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通讯 2005.11.24 新闻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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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苯污染事件
◆如此荒唐的做法…………………………………(美国纽约)唐元隽
◆松花江苯污染.俄远东地区进入紧急状况……………………中央社
◆法报:哈尔滨污染显示中国无危机处理能力…………………中央社
◆吉林涉隐瞒松花江污染真相:温家宝震怒……………《亚洲时报》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不公正是中国社会不和谐的祸根………………(上海)冯正虎
◆刑事申诉状目录………………………………………(上海)冯正虎
◆刑事申诉状……………………………………………(上海)冯正虎
◆本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上海)冯正虎
◆冯正虎冤案的概况……………………………………(上海)冯正虎
呐喊呼吁
◆就赵昕先生被殴一事:致胡锦涛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吴玉琴等
认识问题
◆请睁眼看看真正的中国…………………………………(美国)王丹
◆布什访中,中美敌意不减………………………(美国纽约)陈劲松
探索道路
◆民主革命──写给东亚大陆的农民…………………(美国)刘宗正
运动留痕
◆《路漫漫》(9之9)…………………………………(浙江)严正学
文艺春秋
◆燧人氏之歌三首……………………………………(上海)欧阳小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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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荒唐的做法

唐元隽


吉林石化厂爆炸导致松花江被苯污染,位居下游的哈尔滨停水、停
课、停电。哈市人人自危,更有大逃亡之说。此事件发生后,又出现
了人们不愿看到的地方政府隐瞒事实真相的荒唐做法。

香港《东方时报》发自哈尔滨的消息指出“停水事件暴露了地方政府
间缺乏通报和协调机制,更揭示各省之间互不买帐现象。”有报道分
析:吉林石化厂每年有数百亿产值,是当地支柱产业,也是考验地方
官员政绩的重要数据,一旦露出污染真相,会减少财政收入,并影响
到他们的“政绩”。在现今中国,以上说法决非凭空猜测。

熟悉国情的人都知道,中共的各级官员为自身利益考虑,面临保护自
己权力地位时,变得全无心肝。他们根本不顾民众的利益。我们看这
些年中国水资源的破坏,黄河淮河的污染枯竭,长江水质严重下降,
且不说洪涝灾害,除西藏少数地区外,走遍中国大地找不到1条干净
的河流。水资源损害背后是整个环境的破坏。环保部门成千上万,但
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便无能为力,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这
些利益集团胡作非为。以浙江东阳民众为例,他们通过抗争来保护自
己的生存环境时,竟遭到地方当局的暴力镇压。

从另一点看,共产党的资讯反应系统之所以运作迟缓,是他们垄断资
讯的必然结果。当年萨斯病情出现时,中央也曾隐瞒真相。现在上行
下效,地方政府在运作步骤上也采用先掩盖真相,中间不排除层层请
示,考虑政治影响诸多因素,最后再逐渐公布,但已经祸延千里,导
致受害方在危机面前束手无策。黑吉二省沿松花江数千万民众受害已
成事实。

中共侈谈人民的生存权力,地方政府为维护眼前利益,根本不防患于
未然,使二省人民生存依赖极强的松花江蒙此灾害。环保人士都清楚
一点:河流污染常有不可逆转之严重后果,在水资源并不丰富的北
方,形势更显严峻。松花江曾是东北开拓者和当地各民族人民的骄
傲。历朝历代都没有被如此过分开发与污染,今天遭此噩运,应归罪
这些执政者──我们民族的不屑子孙。人们再动情唱“我的家,在东
北松花江上”时,会做何感想。

事实说明,许多中共官员平时只顾经济发展的短期效益,没有尽到保
护生态环境之责,遗害子孙后代。其实我们都知道,环境保护的主要
责任在地方政府。胡、温要保护环境也应从开放资讯、整顿吏治入
手,对那些保护环境不利,甚至官商勾结破坏自然生态的官员,应立
即绳之以法、严惩不贷。这样做才不会给子孙后代留下千古骂名。

(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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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苯污染.俄远东地区进入紧急状况

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张弘光莫斯科24日专电〕由于中国东北的松花江遭到苯
污染,邻近的俄罗斯远东地区忧心毒物随着河水污染该地水源,当地
政府宣布从25日起进入紧急状况,并下令禁止民众到黑龙江捕鱼。民
众开始囤积矿泉水,造成物价飞涨。

松花江污染是因位于上游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3日发生苯氨
车间爆炸,造成100公吨苯污染物流入松花江。23日测量松花江苯污
染,已经超过标准值108倍,污染带长约80公里。

由于苯是有毒化学物质,能致癌,此事传到俄罗斯引起极大恐慌,松
花江是黑龙江最大的支流,黑龙江进入俄罗斯境内并贯穿远东人口最
多的伯力市。

据俄罗斯伯力边疆区副州长波波夫(Vladimir Popov)说,目前污染
水以每天100公里速度向黑龙江推进,今天上午当地召开紧急会议,
他们评估有毒化学物26日会抵达伯力市,已经要求外交部与中国方面
联系,了解污染物质详细内容和数量。 

波波夫说,由于目前黑龙江江面结冰,要解除污染状况必须等到明年
春天,这段时间黑龙江的鱼类都无法食用,饮用水必须另觅水源,由
于情况紧急,当地已经宣布自25日起进入紧急状况。当地水资源研究
所每2小时检验1次黑龙江水质。

俄罗斯塔斯社报导,为处理这次水污染事件,俄罗斯与中国政府已经
建立紧急热线,据莫斯科回声广播台评论分析,中国专家对此事避重
就轻,但是俄罗斯专家认为,水污染情况比中国官方透露的还严重。

〔转载自《大纪元》2005.11.25 00:38;http://www.dajiyuan.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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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哈尔滨污染显示中国无危机处理能力

中央社


〔中央社记者罗苑韶巴黎24日专电〕中国哈尔滨因为松花江苯污染导
致停水,受到法国媒体注意。《费加洛报》指出,中国无法有效控制
禽流感,哈尔滨污染事件再度显示中国不懂得以镇静、公开的态度处
理危机。

《世界报》网路版下午以首页头条新闻报导,中国东北城市哈尔滨遭
苯污染,并刊出市民排队取水的照片。报导指出,哈尔滨上游1座石
化工厂13日爆炸,日前造成哈尔滨周围松花江80公里长的污染。全市
停水后,许多市民开始出城。面对民众恐慌,地方政府暂时提供水,
让民众得以储存饮水。污染源吉林省副省长矫正中向哈尔滨市民表
示,深感抱歉。而北京当局至今没有表达任何意见。

《费加洛报》则在今天国际版报导《中国因污染造成数百万居民停
水》,报导指出,黑龙江省控制消息,使得哈尔滨谣言四起,并透过
网路和手机简讯迅速流传。民众在得不到清楚解释的情况下形成恐
慌,开始抢购超市瓶装水,亦有人陆续离城。

《费加洛报》指出,中国已经表现出无法有效控制禽流感问题,哈尔
滨污染事件再度指出,中国当局无力镇静及公开的处理危机。

〔转载自《大纪元》2005.11.24 22:20;http://www.dajiyuan.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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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涉隐瞒松花江污染真相:温家宝震怒

《亚洲时报》


〔《亚洲时报》记者方德豪11月24日撰文〕近日中国东北松化江发生
食水污染事件,吉林一起爆炸污染了江水,但有人一直隐瞒真相,到
被污染的食水流入邻近的黑龙江省才被发现。中国国家环保局11月23
日通报说,化工厂爆炸造成松花江污染超标108倍,但吉林方面竟强
调污染物流入松花江“低于国家限制的标准”。此事发生后,中国总
理温家宝立即高调召开会议,重申“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目的就是要整治跋扈难驯的地方诸侯。

必须指出,这次污染事件可能涉及庞大的集团利益。事件被揭发后,
涉及事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可能要面对巨额
赔偿。另外,《上海证券报》11月15日曾报道,中石化计划出资61.5
亿元人民币,欲私有化包括旗下吉林化工在内的3家上市公司。这次
污染事件被刻意隐瞒,是否影响到这次私有化计划有关?吉林省委书
记王云坤出身吉林省化学工业公司,历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炼油厂主
任等职。他这个背景,是否有涉及利益冲突的可能?

中国国家环保总局23日证实,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
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可是吉林方面
同一天竟然通过吉林省环保局重申“苯类污染物流入境内松花江仍低
于国家限制的标准”。

《北京晚报》23日就哈尔滨紧急停止供水事件提出质疑,并对地方政
府处理过程中的可能疏漏提出几点质疑。

报导质问,“吉化爆炸既然造成污染,为何不公开?”《北京晚报》
引述当地1名媒体工作者透露,吉林石化爆炸造成水污染在吉林已是
公开的秘密,但是媒体无一报道,哈尔滨媒体当时前往采访,也被告
知松花江的水质“未受污染”。报道认为,黑龙江省环保局监测的数
据显示江水已受污染,“其中的真相到底怎样,市民急需了解”。

除了对吉林省公布江水未受污染讯息提出疑问,报道也对哈尔滨市政
府21日才发出停水公告提出质疑,并引述哈尔滨市政府紧急工作会议
的解释说,由于正处于招商引资关键时期及旅游旺季,所以当时没有
公布,直到考虑到为市民生命健康负责,才作出停水决定。

此外,报道指出哈尔滨市政府21日发出两个停水公告的停水原因“大
相迳庭”,首次宣称因管道维修停水,后来才改称松花江水可能受吉
林石化爆炸而污染。

温家宝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
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会
议又指出,要鼓励公众参与,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
环境忧患意识。

这次事件,也把中国部份地方官员自私自利的心态表露无遗。据中国
《新京报》11月24日的报道,吉林省饮用水基本不从松花江取用,而
哈尔滨90%的饮用水来自松花江,吉林省境内的第2松花江边有不少化
工企业,几十年来不断对松花江造成污染,两省间为此多次协商。这
次事件发生后,吉林方面迟迟不肯承认问题,似乎有人对黑龙江省以
至松花江下游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地区人民的生命亳不重视。据称吉
林副省长,吉林市书记矫正中和中石油已就污染事件“道歉”。

可是,爆炸事件早在11月13日发生,他们过了10天才道歉,不是有点
太迟了吗?

地方政府公然跟中国中央政府唱反调,吉林也不是第1个。可是,在
这类涉及人命的重大事故中,地方政府仍抱不服从姿态的,在2003年
非典事件后也较为罕见。这次事件再次说明,在现行体制下,庞大的
利益关系对官僚来说可能会较人民根本利益更为重要;因此,中国的
政治改革实在是刻不容缓。

〔转载自《大纪元》2005.11.24 22:27;http://www.dajiyuan.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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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正是中国社会不和谐的祸根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冯正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否能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中国上海编
辑出版1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
放的电子出版物《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同济大
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
展望出版社出版)是犯罪吗?但是在上海市这个独立王国里,法院就
是敢制造,并一直坚持这个对抗中国宪法法律、公然侵犯人权的冤假
错案。

上海的法官为什么不能明断这个简单明了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
错判,法官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当时中国还是1个“法
律倒置”观念盛行、没有《行政性许可法》的时代。2001年11月13日
冯正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作为1
个无罪的囚犯,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申诉之途。2002年9月29日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又1次作出错判(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剥
夺了冯正虎再审的司法救济权利。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继续
依法申诉。

本案例公开后,引起国内、外人士,包括高层官方人士极其震惊,这
是上海的耻辱。海内、外网站纷纷报道。2004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检
察院主管、《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法制杂志发表《以宪法权利
的名义出招》一文,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
《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
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2005年1月上海市人代和政协的两会上,就有代表以冯正虎的冤案质
询上海法院。2005年2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1次立案复查冯正
虎的冤案(〔2005〕沪高刑监字第19号),但并非真心实意地去依法
纠错,而是采用法院逃避法律追究的惯用手法:玩弄司法程序,拖延
时间,企图避过公众舆论及人民代表的压力,拖垮申诉人。一拖又是
8个多月,在冯正虎的催逼之下,才于2005年10月17日上午10:00在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调解室由严军、马晓峰法官向冯正虎口头通
知:维持原判。连1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也没有,也不敢堂堂正正的
发出1张复查结果的书面文件。法官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益,再一
次做亏心事,背叛正义与法律。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肖扬院长代表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上海的法院是中国宪法法律的盲区,一直
我行我素,既不公正,又没有效率。这种损害中国的法制统一、违宪
违法、袒护地方行政机关的地方司法行为何如此嚣张,是否表明中国
共产党已失去执政能力吗?为什么中共中央对地方政法的控制力、人
大对法院的制约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的影响力都在消失?如
果是这样,申诉人应该放弃申诉权利,连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最
高人民法院都无法控制地方法制割据的局面,谁还有什么本领可以要
求地方法院纠错,在上海市遭遇冤案,也只好自认倒霉。

但是,现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还在推行依宪治国、司法公
正、和谐社会的方针,这是冯正虎及所有申诉上访人的最后希望。因
此,冯正虎不会停止争取与捍卫中国公民宪法权利的抗争,仍会坚持
不懈地依法诉讼。而且,法律授予可能被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的原审
被告人可以享有无限申诉的权利。

(2005年11月8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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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目录

冯正虎


(冯正虎于2005年11月8日分别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中共中央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共
上海市委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申诉。)

一、法官的审判依据是法律,还是党政部门的指示或批文?

1、中国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2、中国有知识的公民都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
3、在监狱中有1个相似的案例;
4、中国宪法与法律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
5、中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为什么没有认真贯彻?
6、国家(官僚)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
7、法律条款的粗疏与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不公正的基础;
8、什么是犯罪?

二、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1、根本不存在天伦公司“非法制作5,000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电子光盘”的事实;
2、冯正虎、天伦公司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3、对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
4、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仅是适用行政处
  罚,而不适用刑罚;
5、依据宪法法律,著作权人出版自己的作品理应是合法的;
6、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是伪证;
7、经营数量的评判错误。

三、追究法院院长、法官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的责任

1、为什么屡次被剥夺再审的司法救济权利?
2、司法不公正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
3、为什么要追究参与本案审判、复查的法官的个人责任?
4、提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
  一龙;
5、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应当履行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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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冯正虎


申诉人: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现住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申诉人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
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
127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对坚持错案、不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及审判本案的法官提起责任追究。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
  理条例》第5条,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上述判决与裁定,宣
  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法官进行普法教育,法官不敬畏宪法法律、不消除根深蒂固的
  “法律倒置”观念,上海就不会有司法公正,不要说纠正错案,
  还会制造更多的冤假错案。上海某些法官的认识观念还停留在
  2002年,2003年以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推进的一系列依
  宪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新观念、新措施、新法律对这些
  上海法官根本没有触动,他们为了维护部门的利益,仍然敢蔑视
  宪法及国家的法规,监守自盗。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第19条,判决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受害者上海天
  伦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冯正虎作出赔偿。由于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的二审错判,造成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蒙受巨大财产
  及经营的损害,以及冯正虎蒙受3年冤狱在身体、物质、精神上
  遭受巨大伤害。
4、请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对上海法院工作提出
  质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以及在本案审判、复查中故意错判的法官
  追究责任,启动罢免院长、审判员的弹劾程序。这个简单明了的
  案例在真相大白之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却依然坚持错误,并
  拒绝了这次上海“两会”代表给与他们自己纠错的最后机会,公
  然不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官义务,背叛社会的正义,这表明
  他们一开始就是在制造侵犯人权冤案,这是犯罪。按培根的说
  法,1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知错不纠的
  法官就是在故意犯罪,不能让他们去亵渎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
  中国社会需要忠于宪法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中国司法公
  正的希望。
5、请求中共中央、中共上海市委追究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监管不作
  为的领导责任。中共上海市委的政法委是主管上海市司法工作实
  际上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部门。
  这一起违宪违法、侵犯人权的千古奇冤,已曝光于海内外,成为
  评判中国及上海市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志性案例,领导上海司法工
  作的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一定知道此案,但是至今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的法官仍敢轻视中共中央依宪治国的力度,冒天下之大不
  韪,再次作出违宪违法的复查结论,这与上海市政法委的监管失
  控相关,或者这本身就是上海政法委的主导方针。

事实与理由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
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1本
研究与介绍12,000余家中国日资企业、4,000余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
日本企业、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
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1个空白,也是中日友好交流
的结晶。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
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
发表该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
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当时的上海市市长徐匡迪、上
海市副市长周禹鹏分别来电来函称赞。当年的第2届上海国际工业博
览会组办机构根据市领导推出“以凤引凤”的措施来吸引留学人员回
国服务,向编制本书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
司”)及其它回国创业有成就的企业发出邀请。第2届上海国际工业
博览会的组委会主任就是现在的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天伦公司
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2届上
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
物。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受邀请的留学回国人员企业仅12家,其
中留日回国的仅3家,是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的亮点。冯正虎还被
作为上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者的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
会2000年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上述电子出
版物,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15天,1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
虎。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接
着就是逮捕、判刑,在上海市看守所、提篮桥监狱遭受3年冤狱。其
罪行就是出版销售了上述电子出版物。在同1个政府的治理下、在同1
个城市里、同1本电子出版物,仅相隔15天就使作者经历两种截然不
同的命运。这是什么世道?但是在中国上海却是1个真实的凄惨故
事。而且,这个简单明了的案例在真相大白之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的法官为了法院的部门利益,仍在冒天下之大不韪,背叛宪法与法
律。这是上海的耻辱,也暴露了上海领导人的执政无能。

本案是1个小案,但是这个小案却反映出中国的一些大问题,也是违
宪违法审查的典型案例。所以,国内国外、上下左右、方方面面都在
关注本案,申诉人也在坚持不懈地将官司打到底。通过申诉人的抗
争、公众的评判、法官的审理,可以推动司法公正,争取与保障公民
的宪法权利,以及促进上海执政者改革司法不公正的现状、进行政治
文明的建设。

一、法官的审判依据是法律,还是党政部门的指示或批文?

在提出本案的具体事实之前,首先要搞清楚法官审判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法官对“法律倒置”的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认定党政部门的指示
或文件比法律大,那么向法院申诉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连法院、法官
的设立都没有意义,可以节约财政开支,把法院精简成为党政部门的
1个科室。所以,现在大多数申诉人是直接上访党政部门或者向这些
党政部门的上级部门叫屈喊冤,这是人治社会的后遗症。但是,现在
我们已进入法律时代,尽管还不是完善的法治社会,但已经有了1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以依法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予以制约与
压力,法官必须履行遵守宪法与法律的义务,这一义务就是规定法官
必须依法审判,禁止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

上海法院的法官坚持错判的原因,不是看不清事实,而是不愿看法律
依据与事实,甚至对中国出版方面的法规也不了解,只是记住在他们
头脑中已经扎根的“潜规则”,以为这些就是法的依据。所以,在申
述事实之前,有必要先申诉一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基本认识问题。

1、中国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按照上海法官的认定推论,中国公民是没有出版自由权利的。他
  们认定,一切出版物出版都要经过新闻出版局的批准,连具备出
  版资质的国家出版社也没有出版权利,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
  是违法的。这是上海法官的审判依据。因此,冯正虎编著的作
  品,没有政治敏感的内容,也不涉及到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
  1本普通的经济类的书,而且是由国家的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
  社)出版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不高兴出了1份“请撤项”的
  几个字的批复,就可以把合法的书变成非法出版物,然后销售非
  法出版物就是非法经营,与《刑法》的非法经营罪1个挂钩,就
  可以送冯正虎进大牢。草菅人命就是这么容易。上海的法官制造
  了1个中国没有出版自由的鲜活例证,同时依靠这些冤案强化了
  他们的错误认定,继续理直气壮地制造新的冤案,他们会以为这
  个认定就是法律依据,也不去认真读一读中国的宪法与法律,是
  否有支持他们错误认定的法律条款。中国没有1部法律规定,公
  民的出版物出版需要批准。事实上,上海法官认定的不是法律,
  而是行政部门长期以来违法行政形成的“潜规则”,是上海法官
  自己把这个“潜规则”认定为法律,而且又把这个凌驾于法律之
  上的假冒货,通过司法程序强加给整个社会。

2、中国有知识的公民都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

  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这些法官自己)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
  或许中国有上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这不是1个惊人的假设,而
  是根据上海法官认定的“潜规则”作出的判定。从一般识字的工
  人、农民到大学生、科学家、作家都会创作一些文字性的东西,
  有的只是1张纸,有的是厚厚一本,赠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销售给
  需要这些知识的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在网上写几句见解或
  发表1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这些作品的出版都没有得到新闻出
  版局的批准吧。上海的法官或许与我一样也是研究生毕业的,我
  们写毕学位论文,请印刷厂制作几十册,然后赠送老师及亲朋好
  友,这就是出版物的出版,而且还发行了,赠送也是属于发行
  的。这些上海法官当时或许也没有经过新闻出版局批准就出版发
  行了,我们复旦大学的研究生肯定没有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
  批,而是自由出版了。按照上海法官的认定,如果我有权力的
  话,也可以指派警察依法拘留这些上海法官,因为你们的论文出
  版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是违法的,但发行数量不大,还够不上犯
  罪标准,就免于刑事追究,关30天放你回家。这个司法程序肯定
  是公正的,但是这些上海法官也肯定会象我一样依照宪法与法律
  推翻他们现在的这些认定。

  如果不推翻这个违宪违法的“潜规则”,没有法律信念的警察、
  检察官、法官就会以此取代法律依据,随时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
  由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判刑、送进大牢。当然,法不治众,
  这个“潜规则”也无法管制上亿公民的出版行为,但它可以进行
  选择性惩罚,你被它选中了,你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创作能
  力的公民越危险,他们离坐牢的边缘太近了。

3、在监狱中有1个相似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法官的第1义务:严
  格遵守宪法与法律。但是,为什么还有很多法官在审判中背弃法
  官的义务?故意背叛宪法法律的是极少数,他们最终也会被追
  究,受到法律的惩罚。多数错判的法官还是1个认识问题,他们
  不懂相关的法律,甚至根本就没有钻研过,一直把“潜规则”当
  作法律依据来运用,一旦他们认清真正的法律后,明知自己违法
  判决,就会感到违法的恐惧,最后会主动纠错的。我相信这个现
  象,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就碰到1个类似的案例。

  我是在美国发生大悲惨的同1天2001年9月11日,押进上海市提篮
  桥监狱服刑,开始了心灵煎熬与肉体折磨的地狱生活。在2001年
  11月12日在监狱里首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申诉状后,我
  与家人的通信就被中断了,我提交给狱警检查后转寄的家信1封
  也没有寄出监狱,当然给人大及司法机关的申诉信也被卡下不
  发,这时我开始关注犯人通信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
  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
  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
  查。”也就是说,犯人可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的权
  利,通信不受次数及对象的限制,与其他公民不同的只是有接受
  监狱检查的限制规定,而且申诉、控诉信件还不受检查。但是,
  狱警不是依法监管的,而是规定犯人1个月只允许写1封信,信纸
  的页数与通信的对象也有限制,如果犯人表现不好或不配合,就
  以不准与家人通信作为惩罚手段。这个违法的监狱规定代代相
  传,爷爷警察传给爸爸警察再传给孙子警察,谁也懒得认真去学
  习一下1994年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保障犯人
  权利的条款,很少有犯人敢说警察违法监管,少数有文化的犯人
  读懂《监狱法》,但谁也不愿做皇帝新装的寓言故事中的说真话
  的小孩,明哲保身,只要在狱中有个温饱、不受虐待,也就无所
  谓通信不通信的权利,警察的话就是法律,哄好他就早日回家。
  这样在监狱里一些违法的规定久而久之成了习惯,习惯也就成了
  比法还硬的“潜规则”。假如我每月也有1封信可以通,或许我
  也会默认这个“潜规则”,但是官逼民反,我只好站出来挑战狱
  警的违法规定,争取与捍卫犯人的通信权利。

  狱警几个月压下我的信不发,中断我与家人通信,侵犯了我的通
  信权利,迫使我起来抗争,索性每周写1封,每封内容都不同,
  与妻子谈我对人生、家庭、儿子这一代人等等看法以及读书体
  会,负责监管我的中队长是我这些信的第1读者,他每次压下这
  些家信,就是亲手在摧残人类最珍贵的亲情。他会心安吗?不怕
  半夜鬼叫吗?或许他当时还在认为对不认罪的犯人就是要无情打
  击。但是,他还是惧怕法律,不敢承认信是他扣压的,还要编造
  各种理由,甚至还在冤枉邮局。尽管我明知我的信是寄不出去
  的,但我还是继续写,每周向警察提交1封,一直连续15封都被
  扣住不发,我就向这位中队长提出书面的意见,阐明《监狱法》
  的规定及我的抗议立场。这位中队长马上找我谈话,或许此时这
  位中队长还认为他们的一贯做法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他拿起1
  本全国人大编的有关《监狱法》的解释汇编对我宣读,当读到
  “个别监狱作出服刑人员1月只允许写1封信的规定是违法的,应
  当纠正。”这一句时,立即打住,随口就说:“冯正虎,还是你
  讲的对,以后你写信不要写申请了,写好交给我,我就转寄。”
  当时,还有1位狱警也在旁。应该表扬的,这位中队长还是敬畏
  法律的,知错改正也快。当然,他的观念转变了,他的上级的观
  念还没有转变,我的信转到大队时还是被压住,又是几个月。我
  就向大队的领导写信,嗣后直接把我的控告信投进监狱长的信
  箱。2002年4月底监狱长派代表与我对话,表示坚决执行《监狱
  法》、立即纠正违法的错误做法,并询问我对相关责任人有何处
  理要求。我回答,不打算追究相关责任人,只要能还我的通信权
  利就可以了。1场持久半年多的抗争就这样结束了,2002年5月我
  与家人的通信才开始畅通,被扣押的信也连续重新寄出。我依法
  获得了通信的权利,其他犯人的通信权利也有希望得到法律保
  障,当然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纠正了狱警的错误做法,可以获得依
  法行政的好声誉,有希望成为中国的模范监狱。

  在监狱里我作为囚犯亲身经历了争取与捍卫犯人通信权利的抗
  争,与在监狱外我作为1个自由的公民在争取与捍卫出版自由权
  利的抗争作比较,两个案例几乎一样,都在争取与捍卫宪法法律
  规定的公民权利,前者是囚犯对狱警的抗争,后者是自由公民对
  法官的抗争,狱警比法官的法制观念强,知错就改,法官还在坚
  持错误。

4、中国宪法与法律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

  中国宪法已表明,国家保障人权。现在,应该是清源正本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自由。而且《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一部具体法律。
  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门却在随
  意侵犯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新闻出版局应该是政府的1个部
  门,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权、
  督促权、处罚权、但它不应该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新闻
  出版业务。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
  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权力,也没有许可著作权人或国家
  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发行的权力,现在新闻
  出版局持有的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非法行政行为。而且,没有发行权的出版自
  由是虚假的。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均依据《著作权法》第
  10条得以保障。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第57条指出,“本法第
  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管理条例》第
  32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评判1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标准应当是法律,而不应该是依据新
  闻出版局的主观“鉴定”或“批复”。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会因
  人因地而异,其结果导致冤案层出不穷,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
  不止。其实,在中国已有1条统一的法规标准,即《出版管理条
  例》第26条、第27条。只要作品的内容不违背《出版管理条例》
  第26条、第27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
  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10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但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纳税。主管新
  闻出版的行政部门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制约,
  归还原本就属于公民的权利。

  当然在美国、日本等民主国家里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的范围比中
  国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没有谁
  敢违宪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这类书,执政党与政府也没有把这
  当一回事,读者可以自由选择阅读支持或反对执政党、政府的
  书,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中国相比,他们更不会轻易受到鼓
  动;在舆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里,公民更加理智与冷静。

5、中国宪法的公民权利为什么没有认真贯彻?

  中国是1个“法律倒置”的观念盛行的社会,行政部门的批复,
  甚至政府官员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讲话,都会高于法律,成为
  “上位法”,久而久之人们也习惯了,法律搁在天上,遗忘了,
  “潜规则”却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来依
  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时,行政部门某些官员反而会追究他违
  法,司法部门的某些法官也会判他有罪,连一些专家都会认为行
  政部门的批复是“上位法”,这是1个普遍存在又被默认的“违
  宪违法”现象。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本案例就是1个典型的案
  例。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
  渐渐改变这个“法律倒置”的观念,使行政机关在宪法法律的制
  约下行政,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这种“法律倒置”观念支配的政治体制不仅使地方政府无法无
  天,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威胁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中央政府
  的权威,使国家始终处于不稳定中,有分裂的倾向。现在的地方
  割据不再表现为武装割据,而是法制割据,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
  附庸,一切卑鄙的勾当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而宪法与法
  律却被虚化了。因此,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一上台的第1招就是全
  民学习宪法,力图树立宪法的权威,以依宪治国来制止地方的分
  割,统一国家法制。2004年12月初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
  员会付主任李飞也在官方《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向全国人民呼
  吁公民可以检举违宪违法的法规。同时,国内的公民维权运动开
  始兴起,公民在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过程中,树立了宪法
  与法律的权威,迫使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也促进整个
  社会开始纠正“法律倒置”观念。

  法官必须与时俱进,率先抛弃“法律倒置”观念,履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第1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

6、国家(官僚)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

  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根源就在于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取代
  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
  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为有关部门“倾斜”之后,
  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便随之滋生,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也遭到破坏。在对于天伦公司立案侦查、起诉、一审
  的审判中都很模糊地指控,天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直到二审的
  裁定书才比较清楚地指控,天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种认定表明,对天伦公司的
  刑事追究一开始就错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定义已在《刑法》第96
  条作了严格的规定。天伦公司根本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均是法人,也必须遵守国家规定。如果法官公正地
  将个人与国家机关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就不会迷信行政机关的
  “红头文件”,而且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这样
  大部分冤假错案就可以避免。因此,国家必须要尊重与保障人
  权,法官必须要树立司法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7、法律条款的粗疏与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不公正的基础

  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
  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
  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
  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
  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1
  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
  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
  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
  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
  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

  本案运用的《刑法》第25条第(四)项中的“其他”给司法解释
  留下立法的空间,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又使司法行政化有了
  空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
  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出版物显然不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的非法出版物。那么,认定它是其他非
  法出版,又有谁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判定其他非法出版
  物的司法审判权属于法院,还是出版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
  还是依据出版行政机关的部门意志?如果法官的审判偏离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他就会偏信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鉴定
  报告,照单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使法院实际上会成为行政机关
  的附庸。在法律社会里,法院没有负起最具权威的独立司法审判
  机关的责任,就会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
  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
  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8、什么是犯罪?

  犯罪一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已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因此,不危害社会的行为肯定不是犯
  罪,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就更不能认为是犯罪。事实证据证实,天
  伦公司及其他参与单位均是各自分别具有制作出版复制销售电子
  出版物营业资格的合法单位,并按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
  关的法律法规行事。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销售,没有危害
  社会,也根本不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是有益于社
  会,有益于吸引外资,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有益于社会主义经
  济发展,这就是无罪的客观基础。因此,这一案件的所有参与单
  位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但是,法律为有关部门“倾斜”之后,
  司法不公正的问题便随之滋生,同时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也遭到破坏,就会出现1个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唯独
  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二、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1、根本不存在天伦公司“非法制作5,000张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光盘”的事实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冯正虎主编、上
  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电子出版物
  出版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于2000年4月中旬向同济大学出版社
  提交了该电子出版物的样盘。2000年4月28日经同济大学出版社
  审校同意出版后,同济大学出版社即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对
  该电子出版物备案的审核申请。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
  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
  至天伦公司,并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
  制加工。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
  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所
  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加工上述电子出版物
  光盘(裸盘)。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
  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此时木已成舟,该电子
  出版物的出版已成为事实。电子出版物不同于以纸介质的出版
  物,出版社向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的电子出版物不是计划书或
  未制作的文稿,而是电子出版物的样盘,片刻即可以复制成品。

  根据申诉人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而最新获悉的证据(即,同济
  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
  (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
  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这份
  证据明确记载:《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
  “对上海市改革开放成果的对外宣传、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作用。
  本光盘由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
  求”。并根据《电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的规定,双方
  都可以联系复制单位,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
  书号与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也就授权天
  伦公司代理委托其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

  请注意的是,天伦公司是制作单位,即电子书软件及样盘的制
  作,而不是光盘复制单位,这些电子出版物的光盘(裸盘)是江
  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加工的。所以,根本不存在天伦公司
  “私自制作光盘”(判决书)或“非法制作5,000张《上海日资
  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光盘”(裁定书)的事实,在《上
  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复制出版过程中,天伦公
  司与冯正虎没有一点过错,更谈不上违规犯法,而是在尽1个著
  作权人的义务。

2、冯正虎、天伦公司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同济大学出版社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出版管
  理条例》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国
  有出版社,应当具备出版物出版的资格与权利。《上海日资企业
  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具有
  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ISBN 7-900609-33-4。而且,
  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合作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中文版均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冯
  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上述电子出版物的主编。因
  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冯正虎享有出版自由
  的权利,可以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4
  条、第16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57条,冯正虎、天伦
  公司是上述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
  身权与财产权。同济大学出版社享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中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
  版自由,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侵犯上述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伯尔
  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里都将受法律
  保护。

3、对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
  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简称
  《办法》)已明确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责职是审核,并非
  备案,备案的责职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在先,备案在后,审
  核又是备案的要件。在冯正虎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诉讼中,被
  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也证实它是在审核。审核不是审
  批,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不具备审批权,而是将审核的意
  见一并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无论审核意见如何都应当与其它备
  案要件一并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出版
  社的“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在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
  程序中,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无权作出不准出版的批复,
  即使有不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也应当上报,不将审核意见上报,
  并以“撤选”的决定使出版社无法进入备案的程序,这就是行政
  不作为。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证实,由于上海市新闻
  出版局的官僚主义作风,致使《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
  版)》中文版电子出版物根本就无法进入备案程序,其结果使冯
  正虎、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利都受到侵犯,使1
  个正常的出版过程扭曲了。依据法律法规,公民与出版社的出版
  物出版本来就不需要批准,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冯正虎在尚未
  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版批准”(判决书)或“天伦公司在该
  电子出版物尚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裁定书)的
  事实。实际上,这是1个重大选题未经备案就提前出版的问题。
  我们回国创业只知道中国的法律,却不懂中国官场的“潜规
  则”,其结果无意中得罪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埋下这起冤假错
  案的祸根。

4、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
  仅是适用行政处罚,而不适用刑罚。

  的确,同济大学出版社是有过错的,它按照出版惯例办事,而没
  有遵循《办法》行事。四年之前,出版社也未分清《办法》中的
  审核与备案阶段,以为申报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就是备案
  了,就可以进入出版流程,实际上大多数出版社也是这样操作
  的。姑且不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是否有错误,同济大学出
  版社的申报未进入备案程序就发出书号,导致出版的事实,这是
  违规行为,也使著作权人受到伤害。但是,依据《办法》第7条
  规定、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第2项,出版单位即使未
  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仅是受到行政处罚,
  而不适用刑罚。因此,至今也没有追究同济大学出版社的任何责
  任。但是,作者却做了替罪羊,还要遭受刑罚。这个审判公正
  吗?

5、依据宪法法律,著作权人出版自己的作品理应是合法的。

  著作权人出版自己的作品也是非法的吗?谁来保障《宪法》第35
  条的公民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著作权?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
  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及出版社的出版物只
  要没有涉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3章“出版物的出版”规
  定的禁止内容,都应当受法律保护,是合法的出版物。根据上海
  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知道了当初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不准《上
  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出版的批复理由,暂且不评上海
  市新闻出版局的依据是否正确,但是可以证实《上海日资企业要
  览(2001年版)》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出版法规。《上海日资企
  业要览(2001年版)》是1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
  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正版电子书。其内容亦符合国家出版
  规定:(1)没有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
  条禁止的内容;(2)没有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3)没有侵犯
  著作权的内容。因此,即使同济大学出版社在重大选题备案时有
  过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仍然是1本合法的出
  版物,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6、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是伪证

  在本案的审理中,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为本案的直接关系者没有
  依法回避,反而充当了鉴定人的角色,它的鉴定立场也就无法公
  平、公正。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证实,《上海日资
  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这是
  1份歪曲事实、以“红头文件取代法律”的伪证,没有法律依据
  与事实证据。这份《鉴定报告》不仅误导法院审判,而且还直接
  侵犯了冯正虎、天伦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著作权,并导致冯
  正虎陷入冤狱、被剥夺人身自由三年。因此,应当予以撤销,并
  重新鉴定。以伪证为主要证据的判决也应当再审。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
  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第3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
  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且,第31条规定:“本法第
  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
  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鉴定人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120条规定:“(四)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
  人”;第128条规定:“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第
  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在说
  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第
  145条、第147、第148、第149、第156条均涉于鉴定人。据此,
  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如果是指定单位进行鉴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20十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
  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
  人同样适用回避制;鉴定人必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且,一审
  和二审法院均未传本案关键证人(鉴定人)到庭接受法庭和控辩
  双方质证。因此,上海新闻出版局的《鉴定报告》根本不符合作
  为证据的鉴定之必备的法定要件,因而依法无效,不得作为定案
  依据。

7、经营数量的评判错误

  天伦公司是《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出版
  物的著作权人,应当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财产权,并
  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第八条“甲方(天伦公司)可在乙
  方(同济大学出版社)销售的渠道以外的各类渠道销售。”所
  以,天伦公司销售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
  160盒,《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66盒,共计
  226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
  如果这也是非法经营行为的话,经营数额7.8万元,电子出版物
  226盒,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经营数额在15万至30万以上的,
  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第13条规定相去甚远,根本
  不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追究法院院长、法官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的责任

1、为什么屡次被剥夺再审的司法救济权利?

  在一审、二审审判时申诉人已提出证实天伦公司与冯正虎是无罪
  的证据,但是当时未被法官采信,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都被遗漏
  了。而且,在2005年1月的上海“两会”上我再1次提出的申诉状
  里增加了由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获得的新证据,例如《同济大
  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
  (CD-ROM)的出版申请》及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辩状也
  反证当年《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被禁止
  出版的原因不是出版物的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等
  等,这些新证据的出现使当时“未被采信的证据”可以采信,而
  且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判决。再1次证实,原审法官对本
  案的审判不仅在证据运用上错误,在法律适用上也是错误的。因
  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第2
  项、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
  意见(试行)》第7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应当决定
  再审。

  但是,自申诉人提出申诉至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
  坚持原判,逃避再审的责任。法官为什么不能明断这个简单明了
  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错判,法官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部
  门利益,当时中国还是1个“法律倒置”观念盛行、没有《行政
  性许可法》的时代。今天真相大白,法院为什么仍然坚持错判,
  一再剥夺申诉人的司法救济权利?法官是为了维护法院的部门利
  益。一旦冤案纠错,原审法官就要承担错判的责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法院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
  此,法律的权威往往会被法院部门的权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
  高于错判受害者的利益。这就是申诉人立案难、申诉难和申请再
  审难的根本原因。

2、司法不公正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

  在有法律的社会里,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
  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法院是
  法律实施的裁判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
  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
  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是冤假错
  案的清除者。

  2001年11月我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起,4年来我一直
  期盼,在上海能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上海司法
  公正的希望。在狱中的《申诉状》里还写道,“1个人、1个机
  构、1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
  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
  正。”但是,我的努力或许是徒劳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不
  是1个讲道理的地方。

  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使当事人蒙受冤屈、沦落牢狱,同时也损害了
  法律的权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而且,没有公信力的法院又堵
  死了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逼迫受害者在法律途径外寻求公
  正,奔向党政机关,到北京喊冤,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司法不公
  正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

  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个别法官的利
  益,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
  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
  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
  社会能持久稳定吗?人人之间会有和谐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
  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会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3、为什么要追究参与本案审判、复查的法官的个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他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
  一书中写道,“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是的,因为
  在这个地方,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是他们主持公道,
  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下,甚至背叛法
  律,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因此,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
  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障。”法官的职
  业是神圣的,法官必须对社会公正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在西方
  民主社会里法官审判时也会受到强权的压力,但是既然您是选择
  法官这个职业,您必须坚守法官的操守,为忠于法律奉献,否则
  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1个作者编著出版1部公认的有益社会的作品居然在上海要遭受3
  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而且,本案情简单明了,不公正的审判
  显然是违宪违法的。现在本案例已在国内外公开,或许除了与本
  案错判有利益关系的司法部门的几个相关人还在坚持错判,所有
  公众(包括有良知、有法律信念的法官等司法人员)都已认定本
  案是冤案,平反是个时间问题。

  所以,本案不是1个普通的错判,而一开始就是一场权权交易的
  徇私枉法,法官在这场交易中背弃了法官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的
  第1义务,成了草菅人命的帮凶。如今真相大白,有些法官还在
  奉命做帮凶。复查的错判已不再增加受害人的个人伤害,而是在
  危害法律的权威、威胁司法的公正、破坏社会的和谐、维持上海
  的负面声誉。

  无任业务水平低,还是屈服于权势的压力,法官作出错判都必须
  承担个人责任。对于财产相关的错判,是可以纠错的,对于受害
  者也能得到赔偿;但是,对于人身自由、生命相关的错判,实际
  上是无法纠错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或人身自由的时间是不会再
  恢复了。因此,对于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有更高的要求,必须
  严厉追究法官的个人责任。为了维护法官的声誉与公信力,无法
  与受害者及其代理人达成谅解的法官,必须被清理出法官的队
  伍。

  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1条
  第2款,罢免本案审理中违宪违法、故意错判的法官的审判员职
  务,并责成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0日通过的《关于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处罚相关责任法官。

4、提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大弹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

  “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肖扬院长代
  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王
  国,可以不要公正,不要效率?1个情节简单的冤案,申诉至今
  已有4年,还没有1个公正的结果,既无公正,又没有效率。本案
  的错判及申诉的过程典型地反映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
  正的现状。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2004年2月11日的全市党政负责干部
  大会上,说得很好,“从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看,法治
  建设面临的1个重要新课题,就是如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
  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不是简单地维护司法部门的权威,而是要
  通过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到
  实处。”但是,这位上海最高领导人的话是1张空头支票,连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不把他的正确意见当一回事,照样我行我
  素,为了维护司法部门的权威及个别法官的权益,可以不顾法律
  的权威,坚持错判,谁也没有办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3年11月主政以来一直在推动依宪治国
  的政治理念,从第1招的全民学习宪法到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已开启1个从国家官僚本
  位回归到个人权利的时代,尊重宪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
  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不禁止及自由的观念已逐渐成为中
  国社会的主流文化。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似乎是中国宪法
  法律的盲区,不受中国法制观念进步的影响,它的一些法官的观
  念仍停留在2002年的水平,依然固执地为上海行政部门的违法行
  政买单。

  滕一龙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责任。因此,提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弹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
  11月7日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第4条(一)、第6条罢免滕一龙的院长
  职务。

5、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必须履行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理应对中国发展过程中的成绩与缺点负
  全责。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及政策、人事安排的权
  力来治理这个国家,也可以在中央这个层面上控制司法权,是否
  仍然需要把司法权下放给各地方党组织的政法委,使地方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听从地方的领导,而不是统一服从于
  国家的法律,相互制约。当地方利益相冲突时,各地方就有各地
  方的司法,统一的法制会四分五裂,国家的法律实际上虚化了,
  被错判的受害者也不可能在当地得到司法救济。地方政法委统辖
  地方司法权的体制已显露许多弊病,将来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改革
  会提出并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今天未改革之前,我们应当承认地方政法委统辖地方司法
  权的事实,尽管在我们的法律上、组织关系图上是未标明的,但
  它是1个实实在在的最高权力机构,统辖地方法院、检察院、公
  安局等司法及司法相关的机构,对重大或有影响案件有最终的决
  定权。所以,地方党组织的政法委是保证当地司法公正的最后防
  线,而不是法院。对于我们公民来说,不管你称法院,还是称政
  法委,都是一样的,只要在其位谋其事就可以了。

  中共上海市委的政法委是上海的最高司法当局,也应该是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造的这一起违
  宪违法、侵犯人权的千古奇冤,已曝光于海内外,成为评判中国
  及上海市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志性案例。但是,至今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的法官仍敢轻视中共中央依宪治国的力度,冒天下之大不
  韪,再次作出违宪违法的复查结论,这与上海市政法委的监管失
  控相关,或者这本身就是上海政法委的主导方针。所以,中共上
  海市委政法委至少要承担监管不作为的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是违宪违法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保障中国公民出版自
由权利与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因此申诉人特此依法向中共中央常委
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申
诉,请求上述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里处理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
,保障公民权利、督促上海司法公正。

此致

中共中央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申诉人:冯正虎

2005年11月8日上海

------------------------------

附件:


1、原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及驳回申诉通知书(各1份)
2、书证9份
  A、冯正虎冤案的概况(1份)
  B、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1份)
  C、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
    (1份)
  D、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
    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1份)
  E、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1份)
  F、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1份)
  G、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
    大选题备案办法》(1份)
  H、《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的宣传广告单
    (1份)
  I、《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日文版在上海国
    际工业博览会上获得一致好评与作者遭受冤狱的图片。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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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

冯正虎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
 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
 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分,在作品上署名
 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
 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
 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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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冤案的概况

冯正虎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伦公司”)是由留日回国人员创办
的企业,于1998年9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
件开发制作、外文翻译、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业务。天伦公司于
1999年11月开始先后投入开发制作资金约43万余元人民币,进行关于
中日关系的资企业信息研究及其电子出版物的开发制作。

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7-900609-33-4
中国同济大学出版社)、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凝结了30名留日学
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近7个月的心血,是1张利用最新的工具书软
件制作技术制作成的光盘,内容罗列了12,000多家中国日资企业、4
千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1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
各地的代表机构、1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的详细资料,还有
一些上海日资企业的成功案例。此外,光盘还介绍了上海的主要产
业、上海市及其19个区县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成就。

按照中国法规,公民出版有书号的公开出版物只好委托有出版资质的
出版社代理。因此,天伦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正虎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
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2002)同版电字第002号电子出版物出版
合同,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供书号并在国内发行,天伦公司享有部分
销售权。2000年4月中旬,冯正虎按合同规定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
了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
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ISBN 7-900609-
33-4)与亲笔写的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
伦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而且,同济大学
出版社根据相关法规,于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了
出版备案申请,并申请开具复制该光盘的委托书。天伦公司于2000年
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
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所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
司复制加工上述电子出版物光盘(裸盘)5千片。电子出版物不同于
以纸介质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样盘一提交片刻即可以复制成品。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以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文批
复同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
定,要求撤选。但是,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
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时,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已成为事实。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是(日本)日中展望出版
社在日本出版发行的电子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把中国制作的软件出
口于日本市场的1个尝试。天伦公司负责该电子出版物的软件开发,
并于2000年8月14日与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签订《光盘制作合
同》,由上海东丽音像制作公司承办《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
版)》日文版光盘(裸盘)的复制加工业务。2000年8月下旬天伦公
司收到复制加工的该电子出版物光盘(裸盘)1千片,但由于大部分
配套书、包装盒报废等原因,大部分该电子出版物成了半成品及次
品,只好先寄送300余盒样盘给日方,其余等处理好再寄送。

上述电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自己开发的软
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的产品。按天伦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可以向
客户提供自己开发的信息产品。天伦公司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合
同》有部分销售权,在同济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中文版之后,以每盒人民币192元至298元的价格向天
伦公司的业务关系范围的日资企业及其它客户出售160盒。由于国内
个别客户需要天伦公司提供日本语的日资企业信息服务,天伦公司也
以每盒人民币350元至580元的价格出售《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
版)》日文版66盒。天伦公司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共计226盒,销售
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已缴纳营业税。并且,赠送了600余盒。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
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日本《东方时报》于2000年7月26日整版发表
该报记者采访上述电子出版物主编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上述电子出版
物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2000年10月12日,当时的上海市副
市长周禹鹏专门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外事办向冯正虎发来了感谢信,信
中称:“您编撰的这份电子版要览年鉴,系统介绍了日本企业在中国
的投资贸易现状,便利社会各界了解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我们非常赞赏您的这一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2000年10月24日~
28日,上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第2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
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博览会上,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
代表被邀请免费参展,天伦公司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及本公司开发的
其他软件产品。留日归国人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
正虎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
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最新开发的软件产
品,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但是,在博览会展示并获得一致好评之后的15天,1个悲惨的命运降
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

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并对冯
正虎的住处及天伦公司进行多次搜查,扣押所有库存的上述电子出版
物2304盒及其光盘(裸盘)2,844片、天伦公司的部分设备、财务账
册、印章以及冯正虎的部分私人物品。冯正虎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
所。

2001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查院第二分院作出〔2001〕沪检二分诉字
第38号起诉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以未经许可出
版为由,指控被告单位天伦公司、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被告
方及其辩护人依据事实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制作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
不构成犯罪,并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冯正虎无罪。辩护人杨绍刚、芮
传政、徐卫华均是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按公开审理要求进行了一审
庭审,嗣后宣告〔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1)被告单位天伦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
元;(2)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
元。

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方
及其辩护人再1次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于2001年8月作出了〔2001〕沪高刑终字第
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9月11日,冯正虎被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冯正虎不服判
决,继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3年11
月12日,刑满释放。

冯正虎为自己作品的出版自由遭受了3年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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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赵昕先生被殴一事:
致胡锦涛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吴玉琴、廖双元、莫建刚


尊敬的胡锦涛先生阁下:

就在我国政府口口声声说要“构建和谐社会”、外交部发言人唐家璇
说“中国人权是最好的”的同时,中国著名民运人士赵昕先生在陪同
父母返家的途中,却遭到了警匪恶霸穷凶极恶的一顿暴打,致使头破
血流、右腿膑骨骨折而将卧床数月。

鉴于前段时间北京警方有关部门手下罗廷海狂妄的叫嚣,说是总有一
天他要收拾和殴打赵昕的恶语,我们认为,此事一定是这个警匪恶霸
领头干的。如今此事已过去了1周,警方以及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无人
过问和道歉。这些,是否意味着你们支持非理性的恐怖暴力活动,是
否意味着你们在理性、公开、非暴力的异议人士面前害怕得发抖,才
会出此下策,挺而走险,用暴力来打压异见人士。

先生阁下:

作为1个民运人士或其的家属,我们坦诚地告诉你,我们认为你的手
下这样做,是在有意拆你的台、剥你的皮,让你失信于天下人。你知
道吗?我们每个人活在这个世上都不是孤立的:你有你的亲人和朋
友,我们也有我们的亲人和朋友。可是,当我们的亲人为了信仰过着
朝不保夕的日子的时候,当父母在身边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儿女的时
候,你尝过那是怎样的1种滋味吗?那是心在流血。不要认为我们只
是盲目为了亲人而流泪流血!不是的,我们是经过比较后而理解和同
情他们的。你的手下嫖赌奢侈、狂妄无知、凶残恶斗……,而民运人
士为了理念和信仰,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了中国的民主化进
程,甘愿做推动民主宪政制度的铺路石,在遭到你的手下毒打得鲜血
淋漓之时,还在坚持理性和人性,打不还手。他们不愿见到冤冤相报
何时了的结局啊!

在此,我们强烈的要求胡锦涛先生及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关注此事:依
法伸张正义,严惩打人凶手,还赵昕先生1个公道;顺应时代朝流和
民心民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停止一切政治迫害;拿出
诚意来,用实际行动来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特致
臆安!

贵州公民:吴玉琴、廖双元、莫建刚
2005年11月24日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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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睁眼看看真正的中国

王丹


11月22日的《中国时报》的《天安门脉动》专栏发表署名“于慧坚”
的文章,借美国总统布什访问中国的话题评述大陆的现状。虽然题目
是《自由,中国人的美国梦》,但是文中对政治自由谈论的篇幅远远
少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高度赞赏。看这篇文章,会让读者对大陆经济
上的强大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有极为深刻的印象。

作者在文章中的中心意思是说,今天的大陆,在生活水平上已经不比
美国差很多,甚至还比美国更好了。请看文章中提到的“某科研单位
的院长”,他在国内都有司机,结果到美国后发现还要自己开车,于
是得出结论:“现在国内日子多好过啊。”“国有单位”的小王也
说:“去美国,可别把前途耽误了。”文章这样介绍今天的中国:
“不少大陆人开始住进象好莱坞电影般有着花园草坪的梦幻住宅,开
起了福特,别克等美国车”,作者甚至下结论说:“如果从物质条件
来说,中国现在也应有尽有,只要有钱,什么东西买不到?”从西方
到台湾,对中国的了解大多只局限在经济发展和都市繁荣上,他们的
眼睛只看得到富裕的阶层,却对另一面的中国绝口不提。于慧坚的这
篇文章就是1个典型的例子。

前不久我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遇到1位在深圳专门为民工打官司,
维护他们的权益的中国大陆来的律师,他跟我讲:“深圳摩天大楼林
立,但是我可以说出每一栋大楼的地基下埋了多少民工的尸骨。”事
实的确如此,中国今天所有的表面上的繁荣是真实的,富裕阶层的人
的挥霍也是真实的,但是,与此同时,这些繁华的基础是类似农民工
这样的弱势群体的血汗,这样的积累与发展是更多的人受到剥削的结
果,这也是真实的。如果我们只看到那些金壁辉煌的东西,而看不到
其背后的肮脏,这并不是真正的中国。

在“科研单位”当院长的人,当然觉得“国内的日子多好过啊”,他
是院长大人啊。在美国,我的导师是哈佛大学的研究生院院长,他还
是要自己开车,以这样的对比证明大陆的日子“多好过啊”,这是天
大的笑话,也是最没有良心的笑话。引述这样的话来介绍今天的中
国,也应当算是1个让人听了悲愤的笑话吧?!

(2005.11.23)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2005.11.2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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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访中,中美敌意不减

陈劲松


近期,APCE会议在韩国举行,在此前后,美国总统布什顺道访问
了亚洲诸国,包括中国。象往常一样,经贸议题仍然是中、美双方会
谈的主题。会谈中,中方宣布:将向美国购买70架波音737客机,价
值40亿美元;而中方最终将向美方购买150架同类客机,总价值达65
亿美元。这类订单外交,是北京多年来的一贯做法,目的是取悦美
方,减少美方在贸易摩擦、人权、宗教等问题上对中方的批评和压
力。

美、中贸易逆差占美国贸易逆差总额的1/4,去年已经达到1,620亿美
元,今年则可能达到2千亿美元。美方同时认为,人民币汇率被低估
了40%,直接造成美国工厂倒闭和工人失业。中方向美方奉上大额订
单,显然有“赔罪”的意思。

会谈中,布什继续抱怨中方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在中国,对美国电影
和电脑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猖獗。胡锦涛向布什承诺:将采取行动,
减少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不平衡状态,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继
续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但胡锦涛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时间
表。

中方强调现实利益,明显是以利相诱,按温家宝的话说,就是:利益
大于分歧。但中美双方并没有因此缩小分歧。

台湾话题,几乎没有成为会谈焦点,大概因为,中美都意识到,在这
个议题上,双方分歧太大,并无交集。尽管中方依然自说自话,比如
硬说“美方反对台独”,美方的表述却毫无改变,至多还是“不支持
台独”。而耐人寻味的是,布什到达北京前,就盛赞台湾民主,批评
中共独裁,表明对台湾的坚定支持。

布什继续呼吁北京扩大政治和宗教自由。同一时期,美国《华尔街时
报》发表社论,直截了当地指出,北京只有推动民主改革,才可能赢
得国际社会的信任。一语中的,切中了中美关系至今无法缓和的要
害。

实际上,不管中方如何粉饰,中美之间的不信任情结依旧。这次布什
到访前,就如今年9月胡锦涛访美前的情况一样,双方仍然就访问规
格,作出不同解释,中方自我宣传为“正式访问”或“国事访问”,
美方却只认为是“工作访问”。

离开北京后,布什转往蒙古访问。美蒙关系的空前强化,实际表明,
美国正继续完成对中共的战略全包围。中美敌大于友的关系,决不会
因为双方领导人的若干次互访,就能够得到根本扭转。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2005.11.22。提供者:(美国纽约)陈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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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
──写给东亚大陆的农民


刘宗正


在这个地球上,要找到象中国9亿农民一样,生活在如此悲惨命运与
贱民地位的人,除了朝鲜之外,恐怕没有第2个国家了,你说,不革
命的话,哪里还有天理可言?

所谓的民主,就象“耕田”的道理一样,如果要让牛听话,那么就需
要用绳子,绑住牛的鼻子,用绳子来控制牛的意志;如果牛不认真耕
田,或胡作非为,那么就需要用藤条,来鞭打牛,如此牛才会听话;
如果要保障庄稼,不被小偷收割,那么就需要养一些狗,让狗来保护
庄稼。

如果能够明白上述耕田的道理,那么人民就可以开创出,伟大的民主
文明。人是土地的主人,代表国家的统治者;牛是为人耕田的仆役,
代表人民选出的政府,属于行政的机构;绳子是指挥牛的工具,代表
人民的议会政治,属于立法机构;藤条是惩罚牛的工具,代表人民正
义的力量,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狗是看护庄稼的守卫,代表人民自
由与幸福权益的保护者,属于第四权(大众传播媒体)。

在民主国家之中,行政、立法、司法、媒体,是4种分立与互相制衡
的权力,也是人类建立道德政治的基本要件。人具有善性与恶性,除
了人应该具备有高度的道德信仰之外,人还应该受到道德的监督;所
谓道德的监督,包括自我良心与道德戒律的监督,也包括世俗制度的
监督;所谓世俗制度的监督,就是人应该受合理社会制度的制约,这
种合理社会制度的制约,必须建立在“行政、立法、司法、媒体”四
种权力,各自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基础上,否则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与无
法治理。

如果民主国家,缺乏这4种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关系,那么这个
国家,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也不能摆脱暴民政治与各种严重贪污
腐败的现象,国家便要丧失正常的功能了;这就好象,牛不听话了,
那么牛怎么可能认真耕田?

所谓的专制,就是“将人变成兽”的政治,例如,人应该是国家的主
人,应该是指挥牛耕田的人;但是专制,却将人变成牛。那些专制的
统治者,他们用绳子、藤条与狗等,来控制与奴役人民,让人民象牛
一样工作。

两千多年来的东亚大陆人民,都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他们
在专制政权下,都被异化成为类似牛的奴隶与傀儡;这些人民,没有
人的尊严,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追求自由与幸福的机会,他们只是
一小部分统治者的玩偶与私有财产罢了。

这些统治者,可以任意欺侮、压迫、剥削或杀戮他们。例如,中共用
户籍制度,将人当作牛一样,拴在固定土地的围栏里,并且禁止人民
自由迁徙;中共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的肥料与农药;中共以极为低的
价格,收购农民的作物;中共巧立各种名目,不合理地征收农民税,
这些不合理与非人化的措施,使农民生活日益困苦。

不仅如此,各级中共的官员,将所有人民纳税的钱,当作私有财产,
甚至大量偷窃后,汇往国外;人民所缴纳的税,大都没有用在国家或
乡里的建设上,例如,现代的国家,都是由政府修建公路,然而,中
共却将国内大部分的公路,交给外商出资兴建,并允许外商,征收高
额的过路费,这是什么样的政府?人民干嘛要缴税?这就是农民,大
都无法支付高额的过路费,而将农产品运到外地,并卖出好价钱的主
要原因。

在这种中共的制度暴力下,9亿的农民,再怎么样努力与辛勤工作,
也仅够糊口而已,谈不上什么享受!大多数的农民都没有能力,花钱
去医院看病;大多数的农民,也必须为支付子女高额的学费而发愁,
全世界哪一个办义务教育的国家,象中共一样,还敢厚着脸皮收人民
的学费,这是什么样的义务教育?如果政府要收义务教育的学费,人
民干嘛要缴税?

在全世界各国的教育事业中,中共的人年均比教育投资,几乎居世界
倒数冠军;然而,中共贪官,每年将国家上千亿的资金,偷窃后汇往
国外;中共每年花费高额的武器采购与统战费用;中共官员每年吃喝
玩乐与浪费公款等。如果将这些钱的一小部分,投资在教育上,那么
中国人年均比的教育投资,就可以接近世界冠军了!

为什么中共不愿意这么做,他们难道不知道,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
精神的信誉、文明的创造力、国家的经济与科技力、农民的生产力、
改善人民的生活、减少人口、环保观念与意识等,最好的方法,就是
增加教育的投资,并且认真办好教育?中共不是不知道,是因为他们
心中根本没有人民,只有无止境的贪婪、掠夺、搜刮与权力欲望。

中共随时可以低价征收农民土地,造成农民没有活命的机会,这就是
东亚大陆农民,屡屡发生上访事件的原因,那些上访的农民,最终什
么都没得到,因为地方官员与黑心财团,会用钱收买中共各级官员,
如此农民如何能够获得正义?农民权益有什么保障可言?这是什么样
的世界?难道农民永远要忍受这种贱民与不公平的待遇?

东亚大陆的人民,生来的命运,就象北京烤鸭一样,他们要被刀子,
一层一层地刮下肉,最后只剩下被榨干与刮光的躯壳!那么谁是吃农
民肉与喝农民血的人?那就是中共各级的官员,你看,中共官员,各
个脑满肥肠与大腹便便,这与大部分面黄肌弱与骨瘦如柴的农民,完
全不一样。

所谓的三农问题,解决办法并不困难!主要在于是否愿意,学习西方
农业的理念与成功的经验?只要肯做,哪里有做不好的道理?例如,
“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与农业知识、技术”、“改变配方肥料的垄断
制度,使用较为便宜与多产的处方肥料”(使用处方肥料,便没有土
地贫瘠的问题)、“积极地辅导农民,并成立健全的农业合作社”、
“改变苛捐杂税的制度,合理地征收农业税”、“改变小农生产的形
态,改为产业化规模的经营”、“政府帮助农民,做好农业物流的工
作”(如建免费公路与方便铁路)、“政府帮助农民产业加工与建立
长期储存(如氨气)的技术”、“政府免费提供农民,农业改良的技
术与优良的品种”等。除了东亚大陆能够真正实行民主之外,我看不
出有什么方法,可以改善上述的问题。

你看,中共的贪污腐败、社会贫富不均、大量的失业人口等,这些问
题,都已经超过了社会稳定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随时会造成社会大
崩溃的局面;中国股市,根本是一种圈人民投资钱的黑心地方;中国
经济已濒临崩溃的边缘;中共近年来有大量的贪官与银行行长,逃往
国外;中国的银行,早已成为各级领导的小金库,各级领导人与银行
职员,集体偷钱与贪污的丑闻,屡见不鲜;中共所有银行,都充满了
坏账、呆账与烂账,许多银行坏账,高达40%到50%;中国大部分的资
产与财富,大都掌握在少部分特权人的手上;中国社会充满了假大
空、坑蒙拐骗、人心腐败与道德堕落现象;中国大陆面临了严重的生
态危机与环境浩劫;中共已被人民形容成为官匪一家的组织;所有的
中共官员,毫无道德与信仰可言;中共已成为压迫人民的代名词,并
且是人民的公敌。这样的盗匪政权,还能继续让它胡搞下去吗?

除非人民可以全民直选,除非人民可以自治,除非人民可以成立议会
政治,除非人民可以实行四权分立政治,否则农民永远没有办法,改
变这种穷困的宿命与贱民的地位,因为只有人民,才可以保护与拯救
自己,靠共产党,不灵了!

这个道理很简单,共产党派来的省长、市长、县长、镇长、区长与村
长等,他们都是帮共产党吸人民血的魔鬼,人民怎么可能靠他们,来
获得自由与幸福?除非人民建立地方自治,用选票,来选出有德有才
的政务公仆;用议会政治,来监督地方财政与阻止外来掠夺者的恶
行;用法律,来保护人民的各种权益;用独立的司法与公正的大众传
播,来监督所有公仆,如此才有可能减少社会各种不公不义、贪污腐
败与贫富不均的现象,使人民能够获得自由与幸福的生活。

中共将东亚大陆的人民,当作牛,已经很久了!现在应该是东亚大陆
的人民,用锄头、镰刀或不合作运动,来革命的时候了!如果不这么
做,如何能改变人民,永远当牛的命运?

(20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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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9之9)〔↑〕

严正学


1个黑暗中苟且求生的民族,1个千疮百孔、遍地冤狱、民生凋敝的中
国,1颗新星,在宦海沉浮中拼搏了半个世纪的胡耀邦终于浮出水
面。

胡耀邦说:“我奉劝同志们不要抓人来斗,更不要抓人来关。敢于大
胆提出这些问题的人,恐怕也不在乎坐监牢。魏京生抓了3个多月,
至今没有做过检讨。听说他现在还在绝食。他一死就会在群众中成为
烈士,是人民心中的烈士,这种烈士是不进八宝山的”。这种宽容的
思维已告别了中共阶级斗争的观念。

“平反葛佩琦”吹响“拨乱正反”的号角,蒙受1/4世纪冤屈的55万
右派前后摘帽。

1986年,胡耀邦主持的“精神文明建设决议”,肯定了法国大革命时
代平等、自由、博爱的旗帜。胡耀邦是中共的异化,这一异化是专制
主义发展到“文革”顶峰后走向反面的产物。也就是在这个时期起,
中国人终于享受到点滴的民主和自由的气息。

我终于能够作为1个大写的“人”在共和国的土地上自由地游弋了!

1987年夏天,我和已经考上浙江美院国画系从而成为“两代校友”的
女儿严鸿颖身背帐篷睡袋,开始了考察神州大地的黄河万里行。我们
要目睹人间的一切变化,要在这自由的天空下用自己的画笔去真切地
体验人生,表现人生。

为了证实所获得“自由”的真实性,我们将露宿的第1站选在北京,
在天安门东长安街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前花坛边搭起了野营
的帐篷。没有人出来干涉我们,改革、开放使这些共和国高层次的官
员们竟宽容了我们的举动。这第1夜,我们就在武警战士的监护下度
过了此后两个多月的考察生活中最宁静舒适的一宿。

第2天我们向内蒙出发,经呼和浩特,溶进了乌兰察布盟草原和白云
鄂博,脑际回响着“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边马儿跑”的牧歌,
在四子王旗,真正体会了“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
的广阔渺远,领略了“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诗意。
我们在草原上扎下帐篷,喝着马奶吃着抓肉,然后从河套开始了沿着
九曲黄河的考察。在乌拉特前旗,席地露营,匍伏在黄河岸畔聆听了
黄河母亲的低诉。然后经乌海,翻过贺兰山到银川,迎着黄河落日,
在黄河船夫的呐喊中迎风搏浪横渡了黄河。我们第1次体会到了黄河
的宽厚博大。过吴忠,沿途是一片贫瘠的黄土地,仅偶尔在光秃秃的
山巅上发现一些窑洞和窑洞前晒着太阳的农民。这种苍凉蛮荒原始粗
朴的景观,给我的心灵以强烈的震骇。

兰州到了!这个中国西部最大的工业城市,似乎与我结下不解之缘。
我的青年时代,似乎是在兰州结束的,第2次是“文革”时期从新疆
逃难到兰州,毛遂自荐去画标准像以换取返家的路费,又是在从兰州
出发的火车上降生了女儿严颖鸿。这已是第3次到兰州了,往日担惊
受怕的日子巳成为记忆中的过去,现在我只是以1颗敏感而深邃的心
灵去感悟人生,探索人生。

从兰州去甘南的路上,我们多了两位同行的伙伴,在夏河,朝拜了拉
卜楞寺后,我们又去了碌曲和甘加草原,赶着牦牛过了1天西部牛仔
的生活,转1天向李卡如牧场前进。车子到达尕海吃饭时,颖鸿走进
了藏民的村庄画画,3只母狮般的藏獒迎面向她扑来,1件绿色大毛衣
被撕成碎片,大腿也被咬了几口。几天后,一行5人翻山越岭到了天
池。时值6月,内地真是骄阳似火,赤日炎炎,想不到这高山之巅竞
下起了大雪,冻得我们直打哆嗦。

在甘南天葬场,我们目睹了天葬的奇观。是日,天葬在日出前进行,
伴随着喷薄日出而飞起一大群矫健的秃鹫,神秘庄严而至,越飞越多
大群降落,贪恋吞食被天葬师肢解的死尸,生命的尊严、生存的残
酷,生命的虚无,我难以相信这就是神圣生命和生命终极的归宿。

在西宁,建于明代的黄教大寺院金碧辉煌,镏金瓦覆盖的大金瓦寺在
参天古木和林立佛塔映衬下显得十分壮丽肃穆。我们在寺前石塔边扎
下帐蓬,暮色晚钟和着喇嘛诵经声伴随着我们进入了1个宁静悠远的
梦境。去鸟岛途中,我们遭群狼围堵,几乎葬身狼腹;青海湖的浩渺
深邃,碧波万顷,风光旖旎,给了我们心灵上1种从未有过的愉悦。t

在柴达木盆地、敦煌艺术宝库、新疆的高昌故城、火焰山、以及小凉
山之巅和泸沽湖畔都留下了我们父女的足迹……

两个多月的考察采风,给我们的创作带来了丰硕的成果。1988年盛
夏,我们父女俩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两代人画展》。

注重人的内心精神是东方艺术传统的精髓。东方人习惯于把自己和自
然融为一体,赋予自然以人性。而西方艺术传统却讲究自然的精确
性。西方人以自己为中心去认识世界,他们站在比较客观的位置冷静
地去表现自然,欧洲古典主义的完美表现形式,从透视学、色彩学、
结构解剖学等……把绘画艺术纳入1个科学的框架之中。印象派大师
开始寻求摆脱这种僵硬而显得凝固了的模式,后来又从东方艺术中得
到启发,他们动摇了西方艺术模拟自然的神圣法则,开始更多地把人
的内心精神注入画面之中。从印象派至今的1多年间,西方画坛,变
化迅猛,新潮滚滚。可以说,东方艺术是西方艺术得以突变的催化
剂。东西方艺术在1个世纪中产生了移位。

从东方艺术精神出发,我认为绘画是1种内心的体悟,它表现人类心
灵中无边无际又变幻莫测的精神世界。

我对真实人生的关注,超过了对抽象口号的信任。我正视现实,并表
现真实存在的人生,特别是人的真实的内心世界,我的人生太压抑,
人性受扭曲,因此我更渴望通过画笔在艺术中去宣泄,以表达不可替
代的自我生命存在的意义。我在东西方艺术的夹缝里,为寻找自己的
存在而挣扎。

但我很快地我就走完了我的艺术人生!

在阳光政治缺失的中国,在邓小平等中共强硬派元老的压迫和盟友倒
戈的情况下,1987年,胡耀邦被迫辞职。排除阻力,平反大量的冤假
错案的胡耀邦,最后却陷入冤假错案,无法自救。1989年4月15号,
胡耀邦在中共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心脏病突发去世,引发1989年的
“6.4”血案。

“以不变应万变”1个不变的规律,就是中共统治每隔10年就要杀一
批无辜,并且编造出这样荒唐的理由:“杀30万稳定20年!”,共产
党的统治至少要拿2,000万人头来换。不允否认的现实是:这种以普
通民众的性命来稳定的政权还将继续。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中国成为亚洲第1个共和国!可1915年袁
世凯就又称帝,登基坐了83天的龙庭;1917年张勋又拥戴溥仪复辟皇
帝;蒋介石率领国民革命军北伐,其本质仍是独裁;1949年后,毛就
自称“我就是马克思加秦始皇”。中国人民100多年的维新、革命、
改革开放并没有改变两千多年的专制独裁的本质,中国终于又变成真
正铁幕的国家!

我们从“6.4”的血腥里走来,承受着灵与肉的创痛!在中国,人间
正义不能伸张,杀人恶魔仍挥午着屠刀!面对冥冥之中无数受害者的
眼睛,如中国的奥斯维辛焚化炉烈焰烤炙着我的良知,面对黑暗与丑
恶我永无宁日!我无法抹去两幕悲壮的场景:

1989年5月23日下午,湖南省浏阳县小学教师余志坚、《浏阳日报》
美术编辑俞东岳和长途汽车司机鲁德成3人,用充满颜料的鸡蛋成功
涂抹了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的毛像。贴出:“五千年专制到此告一段
落,个人崇拜从今可以休矣”的对联。湖南三君子史无前例地挑战神
坛上的毛泽东,堪称反独裁、反暴君的伟大壮举。他们为此付出了惨
痛代价:直到今天,俞东岳仍在狱中忍受非人的折磨。

1992年5月28日,北京语言学院讲师胡石根和康玉春、刘京生等组建
中国第1个反对党“中国自由民主党”预谋在“6.4”纪念日时用模
型飞机在天安门撒传单被抓捕,判刑20、17、15年。

中国前景之黯淡,鞭鞑时政、寻求国是之路通向监狱。前路漫漫,前
途茫茫……

90年代的中国北京。在象征着中华民族受尽劫难的圆明园废墟的福缘
门村,开始聚集着1群来自全国各地醉心于绘画艺术的人,我和女儿
严颖鸿亦加盟其中(女儿已由浙江美术学院毕业),年轻的艺术家(
包括诗人和歌手)从僵化的体制中挣扎出来,朝圣般地奔向艺术的麦
加──《北京圆明园艺术家村》,成为没有工作、没有户口、没有住
处的先锋艺术探索者,被世人称之为“艺术盲流”,而踏上流浪的不
归之路。我们不是因失业、贫困、饥馑……而是为了找寻蒙庞中的艺
术的圣殿,比温饱更为神圣的超越生存的不堪明了的理想──艺术与
自由。

“不管世人如何评论,毁也罢,誉也罢,我们依然是坚韧地履行自己
的抉择,我们珍爱这生命的每一瞬间和每一种最宝贵的情愫,顽强地
撑起理想的大树……”对于我来说,流浪、漂泊,何尝不是1种对人
生道路,生活方式和艺术追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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燧人氏之歌三首

欧阳小戎


        其一:离乡

        醒来,我的爱人,
        陪我一同去燧明国。
        一个个故土的长夜,
        啖腥食臊,
        空对寒星。
        你看父老兄弟的脸庞,
        刻满千年乱离。
        更哪堪,
        日来苦病?
        你看母亲的乳房已经干瘪,
        孩子在饥饿中夭亡。

        远方的国度,
        千山万水,虎狼蛇羯。
        你若醒来伴我,
        我必会找到通往她的道路。
        可是,你睡吧,
        你的梦如此安详,
        竟让人不忍打扰。
        因为你虽已堕入生活,
        却依旧是个孩子啊!

        再见了,
        我没有鞋,
        我有一头奔涌的长发。
        燧明国,
        你的夜是孩子的梦。
        故乡,
        你的泥土是我生命之根。

        再见了,
        我没有鞋,
        我有一头奔涌的长发。

        其二:在燧木下

        我看见了!我看见了!
        当我即将倒毙在异乡陌生土地上的时候。
        万年古木,
        大地之上,
        云霄之中,
        光明之树。
        莫非早在开天辟地之初,
        你就在此地等我?
        等待每一个寻找你的人?
        (号鸟),什么做成了你的心灵?
        竟用生命去衔那火之花?
        折一枝带回故乡去,
        哦,我的爱人哪!
        我将此刻心中所有的感动献给你,
        这心头的涌动的波涛,
        万国之国的王冠,
        怎能和它相比?

        其三:归途

        奔流吧,长河!
        坠落吧,悬崖!
        我高擎光明的枝条向你奔去,
        魂牵梦绕的故土。
        我与狂风相互扑向对方,
        我用身躯将它劈成两半,
        它在我脸上冻起一壳寒霜。
        万里征程即将结束,
        爱人,
        当我回来的时候,
        请为我梳理长发。
        我给你带来了
        火!火!火!
        让寒星不再孤独,
        让你拉着孩子们的手起舞。
        我就要回来了,
        我就要回来了,
        原野正在脚下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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