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明报》为虎作伥
前不久纽约《明报》以某个个案为由,连篇累牍,泛泛攻击海外民运
人士群体,使用下作的词句,其中也有毫无根据的诬指某某私吞公
款、某某信用欺诈、某某自甘沉沦等等等等。这已经不同于他们以往
抹黑和诋毁民运的一贯手段和做法。
中共自恃金钱万能,收买舆论公道。纽约《明报》作为新闻媒体,早
已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不顾新闻道德,自甘堕落,充当专制独裁
政权在海外的鹰犬和爪牙。他们的作法虽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这
次公开造谣诬蔑,恐怕会引来官司缠身。
中共统治中国半个多世纪来的今天,尽管经济有所发展,但由于实行
的是罔顾人权的压迫性制度,因此也制造了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在
权贵集团穷奢极欲的繁荣表象后面,掩盖着无数穷苦民众的苦难和辛
酸。共产党用暴力镇压的手段来对付成千上万为维权而抗争和上访的
民众,制造了数不胜数的冤案。而垄断着政权和所有资源的中共官僚
队伍由于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早已腐败不堪,这样腐烂的体系造就出
的干部,如能找出几个清白之人已属不多,纽约《明报》如把“男盗
女娼”一词用在你们的主子──中共独裁集团──头上是再恰当不过
了。
纽约《明报》身居自由世界,但公开向华人社会民主力量挑战,当然
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和深厚的背景根源。民运人士应该清楚,同纽约
《明报》这样的伪“媒体”的斗争将是艰巨和长期的。但是,正义终
将战胜邪恶,我们拭目以待。
(2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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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明报》,你张狂什么?
最近,1件已被美国检方撤消其重罪起诉的待审案件,一下子将中共
纽约总领馆所直接指挥的舆论“火力点”统统给暴露了出来。在这场
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沸沸扬扬的花边新闻炒作中,纽约《明报》以其胆
大包天的违法,肆无忌惮的谣言,特有编辑手段的调用和急不可耐的
邀宠,拔得头筹,堪称纽约“奴才媒体”之冠。
是次借题发挥之“题”,无外乎1桩牵涉某民运人士的个案而已。而
民运人士,则正是中共专制者切齿痛恨的心腹之患,他们所代表的中
国民运,更无日不让中南海的官僚们寝食难安。既然似乎见缝下蛆的
机会来了,糜集于纽约的专制鹰犬们便顿时兴高采烈起来、摩拳擦掌
起来和张牙舞爪起来。它们在其奴才统领的统一部署下,1场舆论围
剿民运的没有硝烟的战役打响了。霎时间,纽约各公开和暗藏的舆论
“火力点”轻重武器齐发,网上网下配合,俨然成交叉火力网,乒乒
乓乓,好不热闹,奴才们恨不得1夜之间便将其主子对民运的多年仇
恨统统倾泻出来,恨不得一夕之间便替主子在纽约剿出1个“解放
区”。
然而,这次邀宠心切,冲在前面的纽约《明报》,在其手舞足蹈,得
意忘形之余,居然忘记了自己身处何地,竟然误把纽约当北京。它满
以为自己也可以象北京的媒体那样公然造谣了,它满以为其主子在纽
约也可以一手遮天了。就在它连篇累牍、大版面的地毯式谣言轰炸
中,它马脚露出来了,它马脚被逮住了。
在此,我们要正告纽约《明报》,鉴于你作恶多端,鉴于你争宠过
分,被你诬蔑诽谤欺负的当事人们,将会通过法律找你一一算总账
了。别看你今朝闹的欢,但见你来日拉清单。
至于涉及民运人士倪育贤先生这桩个案,我们不予置评。既然该案正
处于司法程序中,那我们就静候_相信所在国司法的裁决吧。中国民
主运动作为1个民间的群体活动,它与任何类似的群体一样,其每1个
成员均为其个体行为的责任人。但尽管如此,中国民主运动也毫无疑
问欢迎舆论的监督,毫无疑问欢迎公众的批评;即便这种批评或监督
中时有不实或误解之处,我们也当本着“有则改之”、“闻者足戒”
的自省心态积极对待之。然而,对于专制势力所豢养的奴才媒体对整
个中国民运的恶意诽谤,我们在经过仔细的鉴别、审慎的评估以后,
也会调动一切可予调动的有效手段给予有力和有效的回击。谓予不
信,这纽约《明报》诽谤案即为以儆效尤之案例。
是的,或许纽约《明报》此时此刻会摆来1幅哭丧脸、委屈相而大呼
冤枉了,它会搬出民主世界的“新闻自由”来为它的反民主的专制奴
才行径辩护了。不过且慢,我们要问:
如果仅仅是新闻猎奇,那么最近王军涛、王丹控告胡锦涛案,不也是
新闻,不更有新闻价值吗?试问,你纽约《明报》可有种将此新闻连
续几天放上头版头条,配以彩色照片,冠以通栏大标,如同你们对待
倪育贤案一般?
如果仅仅是新闻报道,纽约几次盛大的“退党”游行,不也是新闻,
不更有新闻价值吗?试问,你纽约《明报》可有种将此新闻连续几天
放上头版头条,配以彩色照片,冠以通栏大标,如同你们对待倪育贤
案一般?
如果仅仅是平衡报道,此前曼哈顿“欢迎”专制头目胡锦涛的现场,
就有大批抗议示威的人群,试问,你纽约《明报》可有种将此新闻连
续几天放上头版头条,配以彩色照片,冠以通栏大标,如同你们对待
倪育贤案一般?
……,够了!仅此几端,纽约《明报》的专制奴才嘴脸便已展现无遗
了。不错,任何媒体对新闻均有取舍,然而,难道不正是从你的这种
刻意的取舍和精心的编排中,你纽约《明报》的“奴才媒体”尊容才
如此淋漓尽致、如此活脱脱地呈现出来的吗?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在这次可耻的丑陋不堪的舆论围剿中的所有
“火力点”们,这次,我们暂且仅拿纽约《明报》是问,故请诸位还
是洁身自好,以此为戒。务请诸位谨守新闻道德,谨守法律底线。请
记住:此地不是中国,不是北京,你们的主子会鞭长莫及、力不从
心。
最后我们要问1句:张狂的纽约《明报》,你敢将我们的这1份声明
“平衡报道”于贵报版面之上吗?
(200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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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熊姐姐)致温家宝总理的恳请书
敬爱的温总理:
我的弟弟杨茂东(笔名郭飞熊)因声援和支持广东番禺太石村村民维
权活动,被番禺警方无理拘押,已经整整25天了。面对这公然侵犯公
民人权的行为,弟弟以死抗争,在狱中绝食绝水,目前生命垂危!
有关太石村事件的来龙去脉,国内许多媒体都做了报导和评论,社会
舆论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其中的是非曲直,是只要具备起码的社会良
知的人都不难判断的。然而,由于当地某种势力封锁真实消息,颠倒
是非,欺上瞒下,我猜想,传到您耳边的,不外乎又是1场所谓的
“不法分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而这正是横加在我弟弟头上的
“罪名”。
我是1个医生,本不愿过问政治。我的职责在于解除患者的病痛。但
从弟弟这次的遭遇中,我才痛切体会到,比祛病除疾更为迫切的是,
我们多么需要消除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失去保障这样的“社会病
痛”!我也由此理解了包括弟弟在内的许多致力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和
谐进步的知识分子,何以那样地不顾亲人的反对阻挠(我原来是坚决
反对弟弟这种毫无利己价值的行为的),舍生忘死,去追求社会的公
理和正义!作为1个医生,我原来关注的是人的身体健康;而作为1个
公民和被不法迫害的另1个公民的姐姐,我现在更呼唤我们社会的机
体健康!
温总理,您日理万机,小小的太石村所发生的事,不知能否进入您的
视野。我是在呼天无助万般无奈之下,才寄希望我这微弱的声音能直
达“圣听”。恳请您于万忙之中关注并过问一下太石村!恳请您敦促
有关方面伸张正义!恳请您救救我的弟弟!
杨茂平
〔提供者:(仁之泉工作室)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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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省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悲歌
20世纪20年代末期,兴起的中国联省自治与地方自治,最后都走向失
败的命运。其原因十分简单,凡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政治,就不具有
长久的合法性,迟早会崩溃的。
所谓的联省自治与地方自治,均是违反“民选政府”原则的政治,都
不是符合民主立宪原则的政治,都是依附在独裁与专制政权下的假民
主政治。
联省自治产生的背景:1916年袁世凯过世后,中国出现了各地的军阀
政治,当时系由梁启超、熊希龄等人,所提出来的学说。他们希望在
军阀割据的情况下,提倡地方分权,以抵抗中央集权制;其根本目
的,在于合法地维护军阀政治的存在,并且希望透过“以省为自治单
位”,由各省议会自行制定宪法,然后模仿美国的联邦制,联合各省
组成“联邦自治政府”,最后达到统一全国的目标。
这种建立在“维护军阀政治合法存在”的政治,根本丧失了“民选政
府”的原则,因此不论采行任何政治模式,最后都是导向极权与独裁
的政治,都是违反民主立宪原则的政治。
例如,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他联络了南北实力派的军阀,如吴佩
孚、陈光远(江西督军)、卢永祥(浙江督军)、赵恒惕(湖南督
军)、唐继尧(云南督军)等,推动联省自治,并且成为“反对孙中
山中央集权与大一统思想”的联盟。
陈炯明为了表现“民治”的特色,特别于1921年4月21日,以省长名
义,公布《县自治暂行条例》、《县长选举暂行条例》、《县议会议
员选举暂行条例》,于是开始举行94县自治选举;按选举条例规定,
所有参加选举者,须先服工役3天或交纳6角代金,虽然这是“提倡劳
动神圣”,但是却使平民大众,无法参加选举。这个选举的规定,使
参加选举者人数,不到10%,并且造成了各种贪污、舞弊、贿选、买
票等问题;由于选举出现太多问题,最后只好更改规定,由每县选出
3人,省里圈定1人为县长。接着,陈炯明又颁布《广东省宪法草
案》,逼迫省议会通过,最后于12月19日,广东省议会通过广东省宪
法草案,省县草案分为15章共135条。这哪里是民主的做法?由于各
地军阀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国民党于1922年2月实施
北伐,因此联省自治的主张,便无法实行了。
国民党北伐后,南京政府于1928年,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国民党依据
孙中山《建国大纲》与《地方自治开始实施法》,实行地方自治。国
民党以先委任各地县长与区长方式,希望透过他们推行地方自治的事
务,然后逐渐实施县长与区长的民选政治;国民党所实行的地方自
治,产生许多缺点。例如,这些县长与区长控制地方事务,不让人民
合理选举;中央政府缺乏对这些委任的县长与区长,足够的经费补
助,而这些县长与区长,又不能合法在地方全面征税,造成了地方财
政困难,使地方自治难以推行;有些地区的县长与区长,也借机搜刮
民间资源,造成人民反感。
由于国民党的地方自治,实施不理想,于是某些地区,开始推行传统
的保甲制度。1928年5月,蒋介石便要求推行保甲制度,尤其在国民
党的剿匪区,特别强调实行保甲制度。由于国民党推行地方自治的受
挫,他们想用加强保甲制度的方式,来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但是最后
由于中央经费的有限,于是地方自治,走向失败的命运,也由于国民
党政府,不愿放弃地方自治的主张,因此保甲制度,最终也没有取代
地方自治,保甲制度成为地方自治中的1个项目。
所谓的保甲制度,就是将地方人民,予以组织,编成牌甲,再抽丁编
团,给予训练,让他们能够成为自卫组织,捍卫地方的安全。总而言
之,无论是国民党所推行的地方自治,或是传统的保甲制度,都不是
1种合理的民主政治。
国民党所推行的地方自治,是由中央委任地方领导人的方式,这与专
制时代,中央集权政治,并没有差别;这种地方自治,地方的领导
人,只不过是中央政权的延伸,并没有任何自主与自治的权力。保甲
制度,也是专制时代的产物,虽然能够达到暂时稳定地方的功能,但
是并不等于民主政治。
为什么中国人追求民主政治,却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出现这种军阀
式的“联省自治”与国民党的“地方自治”?为什么1911年民国革命
后,中国又再次走向了新的专制政权?
我认为,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民不了解真正的民主政治;民主政
治,区分为直接的民主与间接的民主。所谓直接的民主,就是公民直
接参与政治,包括任免政府人员与制定国家政策;所谓间接的民主,
就是透过人民所选出的代表,参与政治,包括任免政府人员与制定国
家政策。这两种民主制,都必须经过人民选举的过程,如此才可以称
之为民主政治。
所谓的联省自治,就是建立在军阀独裁政治基础上的政治,虽然他们
在形式上,想要学习美国的联邦制与地方自治,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民
选的过程,因此无法呈现民主政治的本质;除非这些军阀,举行全民
直选,建立地区性的人民政府,否则怎么可能在没有这种“地区性的
人民政府”基础上,谈建立联邦的制度?
所谓国民党的地方自治,就是建立在一党专制与中央集权政治基础上
的政治,虽然他们在形式上,想要学习西方人民自治的模式,但是由
于没有经过民选的过程,因此也无法呈现民主政治的本质;除非这种
地方自治,能够由地区性的人民,透过全民直选,选出真正的民选政
府,否则就永远无法体现真正“人民自治”的本质。
简单的说,所谓的民主,就是透过全民直选的方式,选出人民的代
表,选出人民的政府,并且透过这个民选的政府或人民代表,依照民
主正义程序,制定宪法,实行民主宪政;如果不是透过这种全民直选
与制宪的方式,所建立的任何政治,都不符合民主政治,这就是1911
年民国革命,到2005年的今天,中国还没有真正民主政治的原因。
1911年民国革命,到2005年的今天,中国所实行的假民主,就是一党
专制;就是用一党专制来建立政府,就是用一党专制来制宪,它有什
么民主与宪政可言?
在后共产时代,东亚大地的人民,首先必须摆脱专制时代的意识,例
如,汉人中心主义、汉人沙文主义、大一统、中央集权政治、武力统
一等意识。如此,才有可能回归人的真实层面,面对所有民主与自由
的问题。
举个例子,所谓的中央、省、县概念,都是专制时代的思维;这种思
维,分化了中央与地方分立的概念。所谓的省,是源于蒙古人的行省
概念;所谓的县,源于秦代的郡县概念;所谓的中央,源于汉人大一
统意识。在民主时代,只有“人民自治”的概念,不应该将人民随便
划为地方人民,将各地区随便划为地方政府。
例如,河南、山东、四川等地的人口,大于英国、德国、法国等国的
人口;即使是香港的人口,也高于新加坡、老挝、文莱、东帝汶、锡
金、不丹、马尔代夫、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
吉亚、亚美尼亚、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联酋、阿曼、黎巴嫩、
约旦、以色列、塞浦路斯等21个亚洲国家的人口。那么上述非中国的
国家,都可以成为国家,为什么人口或土地,比上述非中国国家还大
的中国各地区,不能够依法实行“人民自治”?不能够依法建立自己
的国家?
传统的汉人,受到的大一统意识的影响,深怕发生大陆四分五裂的现
象;这种观念,十分要命,那么欧洲小国林立,是怎么来的?难道他
们过的不幸福?
事实上,汉人不用担心,后共产时代大陆四分五裂的问题,反而应该
担心民主化的问题。试想,如果东亚大陆各地区,都能够够依照“人
民自决”的方式,建立“人民自治”、“民选政府”与“独立的国
家”,那么还会有,1911年后的各种大一统战争与内乱?
如果汉人担心,自己的地区,版图太小或人口太少,那么看一看欧洲
的国家,也就没有什么好担心了!此外,东亚大陆的人民,也可以透
过“人民自决”与“全民公投”的方式,探讨未来东亚大陆的“邦
联”或“联邦”政治。
我个人的看法,“小而美”的国家,远比“大而虚”的国家,更有可
能帮助人民,建立自由与幸福的社会。
我的看法并不重要,后共产时代大陆各地区人民的看法,才是决定的
关键;因为,这是1个民主的时代,“人民自决”与“人民选择的权
力”,才是决定人民命运的关键。这个权力,在所有人民自己的手
上,并不在任何知识分子或独裁者的手上。
如果人民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人民没有自决的权利,如果人民没有
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那么与奴隶有什么两样?真可悲呀!这就是东
亚大陆人民,现在命运的真实写照!
(2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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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绘中国民主的“接力”图像
一、问题的提出
没有任何1个国家的民主是会在一夜之间建立起来的。因此,任何1个
成功的民主国家或民主社会的历史(甚至包括那些不成功的)都有
着1种民主的“接力”图像。
就以俄国的例子来说吧,在上1个世纪的民主化“第3波”中,苏联解
体后的俄国等国家其所以都非常成功实现了由专制到民主的过渡,1
个未被认识的原因还在于这些国家在“苏联时代”的人民社会中间
就已经存在着1个“第二民主”,而这样的“民主”也是“准备着的
民主”的1个形态;又如果再往前追,把它同“10月革命”发生以前
的俄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联系起来看,那么我论证中的“准
备着的民主”就不至于只存在于“苏联时代”,可以说在“沙皇时
代”,就已经产生了俄国民主的“第1棒”。
再以美国的例子来说,费城制宪之后,美国的民主不也是经历了南北
战争的考验吗?不至是这样,在20世纪中,非裔人运动、女权运
动、反战运动等等都可以看成是民主的“接力”运动,非但是这
样,在已经具有了200多年历史的这样的条件下,我看美国的那个民
主的“棒”也是每隔4年,以类于体育比赛的政治运动方式往下
传……。因此如果假设美国也出了个邓小平,他敢在“水门事件”
发生后,宣布美国不再搞“政治运动”吗?
世界上任何1个民主的国家和民主的社会都是要“搞政治运动”,不
但要搞而要用法律的方式明文规定搞运动的时间,为全体公民和那
些“政治上的运动员、运动健将”提供1个可以期待的时间表。因此
在正常的民主社会中,民主的“接力”图像的“过去”不但是可以
描绘的,而且它的“未来”也是可以“预测”的。
可是,就在我们中国,大家在1个时间内几乎是异口同声地赞成“中
国不再搞政治运动”的邓小平“金科玉律”。既然情况是这样,那
么,谁想在中国搞政治运动,他的头上就必然要戴上“动乱分之”
的帽子,这个帽子和前毛泽东时代的“五类分子”的帽子一样是可
以把人压垮的。可是目前,在我们中国民运人士和异议人士的队伍
中,大家却批毛不批邓,这就更加的不对了。在前毛泽东时代,中
国人民在“理论”上还有着1个从事政治运动的权利,在后毛泽东时
代这样的权利被“法律”所取消。于是制度就把我们设计成为“经
济人”,“6.4”之后,“经济人”最后地变成“动物人”就是情势
之必然。你算一算,中国从1976年的“4.5”运动直到今天,在29
年的时间内只发生了1次政治运动(“89运动”),而且它也被宣布
成为“歹徒”制造的“社会动乱”──这样的事情的存在就是我们
今天的民主运动其所以搞不起来的主要结症。民主不同于自由,它
若还不存在于周期性的政治运动之中,就有可能坏掉,完全地蜕化成
为专制。就这个意义讲,如果1个社会中存在着民主,那么,这个民
主也一定具有它的历史。当这样的历史在自觉地被公民认识时,我
们发现的就是正常的或者健康的民主,因此,当它还作为1种类似
于哲学上的“自在之物”时,这个民主就一定是出了毛病。
那么如何发展中国的民主以使中国很快地实现民主化,就有了两种做
法和两套办法。1个是共产党式的;1个是人民的。在共产党人已经
不能够作为中国民主的代表者的时候,就产生了我们现在所说的
“民运人士”。也正是中国出现这样的人和这样的词,所以,中国
民主希望的最后的寄托也就由这些人来担负。和共产党人不一样,民
运人士是1个开放的类,所有愿意用民主运动的方式使中国民主化的
人,只要他自己认可民运人士的角色,并且有决心使之见诸于实
践,那么,他就是1个民运人士!
二、对共产党接过的这一棒的研究
中国共产党不是1个民主的政党,这一点用不着我说,但是就是这样
的1个专制的党,如果是我们目前的“反对的对象”的话,那么朋友
们,你是否分认为它对自己“民主革命”的历史的叙述却是有几分价
值的,别的不说,就说共产党承认自己所搞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
“继承”孙中山先生所开创的“旧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一点来说就是
很好的例子。就这样的例子来分析,朋友们你们若是能够发现共产党
和国民党还在打你死我活的仗的话,那么在延安,毛泽东思想在解释
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时放弃了“无产阶级革命”这个概念,认为中国共
产党革命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个革
命要完成的不是“无产阶级的使命”,是要实现“资产阶级革命”的
目标和要求时,就产生出了1种重要的变化,于是,民主就出现在变
化之中了。这样的历史的变化的意义如果被你认为是“历史的阴谋”
那么你就把这个时期的民主给取消了。而我认为,共产党其所以在此
之后迅速地取得了国共两党的战争的胜利,恰恰是它在这个时候被国
民党更好地实现了自己的“民主化”。我毫不隐晦地说,在20世纪
30~40年代的历史中,中国民主的代表者是中国共产党而不是中国国
民党。
我的论点是:民主是1个历史的过程中的产物,它在每1个历史的时期
和历史的阶段中都有着1个特定的角色的担当者。因此,我到今天也
是要坚持这样的观点,即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的胜利是“符合”历史
发展的规律的(如果我们承认有这样的“历史规律”的话)。因此,
我进一步的断言:那时毛泽东比蒋介石民主;共产党比国民党进步,
共产党的军队比国民党的军队好!如果我个人在那个时代是年轻人,
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而抛弃后者,尽管在目前国民党已经是1个
名副其实的民主的党,而共产党又是全世界典型的专制的党。
我上述的立场有的民运朋友不敢站,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一旦站上去,
别人就会说,“那么你就应该拥护共产党了,就该回家抱孩子了,还
搞什么民主运动”?也许出于这样的担心,他们即使有着和我一样的
上述认识也是不敢明白地说出的。这里,1个问题,是我们对中国民
主的认识和看法;1个是我们民运队伍的风气以及我们民运人士所处
的特殊的国际社会环境;还有1个是我们对自己的自信的程度,这些
情况加在一起,就严重地干扰了我们中国民运的方向,使我们迫不得
已地走上了1条明显的脱离中国人民大众的路线,好象我们这些人正
在或者已经变成了前毛泽东时代的“地、富、反、坏、右”的政治代
表了。如果这样的情况不很快地扭转的话,我认为,我们中国民运人
士的社会基础就会非常的薄弱,我们要完成中国民主化的伟大任务也
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我预言在未来的民主化运动中,那些“摇身
一变”的共产党高官有可能胜出于我们,而那时我们这些“老民主”
有可能变成为给他们系鞋带的人。
在“历史问题”上,我们要留意我们所反对的中国共产党的作为。别
的不说,在30年代的中国内战中,国民党的军队把共产党军队打了个
稀巴烂,几乎是要把他们消灭在了“大逃亡”(也就长征)路上,就
这样的事情,在延安苟延残喘地活了下来的共产党却把它咽在了肚子
里,厚着脸皮把自己的革命从列宁、斯大林的“苏维埃革命”中解脱
出来,拜倒在了“三民主义”的门下,并且说:“共产主义和三民主
义是亲兄弟”,“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不但如此,毛泽东还明
确宣布放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提出了“四阶级联合执
政”,为在中国实现“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
“新民主主义的文化”而奋斗!这样的方案不要说在40年代在中国是
进步的,好的,就是在今天我看也还是好的。
朋友们要反对共产党,有两种方式和方法可以挑选:1个是历史性
的;另1个是非历史性的。与前1种相匹配的是肯定性的历史观,与后
1种匹配的是否定性的历史观。两者相比,前者的“民主”性质是很
容易辨认的,因此它只要被运用,好象有着1个当然意义上的民主
性;但是后1种就不同了,肯定性的历史观因素带有“专制”的“疑
似”性,因此坚持这种观点的人就有几分“共产党嫌疑”。由此而引
出的问题是,运用前1种方法,不需要什么创造性,只要大骂“坏
蛋”就可以了,而后1种却需要创造性思维和反思,并且它的实际的
运用还得要包括一番运用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在内。现在
的问题是:我们把前1种方式和方法运用了20多年,我们现在还站在
中国民主的边缘,因此如果我们不换上后1种方式和方法的话,再有
20年,我们也是没有希望的。
三、存疑
上面我已经说了,我们原本就对于中国民主中的这个共产党的一棒认
识存在着问题。我们运用否定的历史观去看的话,那么共产党从一出
娘胎就好象不是好东西,因此把它存在的历史就应该一笔勾销。这样
以来,我们不是就可以直接地从孙中山先生的每那里接过中国民主的
接力棒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由我们刻画出来的历史就出现了1
个“空白”,而这样的“空白”人们是没有办法填补的,在这里如果
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下史”的克罗齐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目前的
“当下史”出现了问题就是我议论中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敢说我对中国的民主历史就很了解,但是,我却
敢说我有着可以了解这段历史的方式和方法,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
式和方法本身也是民主的。因此,我自信:只要我们肯正视现实和历
史,我们就有可能形成1种正确的历史观,有了这样的历史观装备,
我们就可以在目前和共产党进行的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如果说这样
的胜利对于民主化之后的中国意义也是非常深远的话,那么,我们的
这一行为的重要性就不止是通过眼前的利益表现出来。
但是同任何的精神和思想方面的事物一样,我们在表述它的时候就不
得不借用比喻和比方,于是1种不可见的东西就必然的要被我们说成
是类似于可见的东西,本文所说的民主的“接力图像”就是如此。如
果说在完全展开对对这个问题议论之前,我们得需要作一些基本的思
想方面的必要的调整,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先从另外的问题说起。就
譬如说神的问题吧,在1个无神论者的眼睛里,那是没有神的,所有
的已经被人们作出来的神不外是人的精神的1种产品,因此,如果离
开了人,就没有所谓的神,至于说到神的起源的问题,那更是五花八
门的了;但是同样的事情对于那些虔诚的神宗教人士来说,人本身就
是1个不真实的东西,因此世界上唯一真实的东西就只有神。正因为
这样,在宗教人士的眼睛中,他们往往可以看见神,听到神的话语,
并且真实的以为自己已经躺在了神的怀抱。从这样的事情中,给我们
1个启发是,类似于精神和思想上的事情在某一些人看来,有,真正
的有;在另外的一些人看来,又是没有,完全地没有,关键的是此种
看法所连带着的是什么问题。我所说的中国民主的“接力图像”问题
是“连带”着中国民主运动,而异议人士是不愿意看,也看不见的原
因在于他们否定民主的运动,认为它只会对中国造成破坏,而不会使
中国受益。关于这一点,读者们如果有兴趣的话,那么我在以前所写
的《民运人士与异议人士异同辨》和《由异议运动到民主运动──亟
需的转变》的拙文,大家无妨去看一看。
这样一说,我就可以避免那种不必要的争论,而方便的表述我的观
点。因为我说历史上的民主的“接力图像”不具有哲学上的物质的客
观性,如果你看不见它的话,你就从事不了民主的政治运动,如果你
能够看见的话,你就对你的民主之路的那个“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的阶段会产生出正确的认识,你就不会认为它是“邪路”和“弯路”
因为正有这个“图像”的存在,所以它使你感觉到自己的路线的正确
和基础的牢固,这会大大地增强你的信心和力量。
上1个世纪80年代,我在国内写作的《中共党史正义》的书稿中指出
这样的1个问题,即2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在大城市的失败对于共产党
在日后的坐大起到了意外的作用,1个为了争取生存不得不进入中国
农村的最落后和最不发达地区的共产党军队无意中和中国社会的最大
多数人──农民阶级站在一起了。这对从俄国“10月革命”照抄来的
“工人阶级革命”的政党来说,是一次脱掉“工人之皮”换上“农民
之装”的行为,其结果,党把自己的“无产阶级革命”“性质”完全
地变成了“农民革命”,用毛泽东的原话讲:“这就是说,中国的革
命实质上是农民革命,现在的抗日,实质上是农民的抗日。新民主主
义的政治,实质上是授权给农民。新三民主义,真三民主义,实质上
就是农民革命。大众文化实质上是提高农民文化。现在是‘上山主
义’的时候,大家开会、办事、上课、出版、著书、演剧,都在山
上,实质上都是为的农民。抗日战争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
是农民给的”(《新民主主义论》)。
考虑到中国是1个纯粹的农业社会的这一点,共产党降低了自己的革
命的标准,把1个理论上是城市的、市民的、或者工人的革命在延安
时期解释成为“农民革命”的行为使自己变化得“比农民还农民”。
因此,如果说民主的意义在这里更多的应该是同中国的农民“挂钩”
的话,那么在这个时代里能够最形象地代表农民的党就是共产党了,
哪怕这种“代表”是象征性的。又如果认为民主在这个时候给了中国
农民1种启发的话,那么农民不是在国民党的那一边发现民主的前
景,而是在共产党的宣传和行为中发现了它,我们就不感觉到奇怪
了。我在中国的时候,从“内部书店”购买了1本名叫《迪克西使团
的秘密》的书。它是由曾经率团进入了延安的美军鲍得瑞上校写作
的,书中就有这样的意思,大概是说,这1支美国的使团在从重庆到
延安的一路的观察中,发现共产党地区的情况是符合美国人对民主的
看法的,相比之下,国民党地区的那种现象和美国人理解的民主就有
很大很大的差距。这本书因为不在手头,所以我不能够引用作者的原
话,但意思基本上是这样。于上述的外界的看法相一致的是,毛泽东
的王牌著作《论联合政府》一文,连题目都是借用了美国罗斯福总统
赫尔利特使的原话。赫而利带到中国的政治方案就是帮助国共两党在
中国组织“联合政府”,没有想到这样的方案在受到了蒋介石的怀疑
和猜疑的时候,却受到了毛泽东举双手的赞成和拥护,以至于毛在中
共“7大会议”上的报告竟然使用了《论联合政府》的题目。也许正
因为毛泽东有着这样的政治表现,因此斯大林对他的这种向美国转的
事情就耿耿于怀,以至于在后来的时间中讽刺毛是“红皮白心的萝
卜”。
在这1段的“改宗换旗”的运动中,毛泽东思想虽然没有对斯大林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没有提出正面的批评和讽刺,但是它在事实上已是疏
远了莫斯科,而且表现出了明显的“亲美”的姿态,那时,最有意思
的是毛泽东和周恩来给罗斯福总统发出了访问美国的信息,如果罗斯
福不是鉴于斯大林和蒋介石的双重压力同意访美,那么毛、周成行之
事就有可能使我们就遇到真正的“另类历史”了。好了,这不是1篇
研究共产党历史的文章,而是1个对共产党某一段历史图像的轻描淡
写式的描绘,它要求的不是细节,而是粗线条。因此,把这个时期的
中国民主的这1棒看成是共产党手里的东西,1949年的共产党胜利的
因素就不会被“历史的错误”这样的东西所“填补”的了。关于这1
点,别说我是这样说的,就是在今天国民党也已经对此作出了1个被
媒体叫做“16字愿景”的总结:“历史在它的转移的时候,没有走错
1步”(连战语)。被共产党军队赶到台湾去了的国民党尚且如此理
解自己在大陆失败的这段历史,我们一部分民运人士却要为它鸣不
平,我就不知道是为了何故?
四、1966年的人民的一棒
1949年已经取得了大半个中国战场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在向海内外的
“民主人士”发出了回到北京参加组织新政府的“政治协商会议”
时,受邀请而进入北京的人们把共产党作为1个民主的政党看待是非
常自然的,因此,从1949年到1956年这个时间内,中国共产党的主要
政策虽然已经在专制的架构中出现了日益脱离“新民主主义”的倾
向,但是民主的这个1棒还是没有完全地扔掉。因此国家权利上的党
的力量还是没有完全地制度化,社会的上层阶级和知识分子在国家及
政治的事务中也还是享有一定的发言权,正因为这样,就有了1956年
的著名的“大鸣大放”运动。于是1个没有被割断的中国民主的脉气
就表现在知识分子和非劳动阶级对共产党发表的批评性言论一事上
面。如果说这个时候的人民社会在刚刚度过了“社会大动乱”(1911
~1949年)后,处于休养生息阶段,那么人民是没有能力、没有心思
和没有兴趣参加“鸣放”运动的就是可以理解的事情;又如果说这个
时间中的农民阶级的绝大多数人因为农村社会的“土地改革”而对于
共产党的“农民革命”的“果实”的味道正在品尝的话,那么延安时
代的那种毛泽东思想式的许诺就好象有1个意义。至于说到城市工人
和贫民,这个和共产党革命没有沾边的社会阶级,在共产党的城市政
策中也是1个百分之百的受惠者。因此在这个矛盾的时期中,民主和
专制的两个矛盾着的东西似乎在不同的路线都在发展着!
可以这样说,共产党是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丢掉了民主的接力
棒的,而在1966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大解放运动中,民主的接力棒又籍
着毛泽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共产党行为)直接地交给了人民(参阅
拙文《论毛泽东精神出偏与中国普通人民主立正》一文)。研究这样
的现象,我们就会发现,1966年的解放运动是由1个谁都不清楚怎样
搞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诱发的,因此,当运动真正地发动
了人民的广泛参与时,人民广泛参与的直接的后果是共产党运动在一
夜之间转化为人民的运动。在这个转化中,我们到今天都不知道毛泽
东到底出于何故竟然在1966年的那个关键的时刻把1949~1966年的共
产党一党专制的“17年”判断为与中国人民利益完全相孛的“反动的
资产阶级专政”,并且“挥动巨手”(事实上,研究过毛泽东的人都
有1个认识,毛的手很小,是1个典型的女人的手),鼓励人民造反!
诸位,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民主的意义在这里是如此地体现的,那
就是在1个绝对的专制时代,谁只要喊出了“不民主”这样的口号,
而这样的口号又事实上拉动了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诉求,那么
民主的意义就有可能被他所代表,而不论这个人在“不民主”中负有
多么大的责任。就这样的事情来说,别说是在39年前,就是在今天,
胡锦涛如果“号召”学生和人民造反,我想他也会是“民主”的。
1966年,人民虽然没有主观上的争取民主的明确意识,但是政治大解
放的运动已经从人性的深处或者是说“灵魂深处”产生了对民主和自
由的渴求,1个被压迫人民的关于解放的伟大信息就超越了普通民主
的一般的诉求,而在精神上上升到1个类似于宗教的境地,变化成为1
个宗教的现象,庶几,就出现了1种不是普通法而是“高级法”上的
民主。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民在从毛的手里接到“无产阶级革命”
的这一棒的时刻,事实上却接了民主的一棒。
我作为1966年中国政治运动的1个普通的参与者(那1年我初中刚毕
业),可以平心静气地告诉大家,我们那一代人没有受到丝毫的有关
民主、自由、权利、自我的教育,但是有谁能够否定我们在作成民
主、自由的事业的时候已经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有谁能够否
定我们权利的运用程度和自我的政治表现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的!那时时候,我的确没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法律方面的观念,但
是我们在言论上的自由程度和结社的广泛性上是任何1次中国的民主
革命和民主运动都不能够与之媲美的。现在,中国社会虽然时兴了言
论、结社自由的一些观念,但是在偌大个国家,你看到1例自由言
论、自由结社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别是政治行为是如
此,就是法轮功信众的练功行为也不是已经被“法律”禁止吗?许多
人竟为此而丧失了性命!
现在回想起来,1966年事件也是令我百思而不得其解的。那时,我组
织的第1个自治组织是在我们的村庄。我所在的村庄有1,000多人,那
时我作为在县城里参加了“造”中共兴平县委之“反”的中学生已经
是1个老牌的造反派了。因此,当“空校”运动的后果使我回到农村
的时候,农村的运动还处于一贯的共产党支部控制的时候,就使我不
能够容忍。于是,我和我的几个“造反派战友”(实际是同学)就在
村庄中“搞串联”,把我们村中的那些对党支部、团支部有意见的青
年串通在一起,商量着“如何发动小南大队的贫下中农起来造反”的
事情,鼓励他们应该组织起来,成立“小南大队贫下中农造反兵团”
打倒小南党支部、团支部,夺回它们对“小南大队的文化大革命运动
的领导权”。没有多少天,这个“造反兵团”就在我们村庄出现了!
诸位,就是在今天,你们评价这样的具体的事情,它是民主的,还是
专制的?难道还不清楚吗?在观察1966年中国伟大事变的时候,伙
计,如果你的眼睛一直往上看,那么,你看到的也不过是毛泽东在
“挥动巨手”、林彪在“摇动语录本”、周恩来在耍他的两面三刀,
但是你眼睛向下,你就发现了象我这样的普通的人、社会上的一贯的
受压迫的人正在或已经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
如果,你把我们“自己解放自己”的这个1966年的“故事”套在了毛
泽东“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之中,那么,你就犯了个致命的错误,你
根本没有发现发生在我们普通人身上的“解放”情形中所具有的民主
和自由性质。我接着说的是,就在“小南大队贫下中农造反兵团”成
立后没有几天,1个与它政治意见完全冲突的“小南大队贫下中农联
合造反司令部”也给成立了。这样以来,1个政治组织独霸小南大队
的“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领导权的事情就必然地终结,于是就在我们
这个“小型的共和国”中出现了“两党制”,民主的本来面目和自由
的真精神这时都表现出来了。朋友们,在说到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你
说北京的聂元梓、蒯大富领导的造反派组织或者王洪文控制的上海工
人组织受左毛派人物们的控制,我不跟你辩论,我可以退上1步,认
为你说的是,但是,你如果要把我这里说的“小南兵团”、“小南联
总”这样的组织说成是受毛泽东控制的,你就等于说笑话了!
如果说,我可以告诉你我自己在学校组织和参加自治的学生组织是怎
样的话,那么,你就可以知道在那样1个“解放”的时间中,1个人的
政治观点是怎样选择的。同世界上的许多的事物一样,1966年的政治
大事变(共产党的文化大革命的运动变化成为人民群众的政治解放运
动)的最关键的部分就在于它是从社会的最基层发生了变化的,因
此,当专制的捆绑人的绳索在被“革命的人民”挣断之后,就出现了
1种真正意义上的结社自由。这种自由不是出于法律的途径,而是出
于“革命途径”的情况决定了它要被法律上的自由还要彻底。把这1
点同上面我说到的66运动的“高级法”背景联系起来看,人不是从普
通法上取得结社权,而是从“上帝的法律”那里直接地接受了结社的
权利的行为就把人的自由推到了极端的境地;因此从表面看,自由就
和“任性”没有什么区别的了。那时我们根本不知道游行、示威还要
进行什么申请,旗子一打,队伍一集合就出发了;也不知道自治的组
织要进行什么注册登记,只要愿意结合的人,就立即地结合在1块,
作1面旗子,刻1枚章子,起1个大家都喜欢的名字,就开始正式的
“营业”了。
告诉你,还怕你不相信,在那个政治观点的重量已经超过了人的生命
的时代中,1个人在选择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时候,其轻率、荒唐、随
便、不负责任的程度就在事后回想起来,也是令当事人吃惊的。在
《对1个伟大时代的回忆与理解──我经历的1966年政治运动》的书
稿中,我回忆到,我在学校中所获得的那个“中学生造反司令部”的
观点,原来是因为1个外来“串联”的1位学生的即兴演讲。那位同学
名叫张俭,当时就读于兴平县农业技术学校,在我们学校作了1场有
关“兴平县文化大革命形势”的即兴演讲(文化大革命前,1个普通
的学生能够做这样的报告吗?他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吗?且不说水平)
拥护这一场演讲的,就组织成了我们这一派;而反对的,或者不同意
的学生们后来就变成了我们的“对方派”组织中的成员。1个百分之
百的自由意义上的观点,就这样象1根“鸿毛”地被我们拣起来的,
可是,谁知道我们一旦拿到了它,它对我们却产生出了“泰山”一般
的重量。到最后,当66运动濒临失败时,我们造出的神──毛泽东
──强迫我们放弃自己的观点时,我们就也毫不犹豫地开辟了同他的
“第二战场”。可见,在66运动中,我们真正是在“游泳学习游泳”
在自由中学习自由!
五、66运动的伟大遗产──1989年的民主墙和
在民主墙上写大字报的中国民运人士
写到这里,我就已经描绘出了中国民主的接力棒传递式的图像了。因
为民主墙作为1个民主的事实在目前的中国人的眼睛中是看得见的,
我自然就用不着多说的了,只是补充1点,那就是本节小标题中的
话,即民主墙是66运动的产物,在它上面书写大字报的人也都是66运
动中“过来”的人,出现在民主墙上的大字报的主要内容又可以说没
有不牵扯到66运动中的问题,人们或者是对之采取肯定的态度,或者
否定它,其思想和意见的根源都产生在66运动中。如果说在66运动
中,所有那些运动中的“风云人物”没有1个在民主墙时期成长为英
雄的话,那么,我可以说所有的民主墙上的英雄,无不是66运动中的
普通群众。这样,我们就发现了66运动的人民性质的真相。民主墙时
期的著名的代表魏京生在文化大革命中就是1个红卫兵组织里的并不
出名的成员,而正是他变成了民主墙时期的英雄!
在这里我说,共产党在运动后虽然恢复了自己的政治存在,但是它已
经失去了历史的“主动权”,而这个“主动权”已经完全地转移到中
国人民这一边了却是1种可以论证的事实。可见,在66运中,民主的
意义是由人民和毛泽东联合宣布的,在民主墙时期,人民抛弃了毛而
独立地作到了这1点就表现了人民政治上的进步。在这个时候,以前
的民主革命和民主运动的意义都集中在了1966年了。因此,在这个时
期,中国人“灵魂”真正地经过了一番民主的“洗礼”。可以这样
说,自从有了66运动,今后的中国民主话的运动的图像就可以断定是
66图像的重现。于是“第2次、第3次”66运动就同毛泽东预言中的
“第2次、第3次文化大革命”给重合了。不过毛作为中国社会的1个
最厉害的说预言的“先知”,也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他所说共产党
在不搞文化大革命时就会被人民“推翻”的话是对的,非常的正确;
另一半,即共产党应该继续搞文化大革命的话就变成为“瞎说”了,
可不是吗?1次文化大革命就把共产党“整”得给“呜呼哀哉了”,
何谈“第2次、第3次”哩。
但是人民要解放,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要结束,人民要获得自由和民主
──所有这些现象的根源都可以在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和共产党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寻找到有关的许诺,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许
诺,所以66运动是1个人民要求革命兑现的运动,因此当共产党社会
的兑现对于人民来讲是零时,人民发扬民主革命时期的精神把所有的
不代表他们、引起他们讨厌的人“拉下马”的行为就是1桩世界上最
典型的民主行为了。也正是从这1点看问题,那些表面上好象没有联
系的事物的内在的联系就可以被我们发现。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写到这里,我劝那些认为中
国现在的民主之泉水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镢头刨出来的人,还是放弃
你们的主张吧。中国民主已经有了近100年的历史──这是无可争辩
的事实!中国民主化运动的功败垂成,也就在于我们中国人如何认识
和对待这种事实。
(2005.10.4)
|
林樟旺案辩护词
辩护人: ┌────────────────────────────┐
│ 东海一枭荐言 │
│ │
│ 张星水大律师的林樟旺案辩护词,从法条、法理、人权等角 │
│ 度全方位多层次地论证了林案的荒谬,程瑞华君的这1份, │
│ 则从法条上把龙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彻底驳倒了,不但从林 │
│ 樟旺等人的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 │
│ 用途、没有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等方面论证当事人没 │
│ 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
│ 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指出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作为合法 │
│ 的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1条供运输 │
│ 木材之用的机耕路,不仅是农村道路,而且属运材道。它不 │
│ 仅没有改变农业用途,连林业(属农业用地范畴)用途也未 │
│ 改变,从而进一步说明,他们的修路行为根本没有违反刑法 │
│ 第342条!(林案“法律援助团团长”、广西中企联知识产 │
│ 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陈冰君辩护词中也有提及)。如果丽 │
│ 水市中院能依法判决,毛根寿等上诉人必赢无疑! │
└────────────────────────────┘
法条篇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
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1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1项长期的战略任
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
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
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为
此,自98年以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厅多次发起“打
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乱占林地的专项整治活动”。国家立法部门也从立
法高度予以充分配合,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为此颁
布了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由原来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
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立法、行政部门从战略高度上作出的以上举措,我们谨表示高度赞
同。我们深信:不如此,我们中华民族将从根本上丧失森林资源再生
的可能;不如此,我们中华民族生态环境将彻底恶化;不如此,我们
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将永无安身立命之所!
为配合国家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司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
第342条,依法对犯罪行为展开打击,并在司法实践上秉持“决不轻
易放过1个罪犯,但也决不冤枉1个好人”的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
对罪与非罪作出清晰的辨别和分析,以保证《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
接下来让我们分析一下,要构成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必须具备哪几个必要条件?我们的结论是:一、它必须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二、它必须改变被占用土
地用途;三、它必须占用土地数量较大;四、它必须造成耕地、林地
等农用地大量毁坏。4大要件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行为人只有同时
具备4大要件,才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1
个要件,本罪都绝对无法成立。
根据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第220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第342条
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就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
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由此可知,具体
到林樟旺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案中,“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就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四部现行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就基于以上4部现行法律法规,对林樟旺等人涉嫌“非法占
用农用地罪”案从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上展开分析;以下是我们的分析
结论和分析过程。
一、林樟旺等人的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纵观国家4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我们从中找不到哪条法规具体适
合套用林樟旺等人“修建农村道路”的行为。在2005年9月13日龙泉
法院的公开庭审中,公诉人曾指出林樟旺等人违反了《森林法》第18
条,但当庭很快就被辩方轻松驳斥下去。
请看《森林法》第18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
被恢复费,并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林
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很显然,《森林法》第18条是规范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对林地
转化成建设用地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除了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而根据现行《全国土地分类》,林樟旺等人在林地上修
建的农村道路还是属于农用地范畴(详见现行《全国土地分类》2002
年1月1日起试行),根本没有将林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因此《森林
法》第18条规范的内容不适合林樟旺等人的情形。既然林樟旺等人没
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某条某款,那么当事人被指控的涉嫌“非法占用
农用地罪”就成了子虚乌有的东西。本案4大要件中第1大要件“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就是不成立的,又何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之说?
事实上,现行4部土地管理法规严格限制的是将农用地(包括耕地、
林地等)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而对农用地范畴内的转化、调整是
没有作相应规范的,这也是林樟旺等人在林地上(1种农用地)修建1
条农村道路(另1种农用地)的行为在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中找不
到具体法律责任的原因,也充分证明了林樟旺等人在林地上修建1条
农村道路不是犯罪行为。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处刑。所以,审判机关对林樟旺等人应依法判处无罪,并当庭立即释
放,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其次,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林樟旺等人在林地上修建的农村道路,根据2002年《全国土地分
类》,应该还在农用地范畴,是在农用地范畴内的改变、转换和调
整。它没有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农用地性质,更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
途,是1种农用地(林地)合理改变、转换和调整成另1种农用地(农
村道路)的行为(详见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而现行土地
管理法规是对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制的,对农用地范畴内
的改变、转换和调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其实国家对土地用途是有明
确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
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
转化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既然
国家法律对农用地范畴内的改变、转化和调整没有作明文规定,对这
种行为没有列入刑法和土地管理法规所严格规范的范围,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罪行
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应宣告林樟旺等人无罪。
三、没有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结果
既然修建农村道路所占用的林地还是农用地,又何谈“毁坏”?──
事实上,在林地中修建1条机耕小路,本身就是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国家法律不但不禁止,相关部门还有政策鼓励支持(国家林
业局规定:林间修建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免收一切手续规
费──详见林函策字〔2002〕11号文件)。在林地上修建农村道路与
在林地上进行采矿、采砂、挖土、造坟等建设用地行为是有本质区别
的,前者是在农用地范畴内转化、调整,后者却是将原农用地彻底转
化为建设用地,(后者是刑法和土地管理法严加限制的行为)。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林樟旺等人修建农村道路被龙泉市检察院指控其
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是完全站不住脚
的。我们认为龙泉森林分局当初之所以把1件普通的行政违规事件上
纲上线到刑罪的高度,是因为完全不了解刑法第342条之“非法占用
农用地罪”的法律内涵。为此,我们强烈要求龙泉市人民法院在审判
阶段将本案彻底纠错,还事实1个真面目,给当事者1个清白身!
以上是我们基于《土地管理法》、《土地分类》等法律法规展开的辩
护,我们发现,即使根据公诉人的定性(龙泉市检察院将林樟旺等人
所修之路定性为“农村道路”),本案在现行法律法规上也是完全站
不住脚的。下面我们要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发,对
本案展开更进一步的分析,以下是我们的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
2005年9月13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林樟旺等人涉嫌非法占
用农用地罪1案,在当日的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通过对本案事实的多
方质证,彻底搞清了1个事实:即黄塔至姚坑的机耕路完全是姚坑村
及其责任山农户与林樟旺等5人共同完成的1个结果。双方缺一不可,
密不可分,没有一方事先的同意和参与,本路绝无修建的可能。所
以,如果法院判定修路是犯罪,那是共同犯罪;如果判定无罪,那也
是双方都无罪。在修建本路这件事情上,不管哪个机关哪个人想出面
掩盖某1方当事人的责任都是白费心机的。在当日的的庭审中,经过
几个小时激烈控辩之后,终于,龙泉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表态说:本
案除了要控告林樟旺等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之外,还决定向龙泉市公安
局发出追究姚坑村村民犯罪行为的建议书,而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确认
了黄塔至姚坑修建的机耕路是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与林樟旺等5人
双方共同完成的1个结果。谎言就是谎言,在铁的事实面前谁都很难
自圆其说(详见龙泉市检察院立场一边倒的起诉书)。在9月13日的
庭审中,公诉人的窘态就充分证明了这1点。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在自己的林地上自愿与他
人合资修建1条机耕小路(供运输木材之用的3米宽的泥土路──详见
《机耕路合同》有关条款)是否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呢?先来看国家法
律对此种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
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
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2、《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
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
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通过这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断定:国家法律是准许姚坑村及其责任
山农户将自己的林地拿去与他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而在林
地上修1条供运输木材之用的道路是经营林木的一部分。只不过我们
要特别指出的是,林樟旺等人修建这条林间机耕路,自始自终都是围
绕着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的林木经营和林地造林展开服务的(详见
《黄塔至姚坑机耕路合同》第6款1、2、3条的约定)。有了这条林间
机耕路,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就方便在自己的林地上进行林木经营
和林地造林等林业生产,而这正是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当初满口同
意用自己的林地与林樟旺等人合作修路的原因,也是姚坑村及其责任
山农户当初特别热心在行动上参与修建此路的原因,
国家法律既然是允许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将林地与他人合资合作造
林、经营林木的,那么,剩下的唯一问题就是:这种合作是否超越了
法律规定──即是否“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
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放火、木材检疫
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什么是“森林经营单位”?根据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的《森林法释义》第43页的解释:“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林业
局、国有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林业经营者等”。显而易见,姚坑自然村作为1个生产队,说它
是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毫无疑义的;而所修道路经过山
场的责任山农户(责任山所有权归村集体,经营权归个体农户),说
他们是“个人林业经营者”也应该是毫无疑义的;根据《森林法释
义》,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就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的森林经
营单位。
什么是“运材道”?根据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解释,“运材道”是森
林经营单位在自己林地上修建的供运输木材等林产品之用的道路。
很显然,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作为合法的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的
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1条供运输木材之用的机耕路,根据《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毫无疑问就是1条运材道(本机耕路从
《土地分类》和《土地管理法》理解,是1条农村道路;而从《森林
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理解,又是1条运材道)。这是不同法律
法规对同1条机耕路的不同命名而已,但它却不会因外在的命名而改
变自己的属性。不管把此路叫作农村道路还是运材道,谁都无法改变
1个基本事实:这是合法的森林经营单位──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
户,在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的1条供运输木材之用的运材
道。
而修建运材道是否涉嫌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呢?根据《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18条的规定,运材道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是林业建设用
地,它没有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土地用途,也没有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教科书的定义,“运材道是辅助林业生产的林
地,它仍然是1种林地”)。正因如此,国家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
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手续就特别简便(集体所有制林地只需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
且手续免收一切规费),具体详见林函策字〔2002〕11号文件、浙林
资〔2002〕24号文件、国家林业局2001局令第2号文件、丽水市林业
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六〕等。
当然,本条运材道修建在黄塔村与姚坑村之间,除了直接为姚坑村及
其责任山农户林业生产服务之外,还能间接地为当地村民带来其它服
务──比如方便村民儿童上学、就医、还可运进日常生活用品及生产
资料等等。但这只能说明此路综合效益之大,却一点也不会改变此路
是运材道的事实(此路两旁丰富的林木资源实在让人印象深刻!有了
这条运材道,这片大山上的林木资源便有了搞活的可能;有了这条运
材道,久困深山的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便有了致富的希望)。现
在,我们要再问一次:合法的森林经营单位──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
户,在有丰富林木资源的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的1条供运输
木材、毛竹、纤维材之用的机耕路(详见机耕路合同第6款1、2、3条
的约定),不是运材道又是什么?!当然,如果有人硬是要把它说成
是1条必须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道路,我们也没办法,但那肯
定是睁眼说瞎话!大路朝天,谁都难改此路是运材道的事实!不信
者,大可以手持《森林法》去实地作一鉴定,我想,实地回来者不可
能再有人会作否定回答的!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是如何审批的?根据丽水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公开〔六〕的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必须是占用本单位经营范围的林地;
2、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窗口受理──资源林政处审查──分管
局长审批──发文。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目录(所有材料1式4份):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林地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主管部门2名以上查验人
员签名并加盖林地审核专用章,并附使用林地现场示意
图)。
(五)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显而易见,本案是合法的森林经营单位(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
在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林樟旺等5人)修建1条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的运材道,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和丽水市林业局行政
许可项目公开〔六〕,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完全具备林地审批条
件:在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运材道,一是符合必须是占用本
单位经营范围的林地;二是符合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
当然,本条运材道没有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就开始修建,姚
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与林樟旺等五人是有行政违规之处的。不过,实
事求是地说,他们连这点过错也很勉强,因为如果不是当初龙泉市岩
樟乡林业工作站恶意误导狮子大开口,告诉完全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
已到林业工作站去办手续的姚坑村村民,说办此路占用林地手续要收
费8元/m2,共计10几万元,那么老实巴交的姚坑村村民也不至于不办
手续就同意开路,他们哪里知道此路办手续国家规定是免收一切规费
的(见上规定)。至此,本案前因后果应该让人恍然大悟了,其始作
俑者应是岩樟乡林业工作站!
退一步说,即使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和林樟旺等人因没办手续就开
始修路的行为有过错,也不至于错到刑罪的高度,因为作为过错方的
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和林樟旺等人,其所修之路仅仅是1条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运材道,它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也没有将林
地改为非林地,所修之路还是1种林地,是辅助林业生产的林地。须
知,在林地上修运材道是严格区别于在林地上开矿、采砂、取土、造
坟等非林业建设的占地行为的,后者是刑法和土地管理法严加限制的
行为。
既然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和林樟旺等人在林地上修运材道是没有改
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因此,他们的修路行为就是根本够不上刑法第
342条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刑法第342条的第2个要件:“必须改变
被占用土地用途”,因此,他们不应该受到刑法第342条的惩罚。此
时此地,我们衷心希望龙泉市法院依法当庭宣判林樟旺等人无罪!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通过两种不同思路分析了本案,先是从《土地管
理法》、《土地分类》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发现本路是1条农村道
路,而我们的结论是林樟旺等人的行为是完全无罪的;而从《森林
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发现本路是1条运材
道,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林樟旺等人的行为更是构不上刑罪,──这是
合法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的林地上与他人合作修建的1条直接为林业
生产服务的运材道!
当然,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和林樟旺等人未经批准就开始修路,他
们是有违规之处的,相关部门依法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然而考虑到
龙泉市、遂昌县,以至整个丽水地区、浙江省范围内对通往各村的正
在轰轰烈烈建设的康庄工程道路(准四级公路,路面5、6米以上宽,
并且大都是柏油路、水泥路),不但全是以运材道的名义办理修路占
用林地的手续,而且省政府、县市政府还特别为此拨款,以每公里12
万元左右资金予以支持(详见《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
《龙泉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遂昌县乡村康庄工程实施办
法》)。而姚坑村及其责任山农户和林樟旺等人所修建的黄塔村至姚
坑村的8公里不到的机耕路,不但没占用政府1分钱资金,而且一丝一
毫也没有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更没有造成林地的大量毁坏,相
反,修建此路是直接有利于当地百姓的林业生产,有利于当地百姓提
高民生质量,林业效益社会效益可谓大矣!如果当地政府只是因其小
有违规而施之以巨额罚款,这于情于理何堪啊?
我们相信,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今天,面对姚坑村及其责任山
农户和林樟旺等人合作修建的这条简陋泥路,一定会排除干扰,依
法、独立、公正的作出判决;我们也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
府,一定会体恤百姓民生之多艰,对这条简陋泥路的后期手续办理给
予宽大处理!
最后,我谨代表诸位当事人对此先表示感谢,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
庭诸位领导!谢谢政府有关部门!
辩护人 程瑞华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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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自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因为同样的事情和原因,今天我又1次来到营口市法院的法庭,而这
第2次对我的加重指控暴露了某些个别人的暴虐心理和邀功心理。作
为年近50岁的高级知识分子,我对这个现象非常费解,现在我依法进
行自辩:郑贻春无罪!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
自由,因此,郑贻春无罪!
二、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之中的“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之规定,而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言论自由,因此郑
贻春无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之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郑贻春无罪!
四、根据中国政府1998年鉴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之规定,“鉴约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凌驾于宪法和国际法之上”,因此郑贻春无罪!
五、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上任之初,郑重向全国、全世界宣告:
“欢迎全国人民的监督”。请问“欢迎监督”是什么意思?我个
人的理解是:作为国家领导,不是希望各民族人民天天歌功颂
德,而是希望人民群众对政策,政府的行政作为等各方面的缺
点、不足,甚至是错误进行建言献策,提出批评和建议,而我
的评论和批评意见也是属于监督范畴,如果这句“欢迎全国人民
监督”的话落实到实处,那么我郑贻春何罪之有?因此郑贻春无
罪!
六、世纪40年代从1942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新华日
报》、《解放日报》刊登了大量的文章和社论,主题就是批评当
时当政的国民党政府独裁、专制、不民主、不法制,并且号召向
西方式的民主模式尤其是美国式民主学习,而大家若看一看我的
文章,就可以知道我的理念就是呼吁在中国实现:宪政、法制、
民主、自由、人权,而我所有的做法和言论都是和中国共产党建
政前的呼吁以及建政后几任领导的努力方向都是一致的,因此我
郑贻春作为1个爱国的知识分子和守法公民,依照执政党的一贯
作为和标准衡量,无罪!
常识告诉我们:现在已经是21世纪,不应再有封建色彩的“文字狱”
思想也应该是自由的,是无罪的。但非常不幸的是:我是因我的文章
而入狱,而文章是由文字组成的,因此这是1起典型的“文字狱”。
而我的文章是我的思想的表达,文章认定有罪,那么我的思想就犯了
罪。在这个信息时代,在中国已融入国际社会的新时代,在我们中国
还有“文字狱”、“思想犯”的存在,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悲哀!中
国人的悲哀!
依法当庭翻供
刚才公诉人所宣读的第2次起诉状,是典型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是古来有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用心太阴毒!
所谓口供是这样的1个事实:6月20日左右,营口市公安局,检察院同
时来人找到我,对我说:“郑贻春,上面准备对你宽大处理,你有希
望了,挺好的局面,另外有点小事需要你配合一下,我们需要什么你
就配合什么,对你、对任何人都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
况下,我轻信了他们,因为我当时认为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
关,他们还能骗人吗?另外我年近50岁,身患糖尿病,失去自由已经
8个多月,在看守所里吃、住都很恶劣,还把我和那些杀人犯、抢劫
犯、强奸犯关在一起,太遭罪了。我也希望早点获得自由,我也非常
惦念已经75岁的老母亲,因此迫于无奈,我违心地按照公安局和检查
院的要求做了所谓的口供,现在我正式当庭宣布:那份口供是在诱供
情况下的虚假证言,与事实不符,我当庭依法翻供!
公安局、检查院骗人,诱供,是无耻的违法行径!他们利用了我急于
获得自由的心理,采用非法手段诱供,然后又拿我的被诱骗的所谓
“口供”要加重对我的迫害,这是我有生以来第1次进牢房,奇耻大
辱,而这两个国家机关竟然明目张胆地藐视宪法、践踏法律,对我雪
上加霜,落井下石,这究竟是他们独断专行还是受到何人指使?!中
国的宪法和法律还有没有尊严和正义可言?!!!公民的权利究竟从
何体现?!!!反右斗争,文化大革命还要重演吗?!!!
郑贻春从未接受过唐青的指示,也从未接受过《大纪元》网站的资
助。无耻的陷害!
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文化大革命都已经过去几十年了,而某些个别
人的思维和行为仍然具有强烈的文革色彩。第2次起诉书中充斥了大
量的主观臆断的词汇,也充满了牵强附会,断章取义的栽赃之词。
一、我和唐青互不认识,只是在2、3年前唐青给我打过1次短暂的电
话并在互联网上就文章简短谈论过1、2回向我邀稿的事情,从此再无
任何联系,我们之间就是1名作家和编辑的关系。另外互联网从诞生
之日起就称为:“国际互联网”,只要在网上就称为“国际互联网”
而无所谓境内、境外之分,而我得到的微薄的稿费仅仅是我的脑力劳
动得到的养家糊口的一点点生活费而已。稿费和资助是根本不同的两
码事,怎能混为一谈?!从何谈起“与境外《大纪元网站》主编唐青
相勾结,接受唐青的指示和《大纪元》网站的资金资助”?这是1个
多么可怕而显而易见的陷害!正义与天理何在?!!!
对我郑贻春的罪名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上就是古来有之
的“煽动谋反”,请问我一介书生,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去进行所谓
的煸动颠覆,客观上我一无组织,二无团伙,三无枪炮刀械,四无出
卖国家机密,五没有任何间谍勾当,六无任何后果等等,我所有的只
是1支笔而已,并且我只做了1件事:就是以和平的方式发表了一些文
章,除此之外我什么都没有做。从小到大我就是1个遵纪守法的好学
生、好教师、好公民。我从无任何不良记录,我只是1个爱国知识分
子而已。我的父亲终生为了国家而奋斗,而抛头颅洒热血,是个爱国
者,我们家庭的1个传统就是忠于祖国,我们全家都是爱国知识分
子。
1957年反右(右派分子)──1966年文革抓现行反革命(反革命煽动
罪)──现在的文字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这个脉络就可以
看出这个罪名是如何演化的。我只不过写了一些文章而已,如果1个
国家政权因为几篇文章就倒塌了,那不也太脆弱了吗?事实证明这个
罪名是不成立的,是经不起历史和实践推敲的。文革时期张志新烈士
的遭遇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她因为思想犯罪(说毛泽东发动文革
是错误的)就惨遭种种非人迫害,被强奸、割喉、精神失常,直到
1974年被营口中级法院宣判枪毙,而3年之后,1977年又得到平反、
追认为“革命烈土”,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我郑贻春忧国忧民,几
十年来,看了许多书,想了很多事,我也看到广大的中国农民和工人
阶级生活的苦难和艰辛,也看到中国几十年来搞政治运动而带来的人
人自危等社会弊端,因此有感而发,写了一些文章发表。我的想法很
单纯,就是希望中国能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进步,而不要继
续这种只进行经济改革而不进行政治改革的跛足改革,因为这样不利
于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而现在的情况却是:我这个独立爱国的中国
知识分子被认为是“煸动谋反”的敌对分子,真是莫大的讽刺!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宪法35条成立,则刑法105条应该撤销;如果刑
法105条有效,则宪法是虚伪不实的,是1堆文字垃圾!究竟应该遵照
哪1个?!今天是公开开庭审理,我要说的话很多很多,但审判长多
次打断我的话;说我“离题太远,只就起诉书说明你的意见”,而且
书记员在我说话时也不记录(不打字),这都让我心生疑虑:在法庭
上,在这起案件里,我作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哪里体现?
强烈要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能排除各种各样的人为因素的干扰,依
法独立审案,能够给历史、民族和社会1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因为这起“因言致罪”的案件能否公正审理,已经不仅仅是对于我郑
贻春1个人的审理,而是反映了中国政府、国家司法机构对于中国广
大自由知识分子的立场、态度和宪法、法律能否真正落实的重要问
题。
我向法庭呼吁:思想的问题应该用思想的方法解决。如果不同意我的
观点和主张,可以批评、批判,而不应用专政的方式来压制不同的声
音,笔杆子的问题应该用笔杆子的方式解决,而现在则是笔杆子被枪
杆子打倒!现在的局面就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
我郑贻春无罪,就是思想无罪,文字无罪!更别提什么“罪行重大”
的陷害之词!中国不应有思想犯、政治犯,更不要用文革时期的“里
通外国”来构陷忠良!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百姓,多少人与国外联系?
中国又得到了多少外资?按照公诉人的主观臆断和无限上纲,全中国
人都在“里通外国”,都在“接受境外资助”,全中国人都在犯“谋
反”和“煽动谋反”之罪!滑天下之大稽!令人可悲可叹!
我强烈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们:正确依照宪法、法律赋予你们
的神圣权力,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骚扰和协迫,依法宣布郑贻春无
罪!
一、我强烈呼吁中国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得到体现!
二、我强烈呼吁“三个代表”当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能够在郑贻春“文字狱”案中得到体现!
三、我强烈呼吁胡锦涛主席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想能够在我郑贻
春“思想罪”一案中得到落实!
四、张志新一案的深刻历史教训应该记取!张志新1案不应在郑贻春
案中重演!
中国公民 郑贻春 法庭陈述
(2005年7月21日于法庭)
〔转载自《大纪元》2005.10.705:03;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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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将宣判他无罪!
──我对任自元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 的一些看法 任自元,1位普通的中学语文老师,1位来自并不闻名的城市(山东
济宁地区邹城市)的普通公民,1位无权无势的27岁的年轻人,此刻
却被中共当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或可戏称为颠覆朝廷罪吧?)在日
前(2005年9月30日)遭到审判。尽管中共济南当局并没有当庭作出
判决,但根据专制者一惯的狭隘思维方式,我不得不悲观的估计,等
待这位追求荆棘而光荣的“民主之路”的热血青年将会是漫漫刑期。
他首开了1个先例,用济宁当地国保的话来说,他是济宁建市以来第
1个被处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
这绝对是1个悲剧!在这个伟大国度里,许多的杰出头脑往往在疯狂
中被毁灭。得不到伸张的是──正义本身,黑暗中孤苦无靠的往往是
那些最需要社会关怀的弱势者,而工农大众和城市贫民在权贵的嚎啕
盛宴中只能选择默默哭泣。
任自元有1颗敏感的心灵,这促使他对思考现实。他与普通年青人的
不同正在于他的民主思想和他对现实的深层思考。和一般犬儒者的作
法不同,他选择了和他人交流他的思想和他对现实的看法,或许这才
是他悲剧的根源。这些交流内容对某些在专制文化熏陶下的人来说,
绝对是大逆不道而且是犯罪的。相比,思想的犬儒者往往选择把自己
的思想放在肚子里,供五脏六腑交流。
然而,即使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说,任自元也是无罪的!
普通公民并不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的主体要求:
任自元不过是1个普通公民,无权无势,没有权贵财阀之雄厚资金,
又非拥兵带甲的高级军官。他如何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他既无
颠覆国家政权的条件,又无颠覆国家政权的客观能力。
作为犯罪主体并不成立。事实上,按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副院长主编
的《新刑法条文释义》,只有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居党、政、军重要
职位和用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才具备成为颠覆政权罪犯罪
主体的资格。
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并非犯罪预谋:
中共济宁当局指控任自元散发《民主之路》,鼓吹人民行使武力反抗
暴政的权利。我们要知道,只有对不特定的人群以言论,传单,演
讲,书籍,小册子等传播颠覆言论才能构成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的实质行为(参照中共当年在中华民国统治区的某些行为,应该
可以借鉴一下什么叫煽动人民颠覆民主政权),而任自元的文章不过
在所交往的几位网友间交流,范围有限,对象特定。其实质不过是向
网友表达自己的思想和主张,仍然是言论表意的范畴。
思想交流何罪?理论探讨何罪?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程序要求,作
为控方的济宁检察院应行使举证义务,证明任在何时何地散发了“反
动文章”,并证明其之间的必然逻辑关系。
谈论结社问题和实际结社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中共当局指控任自元企图成立“大陆民主阵线”。事实上,任自元在
各地旅游时和网络朋友见面,只是将交友行为从网络转移到现实中
来,不过这些朋友和他一样,具有共同的对社会的关注,对现实政治
制度的思考的特点。任自元既没有以“大陆民主阵线”筹委会的名义
招募预备社员,又未唆使他人成立支部,发展成员,更无散发传单,
宣传“大陆民主阵线”之现实行为。
任自元和他人,包括我谈论关于政党的时候,首先是出自1种交换对
政党政治的看法的初衷。在任和多人的探讨中,大家并没有取得一致
的思想认同,决定去成立所谓”大陆民主阵线“的秘密社团。因此,
将任自元与他人谈论结社问题和实际结社行为混为一谈,显然从法律
角度上是站不住脚的。
各国的刑法均只惩治行为,而不处罚思想和表意,我国刑法同样如
此。
同时,任自元也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组织,是为颠覆国家政权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
体性。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策划:指
为颠覆国家政权,而暗中密谋,计划,实际上是处于1种犯罪预备状
态;实施,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颠覆推翻国家政权的活动。
任自元和他人探讨结社和党禁的问题,交谈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故不
成其为组织;既然并无组织的存在,也就不存在策划颠覆国家的行
为,更谈不上实施具体行为。
从上面的关于法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1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任
自元无罪!
当然,在某些人眼里,和他谈法律还不如和他谈“政治”。他们会认
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
既然是工具,自然是为掌握权柄者服务的,而不是为被审判的人服务
的,那么他们就要使用工具以无辜者的自由换取自己获得更高权力的
机会。
这种行为几乎是对全人类司法精神的挑衅,而要指出的是:使司法变
成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的司法就是最大的政治。
1个司法公正精神败落的地方,必然成为1个经济落后的都市,成为
1个老迈而贫穷的地区,成为1个无人敢于涉足的蛮荒之地!
愚蠢的人似乎不能认识到某个道理,当然,他们权令智昏加上“体
制”原因也许使他们有恃无恐。
1个简单而直指人心的道理:播种仇恨的种子必然收获血腥的果实,
当我们以宽恕的心对待他人也是为自己留下善良之路!
让我们共同祈祷任自元弟兄获得自由,我们要坚信:专制的铁笼无法
囚禁自由的灵魂!
追求之路是1条荆棘之路,民主者所拥有的是决死的信念,求仁成
仁!
如果任自元弟兄必将被判处重罪,那么,让我们用震耳发馈的声音
说:
“宣判吧!没有关系,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200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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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秉先不是陕北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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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各界关注冯秉先等陕北民企诉讼代表的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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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者:丹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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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北石油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等12人的案卷日前已送往检察 │
│ 机关。据传,公安人员说,陕北政府要将其中6人判刑,7人 │
│ 劳教(排在第13名的是朱久虎律师)。呼吁各界关注陕北民 │
│ 企诉讼代表的前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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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下旬的靖边已相当寒凉,7点多钟天已黑了。从网吧出来,我不禁
裹紧了衣服。这件红色运动服其实是我的囚服。2005年8月,在陕西
省榆林市靖边县看守所关押期间,这件运动服是我唯一的外套,帮我
抵御早晚的寒凉。此时冷风吹来,冬意似已迫近,我不禁惦念至今仍
在监室关押的我那至爱的亲人。看守所监室高高的铁窗是终年不关
的,那是警官们巡视时观看和喊话的窗口。8月份我在监室时,逢上
阴雨天,晚上躺在床板上就会感到冷风强劲地扑面而来。这阵子离供
暖时日尚早,天又如此寒凉,我很是担心我那年长瘦弱的亲人受风着
凉。
靖边县看守所管理比较规范,警官们素质也不错。这让我这落难的人
很是感念监狱毕竟不是地狱,虽然没有自由,虽然卫生条件不好(这
当然不是说监室卫生不合格,而是与我先前的生活条件比较而言),
虽然监室人员构成复杂,但总还不至于经常胆战心惊地担心遭到斥骂
侮辱。我当时已是很满足了。
我必须承认,人在被强制地排在罪人的行列,当他要做出种种认罪的
举动时,他的心不可能是平静的。我绝无指责靖边县看所守的意思。
监所里的规矩,大概全国都是一样的吧?比如警官巡视时你要反扣双
手低头跨立,比如每天训练时要高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真诚悔
悟、重新做人”,比如你要经常高声打简历报告自己的姓名、住址和
罪行,比如无论什么时候只要铁门的锁一响不管你在做什么都必须马
上靠墙低头站立,比如你决不可以犯错让警官训斥否则全监室的人会
一起斥责你……诸如此类,种种种种。这些举动加之于有罪的人,或
许并不为过,但若加之于1个无罪的人,而且是日复一日地加之于他
的身上,他又有什么理由要承受这样的折辱呢?
我的亲人,陕北民企诉讼代表冯秉先,此时,他正在承受着这样的折
辱。我不知他在用怎样的感悟和豁达宽解自己,来度过这样的每1个
今天和明天?
除去这种精神摧残之外,他还要承受身体的摧残。花甲之年,1米76
的个子,他的体重不足百斤,身体很弱,体力很差。如果熬夜或是不
能午休,第2天他就会精神很差1副要病倒的样子。监室生活是不自由
的,白天里除特殊情况外不许倚靠在被子上,据说男监室经常要坐得
直直的,但我的亲人,因为体力的原因,平日里绝大部分时间是倚靠
在床上看书或工作的。他不能承受长时间的站坐。监室里两天就要值
1个4小时的夜班,有时人员少安排不开,3天要值两个班,连我这年
轻力壮的人都不堪其苦,我那年长的亲人只要是不经常地值上几个夜
班,就可能把他累得病倒。我不能亲知他在监室里的情况,但我想警
官也许因为年岁的原因对他有所照顾吧,我想号子里的人大概也会同
情他帮助他吧,那我将对所有关照他的人感激不尽了。
谁让他犯罪了呢?有人可能会这样说。是啊,我也一直在想,是谁让
他“犯罪”了呢?
在这里,我想把榆林一些人对冯秉先的几种看法概括如下:
1、冯秉先替大家(陕北所有的石油投资人)坐牢不值得。
2、都是冯秉先闹的。陕北石油投资人大多没什么文化,油井收了他
们也无可奈何,冯秉先素质高、人在北京、认识人多、活动能力
强,把事闹大了。
3、冯秉先、朱久虎、冯孝元是陕北的罪人。因为他们闹得动静大,
现在上面下令把油井全部收归延长油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
要来自油井,现在失去油井,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后可能要发
不出工资了。
我想针对榆林人的这几种说法,发表一点浅见。
作为冯秉先的亲人,我们不愿他坐牢,更不愿他替别人坐牢。但是,
2003年,冯秉先等人的维权活动争取到了曾培炎副总理的批示:“小
油井的整顿是必要的,但要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条批示迫使
陕西省政府下令变无偿收回为给予适当补偿。冯秉先为此付出的代价
是──第1次坐牢,失去自由33天,平生第1次体会到了作为囚徒的屈
辱。那次坐牢期间,他曾被转监,曾跟死刑犯睡在一起,曾遭受在押
人员的侮辱。那时,他58岁,身体状况比现在要好一些。
1个坐过牢的人应该怕坐牢才是,身体瘦弱敏感自尊的冯秉先为何要
再次向着监室走来?我想,为人文雅谦和、性情平静宽容的他必定认
定了这是求真理和行公义,才会这样义无反顾!
而现在,冯秉先的再次坐牢,可以理解为牺牲自己试图照亮前程吧?
油井收归延长油矿,实际上以另1种形势证明了陕北政府对民企资产
和民企维权的处理方式遭到了上级的否定,已经判定了他们的行为不
符合中央“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方针政策。伴随着油井失去的,
不仅是地方利益,还有某些官员的颜面,所以,就有那么一些人,揣
度着政府会悻悻然,对冯秉先等人会愤愤然,于是,他们就开始散步
冯秉先们是陕北的罪人这样的言论,试图为打击报复冯秉先们营造舆
论基础。可是他们忘了反思,这种论调恰好暴露了自己的错误心态。
让我们来试分析一下持这种言论者的狭隘心理。
第一,地方利益至上。
不管怎样,必须使我陕北地方受益,如果损害了我陕北地方的利益,
就是我陕北的罪人。他们忽然又忘记了矿产资源是国家的而不是陕北
地方的,而先前,他们曾口口声声以矿产资源国有为由、借国家的名
义抢夺民营资产,现在他们反倒认为国家利益、全局利益是陕北的敌
对利益了!其实,正是这种狭隘的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做怪,才使陕北
政府在油井整顿事件上一错再错。
第二,破坏社会和谐。
中央一再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散步这种言论的人,其实是在挑
拨陕北广大干部群众对石油投资人的怨恨心理。投资人们已经够冤的
了,现在再蒙受怨恨,他们势必又会反怨恨。表面上看来,干部公职
人员恨的是冯秉先等几个人,实际上,冯秉先们代表的是1个群体,
这个群体背后又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人,冯秉先们备尝艰辛不惜牺
牲自我为投资人争取权益,他们在陕北石油投资人中有很高的威望,
给冯秉先们定罪,投资人会认为这是在给他们这个群体定罪。“我蒙
受损失,你还要定我有罪?你拿走我的东西,再由你来定我有罪?”
投资人难免心不服口不服。给冯秉先们定罪,会使本来因再次启动补
偿将要走向平息的陕北石油事件埋下新的不愉快甚至激发更为不良的
社会舆论。
陕北石油投资人从痛失油井到奋起维权,已艰辛地走过了3年,他们
已不再是“没什么文化”、收了就认了、或者想拉炸药包跟政府同归
于尽的蒙沌的群体了,太多的痛苦和挣扎、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足
以使他们觉醒,他们现在看重的不仅是补偿,更要为自由和尊严斗
争!!
陕北政府也有一肚子的委屈,自己成了替人杀人的刀子,最终落得个
“竹篮打水”。有人抱怨:打井是上面让打的,收井也是上面让收
的,抓人也是上面让抓的,让他们夹在中间难做人。其实,根本原因
还在于他们自身,如果真是严格按上面的精神办事,就不会有今天的
局面了。
第一,1999年,“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北政府没有根据中央精神
及时整顿。不管是替民企着想也好,还是根本上是为保全地方利益也
好,毕竟是“犯了1个美丽的错误”。文件收藏起来,号召群众继续
打井,结果2000年打下大量油井,这些油井的投资人损失最为惨重,
很多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造成了最难解决的矛盾。欺上瞒下,自埋
祸根,作茧自缚,势必难以脱身!
第二,曾培炎副总理批示后,仍不按中央精神办事(有人可能要把这
归根于贾志邦省长执政时的陕西省政府),仍然迷信强权暴政,单方
面强制补偿。这是中央给台阶不下,抛弃了化解矛盾的契机。
第三,今年5月,民企要求诉前对话,既没有静坐也没有喊口号,没
有拦截政府车辆,更没有打砸抢;在陕西省委门前,靖边县公安局还
出动了许多警力进行监管,警方与群众相安无事;对话之后,榆林市
领导还与民企代表共进午餐。可是两天后,忽然制造出1个什么民企
将在5月末到北京有重大行动的谎言,开始大面积搜捕民企代表。民
企对话时,有可能言辞犀利态度坚决,但这也只不过是理论上的探
讨,就算民企去的人多了点,恰好有违他们还不能详知的刚刚出台的
新《信访条例》,但这也构不成狂抓滥捕的理由。
有的陕北官员言辞放肆,说话总爱拿上级领导垫背。比如某官员在北
京说,民企人员围堵省委大门,影响了某省长的车出入。我不知这是
真话还是假话,也不知那位省长听到底下的人动不动就拿自己说事是
何感想。如果我们的地方官员一面对上构陷民众,一面对下扭曲上级
政府和领导的形象,如果每1个地方政府都这样充当着中央、省里和
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链条,那我们真不知胡总书记苦心构建的“和谐
社会”什么时候才能得以实现!!
现在,朱久虎律师得以释放,陕北政府急匆匆抢来的油井终归他人之
手,上级打了陕北政府五十大板,这种形势多少让社会各界看到了令
人欣慰的曙光。现在令人担心的是──陕北政府会不会愤愤不平,上
面打我五十大板,我就狠狠地打民企几百大板。现在,冯秉先等12位
投资人的案卷已移交检察机关,据陕北公安的人放风出来,说给这些
人排好了队,要将其中6人判刑,7人(包括取保候审的朱久虎律师)
劳教。我们不愿看到陕北政府在上级希望平息陕北石油事件之际,怀
抱阴暗心理,再次使用“欺上压下、歪曲事实”的手段对投资人进行
打击报复,再次毁坏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再次恶化政府与公民的关
系。
或许我十有八九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这不是1个关得住人禁得住声的时代了,只要诉讼代表1日还在关押
中,社会各界富有良知和勇气的人们的营救行动就不会停止,国内国
外的舆论就不会平息。
刘兴成律师曾写文章,题目是《冯秉先是陕西的功臣》。其实,无论
是冯秉先本人还是他的伙伴们,都无意于让冯秉先成为功臣、成为英
雄。冯秉先就是1个普通人,就是1个普普通通的石油投资者,只不过
因为他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够替投资人表达心声,在维护权益的斗
争中逐渐成了投资人的代言人而已。陕北政府高估了冯秉先的能量,
有官员说:“冯秉先相当厉害”,抓不住他陕油事件就不会平息。结
果呢,出动大量人力物力抓住了冯秉先,从7月26日至今不许冯秉先
会见律师及任何人,冯秉先完全处于隔离状态,但陕北局势如何呢?
社会舆论如何呢?朱久虎律师又为何被释放呢?陕北的投资人在继续
上访,他们为营救世他们的伙伴在不懈努力,有律师和专家学者一批
批志愿前往陕北,国内的网站封了,但堵不住香港和国外媒体的嘴,
陕北的问题继续并将持续被社会各界关注。我们的地方政府应该认识
到自己的对手不是冯秉先,不是某个人,你触犯的是民意,得罪的是
民心(尽管石油投资人不是全体人民,但这毕竟是1个庞大的群体,
他们也是地方政府的子民),必然招致大范围持久的反抗;你挑战的
是中央“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治国方针,就不要抱最后中央会袒
护你的幻想;你挑战的是真理和公义,挑战的是社会良知,就必然会
招致持续不断的批评谴责。“没有冯秉先还会有张秉先李秉先,没有
朱久虎还会有张久虎李久虎,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1场群体的博
弈。”北京的1位行事稳健的律师如是说。
怨怨相报何时了?如果相互纠缠,必然是双方均不得安宁,再次两败
俱伤。即使是政府与投资人这种非人际关系,也应该努力向和解解脱
的途径上走。物权法即将出台,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会陆续出
台,地方政府抓住冯秉先们的一点把柄就狠狠整治,今天似乎可行,
明天后来再来反观,会不会将自己推上执法违法、践踏人权、毁坏党
和政府形象、与时代发展背道而驰的历史的审判台呢?
冯秉先们追求法治没有错,即使在路途上稍有偏差,也构不成犯罪。
如果强行定罪,必然让人揣测地方政府有“你让我官不好做我就让你
活活受罪”挟私报复的嫌疑。在这个时代,谁也不要高看自己的能
量,谁也不要低估得罪社会公义和良知的后果。我相信陕北的政府官
员绝不至如此小人之心,我想,或许我们一直没有理解政府的难处,
尚未体会到政府的君子胸怀和宽容气概吧。
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让事实来说话吧!!
至今为止,还没有谁是陕北的罪人,我们希望,谁也不要成为陕北的
罪人。当我含泪搁笔时,我想说:
我相信良心和公义。
我相信时间和历史的审判。
同时,我也相信“申冤在我,我必报应”。
(2005年9月23日中午于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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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将建碑纪念共产政权受害者
有关单位6日获得初步批准,以在美国国会这个民主标竿视野可及之
处,为共产党政权受害者兴建1座纪念碑。这座占地90平方尺的纪念
碑,将座落在国会西侧1条街段外的国家公园管理局土地上。
纪念碑以铜质的民主女神像为主体,类似1989年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参
加民主运动的学生用保丽龙制作的雕像。
国会计画委员会一致表决通过计画,初步批准兴建“共产主义受害者
纪念碑”,以纪念在共产党统治下惨遭杀害或酷刑的估计1亿人。
这个联邦机构的主席柯比尔说:“在美国国会这个全球著名的民主象
征放眼所及之处兴建这座纪念碑,对纪念专制暴政的受害者很恰
当。”
传统基金会研究员艾华兹(Lee Edwards)说:“这些受害者包括在
史达林的整肃运动、毛泽东的文化大革命或高棉波布政权下的死难
者。”
艾华兹是共产主义受害者纪念基金会主席,这个组织12年前开始为这
项计画展开游说。
这座纪念碑需要的60万元兴建和造景经费,已经筹募到了大约75%,
捐献者中包括了古巴、匈牙利、越南、波兰和另外与超过35个国家有
关的民众。
如在12月获得最后批准,纪念碑可能在明年春天动工。
(2005.10.7)
〔提供者:(美国纽约)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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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耕、小乔等四位网友10月6日
探访番禺看守所纪行 10月6日,秦耕、小乔一行4人专程从外地赶赴广州,探访了番禺看守
所。此行的最低目的原是向看守所工作人员了解郭飞熊君在看守所的
现况并请求工作人员依法善待他。若情况严重郭君面临生命危险,希
望看守所当局本着人道主义“特批”允许朋友会见以便有机会当面劝
说郭君放弃绝食配合政府工作,或允许转交带给郭君的书籍、食品并
请转达4位网友希望郭君保重身体停止绝食的殷切心意。但因处长假
期间,小乔一行人又由于路径不熟中午11:30左右才到达目的地,看
守所申请会见接待室内无人值守,接待窗口贴出通知9月28日~10月
10日一律不安排会见。小乔等询问大门守卫,门卫了解了4人探访意
图后,摇头表示,正式批捕的人员是不可以探视的,也不可能转交任
何物品。现在假期,值班人员一般3、4点钟才来。
4人等了2个多小时,商量一下,只得向看守所和番禺分局领导留下2
封信,信中说明3点(原稿未留,凭记忆整理,细节可能有出入):
1、在我们这些朋友和许多民众眼里,郭飞熊君不是“罪犯”,而是
1位“义士”,郭君为国忘身,民袍物与的气概,是我等的楷
模。他所身体力行的一切是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
2、希望看守所当局和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善待郭先生。
3、我们非常担忧郭先生的现况,希望有关当局基于人道主义能安排
朋友或亲属会见以劝说郭君停止绝食,或批准其保外就医。
然后将信与带给郭君的两本书(杰克.伦敦《热爱生命》和1本以意
大利为例分析公民社会的《让民主运转起来》)、1包食物留在了申
请室接待人员的工作台上。
小乔一行原定计划还欲前往太石村“采风旅游”,但因事先接朋友示
警:据村民传出可靠消息,通向太石村村口的每1条路均被人把守,
守卫人员着绿色或灰色衣服,不知道是警察还是什么人。小乔等心生
寒意!接受朋友建议取消了原定“旅游”计划。
(发布时间:2005.10.7 09:37)
〔推荐者:(河北)俞梅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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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
最漫长的夜也会有尽头
最低沉的天也坍不下来
只要有我在
每一个人都将活得扬眉吐气
每一个日子都将焕发奇光异彩
因为有我在
我触摸过的石头将成金
我触摸过的枯骨将重生
我拥抱过的老人将渐渐变少
小人将渐渐变大
坏人将渐渐变好
我召唤过的人都将扬眉吐气
我看到哪儿阳光就将照到哪儿
我指到哪儿春风就将绿到哪儿
我所到之处
萎垂的将重新坚挺
冷淡的将重新激动
一切负面的事物都要让步
或者转化
我爱上的人将永葆青春
我爱上的土地将流金溢彩
我爱的国度将集中人间天上一切美好
如果这一切都不可能
如果奇迹真的不能发生
如果不能活得堂堂正正轰轰烈烈
那就让我死得沙飞石走海啸山崩!
(2005.9.27)
〔原载《自由圣火》,http://www.fireofliberty.org。
提供者:(广西)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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