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公民关注参与推动撤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公告 各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图绕过宪法和其它有关的基本法律,通过所谓
的部门规章来控制和垄断公民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言论表达,并为这
种行政行为建立合法的依据,这不仅严重违背了现行的宪法和其它有
关的基本法律,也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表达权的侵害和剥夺。为维护公
民的言论自由和法律的尊严,按照现行法律的程序要求,我们准备向
国务院递送“关于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建议书”
建议国务院撤销这个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同时,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递送“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定》的呼吁”,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该部门规章,并敦促国务院
履行职责,撤销这个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这是1次公民的维权护法行动,我们将持续进行以达目的。
为了确保这次法律行动的有效,我们呼吁公民的关注和参与,呼吁公
民对此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呼吁公民签名支持。
征求建议和签名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日。其后,我们将把这两
份文件递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联系信箱:hlwylqwh@hotmail.com;grqzyx@hotmail.com
特别提醒,请签署有效姓名(附身分证号和所在地名)支持,因为这
是1个正式的法律文书,需要如此,敬请理解。同时,为保护签名者
的个人隐私权,我们将不公开签名者的身分证号,而只在递送的文件
上列示。
《公民维权网》
(20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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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和签名〕关于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的建议书 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8条第3款规定,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国务院提出审
查《规定》的建议。
建议审查事项:
《规定》是否属于立法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第2款
规定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部门规章。
事实与理由:
首先,根据宪法第2条、第33条、第35条、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
下简称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的权利,从
而,言论权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
据此,公民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
评论,以及对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恰恰是行使宪法赋予
的(政治)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同理,公民在属于公共空间
的互联网上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
社会突发事件的言论,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1种形式,也同样
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不应受到任何非法的预先限制和阻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规定》的第2条称: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所称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
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
论;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
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第5条将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3类(囊括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并须相
应的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或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第6、7、8、10、11、12条对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规定行政上的资格限定。第16条称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的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
发布的新闻信息,非新闻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按照《规定》的以上条款,开放、自由和公共的互联网空间将通过强
制组织单位化、资格审查认定和信息官方化而变成政府垄断的行政发
布空间,公民通过互联网自主发表(政治)言论将变得不可能,事实
上等于用行政手段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
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精神,国务院的下属部
办更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
其次,《规定》第19条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
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11项内容。第20条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1
款、第19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
含有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19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第
23条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
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
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19条规定内容
的,应当通知其删除。第27条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相应处
罚。
第19条所列出项目中的相当部分涉及刑事犯罪,其余部分概念模糊,
无法在法律上确认。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处刑。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
律,国务院无权对此制定行政法规。按此可得,国务院的下属部办更
没有权力对此制定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第12条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这些权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规定》无权制定与犯罪和刑罚有关的条款,也无权认定相应
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更无权根据自己的相应认定进行行政处
罚。《规定》的相应条款表明国务院有关部办正试图用行政取代和干
预司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部办制定的
《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并超越权限,因此,《规定》是不适当
的,应予撤销。
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向国务
院提出建议:建议国务院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以上建议,请审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健
身分证号:230603196404062358
大连
2005年10月9日
已签署公民:
李健(大连)、贺卫方(北京)、杨卫光(大连)、
徐高金(江西)、昝爱宗(杭州)、赵昕(北京)、殷玉生(北京)
井蛙(广东)、夏业良(北京)、李和平(北京)、
陈曾祥(山东青岛)、陈青山(山东青岛)、姜福祯(山东青岛)、
彭红星(浙江绍兴)、李慧芳(河南开封)、李树泉(哈尔滨)、
陈启棠(广东佛山)、范子良(上海)、赵雨(长春)、
王犀利(香港)、张耀杰(北京)、庄道鹤(杭州)、
袁浪生(长沙)、余樟法(广西南宁)、林傲祥(韩国光州)、
谢文武(湖南湘乡)、侯文豹(安徽淮北)、李新德(安徽临泉)、
王光泽(北京)、牟波(上海)、欧阳小戎(上海)、
刘飞跃(湖北随州)、施雪捷(香港)、王宁(广州)、
张天雪(山东淄博)、钮丰禾(江苏扬州)、翟林华(安徽芜湖)、
鄢裕祥(武汉)、黄晓敏(成都)、黄炬光(北京)、
吴翔(美国)、杨仲侠(南京)、张铭山(山东临朐)、
吕耿松(杭州)、沈良庆(合肥)、顾万久(重庆)、
沈鉴华(江苏)、严正学(北京)、田晓明(丹东)、
刘爱新(武汉)、陈勇(四川)、李运生(重庆万州)、
周志远(牡丹江)、赵公夫(辽宁鞍山)、李国涛(上海)、
邓永亮(成都)、王有才(美国)、江明峰(福建寿宁)、
张国堂(湖北宜昌)、李苏滨(河南洛阳)、张祖桦(北京)、
王金波(山东临沂)、娄高(新疆乌鲁木齐)、李柏光(北京)、
许医农(北京)、孙文广(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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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呼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6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的职权,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5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注该《规定》,并敦促国务院履行职责,撤销这个不适当的部
门规章。
具体事实与理由请参见附件:“关于审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
规定》的建议书”
以上呼吁,敬请关注。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健(大连)
身分证号:230603196404062358
(200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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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人有宗教自由!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是联邦政府下设的机构,
它是根据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规定成立的。该委员会的宗
旨是监督其它国家的宗教自由情况,并就如何最好地推动宗教自由,
向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提出建议。今年8月14~28日,该委员会以迈
克尔.克劳马迪(Michael Cromartie)为首的访问团到中国大陆一
行,访问了北京、上海、成都、拉萨、喀什和乌鲁木齐等地,受到副
总理回良玉、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
天主教主教团、国家下属的佛教、道教、基督教和回教等团体的正式
接待,并和学者、律师、联合国驻华官员面谈。11月9日,委员会就
访华的调查结果发布了《中国政策报告》。报告明确尖锐地指出:
“中国政府继续系统性地侵犯思想自由、良心和信仰自由,这既违反
中国宪法,又违背国际人权的准则。在中国,政治的公开化、公共的
活动、民间及个人的自由空间还在缩小。”
11月9日上午,访华代表团的成员(有几位是通过电话连线参加)首
先在封闭式的小型座谈会上提出简单陈述,并与应邀的几位专家(中
国信息中心发行人吴弘达、维吾尔人权活动家热比娅、法轮功代表张
尔平等)进行交流。下午则在国会山庄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民主党的
南西·佩罗西主持会议,民主党的议员兰托斯、共和党的沃尔夫、史
密斯都作了措辞强烈而激情的发言。
议员沃尔夫是虔诚的基督徒,他在同一日还向国会提出了就劳改问题
谴责中共政权的议案,并得到多位同事的支持,此案已经被列入国会
记录。沃尔夫很激动地指出,在中国,你要是地下教会的成员,是法
轮功,是非官方的宗教组织的成员,就会被送去劳改,每天得工作14
小时以上。1位教徒因为印刷传布了圣经(蔡卓华案)就被判刑3年,
这样的政府行为是美国不能接受的。他要求布什总统本月下旬访华
时,直接地、公开地向中方提出宗教自由的问题。
史密斯议员指出中国的独裁政权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的
自由,将人们投入监狱和精神病院,使用劳教手段压制、使用酷刑来
对付千百万的自己人民和少数民族。他也提出劳改的问题和摘取死囚
器官的违背伦理和基本人权的政府行为。史密斯担任国际关系委员会
副主席及非洲与全球人权和国际运作下属委员会的主席,他说在布什
总统访华前,他领导的委员会正在征集联署签名,要求总统访华期
间,把人权和宗教自由问题作为对话的内容提到相当的高度。
佩罗西指出不仅是汉人的异议分子,藏人、维人和其他的宗教人士都
受迫害。小小年纪的班禅喇嘛被中国绑架了许多年,至今还音信渺
然。她还列举了许多尚在中国狱中的异议分子。兰托斯指出美国方面
还是有进步,10多年前达赖喇嘛来美访问受到冷落,别说政府高官,
连普通议员都不肯见他。现在达赖喇嘛风靡全球,如今正在美国访
问,总统、国务卿、电影明星都把他敬为上宾。他说达赖喇嘛是当今
世界上少数几个道德最为崇高,精神境界臻于完美的圣贤,中国应当
把握时机,同他进行对话,以结束西藏人的流离失所、亡命他乡的命
运。
这次跨党派的新闻发布会再次显示了美国政治中的道义分量。他们都
在百忙之中,在大会、小会甚至投票的过程中,挤压出时间来参加发
布会,他们的发言绝非政治家的走过场,从他们发言时真情流露表现
出来的义愤和激动,看得出是发自良知和道义的深处,确实有感染人
的力量。他们一致支持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对美国政府所提出的建
议:
◆促使中国政府停止打击国内的宗教和精神运动。停止对宗教人士的
骚扰、监控、关押、酷刑。停止虐待监狱、劳改营、精神病院里的
犯人和信徒。释放一切因信仰而入狱的人。
◆按照中美2005年3月的双边协议,保证学童和他们的父母亲让子女
自由接受宗教和德育的权利。
◆提高法治,调查官员违法行为,调查采用酷刑逼供的情况。公布调
查结果,惩罚违法的官员。
◆在美国驻北京的使馆内设置1位专门负责人权和法治问题的领事。
◆鼓励支持有美方的人权专家、中方的官员、学者、宗教团体代表、
跟宗教自由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项目。
◆鼓励支持有国际人权专家、中国学者、法官、律师、官员参与的有
关刑法改革、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改革的项目。
◆增强美国在西藏和新疆的外交代表。
◆由于维吾尔的穆斯林和西藏的佛教徒所居的劣势,美国应提供给这
些地区的宗教领袖更多的教育机会,支持他们在中国的宪法和国际
法的保护下,争取人权。扩大援助,促进西藏、新疆等地文化、语
言和社会福利的发展。
在布什总统访华前夕,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发布这样1份调查报告,
并且由跨党派的议员们来共同呼吁,在媒体造势,想必能对布什政府
形成一定的压力,这对中国宗教人士和受压迫、歧视的藏人、维吾尔
族人都是幸事。
〔转载自《观察》2005.11.9;http://www.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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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香港民主提出统独条件
香港特首曾荫权为推销政改,风尘仆仆到英美游说。其中曾荫权在接
受媒体访问时,比较坦白的说了一些“老实话”。
在美国接受《华盛顿时报》访问时,曾荫权已经暗示,在北京首肯前
香港不可能有普选。在英国接受BBC采访时,他谈的更加明确了。
记者问:“平心而论,你是否认为北京期望香港快速地迈向全面民
主?”曾荫权回答:“在这方面,我们仍须努力游说北京,只要我们
能证明香港不会从祖国分裂出去,我相信香港终能达到全面民主。”
基本法已经规定普选的目标,因此问题应该是在快或慢的问题,但是
曾荫权却提出普选的条件,那就意味着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香港就
不会有普选。这个条件是甚么呢?就是要“能证明香港不会从祖国分
裂出去”。但是问题却在于,要怎样证明?这可以有好多种做法:
第一,香港市民个个写决心书,向中央表示效忠,在《人民日报》连
载刊出,并且表示“永不翻案”。
第二,香港特区政府向联合国递交保证书,表示永远不会从祖国分裂
出去,即使共产党倒台。
第三,香港在每次选举以前,先进行关于是否支持“港独”的公民投
票,支持统一占上风时,就有普选;如果支持独立的占大多数,就取
消该次普选而代之以备用的其他选举方案。
如果还有其他办法来测试香港市民的统独取向,亦不妨请北京拿出
来,否则只能从这3个办法中找出1个。
如果北京不赞成这些办法,自己也拿不出其他办法,那就只能说明这
是北京反对香港实行普选的借口而已。那么它的实际意思不是统独问
题,而是是不是愿意接受“一党专政”的统治罢了。前香港政务司钟
逸杰有1句名言,中共所需要的选举,是在选举前就已经知道选举的
结果。钟是“中国通”,也颇获得北京赏识,按照他的认识,除非香
港已经变成一言堂,否则香港恐怕不会有普选的一天。
不过曾荫权这些话也泄露了天机,那就是北京一再渲染的台湾统独问
题,实质上是专制还是民主的问题,它反对的所谓“台独”,实际上
是反对“民主”,因为民主必然会“分裂”出各种不同的声音。台湾
如果接受中国的“统一”,民主就必须消失,因为北京不容许有“独
立”于中共之外的声音。而这些问题的实质就是,民众不可以有自己
的声音,不可以有民意,而只可以是对共产党的绝对服从。香港的民
主将因此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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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论人间第几流
儒家强调个人的德行修养人格精神浩然之气,强调个人对家国天下的
道德责任感,推崇修齐治平的价值取向和百折不挠,一往无前的顽强
意志,知其不可而为之,”圣人以己之命听诸天,而以天下之命任诸
已“(焦循《雕菰集卷九》),用现代的话说,就是要把国家民族命
运放在自己的命运之上;墨家主张兼爱,在追求理想、大爱天下的时
候,赴汤蹈火,在所不辞,自苦到极至,忘我,把自己完全扔在一
边;大乘佛学的誓愿则更为伟大,把爱从人“兼”到动物乃至一切生
物:“众生渡尽,方证普提。地狱不空,誓不成佛!”……。
我说过,墨佛那种“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
身若视其身”、“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大圣大雄境界,那种高
尚,太理想化了,除了墨子、释迦和他们的几个弟子可以达到,非一
般人可及。我更赞同儒家的推己及人和爱有差等。但毫无疑问,对于
砥砺奋发努力进取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对于“富贵不淫、威武不
屈、贫贱不移”的高尚人格,对于热心救世、“以一心一身为天地之
枢纽”(《颜习斋先生言行录》)等希圣希贤的品质和精神,不论墨
家佛家,都是持肯定态度的。
但是,由于思想、观点、处境、立场的不同,衡量人物优劣高下的标
准也迥异。庄子是“诋疵孔子之徒”的,庄子认为,在天下无道的时
候,孔子热切救世,如抱薪救火,未免不智。在《庄子》中,孔子乃
被教诲和嘲笑的对象,但这嘲笑是有限度的,可以说颇为友善。在道
家眼里,孔子辈处世态度或许是可敬佩的,却是不明智的。此乃世外
高人的标准。
今时今世,卫星上天,道德堕地,无论儒眼佛眼墨眼相看,老枭辈自
然都无愧于第1流人物,枭眼自看,亦当仁不让。在1个特权猖獗、一
党独大的现代专制国家里,我们这些消灭奴性站得起来、克服恐惧豁
得出去的大丈夫,英勇顽强斗智斗勇行动型也好探求真理坚持真理思
想型的斗士也好,都是时代的英雄,“我们的英雄”,中国的脊梁,
社会未来文明发展的脊梁!便是道眼相看,纵非一流,也差不离儿。
庄子见了我辈,或会调侃几句,必不失三分敬意。
三国时吴郡人陆喜衡量人物的标准则正好相反。
282年,散骑侍从官薛莹逝世(薛莹原是东吴官员)。有人对吴郡人
陆喜说:薛莹在吴国,应是第1等贤才!陆喜说:薛莹只能说第4等第
5等,怎么能说第1等?孙皓暴虐无道,沉默不说话,隐居不当官的,
才是第1等。躲开高位,宁居低位,用俸禄代替耕田维持生活的,是
第2等。慷慨居官,体会国家,立身正直,无畏无惧的,是第3等。利
用机会,不断促使政治改革的,是第4等。温和谨慎、不谄媚、不拍
马,不过第5等。第5等以下,就用不着谈了。所以,吴国上等贤才,
都被埋没,远远躲开麻烦。中等贤才有声名,有地位,但却接近灾
祸。观察薛莹的一生行事,怎么能算第1等?“(《资治通鉴第81
卷》)
在陆喜眼里,正直敢言的薛莹不过大傻瓜耳,老枭辈只能是等外人物
了。这不是标准的明哲保身的乡愿标准、奴才标准、无耻之徒的标准
吗?可悲的是,这种标准自古流行,于今为烈。许多老百姓、知识分
子都是这种标准的秉持者,老枭辈常受嘲笑侮辱,也就不足为怪了。
至于在专制统治集团文件档案法律里,异议人士民主人士自然是落后
分子、反动分子乃至犯罪分子,无庸多言。但那是争权于朝、夺利于
市的特权分子们出于一已一党私利考虑,”迫不得已“而为之,作不
得准的。在他们诬蔑抨击打压监控跟踪软禁乃至以国家暴力对付我们
的同时,没准内心深处正为我辈供着牌位呢──在国人的人性普遍奴
化乃至兽化的今天,只有在我辈身上尚留存着那种非常稀缺的圣徒佛
子般的大仁大爱、大勇无畏的品质和精神。
其实,超一流也好、不入流也好,誉满天下也罢、谤满天下也罢,世
俗浮言何足介怀。不看任何人的脸色,不受任何外物的拘碍,一切只
听从内在律令,言所当言,敢怒敢言,行所当行,正道直行,不喜欢
不认同的,天王老子也不卖帐,认定了的事,虽千万人吾往矣,做1
个心灵自由、意志自由的大自由人,人生如此,不亦快哉,不亦快
哉!
(2005.9.29)
〔原载《自由圣火》,http://www.fireofliberty.org。
提供者:(广西)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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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种出的苦果后人尝
新华社报道:“最后通牒”截止日,湖南重点产煤区娄底市未收到一
起主动撤资的反馈信息。9月22日是国务院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和国
有企业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尽管目前尚无最终数
字表面到底有多少人主动从煤矿撤出资金,但据有关人士估计,这个
数字不会太大。截至9月21日下午4点,内蒙古不仅无一官员从煤矿撤
资,而且有官员私下声称“宁不当官也不撤股”。这一现象表明,打
击“官煤勾结”任重道远。
官煤勾结的形式日益隐蔽,以公务员身分直接投资入股办煤矿的现象
越来越少,有的官员是以权力入暗股,靠不成文的“干股”分红,有
的官员则是以家属、亲属、朋友的名义间接入股,清查起来有一定难
度,仅仅指望“撤资令”是不够的。
邓小平搞改革开放是种下了一棵无花果树。数上结了一些甜果子,当
然是邓小平先品尝了,而大部分甜果都被江泽民和李鹏给吃掉了。但
树上结得更多的是苦果子,邓小平说他们那一代人只吃甜果子,苦果
留给后人去解决。果然,到了胡锦涛和温家宝时代,树上已经没有几
颗甜果子了,不吃苦果子就会饿死,他们又没有栽新树的本领,况且
即使种新树也来不及解决燃眉之需了,怎么办?
在现在的中国大陆,利用煤矿赚钱是一条最肥的生财之道,据说比抢
银行要合算多了而且风险要小太多了。但开煤矿没有权力做后盾是根
本办不到的,因此政府的腐败之风正好助长了小煤窑象雨后春笋般迅
速成长起来。若不是因为矿难的频繁发生已经到了令人汗颜的程度党
中央是决不会如此恐慌的。只可惜现在动手已经太晚了,地方官员为
了自身利益是什么事都干得出来的,他们手里赚了大把的钱,被逼急
了组织武装暴动都不值得奇怪,而且危险性极大。这些苦果子够中共
当局吃一阵子的,也该让他们尝尝苦头了。但这一次很可能不再简单
是食物中毒的问题了,他们恐怕就要呜呼哀哉而去。去吧,眼下恰是
人民送葬的好时节!
(20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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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化石──桫椤的毁灭与拯救
贵州省册亨县是中国最贫穷落后的民族县之一,面积2,500平方公
里,人口约20万,其中布依族占75%。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布依族、
壮族应属同一民族)隆林、田林、乐业三县接壤,珠江水系上游南、
北盘江在坝赖镇双江口汇合。因南北各有1条江,又属亚热带气候,
湿润多雨,使被称为植物活化石的桫椤树能在这些崇山峻岭中繁衍生
息上亿年。
“土地分到户以前,到处都是原始森林,许多地方有桫椤树,有2、3
丈高(约10米)”。上亿年的历史,差一点被几十年的“工业革
命”、“经济浪潮”毁灭殆尽。
册亨县原双江区及临近地区因地广人稀,原住民全部是布依族,大炼
钢铁未波及那里。6、70年代,坡坪区有少部分汉族农民迁入;土地
承包后,政府鼓励农民植树造林,一些原始森林被砍掉,桫椤树未能
幸免。最大规模的毁灭开始于80年代末成立的黔西南州共青林场以及
后来的“584”世行贷款造林工程。
因造林被授予“十大青年”的某领导曾试图把桫椤作为1项收入,无
奈桫椤有灵性,一旦让她背井离乡,为了保护种群的繁衍,她们都选
择了牺牲自己。世博园的白桫椤奄奄一息,兴义马岭河峡谷有10多
棵,没有1棵能活下来,县城有识之士自己或请人到山上去挖,结局
一样。即使桫楞以自杀相威胁,还是免不了遭浩劫。
领导不是因为他自己栽不活就故意毁灭她,但为了杉林,他命令林工
们大片大片砍掉、烧光、挖光,几年下来,杉林面积有近10万亩。为
使土地得到最大效用,造林太规范、太科学,以致于在林区内,除了
杉树,树脚寸草不生,更不用提桫椤树。
因为该林场,有10多位村民被投进监狱。93年底,我把材料反映到中
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没多久,林场停止侵占。可是这时当地农民已觉
悟,余下的森林被砍被挖,栽上桐籽树,为了拣桐籽,每年7、8月份
都要砍掉清除桐树脚的杂草杂木。无论是林场的杉林还是农民的桐
林,桫椤树已绝迹。
8、90年代,当地农民们也陆续栽一些杉树,由于原始的栽植方式,
东一棵西一棵,成活率又不高,杉林里留下许多空间。因祸得福,桫
椤树又在那些缝隙里拚命挤了出来,正如照片里所看到的。
桫椤树属群居性,照片里的一片约有30多棵,只是在数百平方公里适
宜桫椤生长的崇山峻岭中已没有几处,并且她还面临着1次被毁灭。
1、这一区域数十个村寨习惯敞牛敞马,秋收后,牛马放到山里几个
月,草场缺乏,牛马群从这山窜到那山,从这坡迁到那坡,小桫
椤难逃厄运。
2、10多20年前的杉林已成材,如果是间伐,无论计件还是计时,林
工们绝不会爬到10多20米高用绳子把杉树往逆方向拉,“桫椤树
又不能当饭吃”;如果要把杉林全部砍掉栽桐林或重新栽杉林,
桫椤根四脚朝天,斩尽杀绝。为了几棵笋子,有人会射杀大熊
猫;为了几棵杉树桐林,有人会毫不犹豫地把桫椤砍掉挖掉。
3、风景区移栽未成活,领导干部们想把她做成盆景也没成功,林业
局技术员们把农民挖到大街上叫卖的桫椤没收,也未见她们在哪
儿生长。不过这些古老的化石喜欢穷人,有村民把她移栽到房前
屋后,长得比山林里还茁壮。桫椤可以移栽,不是好兆头,要是
有人先移栽到盆里,1、2个月后拉到兴义、百色或是贵阳、昆
明,相同的气候,即使桫椤因牺牲我1个,幸福全寨人,那时选
择自灭也死不了。
2005年9月初,邻县望谟有人拉去7棵,给挖来的农民7,500元,等他
们转手倒卖,远不止7万5千元。1只大熊猫价值几许?中国植物大熊
猫──桫椤树,可想而知。人一旦有了欲望,就会使出浑身解数,桫
椤的毁灭已为期不远。
桫椤树不是人类留给我们的财富,而是宇宙演化,地球变迁留给人类
的共同财富,她是中国的国宝。倘若哪一天“中国桫椤”能植根于肯
尼亚、坦桑尼亚,抑或被吹到黄石公园、亚马逊,那将是中国人对地
球和人类及其历史的一大贡献。
恐龙早已灭绝,曾与之朝夕相处的桫椤存在了上亿年却能保持原貌,
这是奇迹,难道让她在我们这几代人手里(只相当于一瞬间)毁灭?
希望中央政府把该地区划为国家桫椤自然保护区或是桫椤国家公园。
初步方案
1、派员进行考查,把公路沿线或桫椤较为集中生长的区域划为重点
保护区,与农民集体协商购买土地(其上的杉林仍归农民),或
是在人口稀少的区域进行移民搬迁。
2、在一般保护区内实行全民保护,由土地使用者──农户或林场进
行保护,按数量给保护管理者一定的补偿。(1)有老百姓参
与,他们也是主人,保护就是责任,责任有时是1种荣誉;
(2)政府可以减少为保护数百平方公里内星星点点的桫椤树而
不得不配置大量专业人员;(3)保护区内绝大部分为一般保护
区,政府可以大幅度减少土地购买以及移民搬迁。
3、成立1个小型机构对重点保护区进行管理、移植,配合指导农民
对一般保护区进行保护。研究桫椤的共生、寄生关系及适宜的生
态环境,为保持其纯种及活化石价值,绝不能进行改良、嫁接或
是克隆。
4、如果桫椤已得到有效保护,在恰当的时候,中央政府可以把部分
区域作为旅游进行开发。
保护区应由中央而非地方政府管理
1、除了私人投资经营的桐油加工厂、金矿、木材加工等等,10多年
来,只要是县政府经营或投资如锑选厂,油脂厂……还有在几个
乡镇进行的西蕃莲基地、麻竹项目……钱花光,厂、项目随之倒
闭,即使仍存活的灵芝酒厂,也是步履蹒跚,艰难度日。由各机
关单位集资的合资水泥厂,倒是欣欣向荣,但只有生产,销售却
不明不白,合资厂变成独资经营,利润流到老板浙江老家,(政
府属下的各机关单位属财政开支,不过大家都有私房钱)。
2、近几年,县长、书记不是本地人,而由上一级机构委派到县级作
为候选人,目的可能是想打破地方长久以来形成的政治关系网,
结果却使行贿受贿(或是买官卖官)更安全。县长、书记是外乡
人,又不是老百姓直接选举,他们是过路客,下地方来镀金,只
要打雷,不求下雨,只求无过,不求有功。能按时给庞大的公务
员队伍发薪水已是最大的能耐,至于“十年树林”那样的长远计
划留给下一任或再下一任。
3、穷地方的领导财路太少,讨钱容易挣钱难,有了“项目”,要从
上级得到“援助”就容易些,当然上级领导也并非无条件拨款。
主要目的是讨钱而非保护,有雷声,不一定要下雨。深山老林里
是否有无关紧要,只靠公路边目之所及的几棵桫椤,就足以有
“桫椤乡”“桫椤县”。大家本就没多少实事,“桫椤”会惊动
各机关各单位,大会小会不断,大车小车不停。“成立大会”
“桫椤节”之类正如老白姓办红白喜事,上级或兄弟县份各机关
要掏腰包买饭票。世纪交替,不知是古希腊传承还是亚美利加洲
的发明,使政府变得越来越俗套。
4、人类的文明与桫椤演化相比,只是一瞬间,桫椤应保持其本来面
目,无论是风吼怒嚎,还是雷雨交加,都是自然,可不管马达声
还是“古典”、流行音乐,以及烟花爆竹,灵性的桫椤难以消
受,更不用说工业革命以后才出现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招
商引资”固然重要,眼下最紧迫的应该是──拯救桫椤。
5、该区域并非西藏或新疆的自然保护区内荒无人烟,区域内有数十
个村落,几乎所有的荒地、林地都已由农民或林场使用。不过如
桫椤较为集中的地区──三湾,数平方公里只有不到十户农民。
桐林,杉林及耕田仍属于农民,保护区只要土地和保护桫椤,这
样的移民搬迁代价不大。但如果把购买土地或移民交由地方政府
经办,该给农民100元,农民实际上也许只得到10元。世行贷
款、造林款、扶贫款、支农款、退耕还林款……哪1项不是这
样?三峡大坝,天生桥电站及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移民工程,
哪1项没有成堆的怨声。90年代初政府林场(584工程)侵占农民
土地,差一点酿成农民暴动,10年过去,这一地区的农民记忆犹
新。
桫椤是上亿年前地球留给人类的财富,只是保护她并非一定要牺牲哪
些农民的利益作为代价。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10月)
〔提供者:(贵阳)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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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屈原)”13年前,南海官方背
着三山岛8,000农民,非法预征其集体所有的万余亩良田。之后,这
里的良田不断被填土蚕食,抛荒至今达3,000多亩,使广大村民的损
失巨大却又求告无门。2005年以来,官方警方开始大规模全面武力夺
地,广大村民奋起抗争,愈演愈烈,一发而不可收拾。本文的上篇《
8千失地农民为维护万亩良田的权益而奋起抗争》(9,000字),记述
官民双方激烈冲突的现象,本文试图以法理探究这起长期非法征地行
为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
村民的土地保卫战新动向
村民用棺材挡住非法施工。8月16日,村民们为应战由南海区政府和
警方以及房地产商们《公告》的最后通谍,将于8月19至28日开展大
规模强行填土施工的武力夺地联合行动,他们钉了两口红色的特大棺
材,正面写着“用血用生命保护土地”、“严禁非法填土”,侧面各
写着“寿”和“福”字。他们把这两口棺材放在路口,挡住了前来施
工的大卡车队。村民誓死保卫土地的悲壮之举惊动官员和警方立即前
来察看。结果,官方原定8月19日那天的大规模武力行动尚未付诸实
施。(附图从略)
武力夺地行动被暂缓。10月3日,村民维权代表告知笔者,近日警方
对三山岛全村已实行高度警戒状态,村民据内部消息,在“10.1”
长假之后,大规模的武力夺地行动将要全面展开。村民表示,届时只
能死守在土地上,他们担心将会发生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他们祈祷上
帝保佑。10月30日,村民代表告诉笔者:“由文化部和广东省政府共
同主办的亚洲艺术节将于11月11至17日在佛山举行,各国记者将云集
佛山。为此,村民代表扬言,谁胆敢带队来填土工作,全体村民将对
其不客气。结果,至今没有人胆敢带领施工队伍来填土作业,这一行
动暂缓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看来,在英勇无畏誓死抗争
的广大三山村民面前,警方似乎不敢轻举妄动;同时,这对房地产商
延误施工期而造成重创。
村民代表报名参加省的立法听证会。10月中旬,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
出公告:“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将于11月中旬
对拟定中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草案)》,在广州召开为时
半天的听证会,欢迎农民代表、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
人士参加,10月31日前报名。联系电话:020-87657908。”为此,三
山村民代表积极报名参加这一会议。
村民维权代表委托笔者表示,感谢一切支持三山村失地农民维权而不
顾自身安危的社会热心人士,并继续与一切违法分子抗争到底。
人们对自身灾难的抵御是有极限的,其极限的域值是生与死的间隙,
社会对不公正现象的维持也是有极限的,那是革命或改良的周期。但
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民主法治的追求却是永恒的,是现代
人和未来人所必须依赖的,是我们民族和人类文明乃以生存的基础,
丧失了它们,就丧失了人类的未来。
1992年的《预征协议》非法
1992年3月21日,南海县三山管理区委与南海国土局,1次召集三山乡
8个村的村长开会,要求其在1份事先已拟好,却从未与广大村民协商
且到此时仍不让村长们详看的预征合同上签字。其中1位村长问:
“你们要我们签名,我不知道签的是什么东西,我签名以后不知道怎
样向村民交代?或者以后把我枪毙都不知道。”但是,南海国土局仍
以哄骗与强迫的手段使村长们签了字。广大村民对此更不知情。
这违反国家《经济合同法》(1981年发布,1993年修正)第9条规
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
同就成立。”第10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
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
利和义务。”
官员们迫使8位村长签字的是《凤鸣镇三山管理区划为城区预征土地
的原则协议》,以下简称《预征协议》,从而非法预征了8,000乃至
近万村民世世代代繁衍生息的这片土地12.42平方公里,折合18,622
亩,其中良田1万多亩。该协议的签定,是没有县政府的委托书、没
有法律鉴证、没有生效日期等等,签定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
“三无协议书”。
该协议的签订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12条:“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
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
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
任。”
按照协议规定,应给村民们人均1万余元,这一完全背离市场价值的
最低补偿,且至今仍未完全兑现。这违反《经济合同法》第14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
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预征协议》是严重违反《经济合同法》的无效合同。如退一步,即
使这个合同当时有效,也因其13年来没有完全履行而失效了。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
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
所受的损失。”第29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对由于失
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
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关于征地的权限,当时国家《土地管理法(1988年)》第25条:“国
家建设征用耕地1千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
法》第13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
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1993)》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严
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多头审批。各级人民政
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依法执行,不得越权批地,不得擅自将审批权
下放给下一级人民政府。”
依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1992年“预征”的18622亩,只有国务
院才有权审批。当时的南海县,后为县级市,现为南海区,均为县级
政府,只能依法“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1992年预征土地以来,南海当局把大面积的土地拆分成为小面积而多
次分别不断的上报审批,以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即便如此,被批下来
的所谓可以合法使用的土地,仅占预征土地的很小部分,还有绝大部
分预征土地,连这个非法的报批手续都尚未办理。
1998年的《调整协议》非法
1998年3月28日,南海市国土局与三山8个村的村长又进一步签定《关
于调整征用土地和留用地的协议》以下简称《调整协议》,这更是严
重违法的无效合同。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
见》(1995中央6号文件)指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同年,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土地预征的通知》指出:“全省各地今
后一律不得再搞预征土地。对已经预征的土地,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取消协议。”
但是,南海市国土局不仅没有取消1992年《预征协议》,却还以此为
基础而签定《调整协议》,且变本加利而增加1,100亩,进一步把村
民的宅基地也列入其中。宅基地是人们的安居地,更受法律保护。
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时发现各地预征圈地的危害,立即
下令禁止。但是,南海这个县级小政府却公然对抗,拒不执行,还进
一步执法犯法,顶风作案,瞒天过海,与中央和省政府对着干。县政
府成了独立王国,其决定竟比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还要大。
广东省政府对征地的政策是“三失”和“三不失”,即为失地不失
利、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业。即使征地有效,南海区政府的官员并
没有切实解决失地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所谓开发物流园,这是为吸引商人来投资赚钱的,当地政府固然可借
机发展地方经济,但赚钱最多的还是商人们,县政府为鼓励商人来投
资赚钱,不惜把所辖的广大村民(选民、纳税人、衣食父母)统统赶
出家园,以牺牲村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为巨大代价。试问,这究竟是
哪家的政府?这究竟是为商人服务的政府,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这些官员究竟是谁的公仆?是人民的公仆,还是商人的公仆?
综上所述,南海区政府的非法征地行为,不论是1992年的《预征协
议》,还是1998年续签的《调整协议》,从一开始就是非法而无效
的,这块热土的所有权其实并没有改变,依法仍属三山岛村民集体所
有。
当前的武力夺地打压村民非法
如今,南海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信誓旦旦反复强硬地声明:“此次
征地是1999年以前预征的,符合1999年以前的原土地法。无需依照
1999年以后的新土地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三山本地不适用。”真乃
是藐视国法,无法无天。其实,13年来南海的征地行为,既不符合当
时施行的《土地管理法(1988年发布)》,也不符合现行的《土地管
理法(2004年修正)》,是彻头彻尾的侵权违法乃至严重犯罪的行
为。
官员们继续蒙骗广大村民,竟冒用法律的名义,动用国家机器的强制
力,悍然出动大批警察来打压,且又纠集社会黑恶势力助纣为虐,是
明目张胆的流氓及暴徒行为,违反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1988年发布)》第48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
理。”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
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
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78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
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
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
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
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
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9月1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会议指
出:“一些地方以建‘开发区’、‘工业园’为名,乱占滥用耕地,
违法转让农村土地,随意破坏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行剥夺农民合法
权益,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危及农
民生计和农村社会稳定。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
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温家宝总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4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
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
题。要加大土地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
件。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
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
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见附件)
南海非法圈地13年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和
政府为加强土地管理,接连不断地发布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对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十分明确具体,而且三令五申。但是,南海区
政府的有关官员竟然执法违法,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每每顶风作案
至今,且错上加错,愈演愈烈。尤其是2005年5月以来,不断出动警
察,雇佣黑恶势力,武力驱赶坚守土地的村民,使之流血又流泪,这
是严重违反《宪法》、《刑法》、《警察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社会危害极大,民愤极大,情节特别严重,把党和政府的亲民形象败
坏殆尽,必须立即停止,并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
广大村民要继续依法抗争,依据《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对
南海区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村民的一切损失;依据刑
法、警察法,对警察屡屡殴打和拘捕村民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检察
机关对其公诉,必须依法严惩,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总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
2004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
话会议。温家宝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点做好:(1)切实保护耕地特别
是保护好基本农田。(2)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3)加强土
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4)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5)切实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6)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据新华社
北京10月28日电)
新华社述评:“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严格而具体的,当前最突出的
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和侵犯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要真正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严格执法上,必须动真格。与历次
‘圈地’热相比,最近一轮大量‘圈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特点是,
一些地方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低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进
行“招商引资”,追求短期利益和政绩。切断这种扩张用地的利益冲
动,防止恶性循环,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理顺中央与地
方、政府与用地者以及被征地农民等多重利益关系。土地资源短缺已
经前所未有地危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事关民族生存和发展之根
本的土地问题上,我们再也犯不起错误。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
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走新型工业化和
城市化道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
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都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www.sina.com.cn)
今日南海的征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依
法与农民协商,合理补偿,再行开发。
600%暴利而敢冒双倍绞首危险
这起旷日持久大规模的官民纠纷乃至武力冲突的严重法律问题,是官
商勾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广大村民根本就不是与
政府的对抗,而是对官商勾结的任意宰割的自卫抗争。其背后是官商
勾结,权钱交易,攫取暴利的行为,是对不当得利的贪婪。从某种意
义上说,任何法律问题的背后都是经济问题,经济和法律是反映1个
社会问题的两个侧面。
1992年《预征协议》的12.42平方公里(包括河涌水面),折合
18,622亩。实际征地11,522亩,每亩补偿费为14,000元再加税收
2,000元等,每亩的征地成本为2万余元,8,000余村民人均补偿约1.5
万元,至今尚未到位。这片土地除去留下市政和公共设施用地,可出
售土地5,921亩,如按每亩市价为60万元,可达36亿元,还不包括其
他许多未计入的土地及其各种利益。
征地11,522亩,每亩补偿2万元,再加市政建设费每亩3万元,合计每
亩的实际成本为5万元。可出售土地5,921亩,则为每征地两亩则可出
售1亩。两亩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即为出售每亩的成本为10万元。
现在,每亩市价为60万元左右,除去成本10万元,其利润则为600%,
且地价还逐年上涨。
“资本有了20%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
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
险。”100多年前,马克思对市场经济运行特点的名言。
如今,南海圈地的利润竟高达600%,远远超过走私和贩毒,面对如此
超级暴利,有关当事人则必然敢冒双倍的绞首危险。因此就有了如下
行为:
◆6月15日,佛山市委常委兼南海区委书记刘海在“全区保持共产党
员先进行性教育活动总结大会”指出:“要造成1个强势政府来抓
紧时间完成任务。桂城街道党工委在公安、国土、法院、检察院等
部门配合下,依法解决了征地和钉子户这两个老大难问题,显示出
政府依法办事的权威,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
◆随后,官方和警方集中力量,加大强制夺地的力度。桂城街道办事
处党委第一副书记吴兆秋说:“征地就是1场战争。”
◆8月10日,村民们来与所辖的东区居委会请求帮助其依法维权,居
委会副书记梁智彬不仅不帮助所辖村民而且很蛮横,村民们与其辩
论起来。梁副书记说:“中国是没有人权的国家,你们要人权就到
美国去告状,你们注定要被剥削的。”村民们气得要揍他,才使其
软了下来。(见本文上篇)
他们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大规模调动“强势政府”的公检法等
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对广大村民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夺地战争。他们语
出惊人,一意孤行,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呢?!他们严重违背以宪治
国,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他们不仅完全没有执政
能力,而且还大大激化社会矛盾;不仅完全没有先进性,而且严重违
反党纪国法而顶风犯罪作案。“上帝要他灭亡,必然先让他疯狂。”
胡长青、成克杰、马向东、慕绥新、李嘉庭等等贪官污吏,无一不与
圈地有关,但比起今日在南海热土上大动干戈的这些基层官员们,却
是小巫见大巫。
土地不可再生,寸土寸金。官员利用职权圈地,实际上是官员用权去
抢钱,商人用钱去买权,圈地就是在圈钱,官商勾结,横征暴敛,疯
狂掠夺人民的家园,致使政府黑帮化,这在各地并不少见。
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今日我国之
官场腐败,两极分化,危机四伏,乱象丛生;权贵势力结党营私,互
相守护,拼命圈钱,置民于水火;鼠目寸光的官员们自私自利,因循
守旧,画地为牢,滥法施暴,压制异己,各种矛盾日积月累,尤如干
柴烈火。
2005年10月起施行的新法规应能解决问题
本文完稿之际而获悉,7月,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这使笔者为之一振。该办法如
能真正实施,可使农民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分享土地在市场价值
的一点收益,可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一些维护。13年来,由于官员
们在征地的操作过程中一贯违反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则征
地行为无效。为缓解当前三山岛日益激化的土地纠纷和官民冲突,官
员们应立即悬崖勒马,痛改前非,严格依照党和国家以及省政府的一
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这一老大难的社会问题。
由于《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建设,都须使用
国有土地。国家向建设单位的供地除了存量的国有土地外,就是征用
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对被征土地的补偿也只是按照被征
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
征地当使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性地变成了国家所有权,官方对
征地的补偿没有考虑到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收
益权和转让权的利益。农民的经济利益被严重侵害而民怨沸腾。为了
解决国家征地制度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广东
珠江三角洲、江苏、浙江等城市郊区,农民运用《土地管理法》中,
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
和公共事业”、“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的规定,通过自建厂房、仓库、店铺等“合法”出租;或者在
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上报的是合作、合资方式,实则由承租人出资
的“假合作、合资”;或者干脆不顾有关法律的限制,直接进行土地
的“非法”出租。这样可以使农民分享土地在市场价值的一些收益。
现在,广东省政府发布这一新的办法,合法的市场交易将受到更严格
的保护,而非法使用土地、扰乱市场管理秩序、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等
行为则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该办法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关键,事
关农民的生活来源和农村稳定。该办法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
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该办法对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把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
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对流转不实行公开交易等各种
不正当行为的后果分别作了规定,重者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交还土地。
结语:必须按照五中全会精神解决问题
9月5日,胡锦涛在世界法律大会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
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中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首先是1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同日,温
家宝在21世纪论坛会议上指出:“要更加重视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着
眼于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
革发展的成果。”
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必须坚持和谐社会建设,更
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
设,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10月11日,中共中央16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
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1要务。……要按照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
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
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
11月l日,温家宝在国务院公务员法专题学习讲座时强调:“坚持从
严治政,遵纪守法,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做到严格执
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如今,要解决愈演愈烈的三山8,000失地农民的维权抗争问题,必须
按照5中全会精神办事,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
民主与法治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知经误者在诸子。
──王充《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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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芳评语:东欧农民的顽强抗争
俞先生,
大作拜读。我对中国农民如何能够保住土地这个命根子甚为忧心。感
佩俞先生之勇气和执着。
前一阵访问匈牙利和波兰,发现两国的小股东及小土地持有者有非常
顽强的精神和力量:之前,阻击了苏联时期的全面公有化,之后,将
大商业资本挡在院门甚至国门之外。他们通过法律和政治改革回到了
欧洲,融入了现代。同时对土地和小产业的悉心保护又使其民族传统
和它的生活方式得以延续。这种气象很让人欣慰。我感到,资本主义
在东欧是1种生活方式,在西欧是1种生产方式,在中国将是不可逆转
的彻底解构力量。中国的传统是社群主义,它的社群完全依靠着土地
的联系。土地如果被商业和大工业资本控制,中国社会将失去自主及
自在性。所以,让农人意识到土地的潜在价值是当务之急。当今之国
事,窃以为农民失地为最大。
欣慰的是借俞先生之笔,我看到中国农民正在奋起抗争,而且,他们
并不孤独。
祝成功!
周旭芳(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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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1992年以前,三山是三山乡,后为三山岛(地图上是1个小岛
屿),现被称为三山港。
2、本文上篇(之1):8千失地农民为维护万亩良田的权益而奋起抗
争。《议报》第215期,2005.9.12。
3、本文首发《议报》第223期2005.11.7。现又作修改。
4、本文和上篇都曾向北京、广州的报社投稿而不被理睬,故而改投
网刊。
【参考资料】
◆杨在新:《广东佛山南海土地预征案的法律辩驳书》,《燕南社
区》,2005.8.16,www.yannan.cn
◆张祖桦:《违法行政与强取豪夺──评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
违法征地案》,《改造与建设》,2005.7.28,www.guancha.org
◆《专家解读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国
建设报》,2005.8.29,www.chinajs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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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述评
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是严格而具体
的,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和侵犯农民
合法的土地权益。要真正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坚
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严格执法上,必须
动真格。与历次“圈地”热相比,最近一轮大量“圈地”、乱占滥用
耕地的特点是,一些地方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低价甚至“零地
价”出让土地,进行“招商引资”,追求短期利益和政绩。切断这种
扩张用地的利益冲动,防止恶性循环,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
制,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用地者以及被征地农民等多重利益关
系。
《决定》的制定,就是要确保在土地转入正常审批之后,不再发生圈
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
土地资源短缺已经前所未有地危及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事关民族
生存和发展之根本的土地问题上,我们再也犯不起错误。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确保国家粮
食安全、走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
安、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都决定了必须实
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的起草,坚持以回答以下9个方面的问题为主线:如何坚持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如何切实有效地守住基本农田?如何改
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如何充分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如何保护
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如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何
推进节约和合理用地?如何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如何强化土
地管理责任制?《决定》提出了解决上述9大问题的一系列重大政策
措施。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的问题,《决定》规定,严
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
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
目用地拆分审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
补劣。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
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以“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
有保障”为原则。《决定》规定:在法定标准内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
费用;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
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决定》还分别对有稳
定收益项目的农民、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等不同情况的安置办法
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
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1责任人。(新
华社北京2004年12月26日电)
附件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去年以
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
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
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是,土地市场治
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
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此,必须正确处理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
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现决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
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
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
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
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
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
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
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
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
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
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
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
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4、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
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
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
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
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
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
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
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
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
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
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6、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
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
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
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
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7、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
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
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
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
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8、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
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
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
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
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9、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
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
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
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
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
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10、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
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
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
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
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
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
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
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
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
转。
1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
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
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
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
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
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
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
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
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12、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
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
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
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
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
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
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
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
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
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
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3、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
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
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
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
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
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
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的指导性意见。
14、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
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
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
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
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
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
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
公示。
15、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
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
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
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
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
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16、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
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
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
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
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
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
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
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
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
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
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
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17、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
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
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
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
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
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18、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
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
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
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19、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
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
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
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
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
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
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
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
行为。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21、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
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
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
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
目标落实到基层。
22、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
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
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
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
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
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
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23、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
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
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
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
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
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
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
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
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4、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
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
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
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
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
行为。
25、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
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
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
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
执法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
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
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
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
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
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
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
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
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2004年10月21日)
〔本文首发《议报》2005.11.7。现又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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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人类精神生活中的一些奇怪现象
人类的历史上曾经产生了这样个别的天才人物,他们用理论的方式可
以成功地预言自己身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事情,其准确性之高和
判断之微妙令后人望尘莫及。生活在17世纪的培根是这样的1个人,
他成功地预言了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的统治问题,把1个他的时代的
纯粹想象式的事情描绘的活灵活现,以至于我们在今天读到这些话语
时,感觉到它好象是说于昨天,而不是17世纪。关于这一点,我在写
作《论民运人士对马克思主义的批评》的文章中,已经详细地说到了
它,此处不在赘述。在这篇文章中我只想说,我发现马克思是继培根
之后的又1个人,他在24岁的年龄上(这就是我说的“青年马克思”
的缘故)对当时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所作出的批判,好象是对我们今
天的“胡记工程”的批判。我这么一说,读者们可能会问:“事情真
的就这么玄乎吗?”我回答:“是!”
1842年,24岁的马克思写作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的文
章,在这篇文章中,当时还不是共产主义者的马克思对于当时德国的
思想制度和书报检查、精神控制的制度作了非常有力的抨击和十分精
彩的批判,文章的字里行间洋溢着1个天才的德国青年热爱自由、向
往自由的高尚情操,也对那些以政府的力量控制人的思想和精神的专
制行为给予了无情的揭露,但是历史捉弄人的地方就在于过了163年
后,被青年马克思所批判的东西正好落在了这些口口声声要“搞马克
思主义”的中国当权派们的头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被青年马克思
批得体无完肤的普鲁士思想控制制度又好象十分完好地被中国的胡锦
涛这些冒牌的马克思主义者给继承了。在这里,如果认为历史和我们
中国人开了1个玩笑的话,那么我们为这个玩笑所正在付出的代价就
的确太大了!
为了使我上面所说的话有根有据,这篇文章的写作就不得不变化1个
法子,也就是说,在这篇文章中,我自己不准备直接发表议论,主要
是摘抄《部分地方领导称马克思主义过时,中央花巨资整顿》的文章
中的原话(这些话都带引号),然后引用青年马克思的话对它进行批
判。如果说在这样做的时候,中间出现不连接的地方,我就索性加上
几句注解的话,用“武注”标记,以便区别。职此之故,如果有的读
者认为这篇文章中没有我个人的东西,那么他就不失为有心人。
1、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工程,“1年多前,中央在决定实施这一工程
时,主要布置了5项任务:1是加强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3个代表的这3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研究;2是对马克思主
义经典着的重新翻译阐述;3是建设有时代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科
学体系;4是编写能够充分体现具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特色的
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3本高校基本理论教材和能
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6本高校教材,包括政治学、社
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和文学(后来又加上了4本高校政治
理论公共课教材,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3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现代史纲要》
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5是加强马克思主义研究队
伍建设。”
马克思的批评:“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
穷无尽的丰富,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
香,但你们为什么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1种
存在形式呢?我是1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
调。我是1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虚的风格,
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允许的唯一的色彩。每一滴水在太阳照
耀下都闪烁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
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却只准许产生1种色彩,就是官方
色彩。”
2、“马克思主义怎么会过时呢?”程恩富──这个直接参与了“胡
记工程”建设的人好象不相信这样的事实,因此他在提出了问题
之后,又用骄傲的口气说:“你提出的所有问题,我都可以用马
克思主义给你解答。”正因为他持这样的1种看法和观点,所以
“他认为现在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抱怀疑态度,是因为根本没有
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
马克思的批评:“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1个人,而为大家
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
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况怎么样呢?法律允许我
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写作,我只能用另1种风格去
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但是必须使这种精神面貌具
有1种指定的表情!哪1个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呢?”
【武注】A、设计和参与“胡记工程”的人要公然对抗马克思,
让马克思1个人在世界和中国“占有真理”,并且
认为在这种“占有”之外,世界上就没有真理了。
在上面,我运用马克思的原话驳斥了他们,以让人
们看清楚这些所谓的21世纪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们
是怎样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马克思的。
B、马克思所说的“我”,可以理解成狭义上的马克思
本人,也可以理解成广义上的“我”,即每1个人
都可以对号入座的“我”。
C、“马克思主义过时论”实际上是指“统治的马克思
主义”,“胡记工程”中的人连这一点也不懂,还
能够教导别人学习马克思主义吗?中国人再也不能
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错误了!
3、“教材提纲是由政治局常委审定通过。”
“据了解,这一工程是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日常的组
织工作由中宣部负责,由一批资深专家组成工程谘询委员会。中
央党校、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编译局也成立了由主要
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课题的研究。包括中央党校、
社会科学院和国防大学在内的全国7个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3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基地,中联部、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
教育部和中联部等,都承担了相应任务。”
“据称,13本教材中,4本已经政治局常委审订。……3本基础理
论教材中的《科学社会主义概论》和6本重点教材中的3本的提
纲,已通过了学术谘询委员会的审定,正在等待政治局常委审
定。”
马克思的批判:“把类的完美硬归于特殊的个体,”“你们竟把
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探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
家、神学家、政治家,并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并
论!”“你们把自己的国家制度估计得如此之高,竟认为这些制
度使软弱的人,平凡的人──官员们成为神圣的人,能替他们把
不能够的事变成为可能……在你们看来,官员们在处理问题时完
全没有个人纠葛,没有恩怨,不会感情弄事,不会心胸狭窄,也
没有人类的弱点。”“可是,假如这些人真是一些哪1个国家也
找不出来的人(因为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完全由万能的天才和博
学的才子组成的整个阶级),那么挑选这些人才的人所具有的天
才又该比他们高出多少啊!为了证明在学术界无声无臭的官员们
的确有万能的学术才能,这些挑选者又该具有多么神秘的法术!
啊!”
【武注】A、马克思批的实在是太好了!太妙了!太尖锐了!一
针见血,入木三分,言简意赅,痛快淋漓!
B、按照马克思“类的完美”不能够“归于特殊的个
体”的教导,使我想起了如下的人:高岗、彭德
怀、刘少奇、林彪、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
文、华国锋、胡耀邦、胡启立、赵紫阳等等,不都
曾经是政治局常委吗?其中的一些人还是党的主席
或者总书记呢?因此认为只要抬出了“政治局”就
认为可以吓唬倒人,实在是3岁小孩子的见解。靠
持有如此见解的人去“设计”“胡记工程”,真是
令人啼笑皆非。认为这些人可以“把”好马克思主
义“关”的观点,不但幼稚,而且可笑!毛早就说
过:“我党懂马列的不多”。
C、如果我们中国人在搞马克思主义的时候有1个非常
重要的教训的话,那么它就是“中央要出修正主
义”,或者说“修正主义都出在中央”,因此,认
为马克思主义的“教材”由政治局一审定就是马克
思主义的不是自欺欺人又是什么呢?就我这个年龄
的人(我出生于1949年)来讲,谁只要相信“中
央”出马克思主义就是大傻瓜!
4、“正在筹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对工程具有重要
意义。据李崇富介绍,新的学院将比原来的马列研究所范围更
大、人力更强;原来马列研究所的编制是75人,现在学院中编制
的是200人,学科建设更全面,将分成5个研究部……。”“工程
实施”之后,“马克思主义已经从原来的政治学下属的2级学科
分离出来,被批为1级学科。”
【武注】以上的情况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各种在中国的地位不
断地上升,已经升到了“一级科学”的高度。马克思主
义研究地位的升高,又表明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升级,于
是,“胡记工程”就给权力与真理划了个等号,且听马
克思是怎样批评的:
马克思的批评:“对真理的探讨本应该是真实的,真实的探讨应
本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分散了的环节在结果中是互相
结合的。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该随着对象的改变而改变吗?当对
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当对象令人讨厌的
时候,探讨应该是谦虚的。这样以来,你们就损害了主体的权
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
【武注】听到了吗?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马克思说的“主
体”是指你们自己,而“客体”在今天就是马克思本人
和马克思主义!你们这样的做法不但损害了你们自己,
也同时损害了马克思!
马克思的批评:“你们抽象的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躁的地
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武注】说得多么好啊!你们这些“枯燥”的人和低能的精神
“裁判官”!丰富多彩的马克思主义在你们的“牛粪工
程”中有可能变成“一堆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毛泽
东语),多么可惜啊!
5、胡记“马克思主义工程”的设计这们竟然公开承认,他们“把一
些过去认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被放进去了。例如关于?人的
全面发展?,过去讲马克思主义的时候,这个基本不讲。还有马
克思主义关于全球化、世界市场、,恩格斯和列宁晚年关于资本
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一些看法,这些从前的教科书都不讲,现在也
要把它们发掘出来。”
【武注】于上述“放”的行为有关的是,请注意:狗屁不通的邓
小平理论、江泽民的3个代表和将要产“生出”来的胡
锦涛理论都可以被“放进”马克思主义中去,到那个时
候马克思主义不就是变成了1个中国和世界上最大的“
垃圾处理中心”了吗?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作了如下
的批评:
马克思的批评:“我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以上
的马克思话语,只有这一句不是出于《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
令》)
十、几点说明:
诸位:在胡锦涛还没有请出马克思的时候,我已经先于他请出了马克
思。但是,朋友们,你如果是1个素有马克思主义教养的人,你就会
发现,我请出的这个马克思不同于“胡记工程”中的人们所说的马克
思,他是24岁的马克思,因此我叫他“青年马克思”。这个马克思没
有统治任何人的思想和意识,只想着要使每1个人的“精神的太阳”
和“大自然”中的太阳一样地“闪烁着无穷无尽的色彩”。我就信这
个马克思!如果说这个马克思也带有1个主义的话,我就相信这个马
克思主义!
以鄙人的见解,我们中国是在56年以前就已经染上“马克思病”(它
同2002年的萨斯,今年的禽流感一样的可怕),但是,在这种“病”
的治疗过程中,马克思也可以是一剂“药方”,这个“药方”也可以
治病,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这就叫“马病马治”。
按照原来的写作计划,《胡记马克思主义工程批评》的文章就写这么
3篇,但是,问题一经提出了出来之后,就被我原先设想的要复杂一
点,因为在以上的3篇文章,没有一篇涉及到胡锦涛和他的班子的人
是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问题,于是就有了写作下一篇文章的必
要。这样以来,要写的下一篇文章就只好作为“末篇”续在其后,副
标题是“宋保哲与胡锦涛”。为什么起这样的1个题目,读了它你就
会知道。如果一切正常,它也许会很快写成!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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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尝民主机会,新移民投入台湾选举
异国通婚在台湾的普及化造就了台湾文化的多元,根据内政部最新统
计,在台湾的大陆及外籍配偶将近36万人,其中有5万多人已具有投
票权,形成一股不小的新民意,他们的心声也让候选人不敢小觑,而
这些台湾“新朋友”又是如何看待台湾选举呢?
大陆配偶看选举两岸大不同
《爱拚才会赢》这首歌红遍街头巷尾,代表台湾人深信努力一定会成
功,而这样的精神也感染到台湾的新移民。近百位大陆配偶,在秋意
渐浓的季节里,热烈参与政府主办的大陆配偶生活辅导营,努力学习
台湾语言、文化,个个显得兴致盎然。来自哈尔滨的马宝玉说,学台
语可以让她更快速融入台湾社会,马宝玉说:“假如别人说1句台
语,(我们)听不懂(就会)象傻子一样,因为我们想融入台湾的生
活,就是入乡随俗。”
入乡随俗除了靠学习当地语言,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则是另1个更贴近
台湾的方式,刚拿到身分证的大陆配偶陈太太说,自己刚拿到投票
权,能选台湾地方官甚至是台湾总统,真是个新鲜事儿!陈太太说:
“(台湾)就是1个很普通的老百姓就可直接去反应,台湾这边是直
接选总统的,每个公民是都有投票(权),这样好!直接选总统,选
举的方式是这边好,大陆的意见是选出来人民代表再反应上去,但要
看他反应不反应就是。”
外籍配偶看选举希望台湾更好
除了大陆配偶,外籍配偶在台湾也越来越多,其中超过半数是来自越
南,越南籍的白雪前年拿到台湾身分证,有了投票选,第1次参与台
湾的民主投票,就是选台湾总统,不过,身为投票新兵的她可出了件
糗事儿,白雪说:“我(以为我)要投给谁,我就拿我的印章盖上
去,后来我的票变成废票,很难过,因为我要投给这个人,但那张票
变成废票,不算,很可惜!”
投票要盖专用章,而不是自己的印章,因为没搞懂这项规矩,白雪神
圣的1票可惜成了废票,这是她在台湾学到有关民主选举的第1课!
而远从菲律宾嫁来台湾的庄美悦,在台湾开个小杂货店专卖家乡货,
对于该投票给哪位候选人,她很有自己的主见。她说:“(要选)没
有黑钱那种的,说真的,我是菲律宾的,我们的国家很多吃钱那种
的,我在这里有自己的家庭,我关心台湾、希望这边变好,选得不对
的话,我怕台湾越来越退步!”
外籍配偶来自不同国家,对台湾热络的选举文化都相当好奇,包括媒
体呈现政治新闻的种种面向,以及台湾候选人为了吸引目光,所使出
的花招百出等。而候选人对这一股将近36万人的新民意,其中5万人
已有合法投票权,也不敢轻忽,在一连串竞选支票中,外籍配偶看得
眼花了乱,但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在台湾身分取得及子女教育问题!担
任“新移民成长营”讲师,来自越南的外籍配偶陈凰凤说:“其实我
们也不是了解台湾很多政策,象很多姐妹只关心怎么不会犯法、怎么
最快取得台湾身分证、他们生育子女怎么报户口、怎么让孩子上学,
她们只关心这部分,对我们来讲那个(政党)颜色都不重要,对我们
来讲,只希望做1个好的公民,希望国家能够太平。”
台湾新移民心声以民主选票表达
就象《爱拚才会赢》这首歌,在台湾的36万名大陆及外籍配偶,虽然
只占台湾2,300万人口的一小部分,但只要生活在民主台湾,他们就
和任何1个台湾人机会均等、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也有权利透过选票
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下至基层公职人员、上至总统,外界不能忽
视这群台湾新移民的的声音。
〔原载《自中央广播电台》。转载自《大纪元》2005.11.10 23:35;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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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姑娘、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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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当莫斯科奥运会落幕的时候,1个姑娘哭了。她象 │
│ 托尔斯泰笔下的安娜一样,有着幽深的黑色大眼睛。 │
└────────────────────────────┘
玛申卡,你怎么哭了?
短暂的夏天即将过去,
北风又会肆虐红场。
月亮碎在莫斯科河上,
克里姆林宫,
红旗,
为什么?
落基山啊,云杉;
佛罗里达啊,睡莲;
休伦湖啊,独木舟;
科罗拉多啊,红岩。
和你的草原和白桦林相比,
哪1个更美?
七年前的那个秋天,
你就开始了等待。
如今短暂的夏天将逝,
山姆,扬基,
你们为什么还没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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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张星水、温克坚、高智晟、王德邦、
陈冰、李柏光诸君致意 赠张星水
黑夜漫长,幸有一星如月;
暗流汹涌,终将众水成潮。
黑夜漫长与暗流汹涌,分别形容当今中国政治之黑暗和民怨之沸腾。
黄仲则句:一星如月看多时。这里以一星如月赞誉张星水律师的以他
的正义感责任感为弱势民众维权,给社会带来一星光亮。众水成潮是
对局势的预测和展望。潮汐月与亮有关,潮随月之吸力而生,众水成
潮的时代变革离不开一星如月的奉献精神。此联可谓善颂善祷。
赠温克坚
情深处以柔克刚,百炼精钢成绕指;
功到时飞花灭敌,重来宿敌亦推心。
此联用意深远,可与枭文《消灭XX党》参看。
赠高智晟
仁者不忧,智者不惑,勇者不惧;
至人无已,神人无功,圣人无名!
赠王德邦
新王无种,为政以德,
至理不繁,一言兴邦。
陈冰
满腔热血求真谛,
一片冰心在玉壶。
李柏光
吾道不孤,傲严寒并立青松翠柏;
自由有望,熬长夜同迎旭日春光!
【附言】
近日偷闲制成几副嵌名联(有明嵌有暗嵌有嵌字有“嵌意”)赠给几
位友人,秀才人情,幸勿见笑也。枭友遍天下,而嵌名佳联制作不
易,势难一一相赠,只能万中选一,有些交情深厚者多次索联,因其
名难嵌,只好期诸异日了。
(20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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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是王八,人尽乌龟,大联一副,看懂者谁?
左无才相,右无才史,阃无才将,学无才士,伍无才卒,市无才商,
哈哈哈,小朝廷快完蛋了;
朝有大盗,野有大贼,内有大忧,外有大患,民有大难,国有大劫,
呜呜呜,大丈夫尚缩头乎?
(200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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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笑话选登(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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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了这些笑话,你会对中国的事情了解得很多很多。因而, │
│ 你对中国问题的点评也就会更加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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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
政协主席审阅“新增政协委员名单”,见医学界人士太少,便加上
“华佗、李时珍”。
秘书长赶紧提醒道:“他们都是古人。”
主席说:“汉人能当政协委员,古人就不能当政协委员吗?各民族平
等。”
记功
参谋长向司令汇报:“这战士平时表现好,在抗洪抢险中又勇敢,就
给他记了一等功。”
司令说:“这么好的战士,记一等功太少了,给他记三等功。”
水话
开反腐昌廉大会。
轮到监察局长作报告时,他正闹肚子痛,工作人员便把麦克风移到厕
所去,让局长边拉肚子边作报告。
有人问:“为何局长的话里有流水声?”
答曰:“局长在讲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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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通讯》+《民主论坛》 ───────┐ │ │ │ 出版者:(美国纽约市)民主亚洲基金会(asisdemo.org) │ │ 主 编:洪哲胜(Cary S. Hung, Ph.D.) │ │ 电 邮:caryhung@aol.com │ │ 网 址:http://asiademo.org/gb │ │ │ ├────────────────────────────┤ │ │ │ 订阅处:dforum-subscribe@yahoogroups.com │ │ (接到回应时,请回信证实订阅。) │ │ 投稿处: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 │ │ └──── 让中国人从内心里面发出文明得意的微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