地还可
以优先当居委会干部,有1份薪水,这些都是很实际的利益,入
党动机不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尽管有退党大潮,但中共党员
人数还是大量增加,几乎变成1个全民党,好人坏人都在里面,
无神论、在家烧香拜佛的信徒都在里面,工人资本家都在里面,
信奉朝鲜的信奉美国的都在里面,压迫者受害者都在里面,大家
都是中共党员。如果把留在中共党内的所有共产党员都定性为烙
上邪教的兽记兽印,这样要么滥杀无辜,要么造成法不治众的势
态,反而使真正的罪人逃之夭夭。其实,中共的失败,不在于退
党大潮,而是自身的庞大,没有外部的竞争对手,也就没有内部
革新的动力,巨大的既得利益反而成了革新精简的最大累赘,最
后会象恐龙一样无法适应突变的灾难而消亡。
今天,将来,我们都应当尊重共产党员的信仰自由权利,可以信
仰共产主义,也可以信仰马克思主义,甚至可以信仰党首的思
想,我们反对的应该是一些共产党员侵犯其他人的自由,用暴力
手段强迫其他人改变信仰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法律的追究。
我认为,如果有神的话,神会安慰我们,给受难者抗争的信念,
保佑正义战胜邪恶,但不会去管世俗的事,否则我们都不会受
难,做事还要靠人自己的努力。自立者,天助之。中国的改造与
建设只有依靠包括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努力,靠人的有
限智慧去解决人世间的有限怨恨,共同去建立1个不是至善至美
的宪政民主体制的社会,至少使不同思想、不同信仰的人居住在
一起不再相互仇杀、而是和睦相处、相互宽容、尊重对方、和平
竞争、共同发展。
上述是我1个普通人的看法,我没有能力反省前世,也没有本领
洞察来世,我只会观察现世,从法的角度来阐述问题。当然,
《大纪元》《九评》社论系列作者是站在神的角度看人的问题,
或许他们的观点比我的看法更深刻,更有远见。但是,这个世界
是多元的,除了中共的观点、《大纪元》《九评》社论系列作者
的观点,还应该有其他个人及团体的不同观点,读者也可以赞成
自己理解的观点,也可以反对自己无法理解的观点,或兼学并
用。
记:您出狱后在争取与捍卫公民宪法权利方面的努力已受到重视,正
在有成效地进展。而且,更重要的是,您没有被灾难的困苦所摧
毁,没有被坐牢的恐惧所吓住,以实践行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受灾的土地上重建起美好的家园。我们祝贺您的新著《中国日
系企业要览(2005年版)》日文版在日本出版发行。这本曾让您
一贫如洗、坐牢3年的书,却给中日交流的机构及人士带来最大
的便利与益处。
冯:谢谢读者的支持,在此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
(定稿于2005年9月5日)
|
本文相关的中国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
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
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
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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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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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
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
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公民依法行使出
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
相关资料之一:冯正虎冤案的概况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是由留日回国人员创办
的企业,于1998年9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
件开发制作、外文翻译、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业务。天伦公司于
1999年11月开始先后投入开发制作资金约43万余元人民币,进行关于
中日关系的企业信息研究及其电子出版物的开发制作。
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7-900609-33-4中
国同济大学出版社)、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ISBN 4-931548-98-9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凝结了30名留日学
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近7个月的心血,是1张利用最新的工具书软
件制作技术制作成的电子书光盘,内容罗列了12,000多家中国日资企
业、4,000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1,000多家日本企事业单
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1,000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的详细
资料,还有一些上海日资企业的成功案例。此外,这本电子书还介绍
了上海的主要产业、上海市及其19个区县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成
就。
按照中国法规,公民出版有书号的公开出版物只好委托有出版资质的
出版社代理。因此,天伦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正虎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
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2002)同版电字第002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合
同,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供书号并在国内发行,天伦公司享有部分销
售权。2000年4月中旬,冯正虎按合同规定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
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
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ISBN 7-900609-33
-4)与亲笔写的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
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而且,同济大学出
版社根据相关法规,于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了出
版备案申请,并申请开具复制该光盘的委托书。天伦公司于2000年6
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后
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所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
复制加工上述电子出版物光盘(裸盘)5千片。电子出版物不同于以
纸介质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样盘一提交片刻即可以复制成品。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以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文批
复同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
定,要求撤选。但是,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
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时,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已成为事实。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是(日本)日中展望出版
社在日本出版发行的电子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把中国制作的软件出
口于日本市场的一个尝试。天伦公司负责该电子出版物的软件开发,
并于2000年8月14日与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签订《光盘制作合
同》,由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承办《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
版)》日文版光盘(裸盘)的复制加工业务。2000年8月下旬天伦公
司收到复制加工的该电子出版物光盘(裸盘)1千片,但由于大部分
配套书、包装盒报废等原因,大部分该电子出版物成了半成品及次
品,只好先寄送300余盒样盘给日方,其余等处理好再寄送。
上述电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自己开发的软
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的产品。按天伦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可以向
客户提供自己开发的信息产品。天伦公司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合
同》有部分销售权,在同济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中文版之后,以每盒人民币192元至298元的价格向天
伦公司的业务关系范围的日资企业及其它客户出售160盒。由于国内
个别客户需要天伦公司提供日本语的日资企业信息服务,天伦公司也
以每盒人民币350元至580元的价格出售《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01
年版)》日文版66盒。天伦公司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共计226盒,销
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已缴纳营业税。并且,赠送了600余
盒。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
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发表
该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出版
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2000年10月12日,当时的上海市副市
长周禹鹏专门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外事办向冯正虎发来了感谢信,信中
称:“您编撰的这份电子版要览年鉴,系统介绍了日本企业在中国的
投资贸易现状,便利社会各界了解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我们
非常赞赏您的这一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2000年10月24日~28
日,上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第2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国
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博览会上,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代
表被邀请免费参展,天伦公司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及本公司开发的其
他软件产品。留日归国人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正
虎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10
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最新开发的软件产品,
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播送。
但是,在博览会展示并获得一致好评之后的15天,1个悲惨的命运降
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
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并对冯
正虎的住处及天伦公司进行多次搜查,扣押所有库存的上述电子出版
物2304盒及其光盘(裸盘)2844片、天伦公司的部分设备、财务账
册、印章以及冯正虎的部分私人物品。冯正虎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
所。
2001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作出〔2001〕沪检二分诉字
第38号起诉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以未经许可出
版为由,指控被告单位天伦公司、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被告
方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
不构成犯罪,并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辩护人杨绍刚、芮
传政、徐卫华均是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了一审
庭审,嗣后宣告〔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一)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
元;(二)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
万元
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
方及其辩护人再一次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
审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于2001年8月作出了(2001)沪高刑终字
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9月11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冯正虎不服判
决,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3年11
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2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复
查本冤案。
冯正虎为自己作品的出版自由遭受了3年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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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之二:冯正虎的简历
◆冯正虎(Feng Zhenghu)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研究生学
历。198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在上海后方基地技术学校
任教。1983年至1986年在复旦大学管理系(现管理学院)攻读企业
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荣获三好学生奖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
◆80年代活跃于中国的学术界、企业界,在国内陆续发表学术论文及
专著。公开出版的著作有:《企业战略》、《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
展》、《推销艺术》、《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中国
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等。1983年~1990年期间兼任复旦大学研究
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上海市学
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
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6年、1987
年、1988年、1989年连续主持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大型研讨会“中国
企业发展研讨会”,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做出了较大的影响与贡献。
1989年5月下旬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公开发表同情学生运动的声
明,冯正虎就此事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辞去领导职务、中共党员
预备期不得转正、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1991年4月经当时的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人批准,赴日留学。在(日
本国立大学)一桥大学研究生院留学,研修经济政策。嗣后,曾任
(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北京)中国企业经营
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又就职于(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这一期
间,冯正虎在学术科研方面仍有成果,论文荣获1997世界管理大会
赤羽学术奖,主编了中国第一本最新最全介绍日本经贸与企业现状
的大型工具书《日本经贸要览》中文版(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
参与编写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的研究生教材《产业经济学》(高
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并翻译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泽一郎撰写的
《日本改造计划》(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而且,在信息技术领
域上也有创建,发明研制了《中日Windows9X多系统引导Ver 2.0》
软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证书。
◆1998年回国投资创办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经济咨询及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业务,并主编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
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之事
被刑事拘留,嗣后被上海市法院错判为犯非法经营罪,羁押于上海
市提篮桥监狱。
◆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继续依法申诉,并把上海新闻出版局
告上法庭,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而努力。并且,
重新续编的最新版本《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5年版)》日文版已
由(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在日本出版发行。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电话:0081-47-379-7038;08034457210(日本)
0086-21-55225958(中国)
◇电子邮件:fzh2005@hotmail.co.jp
〔提供者:(新西兰)钱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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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 翻开2005年2月号《前哨》杂志,记者罗冰关于胡锦涛策划 │
│ 摧毁“上海帮”的文章映入眼帘。此文最后1段文字紧紧揪 │
│ 住了我的心:“上海‘海归’冯正虎于2000年11月13日出版 │
│ 了电子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结果被上海新闻 │
│ 出版局指为非法出版而被捕,后来被上海法院判处3年徒 │
│ 刑。2003年11月12日,冯刑满出狱,开始漫长的抗争,将上 │
│ 海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冯正虎”!“3年牢 │
│ 狱”!因为多年失却联络,我对昔日好朋友的如此遭遇竟然 │
│ 一无所知。庆幸的是,电话线的另一端传来了熟悉而略带沧 │
│ 桑的声音──冯正虎再次东渡日本,几经转折,得到了我现 │
│ 在的电话号码。他那平静的语音叙述着不平静的故事,我却 │
│ 难以压抑胸中的愤懑。我决定将这桩新世纪中国出版自由的 │
│ 又一冤案告诉更多的人。为了我当年的优秀学生──80年代 │
│ 初冯正虎在上海复旦大学管理学系读硕士研究生时候,他修 │
│ 过我的科学哲学课;为了当年开创性的事业伙伴和领导人 │
│ ──冯正虎在创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中国企业发展研究 │
│ 所时,邀我参与其事,担任过这个研究会、所的理事;也为 │
│ 了在中国大地上因争取新闻出版自由而遭受苦难的所有当代 │
│ 精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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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的变迁
──从受市长表扬到被抄家入狱 2000年10月下旬,“上海第2届国际工业博览会──高新技术成果
展”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召开,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了会名,
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出席了开幕式。这次
“工博会”首次开设了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创业区,邀请12家留学人员
创办的企业免费参展,其中包括从日本留学回国不久的冯正虎创办的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为6位留学归国人员代表之一,冯正虎还
应邀出席“工博会 ”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回国创业的情况
及天伦公司的产品──新开发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
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当时日本的一些报刊、上海所有电视台均在显著地位报道了冯正虎的
成果。
“工博会”结束后才15天,2000年年11月13日上午,10几名上海市公
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冲进了天伦公司,搜查了公司办公室的各个角
落,扣押了所有中文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电子书以及公司财务账册、公章、文件、计算机;将冯正虎及3名公
司职员一起押至上海市公安局传讯,之后又以“非法经营”电子出版
物的罪名将冯刑事拘留,押至上海市看守所。同时对冯正虎的居家也
大肆查抄。
被称为“非法经营”的电子工具书究竟是什么内容,值得公安局如此
大动干戈?冯正虎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成
立于1998年9月,是经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科委批准的高科技公
司,坐落在五角场高科技园区,1999年3月开始营业。2000年,该公
司先后组织了30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花了近7个月时
间,投入40多万人民币,利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电子工具书制作软件与
技术制成了这两本电子工具书,分别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日中展望出
版社正式出版,并委托专业公司刻录光盘。电子书的内容包括12,800
多家中国日资企业;4,300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1,000多
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1,000多家与日本相关的
中国企业以及上海日资企业的典范介绍;还有上海的主要产业和上海
市及其所属19个区县发展成就与对外开放的介绍;书中还包括对近万
家中国日资企业及其相关的中日两国企业进行地区、行业分布的研
究。
很明显,这是1个科研成果的商业产品,其内容即使从中国官方发展
经济及对日交流的立场上来看,也是有益无害的。所以时任上海市市
长的徐匡迪的办公室曾经代表市长对天伦公司发电祝贺,而分管浦东
新区的周禹鹏副市长则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在10月中旬给天伦
公司寄来称赞信,祝贺公司的电子书顺利出版。
正当书生气十足的冯正虎以为公安局此举可能是“阴差阳错”,等待
他们“有错必纠”的时候,势力强大的上海市公检法的加快了迫害的
步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宣布正式逮捕冯正虎,并向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天伦公司、冯正虎“非法从事电子
出版物出版活动”。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
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不过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庭审,除了被告
人的妻子、妹妹、哥哥参加外,其它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
人的辩护律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被告及其辩护人依
据事实证据认为天伦公司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不构成犯罪,提请
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2001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召开一审宣判庭,宣告判处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罚金1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于2001年6月12日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合议庭没有开庭审
理此案,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9月11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
被告的辩护律师为冯正虎作了无罪辩护。因为,第一,从内容来说,
天伦公司的电子书合法,既非反动,又不黄色,也无国家机密;第
二,从出版手续来看,电子书交给合法的出版机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
版,拥有正式的书号;第三,根据中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
“非法经营罪”必须“情节严重”。依照现有法规的司法解释,要
“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才算
“情节严重”。实际上到公安局查抄时为止,天伦公司共向政府机
关、企业赠送电子书的光盘600余张,售出226张,才回收投资78,000
元,经营所得是负数。226张的经营额是78,000元,即便全部算作
“非法”,也远在30万元以下。
在上海司法部门某些人的操弄下,1桩新的冤案产生了;又1个中国公
民、知识分子仅仅因为试图享受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而蒙受了牢
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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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统治下的中国
──法制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虽然长期以来在非民主体制下,当权者对小老百姓常常是“欲加之罪
何患无词”,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总得有
个理由。当我们仔细阅读上海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的时
候,就会发现许多模糊之词。检察院指控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
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
可,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请注意,第一,“非法出版”变成了
“非法经营”,如果是“非法出版”,理应追究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责
任;第二,“违反国家规定”均语焉不详。直到上海高级法院的二审
的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明,天伦公司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未
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这就是定罪的主要依据。这个
“出版管理部门”是何方神圣?就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民的出版自由,是庄严的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即使对照国务院国
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
备案办法》的规定,冯正虎和天伦公司也没有违反;不过,作为地方
政府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1纸公文他们确实没有遵守,于是,他们
就成了罪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在当代中国,写在《宪法》上的公民的“出版自由”往往是空洞的,
各级行政部门对出版自由的限制常常是实在的。比如国际书号(ISB
N),在现代世界各国只是为了便于图书管理而采用的1个方式,公
民、出版商可以用一般商业行为取得,在中国则变成了限制出版自由
的1个手段,书号由官方垄断,拿不到书号就是“非法出版”;比如
出版社,在现代世界各国只是一般的商业企业,在中国则要官方批准
才能成立。即便如此,冯正虎的电子书还是具备了这些要件:同济大
学出版社──官方批准的出版社;书号也已经具有。
问题出在冯正虎这类知法守法的读书人忽略了中国的法外之法:多如
牛毛的红头文件。2000年4月28日,同济大学出版社按照规定发文向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出版申请,说明天伦公司的电子书“经审查和
检测符合出版要求”,要求新闻出版局开具光盘的“复制委托书”。
直到申请后的46天,即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才发传真
给同济大学出版社,称“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
的有关规定,请撤选。”这个红头文件并未阐述天伦公司的出版物不
符合国家哪些规定,违反了国家哪条法律。在今日之中国,并没有1
个正式的法律规定出版物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政府的新闻出版
局批准。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到的“名录性质”的出版物,根据
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也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
因此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反而与国务院档相
抵触。可是,就是这个剥夺公民合法著作权利,直接侵犯了法律赋予
公民的出版自由权的红头档,却成了上海检察院、法院控告、判决的
主要依据。
在上海市检察院和法院某些人眼里,宪法可以放在一边,甚至国务院
的文件也可以放在一边,唯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是非遵守不可
的。在中国,红头文件满天飞,这些不同级别的红头文件,甚至没有
成为文件的某一级领导人1次讲话,1个电话,1张批条,都可能凌驾
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造成这1新冤案的根源就在于上海司法当局以行
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凌驾于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真是何
其荒唐!
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1个更为荒唐的事实是,当冯正虎坐满3年牢狱出
来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时候,作为被告的新闻出版局才说明了当
时作出“撤选”批复的理由是“同济大学出版社报送的材料中没有书
稿和电子出版物样片”。且不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出版
社向上海新闻出版局申请时候不必报送样片;即使实在需要,出版局
的官员们只要1个电话,这些要求就能得到满足。为此,冯正虎的律
师杨绍刚十分愤怒地责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批文中为什么不说明这
1如此简单的理由?这些官员不愿意花3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却宁愿
让天伦公司43万投资付之东流,让几十名专家苦心经营7个月的电子
出版物毁于一旦,更让冯正虎在监狱中苦度了3年光阴!人们不需要
多少智慧就能判断,这些被称为“公仆”的官员缺乏起码的工作责任
性,缺乏基本的人类良心,他们有错,甚至有罪。而天伦公司和冯正
虎无罪──他们的“错误”最多是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处理的
“违章操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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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算账
──“6.4”事件的滞后效应 当人们以一般思维方式无法解释这件冤案的发生时,自然会从其它途
径来寻找真正的答案。熟知中国当代司法黑暗的朋友提出1种比较合
理的解释是:冯正虎有前科,而且是在1989年中国民主运动中的前
科;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历来明察秋毫,赏罚分明。
在这里,需要略微介绍一下这个冤案的主角冯正虎的个人生涯。
冯正虎198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
理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研究生期间
他读书认真,又热衷于社会活动,曾经被评为三好学生,担任过任复
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
在与他多年的交往中我发现,冯正虎没有政治野心,却极具管理才能
──就读复旦大学管理系如鱼得水。冯正虎在研究生期间便主持筹建
“上海市研究生经济与发展开发中心”,担任理事长。1986年11月,
该中心在上海主办了首届中青年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近百名中青年
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云集一堂。会后,冯正虎与伙伴们四处奔
波,在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上海市某些党政领导人以及1
批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的支持下,经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于1987
年2月成立了“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中青年企业发展研究会”──
次年改名为“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1989年又改
名为“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冯正虎一直担任研究会会长。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是1个民办的独立的社会团体,它不是政府机
构,也不同于大学、研究所等事业单位或“科协”、“社联”等半官
方的“人民团体”。它不受官方支配,没有党组织;不享有国家行政
拨款和人员编制,独立管理。这是中国民间社会的1个细胞,是未来
民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冯正虎的运营下,研究会与一些官方人
士有着较紧密的个人联系,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同情。原国家经委副
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会长袁宝华担任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名
誉会长。在顾问名单中还有原上海市市长江泽民、国务院经济技术社
会发展研究中心总干事马洪、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主任汪道
涵、上海市副市长黄菊、上海市科协副主席刘吉等人。袁宝华、汪道
涵、刘吉都对研究会有过实际的支持。我曾经提醒过冯正虎,可以与
好官交私人朋友,但不要让研究会与官方走得太近,他笑着让我放
心。实际上冯正虎的分寸拿捏得还是很好的。我也赞成他的1个思
路:让具有开放心态的官员参与企业研究,对他们管理政府也有帮
助。
继首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后,研究会于1987、88、89年每年主办1
次大型研讨会。连续4届研讨会网罗了政府机构、传播媒体、大学、
经济管理研究中心和大中型企业参与,讨论中国企业发展的重大问
题,包括中国企业发展模式由行政性生产单位向市场主体的演变;国
有企业的生产效益、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疲软
问题。研究会还同联邦德国爱伯特基金会、上海计委研究所、上海大
众汽车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了“国有工业企业资金管理”和“企业内部
效益”的国际研讨会。每年研讨会的论文、报告分别发表在《世界经
济报道》、《改革》、《世界经济文汇》等报刊杂志及大学学报上。
研究会主持编辑《中国企业发展年度综合分析报告》及《上海工业企
业发展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为企业家、官员们提供了对全国、全市
企业形势、发展走向及主要症结的宏观分析。研究会编辑的《中国企
业发展论坛》为企业家、理论家提供了专业言论园地。研究会编辑出
版了百万字的《中国企业发展年鉴》中英文版,成为第1部系统介绍
中国企业发展的大型工具书。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与展望出版社还合
作编辑出版了《中国企业发展丛书》。第1辑于1988年发行,其中包括
《股份制──中国企业改革的希望》、《企业文化──社会、价值、
英雄、仪式》、《危机管理》、《推销艺术》等。这是冯正虎争取出
版自由的最初步伐,在那开放的年代,可以说基本上获得了成功。10
多年后为他带来牢狱之灾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国日资企
业要览》也正是他早期出版活动的1个顺理成章的延伸。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的骨干,除开一些企业家和官员外,大多是
上海几所大学的经济系、管理系毕业的研究生,也有少数原先攻读物
理、数学,乃至从事历史、哲学研究的,其中硕士学位获得者居多。
他们务实肯干,潜心于企业发展的研究,对于出头露面的政治活动并
无兴趣。在以往“清除精神污染”或“反对自由化运动”中,绝大多
数人未曾“失足”。冯正虎邀我这个哲学博士加入理事会,我也认真
参与其事,严守本分;我们曾为师生,情同兄弟。同为研究会理事的
《世界经济报道》副总编辑朱杏清,在研究会里也一直以中国企业发
展为主要话题,从无出格的政治言论。但是,研究会的主要成员们又
是1群时刻关注祖国和民族前途的真诚学者,具有知识分子应有的社
会责任感。所以,在1989年的政治大风波中,他们也理所当然地表达
了自己的态度。
1989年5月20日,研究会秘书处假上海伯乐科苑召开了例行的信息发
布会,请《世界经济导报》记者“纯客观”地介绍上海的热点新闻
──《世界经济导报》停刊事件。近40名研究会理事出席了该信息发
布会。《世界经济导报》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诸多业务活动的支持
者,但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组织上的联络。5月22日,研究会所属“中
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收到了《上海市中共党员致中共中央的公开
信》,研究所成员对信中一些观点有同感,认为李鹏总理发布的戒严
令是错误的决策。当时大家不清楚北京的真实情况,担心戒严之后军
队进城可能会引起冲突,造成流血和经济损失。基于善良的忧虑,中
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表了“致厂长(经理)们的公开信”,呼吁厂长
经理们为了挽救党、挽救共和国、挽救社会主义,要坚决而有效地抵
制错误决策,督促政府保持理智与克制,用和平、民主、法治的方式
处理目前事件,争取市民、学生与政府的谅解与团结,决不允许发生
镇压学生和群众的流血事件。《公开信》还呼吁全国厂长经理们冷
静、理智地协助地方政府克服危机,正确引导工人对学生的声援活
动,保证生产健康发展。《公开信》要求厂长经理们通过正当管道,
向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不赞成戒严的民意。该信通过邮寄
发往与企业发展研究所有联系的全国600家企业。5月25日香港《文汇
报》刊登了该公开信的摘要。
随着局势的发展,5月27日召开的研究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公开
信》问题作出决定,正式发出档,认为《公开信》有严重错误,要求
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李鹏、杨尚昆讲话”。6月
17日,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发出关于《公开信》的《写作过程和认识
汇报》,《公开信》的起草者,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长冯正虎承担了
全部责任,引咎辞职。研究会同意冯的辞职并于1990年1月停办中国
企业发展研究所。
1989年此时我正在前苏联基辅大学作访问学者,无幸参与上述诸事。
用一般公众的眼光来看,冯正虎主持的研究会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
实在是相当守法、理智和“识时务”的;最后一刻良心用苦的自我保
护措施,为的也是免使研究会遭受政治冲击。也许正因为这样,也许
此时当局重点整肃的对象太多而顾不过来,在“6.4”天安门流血事
件以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艰难地维持着而没有马上被清算,这年
年底还成功举办了第4届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在全国万马齐喑的恐
怖时期仍然发出改革的呼叫。在研讨会的开幕词中,承担了《公开
信》全部责任但拒不认错的冯正虎坚定地声称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会中
断,也不可能中断。开会期间正值罗马尼亚共产党覆亡事件发生,冯
正虎不合时宜的发言与这次全国性研讨会惊动了当时的领导层,在上
海市的内部会议上,某些领导人严厉地点了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和冯
正虎的名,当局立即对冯正虎与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采取了强硬措
施,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被解散的命运。冯正虎受
到了近两年的审查,被停止财经大学讲师之职,取消党员预备期资
格,受到行政记大过的处罚。
1991年4月,这位在“出国潮”中从不打算出国,只想留在国内做一
番事业的人,带着一腔热血和种种未了的设想,东渡日本,在一桥大
学研修经济政策。其间还担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人特别
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此年7月,中国企业发
展研究所重建委员会于东京成立。壮志未酬的冯正虎与我多次通信联
络,讨论重建计划,加上了“联络海外华人、中国留学生和关心中华
民族发展的国际友人,支持和帮助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企业发展”,
“研究中国企业与日本、美国、德国为中心的3大经济圈的企业合作
模式,促进中国参与世界经济的合作”的内容。
正当这个开创者和爱国者试图按新的思路重建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的
时候,他还是经不起“南巡”讲话和重新性点燃的改革火炬的诱惑,
于1993年回到中国。他考过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博士生,据说成绩合
格,因有“前科”被刷下。一些大学、研究机关亦有意聘请他,但均
因89年的“事故”无法成功。无奈之中他只好又回日本。当他另辟蹊
径,在1998年与其它留日同学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而且刚
有起色之时,迟了好几个秋天的清算用意想不到的方式降临到了他的
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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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后面的黑暗
──冯正虎从来不愿意说这些 3年监狱生活如何?冯正虎从来不谈。他在给我的信中说,他之所以
这样做,是“不希望把公众的视力引向政治报复、个人报复、狱警残
暴等政治迫害这个老问题,却使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出版自由与司法审
判公正这些大问题被忽视了,而这些大问题的评论有助于公民的维权
运动。”冯正虎在上海市看守所的铁笼中席地盘坐,伏在腿上写成的
长文中也说:“如果我的坐牢能使社会唤醒,我的建议被政府采纳,
促使中国、上海更加文明、民主,我的坐牢也就有意义。”在写给当
年同为研究生的朋友、也曾经是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原上海华
东政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
的信中他也说:“但愿我的坐牢心得对你这位立法者、共和国大法官
的工作有参考的价值。”我万分尊重冯正虎的高尚人格,但实在不赞
成这些豪言壮语。在中国,不再需要哪怕一桩新的冤案来唤醒这个社
会,需要的是这个社会阻止出现任何一件新的冤案。
我从2003年元旦冯正虎写给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监狱长乔利国的信中看
到了这个大墙后面的黑暗。
从进入监狱的第1天起,冯正虎给自己定下的坐牢的行为准则是:
“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
怨。”监狱对他的回答则是歧视与体罚。
冯正虎所处的监区100多名服刑人员中90%是盗窃犯、暴力犯,象他这
样只有3年刑期,又属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员只有1个。但是因为冯不
“认罪服法”,所以受到特殊的歧视,自始至终是D级待遇的服刑人
员。所谓“D级”是最低一级的待遇。监狱的犯人分A、B、C、D
四级管理,每个犯人必须佩戴有等级标志的胸卡。D级犯人所受监管
最严、待遇最差。一般刚入狱的犯人均是D级,后来根据表现升降级
别。“表现不好”与“不认罪”的犯人总被归入D级。进入提蓝桥监
狱后,冯正虎一直被分配在劳役最重、时间最长的生产小组。每天清
晨6点一直干到晚上8点半,有时到晚上11点多,休息日也经常加班。
2002年,冯正虎3个月内接连2次被“严管”体罚。第1次是8月14日,
冯正虎因全身患寻麻疹(由监狱医生确诊)没有去车间。分监区长沈
言荣命令他去车间劳动。因为不服从指挥,冯被关进监区的严管室,
一关就是16天。当时他很天真,还想带1本书在禁闭室一边反省一边
研读。哪知道这个“严管”是早上5点半至晚上9点半端坐在8公分宽
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每天3餐
白饭加酱菜──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
准。第2次是11月7日,冯正虎暂时无劳役任务,在餐厅里写信,突然
被召进队长办公室。尽管小组组长证实冯的确没有劳役任务,中共第
六监区支部书记杨昌元还是将冯正虎送进了严管室关了39天。而根据
《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第1次就算冯正虎
“不服从命令”,只要扣1分或2分即可;第2次就算“违纪错误”,
也是扣1分以下。
50多天的体罚对冯正虎身体的摧残是:坐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
肠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冯正虎4、5天大便不
通。在体罚的第30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
来,大便一结束,冯正虎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看到这里,我的
心感到阵阵紧缩。
这是狱中家信。当我看到冯正虎为自己被抓走的那天晚上不能去参加
学校召开的家长会而向儿子表示抱歉时,我的心再度阵阵紧缩。
冯正虎对当年迫害他的人十分大度,而我却指名道姓地把这些事实公
布于众。我只是想说明1个简单而又简单的道理:任何侵犯人权的行
为都必须停止;任何侵犯人权的责任者都必须被追究;在任何岗位上
侵犯过他人人权的人都要反省、忏悔、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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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远远没有完结
──且看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下文如何 冯正虎从来没有服从过法院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冯正虎陆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结果要么石沉大海,要
么被违反司法程序地将申诉转给原审法院。
在狱中,冯正虎先后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长曹建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写过申诉信。他也
托人将申诉状转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他的胞兄,旅居日
本的冯正宝还给国家主席江泽民写信求救。
出狱之后冯正虎出狱后继申诉,向上海新闻出版局提出行政诉讼状,
也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违宪行为告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于
2004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4年11月19日
上午9时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四楼第9法庭开庭审理,上午10时20
分左右李平法官当庭宣布口头判决,冯正虎败诉。扣除休庭20分钟,
一审庭审在1个小时内高效结束。鉴于一审的判决有悖于司法公正,
冯正虎于2004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冯正虎2005年1月27日开庭审理,开
庭之前冯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被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求延期开庭,
理由是被告代理人出差没有回来。时隔1月,法官通知冯正虎去法院
谈话,谈话后3天邮寄1份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给冯。裁定书的内容是第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第二,驳回冯的诉讼;第三,退回冯的
两次诉讼费。如果说卢湾区法院的一审是草草走过场的话,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简直就象1出闹剧,法院否定了原审法院判
决,但是又剥夺了原告冯正虎的诉权;法院省去了公开庭审,连做做
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法官在裁定书中以冯超过起诉期限为
由剥夺冯的诉权。其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而不能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冯正虎的起诉根本
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于是,冯正虎在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
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请求对本案再
审。2005年1月8日,冯正虎也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请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案,督促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的再审,以示
司法公正。
冯正虎为什么要屡败屡诉?他在1封信中说:“民告官的结果是令人
悲哀的,很少有胜诉;但它的过程是令人鼓舞的,把违宪违法的行
政、司法机关及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让他们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受到
审判与谴责。”
“在互联网时代,法官已没有能力可以向公众隐瞒任何1场司法审
判,公民已有能力向不信任的法院索回最终的审判权。法官可以用1
张判决书把无罪的人送进大牢,抵赖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赔偿,
但是他们也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不仅仅受到良心的拷打,还会感
受到不知何时来到的司法追究的恐惧。”
时代毕竟在进步。在中国大地上,正义的力量从来没有放弃与邪恶的
较量。今年1月上海市人代和政协的两会上,就有代表以冯正虎案质
询上海法院。3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通知
冯正虎,巳受理对该案复查。
还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
报》社主办的《方圆》杂志发表了记者的署名文章“以宪法的名义出
招”,详细介绍了冯正虎一案的来龙去脉。文章责问道:“冯正虎何
许人也?天伦公司因何遭此劫难?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因何为这226张
光盘出此重拳?同济大学出版社和光盘生产厂家为什么安然无恙?案
中至今还有许多难解之谜。”文章提出:“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
应该不应该发生?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
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
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
为了社会公正,为了司法公正,为了中国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的人权
得到保障,冯正虎将无所畏惧地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上海法院是否有
勇气依法纠错,给冯正虎1个迟到的公正,我们拭目以待。
我想以1个好消息结束读来使人压抑的本文:冯正虎的新著《中国日
系企业要览(2005年版)》日文版不久前在日本发行,受到日本读者
的高度关注和踊跃订购。
(本文部分内容已刊登于2005年7月香港《前哨》杂志。)
〔提供者:(新西兰)钱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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