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燕鹏的圣诞贺信
你蒙难台湾已一年又半,再逢圣诞佳节,朋友们谨以不渝的友谊,执
着千万次问候,让圣诞老人带去我们所有“不结社”之友的永恒祝
福。不管海峡两岸距离有多遥远,大家关怀你的心是永远不会变的。
你为自由付出代价,已经装进圣诞老人的口袋里了,他只是微笑着在
考验你,只要你有足够的韧性与耐力,以不悔的忠诚踏遍人生的每一
步,他终有一天会把你的自由还给你。圣诞老人从不吝啬他对每一个
人的爱。
我们这些始终与你风雨兼程,携手相伴的朋友,此时此刻寄意灿烂的
星空,愿满天的星斗为你祈祷,愿你在新的一年里,走出困境,赢得
自由,赢得快乐。我们相信你能听到海峡对岸的每一次浪涌,那是我
们对你的每一次呼唤。中国的版图与青岛的风景,永远把你镶嵌在他
美丽的怀抱里,不论你身在何处,都不要寂寞,“不结社之友”的每
一次呼吸,都是对你的深深祝福。虽然大陆的朋友还在意识形态的牢
笼里关闭着,无法前去看你,但已经自由了的海外“不结社”朋友,
即将在春节之际,代表所有国内“不结社”朋友前去慰问、看望你。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海内外朋友都在关心、帮助你。特别是我们山东
的其他朋友:姜福祯、陈增祥、车宏年、王金波、张铭山、陈青山等
也都无不关切你的命运,希望你早日获得合法身分。我们大家坚信:
国际社会及台湾执政当局,会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人人
为避迫害有权在他国请示并享受庇护”及联合国1967年12月4日通过
的《领域庇护宣言》之精神,落实人权普世价值,履行文明国家缔结
的国际条约之义务,最终使你获得合法身分。
在此温馨的佳节里,我们思念满怀,将这份“超重”的祝福,遥送给
我们亲密的朋友。为此我们特奉献小诗一首《圣诞赠燕鹏》,作为圣
诞礼物,传情寄意:
天涯明月共此夜,葡萄美酒与君酌,
千里祝福同婵娟,圣诞飞雪从天落。
山东“不结社”之友:
牟传珩、李协麟、牟孝柏、王钦德、张宵旭、
葛树帮、唐建民、卢树义、申贵军、济小士、
季波、郑宏、钟显业、荆秀兰、杜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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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燕鹏简况
中国大陆知名异见人士燕鹏先生,自1989“6.4”走向街头,声援学
生爱国运动来,一直投身于争民主,护人权事业,始终以宽博的胸
怀,不拘一家之见,不仅是山东“不结社”朋友,也曾为营救遭难的
正义党人陈增祥和声援民主党人谢万军多次被警方传讯、拘押,且是
大陆最早利用电脑网络技术,沟通海内、外信息,传播人权理念的。
尤为令人钦佩的是,燕鹏先生为接待、资助各地民运朋友,特出资经
营饭店,但在接待民主党人刘连军后,被迫关闭。燕鹏对推动大陆民
运事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此海外媒体已多有报道。但不幸的是
燕鹏先生在2001年7月外出旅游途中,突遭拘捕,并以协助牟传珩先
生发表文章为由,被冠以“煽动颠覆政权罪”,判刑1年6个月。燕鹏
刑满后,当局不仅不依法发给释放证明,反而强行为其办理“取保候
审”手续,继续对他进行骚扰与监控,迫使他不得不于2004年6月,
假道台湾,投奔自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燕鹏政治难民身分得到证实后,仍在台湾自由
制度中被搁置一年半多,其留台或奔赴第三国的愿望至今未获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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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事件”再敲中共丧钟
自89“6.4”中共公然以武力血腥镇压学生运动以来,近17年,中共
对付国内此起彼伏的抗议、示威和集会,多是采用软硬兼施,逮捕一
些领袖,给群众些许安抚,以求暂时的安定。却从来没有象汕尾官兵
这样胆大包天,再一次冒天下之大不讳,悍然开枪射杀几十名抗议的
群众。
事件发生后,中共高层采取一贯的做法,一方面封锁消息,禁止媒体
报道,禁止新闻记者采访,防止引起轰动,引起愤怒,引发更大规模
更加强烈的抗议;另一方面,他们则极力掩盖事实真相,诬陷群众闹
事,违法,为地方官员的暴虐无道辩护,事实上,也是为中共暴政编
造谎言和借口。
作为一名深深眷恋那片生我养我的热土,殷切盼望她富强繁荣的海外
华人,我除了对中共暴政表示极大愤怒并强烈要求中共严惩凶手和下
令开枪的地方官员之外,还是要再次向中共郑重正告:你们的时间真
的不多了,如果你们依然故我,不实行政治改革,不将权力真正交给
人民,就一定难免灭亡的命运。因为“汕尾事件”再次敲响了你们的
丧钟。
我完全支持海内外一切正义人士就“汕尾事件”所发的抗议,声明和
签名等行动。但是,我还是要说,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与其被蚊虫
叮咬之后搔痒,不如在蚊虫下嘴之前将其熏倒捕杀。因此,我们早就
需要做好充分准备,更需要采取更多更好,更直接,更有效,更有力
的行动。如:象《大纪元》报社所做的,充分揭露中共邪恶本质,唤
起更多人的积极参与;利用国外便利条件,建立一个能够有效支持国
内民主运动,深受国内民运人士拥护的坚强有力的海外民运组织,把
各地,各人的行动变为全国,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行动,以及深入中
共体制,说服军警不服从镇压命令等。“汕尾事件”再敲中共丧钟,
也再一次提醒我们每一位以中国的自由民主为己任,立志于中国民主
大业的有识之士:时刻警醒准备,方能不失良机。
就如同一个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医生宣告他已无法可医,到他数
日,数月或数年后死亡,再到人们将他火化或埋葬。一般都要经过这
样三个阶段。如果说中共政权在89“6.4”以武力血腥镇压学生运动
是医生对它所下的死亡宣告,那么,此次“汕尾事件”就预示着这个
政权真正的死亡,虽然它还有一点气息尚存。接下来,就是看我们怎
样为这个死者掘墓下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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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的一个老人疯了
这位老人手中拿着一根棍子,一个人独自的来来回回走在
东洲村的大路上,一边走,一边用棍子打着地面,嘴里不
停的念叨:
“一二三,打贪官!”
“一二三,打贪官!”
“一二三,打贪官”
……
他是在交出了拍有子弹穿过儿子尸骨的X底片后疯的,是
在写有儿子自引炸弹而死的证明上签字后疯的。
他的签字一定是划伤了仅剩的几条健全神经。子弹穿骨的底片收走
了,疯老人的身影印在大街上。那只签过字的手正拿着一根棍子划伤
国人的神经。
“一二三,打贪官!”
“一二三,打贪官!”
“一二三,打贪官”
……
这应该是他儿子生前和村民们一起喊过的号子吧?这是疯老人记忆中
最深刻的场面吗?那些更深痛的记忆已经被深埋的难以浮起吗?甚或
是已经被蹂躏成记忆的麻团?
儿子的生命被夺去了,子弹穿骨的底片被夺去了,真正的死因也被夺
去了。剩下破碎的记忆,被老人抽象成六个字,在寒风中疯疯癫癫地
飘落。
风车还在转动,如疯癫的十字架,在风中蘸血。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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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沈良庆一起抵抗开发商
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袭扰 沈良庆也开始维权了。他为什么要维权?一个开发商要将他现在居住
的楼房拆除,在此建新的住宅,而他又支付不起扩大居住面积所需要
的资金。如果他拿不出这笔钱,旧楼房拆除之后,他的居住环境就要
恶化,他有可能搬到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的城市边缘地区居住、或者
什么样子的房屋都得不到,因此他现在就要想办法使自己在房屋动迁
过程 中利益不受到损失。
在沈良庆之前,许多人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努力地维护过自己的权利,
可是成功的人几乎没有;北京的徐永海在维权的时候去过中南海和人
民大会堂,这些行动没收到预想的效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在
家里放置了一些汽油,准备和强行拆除他房屋的人同归于尽,后来拆
除他房屋的人趁他不在家的时候,把房子悄悄地拆了。
当执行法律的司法机关不能给动迁户以足够的支持的时候,动迁户根
本就斗不过开发商。因此动迁户只有两种选择,接受开发商给予的补
偿,搬到偏远的地区居住,或者自己交一些钱,在原居 住地买开发
商提供的回迁房。
对于城市里的中、低收入者来说,交钱买回迁房是难以承受之重。高
额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已经使人们透不过气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
者李培林指出,家庭教育支出的平均增长比家庭收入的平均增长高出
几倍,家庭教育和医疗支出过快,完全打乱了正常的家庭消费结构。
看病贵给大多数中国家庭带来了困扰。中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
式的医疗保险,全国40%的城镇居民、72%的农村居民看病需要自掏腰
包,而个人医疗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所占比重还在不断加大,大约
1/4的居民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放弃医疗。现在水、电、煤气又要
涨价。在上海等地房价近来出现大幅度回落的情况下,全国的住房价
格仍然上涨5.6%,远远高于平均的通货膨胀率。
在生活成本节节攀升的情况下,让中、低收入者去购买价格处于上涨
中的房子,这样做是太狠毒了。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根本就拿不出钱去
买房子,有的人可以拿出钱买房子,但是他们用于医疗、教育等方面
的支出势必就会降低。一个人让开发商把自己的房子拆了,然后此人
再添些钱从开发商那里买一套回迁房,此人的孩子可能就上不了大
学,因为他用钱买房子了。如果他有病他也没钱治疗了。
这个中、低收入阶层的人这样生活是不理智的,旧房子完全可以不拆
继续使用下去,人们可以断绝享受新房子的欲望,把买房子的钱省下
来让孩子上大学。当一个人有病的时候,他就会知道自己当初遏制了
享受新房子的欲望是多么正确,没钱治病,命归西天,要那么一处新
买的空房子又有什么用?一个人理智地生活下去会遇到一些困难,开
发商会引诱你脱离理智的轨道,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拆除你的房子,
机关算尽的时候就使出撒手锏---强制拆迁;奇怪的是许多强制拆迁
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配合,城管的执法人员和警察经常充当强制拆迁
的打手。这种事情真是值得诅咒。如果你不买回迁房,你只好搬到公
共服务设施不多的城市边缘地区,经受种种生活上的不便。
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近乎疯狂,许多城市的边缘地区也成了开发商
的开发对象,中低收入阶层的动迁户已是无路可逃,如果继续坚持不
买开发商的回迁房,他们只好到农村去买房子了。
中国的房价很高,中低收入阶层的动迁户如果想买房子,就要拿出自
己的所有积蓄、或者大部分积蓄来换房子。众所周知,中国的房屋质
量并不令人乐观,前不久江西发生了一次小地震,一个市政府的办公
楼竟然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可见这栋楼的质量是非常低劣的。日前我
在电视节目里看到,一个刚建成的楼房里有许多房间的地面发生下
沉。如果一个中低收入阶层的人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买了一个存在着严
重质量问题的房子,那么这个人的积蓄就消失了。如果一个房屋不幸
遇到火灾、或地震,那么中低收入阶层的人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钱也
就随着灾害的到来而消失了。实际上中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中国
的火灾也不少,吉林、湖南、河南等地都发生过让整个建筑受到毁灭
性破坏的大火。把自己的大部分积蓄或所有积蓄都投入到房屋上,这
是不理智的作法。有的时候你想理智起来也不行,社会上的一些规则
和潜规则引诱你或强迫你去选择不理智的作法。
象沈良庆这样逆潮流而动的人很少,所以我希望沈良庆能成功地维护
自己的权利,一个成功的维权案例对于其他正在维权的人是一种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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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民运人士”一词在汉语中的变化
“民运人士”一词是最近20年间才流行开来的,特别是在海外它几乎
可以说每一个中国人都耳详能熟,就是在国内,它也已经被许多谈论
政治的人所频频地使用,即就是这样,1998年出版的新版《现代汉语
词典》却没有收录它,因此“民运人士”一词就和“大字报”、“四
大”等新近出现的词一样,因政治原因而被我们中国最有权威的语言
学家们给“过滤”了,好象这个词根本就没有在汉语中出现过一样。
可是,这样的“鸵鸟”做法是不是就可以把民运人士这个词从汉语中
给“驱除”出去,使它失去了在汉语生活中的存在呢?我看事情未必
如此。我作为一个不是语言学家的人是这样认为的,一个语言学上的
“立法”行为,如果置语言学本身的规则和现实于不顾,而心甘情愿
地接受政治权力的摆布,那么这个“法”就必然地要丧失正义,最后
它不被使用汉语的人承认和接受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
但是,同其它的事物一样,我们即使认为《现代汉语词典》是一个语
言学上的“劣法”,在研究汉语中这一个新近产生的词汇时也还是不
绕开它的为妙。好,我们先分析“民运”一词。“‘民运’一词在汉
语中的出现,原本不是我们的创造”,在《就“民运”一词谈经验意
义上的民主》一文中,我是这样说的:“就《现代汉语词典》‘民
运’条目所提供的解释来看,它有以下三种意义:‘1、有关人民生
活和物质生活的运输工作。2、旧时的私营运输业。3、指民众运动:
民运工作|民运干事。’但是,经我们海外民运人士的创造,‘民
运’一词已经完全地脱离了上述‘1、2’条目中的内容,并且使
‘3’中的‘民众运动’的内容完全地变成了‘民主运动’。到今天
为止,人们若提起‘民运’,谁还会想到把它同‘运输工作’或‘私
营运输业’联系起来呢?在中国乃至全世界,‘中国民运’已经变成
了‘中国民主运动’的简称的事情谁个不承认呢?”
“人士”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一定影响的人
物:民主人士|各界人士|党外人士|爱国人士”,依据此理,我在其
后续上“民运人士”就顺理成章。但话又说回来了,虽然《词典》没
有续上“民运人士”,这样的事情根本也阻挡不了“民运人士”一词
在中国和世界上的流行。道理很简单,中国“民主运动”的伟大潮流
不可阻挡,中国民运人士将要在中国民主运动中大显身手──这是必
然的、毫无疑义的!因此,如果我们认为20~21世纪的中国存在着一
个“时代的最强音”的话,那么,它一定离不开“民运”、“民运人
士”这些词所表达的声音。因此官方即使用“文化手段”,企图剿灭
中国人民在推进民主进程中所创造的新词汇和这些词汇所表达的新话
语以及这些新话语所表达的新事物、新情感,那就是螳臂当车,自不
量力!
二、民运人士是中国特殊时代的产物
民主运动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不能够于之比拟的时期
之后,才产生了民运人士这个特殊的人物群体。因此我们若对这个时
期有一种深刻的认识的话,那么,它的特点就会非常突出地表现出
来。首先,和前苏联不同,中国的民主运动有毛泽东作成的一段,它
是在1966年毛泽东鼓动中国人民对共产党当权派实行“革命式造
反”,而“造反”行为又被毛泽东本人“上升”到“无产阶级革命”
的“高度”之后发生的事情,显然这样的事情在苏联是没有的,斯大
林时代没有,赫鲁晓夫时代也没有;其次,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的
民主运动也不同,它不是一个纯粹的“工人阶级”运动,也不是一个
知识分子运动,亦没有一个组织很好的类似于“团结工会”或“77宪
章”之类的政治组织,而更多的是带有群众运动的特征;最后,和蒙
古的民主化运动也不同,它没有一个可以凭借的政治选举的传统工
具,因此运动总是在外观上同传统的革命近似,以至于这个发生于后
革命时代的运动到今天为止,还是被许多的“业内人士”看成是传革
命的“翻版”。
如果我们要为中国的民主运动寻找一个可以用时间计算的历史的话,
那么从1966年开始,它已经具有39年的历史了,如果说在把民主革命
的40年历史(1919~1949)加了上去,那么中国的民主有了79年的历
史,但是与这个“历史”并存的是,79年时间中的民主到今天为止也
还是水花镜月。如果说79年的时间使中国普通人失去了对民主的信心
和耐心的话,那么没有丧失信心的人就可以放到民运人士这一边。也
就说在大多数人认为中国的民主希望不大或者没有希望的情况下,有
这么一部分人仍然顽强地坚持民主的信念,认为未来的中国一定是
“民主的”,或者民主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无论怎么说这些人就
显得有一点出特了。如果说我们在说到民运人士时,他们同普通人的
区别也许就在这儿。仅就这个问题看,你说中国人不懂民主,这个话
就不对,恰恰他们懂民主,所以才对那些受到多次作弄的民主才失去
了信心和兴趣。民主不是在1989年或1979年被人民认识的,而是在
1966年被中国人民“实践”了的,如果说这一次“实践”在全世界范
围内也是仅此一例的话,那么这样的“实践”的伟大意义在没有被人
们解读出来之后,民主意义的丧失便造成了中国人民对民主冷漠和失
望。
上述的问题还可以这样的表述,就是说中国人民在民主革命中就已经
要求民主,因此在所谓的“民主革命”胜利之后的“17年”(1966
年),人民以自己的方式拿到了民主──这样的事情就符合我们所说
的“历史逻辑”,但是又因在全世界这样的事情仅此一例,所以当这
一场民主的运动的意义在不被人民以民主的话语叙述时,其意义就被
毛泽东所“收购”;如果说“收购”它的毛泽东本身也是1966年人民
运动的支持者的话,那么人民使自己的权利“神圣”化的行为就同造
毛为神的事情给搅在一块了。于是,人民丧失掉了自己认识民主的机
会,就是一个可以论证的问题了。问题同时也在于,这个运动如果是
一个阶级、一个阶层或一部分人的,那么,情况就有可能是另外的样
子,可它是“全民”行为和“全社会”事件,因此可以说是在每一个
中国人的“灵魂深处”打下了深刻烙印的事件,以至于今后的所有的
中国事件都不能不“根源”于它。在这篇文章中,我所要讨论的民运
人士的问题也一样,它也是“根源”于此。
在我们人类的生活中,一个在特殊的年代中产生的普遍感动了人民的
政治运动的意义如果不被安排在价值的系统内,就必然会被当是非价
值的东西。66运动后的情况就是如此。当解放的运动在宗教化的浪潮
中开始消解时,民主运动意义就已经流失了,因此当毛泽东背着民心
民意把政治解放运动的意义要组织到一个新的“一元化”的共产党专
制体制中时,人民反对毛的行为就为邓小平的“复辟”铺平了道路。
于是人民在反对毛的时候,把自己的造反的成果作为一个负面的价值
给以“否定”,就有着一个“自然”的趋势。也正是在这个趋势日益
明显时,解放的政治意义就被经济上的某些“实惠”所替代,问题又
在于当人的解放的进一步发展也包含着一个经济的内容,我们就可以
解读出在政治失败的情况下人民行为的经济意义的了。但是,到20世
纪70~80年代这一段时间中,这样如此巨大的“天翻地覆”式的变化
难以为变化中的人民所理解,就可以凸现出所谓的“历史局限性”。
于是,没有理解的政治解放运动和没有理解的经济上的“脱贫致富”
的事情加在了一起,就强迫着人民思考,而我所说的民运人士就是这
种思考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人群。他们虽然不是思想家或者理论家,
但是他们必须思考这些问题,在思考的过程中,解释这些问题,并且
要给人民一个交代。
正因为中国人民在民主的事情上经历了如此的“大起大落”,所以,
人民对民主的失望就不是不可理喻的事情。又假如这样的事情是发生
在中国人民主教养极度缺乏的时间内,那么中国人试验民主以失败而
告终的事情就和民主本身的失败不好区分的了。因此在中国情况就必
然是这样,毛泽东“讲民主”,但是他“讲”的是“无产阶级的民
主”;邓小平“不讲民主”,他只搞“共产党领导下的资本主义”实
验,所有这些情况就是中国的政治大环境。可见,在这样的“大环
境”之中,人民在民主的问题上无所措其手脚就事出有因。于是,在
这篇文章中,我把这个“大环境”看成是产生了民运人士的“土壤”
就恰如其分。就“自然”的意义而言,有了这样的“土壤”,它就要
“产生”东西,因此,我即使不说民运人士在中国出现有一个“科
学”上的意义,这样的意义也是存在的。
正因为民运人士是一个地道的中国产物,所以在中国之外,人们不太
认识和了解他们是情有可原的,在国内又因此民运人士是一个半非法
的人群,所以人们对他们的认识和了解也存在着一个由官方造成的误
区,职此之故,我才认为有必要写作论述民运人士的这一组文章,至
于说这一组文章能不能说明问题,那则是一个“水平的问题”。
三、民运人士所处之时代的分析
民运人士在中国的产生预示着未来中国民主时代的到来,因此,可以
说他们是未来民主时代的第一批“新生儿”,在他们呱呱坠地的声音
里人们可以听见民主中国的新声!因此,我就有理由认为,所有善于
研究和观察中国问题的人就不能够对这样的重大事件掉以轻心,都应
当从中发现未来中国民主的希望和前途。仅就这样的情形来讲,他们
的出世实际上不仅仅是一些人物的降生,在更大的意义上预告了一个
时代的诞生,因此即使在未来的民主的中国,他们变成了一些普普通
通的人,其“生”也是一桩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
民运人士所处的时代是中国人民不能够在政治上“自立、自理”的时
期,因此这个时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如人们想象的那么长,我有理由
说它是一个“暂短”的时期,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样的“时
期”好象一点都不“短”,反倒长得要命。其实,我们立在其中的这
个时代是我们当下所论断不了的,它意义和价值还没有充分的展开和
实现,因此,我们只能够说一个大概。如果说在我们中国有一个毛泽
东时代的话,那么这个时代的后半期(即我说的“后毛泽东时代”)
就是民运人士所处的时代,但是你如果又认为这个后毛泽东时代是一
个如孕妇一样的“大肚子时代”,那么它“孕育”着中国民主的新时
代就是一个可以论证的问题。民运人士所代表的时代不是一个纯粹
“专制时代”──这一点和它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主时代”的另一
点是混合在一起的,正因为是这样,这个特殊的时代就不会被一般的
人所很容易地认识,必须有一些“专门”的人来“梳理”存在于它之
中的那些如“一团乱麻”的头绪和线索,这也从另一个则面可以看成
是民运人士“出场”的条件。
因此民运人士所要面对的这个时代,不是民主的“白纸时代”或者
“光板时代”,也就是说这个时代在性质上虽然可以说是“专制”
的,但是它却镶嵌着不同时期的“民主”的珍珠,因此,你要反对这
个时代的做法就不允许你把这些“珍珠”也给毁掉,你要完全地“否
定”这个时代中的人民的作为,你就“等于把一把珍珠扔掉,因为它
被一个恶臭而又缠满海草的牡赈包着”(《神秘的舞蹈》一书的作者
马古斯利语)。说到这里,朋友们,你明白了吗?如果我们把后毛泽
东时代看成是一个“恶臭的牡赈”(许多人就是这样看的),那么,
你把它连同“包”在其内的“珍珠”给一同地扔掉(许多人目前正这
样做)你就谈不上是民运人士了。我其所以这样说,道理很简单,民
运人士是取了“珍珠”后再扔“牡赈”的人。
在前毛泽东时代,中国人民获得了一个合法的政治造反的权利,而这
样的权利在中国的“民主革命”(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中已经
由“革命家”许诺给人民的了,因此,前毛泽东时代中的1966年政治
运动可以被我们看成是一个全民的、全面的“革命权利”“兑现”的
运动,是“革命时代”没有完成的任务在“后革命时代”的一次“完
成”,不是一个可以舍得过去的阶段。所以,前毛泽东时代的最大的
价值是人民整齐而划一地拿到了政治价值,而后毛泽东时代的最主要
的东西是人民获得了某些经济的权利和权益,但是这两种价值在同一
个共产党的统治中是“否定”式的存在的,因此,人民对两种权利的
理解和运用就存在着很大疑惑,而这样的疑惑如果仅仅是理论的,那
么也许就不需要民运人士的努力就可以解开的,而疑惑恰恰是产生于
人民以最大的热情所投入的一场又一场的政治运动和经济运动,因此
它就不是一团很容易消解的疑惑,于是,一个“解惑”者的角色(它
是传统的革命者角色)就不会一下子退出“历史的舞台”,它会再一
次地要求民运人士扮演。
所有上述的现象,我们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中是发现不了的,因此它
是一个地道的中国现象,正是在认准这个现象时,民运人士的角色才
是一个地道的中国“角色”。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苏联共产党,它不但
可以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可以“走资本主义道路”,关于这一
点毛泽东在生前就已经告诉给我们中国人的了,只是我们在那时把他
的这一番话当成了“耳边风”,现在,当这样的新问题已经出现在我
们中国人面前的时候,解读它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民运人士的肩上
了。有什么样的问题,就必然要产生出什么样的人物,这恐怕是一个
常识的问题,因此若用常识去认识产生民运人士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条
件,是一点都不违犯“科学”的。
大众对政治的冷漠在任何一个国家中都是存在的,但是在我们中国这
样事情的出现却同其他的国家不可一样的对待和看待之。在其他民主
的国家内,政治冷漠是一种周期性的东西,有着一个周而复始的问
题,而中国人的政治冷漠就不是这样,它是同人民政治发展的特定的
阶段以及特殊历史相联系的,并且在民族的记忆的深处有着一种深刻
的烙印性的存在,因此,它就需要一种类似于“启蒙”的行为来对
付,而我们所说的民运人士也可以看成是一些新时代的启蒙的人。如
果说这种发生于我们中国20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同欧洲18世纪的启蒙运
动有着性质上的差异的话,那么它就是一种中国式的启蒙,从“物之
生必蒙”的意思开始,到物之“成熟”而去“蒙”就表现出一个过
程。启蒙也就是取掉阻止事情进一步的成长的东西,就好象稻谷成熟
后那一层包裹谷粒的“稚”必然要除去一样,而在稻谷生长时期,
“稚”包裹未成熟的谷粒却是生长的一个环节。
四、民运人士与革命家的异同
民运人士是后革命时代的人,因此他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革命家这一
点是非常清楚的,但是这样的事情丝毫都不能够否认民运人士在后革
命时代是要完成革命时代的革命家没有完成的那种一种工作。正因为
如此,所以民运人士与传统的革命家角色就免不了会有许多的重合和
雷同。一些对此缺乏把握的人认识不到这一点,而往往把民运人士看
成是“革命家第二”,这样的看法在原则上当然说不上是错误的,但
是在事实上却是忽视了民运人士的“时代特征”,以至于这样的看法
有可能把人们引到“第二次革命”的那种一条道路时间去。民运人士
所从事的中国民主化的运动不是严格意义上“第二次革命”,而是
“第一次革命”的“继续”和“延续”,它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自己
独立提出来的,而是前“革命时代”本身就存在着并且遗留下来的。
如果说在革命的“暴力”阶段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借助于“暴力”解决
的话,那么,“暴力革命”所能够完成的任务就不是传统的革命家所
想象的那么的丰富的了。我们若认为“暴力革命”为基层社会的人民
走上政治的舞台开辟了一条道路的话,那么人民走上的这一条道路是
不是平坦?会不会顺利?就构成了后革命时代的问题。
后革命时代的一个衍生的问题是革命家被腐化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
现又对革命时代的“革命成果”的保持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如何应付
这样的挑战,毛泽东在20世纪的60~70年代作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探
索,但是非常遗憾这样的探索在没有越过后革命时代的共产党权力的
绝对化设置时,其价值就发生了大面积的流失。如果说毛的“实验”
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不能够解决后革命时代的最重要最严重的问题的
话,那么民运人士是这种问题的最终的解决者的事情就贯通了革命和
后革命两个不同时代的脉络。于是一个几乎要被“否定”了的历史,
在一种“肯定”行为的努力下,才表现出了不被“否定”的希望。
和传统的革命家相对比,民运人士不是职业意义上的人,也不是一个
社会中的完全非法者的团体,在某些条件下,他们在中国社会可以半
合法的生存,目前在中国大陆,这样的民运人士虽然不是很多,但是
几乎可以说全国的许多省分都有他们的存在。你如果去看一看这些人
的历史,就会发现他们是一些我叫作“监狱后”的人,也就是说他们
大概都有着一种“坐监狱”的历史。就法律意义上讲,虽然他们出了
监狱,但是随时都有可能进去的情形是完全存在的,目前海外那些著
名的民运人士,他们是在走出监狱门后被现代“流放政策”象垃圾一
样地输送到国外的人,这样的事情就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国内政治的
“污染者”。如果人们舍去了其他的问题不看,仅仅观察这一点,那
么民运人士中的著名人物的确好象是革命时代的革命家,从专制主义
者们对他们发恐惧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好象在他们的身上有着翻天覆
地的那种一种传统的革命家的政治能量。
其实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后革命时代的民运人士已经丧失了革命家的
那种传统的职能,民主运动的现代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够是政治层面
上的人,因此他们从事运动的行为同传统的阴谋式、密谋式的由少数
人操纵革命的事情完全地不一样了,与此相应的是,民主的运动也不
是一个可以存在于“一小撮人”设计中的事件,它在更多的情况下是
一个公民的“设计”,并且有着一种公开而不是秘密的内容。所以,
一旦禁忌冲破之后,公民的意见就会上升到第一位,而民运人士自己
的意见必然地要服从于它,这和革命家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人民之
上,并且使革命的人民服从于他们自己的意志的情形是不可同日而语
的。明白了这样的道理,民运人士的存在和作用就不是要和以往的革
命家一样地先要组织一个如共产党那样的秘密革命的政党,而后动员
人民参加革命。在这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政党的建立不是不需要,
而是这样的党如果被局限在传统的“革命党”的意义之上,那么民主
的现代政党同传统的革命党的区别就没有人可以搞清楚的了。民主运
动的公开性和政党组织的开放性显然是中国民运人士现在亟需要解决
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在目前的民运队伍中,甚至连有人提起都没
有,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我的看法是这样,民运人士虽然早已就位于民主运动之中,但是他们
还是用传统的革命家的角色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怕是问题的要害。如果
说传统的革命家的职责是建立和培养一支革命的专业人员队伍的话,
那么民运人士又应当如何地动作,这就是我关心的问题。我认为如果
民运人士的目光若不是看着13亿中国人民,而老是盯住自己的那个小
圈子的话,就一定作不了中国民主运动的伟大事业。原因仅仅在于现
代民主政党的发展和壮大不是传统的革命党的那一种模式可以造就
的,在广场上或者街道上组织和发展人搞政治运动,和在山沟里拉队
伍、打游击是绝对的两码事。但是话又说回来了,作为民主运动发动
者的团体,传统政党的那种组织方式和方法也不是就一下子地过时,
于是就必然的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如何研究“中间地带”上的问
题,就是我要讨论的问题。可见在发动和组织未来的民主运动方面,
民运人士有一点象传统的革命家,要有煽风点火的能力和能量,但是
这样的事情的另一面如果不是补充着一个直接地面对公民社会和公共
社会公开发言、公开活动的画面的话,那么民主运动就不是理论上可
以证明的东西了。
可见民运人士的用武之地是公民社会中的公共空间,而这样的东西在
目前的中国还是一个“出生”中的事物,因此,民运人士的作用在这
里可以说成是它的“助产婆”,于是和这样的情况相一致的是民运人
士也就不再必然是民主制度建立后的当然当权派人物了。他们的存在
的价值是“催生”民主的政治,而民主政治之于他们个人的在政治中
的权力地位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民运人士是一种“过
渡”性质的人物,在民主的制度确立之后,他们就一劳永逸地消失
了,可能消失得无踪无影。
五、民运人士是过渡性人物
和革命家的身分联系着革命和革命之后的两个不同的时期的情况完全
不一样,民运人士仅仅是民主运动在处于非法状态和半非法状态时的
人物,因此,在非法、半非法状态结束的那一天起,他们就完全地丧
失了自己存在的必要性,到那时,民主生活中的政治家们就必然地取
代了他们的角色充当政治中的主角。如果说这也是民运人士一种“历
史的命运”的话,那么对这种“命运”的认定就是民运人士的道德问
题,在下来的文章中我要专门地论述它此处就不再多说。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既然是过渡性的人,所以这样的人的行为就必然
有着一种特殊的意义需要挖掘。我的看法是这样,在革命时代革命家
对自己的使命的认识有着一种非常坚定的看法,以至于这样的坚定性
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种顽固不化的精神,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精神
又超越了革命家个人的盘算,变成为一种“革命道德”或者“革命情
操”。也正是有着这样的内容,所以,革命家这一类人物在中国或者
外国都被看成是社会中的非凡人物是一个我们不能够否认的事实,相
比之下,而民运人士就不是这样的,除了在政治这个特定的领域之
外,他们原本就是一些普通的人,和革命家那样的人有着完全不同的
表现和表现的意义。
革命家要提供给社会的东西是社会中本身缺乏的,因此,革命家的行
为就意味着自己要为社会作出一种非常重要和重大的“贡献”,但是
类似的问题在民运人士的行为中却不可能存在,因为就问题的本质着
眼,民运人士要提供给社会的民主是一个由以前的革命家已经提出来
的东西,没有新鲜性,也不是人民群众所不可能理解或不可能了解的
东西,所以他们行为的价值在这里就不能不“掉价”,也就是说,他
们虽然作为一个要把民主的事业最后地作成功的人群,但是他们的前
面有人,后面随时都可能出现超越者──这样的情形决定了他们的角
色就不能够一成不变;在变化只,他们随时都可能成为普通的人。问
题非常清楚,在将要完成的民主的秩序中,他们是一些无老本可吃的
人,这和革命家在革命成功后吃革命的老本的情况就截然不同。
民主是承认人的本性的政治,如果民主理论认为不存在人的本性这样
的东西的话,那么它必须假设一种人的本性的存在,然后再象精确科
学那样的去求证它。就这个意义讲,民运人士在没有可期望的明显回
报的情况下从事民运的工作,的确有一个很值得肯定的精神。仅就此
而言,你说民运人士很少有私心,我是相信的,他们要为之奋斗的事
业中也没有更多的参进自己的私心杂念亦可以论证的事实。和这样的
事实有关的是,他们的个人的作为就显得有些特别的了。因此,就目
前的情况看,虽然我们的民族陷入了专制的深渊,但是有了民运人士
这么一个特殊的人物群体的存在,她的前途就不是很悲观的。事实上
也是这样,民运人士之存在于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关系是我们这个21世
纪中最有意义的事件。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够象共产党那样地宣传
说,说民运人士是代表广大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者,但是起码可以这
样说,中国人民对民主的追求和希望可以在民运人士存在的问题上得
到体现,籍着这种体现,我们就可以断言:民主没有死亡,也没有停
止其脚步!
把由专制过渡到民主当成一种人类进步的规律来看待的时候,民运人
士是过渡性人物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得到说明,只是这样的说明中的
事情如果真正的具有一个历史的和现实的伟大价值的话,那么这个特
殊的过渡性人物们的就可以被安排在“历史性人物”的这一栏了。如
果说新的人类的历史和旧的历史有一个最基本的区别的话,我以为民
运人士就是“历史性人物”中的最后一批了。这样的意思如果不遭误
解,就有可能得出如下的一个结论:即民主的生活是一个完全现实的
生活,在这样的生活之中已经没有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历史人物”的
角色的存在了。也就是说,在民主生活中,“历史人物”这样的特殊
人群才可能最终的消亡。同其它的事物一样,民主虽然也有自己的历
史,但是这种历史已经是一个随时都可以与现实兑换的东西了,而没
有那些专门的好象是时代赋予“特殊历史使命”的人的存在的可能性
了。人之间的分类就不会再存在“历史人物”和“非历史人物”之区
分的了。政治上的人与人之平等才有可能变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
就这样的现象着眼分析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们所鼓吹的那个“人民创
造历史”的观念好象才可以兑现其意义,一些被认为是“创造历史的
人物”的消亡就是它的背书。
六、民运人士应该是创造性人物
从孙中山开创了中国民主革命的事业以来,中国民主已经有了许多个
版本,在时间的长河中,这些不同的版本都被我们中国人读过,于是
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在这许多的版本中,哪一个又是民主的正版
呢?又如果说在这些版本的系列中,存在着一个具有以一贯之的东西
的话,那么它又是什么呢?本文中我论证的中国民运人士与这样的问
题有关,他们是回答这些问题的行家里手。
众所周知,孙中山先生民主革命的版本是一个“国民”版本,问题
是,当这个时代的民族国家还处于筚路蓝缕的建设阶段时,“国民”
的空缺就使得他的“国民革命”的主张失去了落实的可能性,于是,
中国民主革命的毛泽东版本──“农民革命”──就应运而生了。又
如果说这个产生了毛的“农民革命”版本在刚刚起步的民族国家因日
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而处于“危难”阶段时,那么此刻,农民阶级变成
了中国社会革命的主力阶级的事情就具有了顺理成章的理由。庶几,
一个传统社会中的传统阶级就在现代的条件下经历了一场我们现在可
以称之为“现代化”的变革;而在这样的变革中,毛的“新民主主
义”的版本投合了时代的需要,这就是中国的民主带上了农民阶级的
色彩,因此到1966年的中国大事变发生的年代,当“农民阶级色彩”
被中国人民认为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要求相差十万八千里的时候,
人民对“无产阶级革命”的追求就促成了中国民主运动又的一次重大
进步,于是一个“城市版本”的民主就替代了“农村革命”的版本而
使中国的民主完全地“现代化”了!不至于此,在这一场“新的革
命”中,“亿万人民”抛弃了“枪杆子”而“拿起了笔杆子”(那时
的最流行语言是“拿起笔,做刀枪”)的事情就使民主的版本具有了
“正宗”的性质。就此而言,民运人士是“笔杆子型”的运动家的事
情就不是简单的机会和机缘所成全的。
在民运队伍中,虽然也有人鼓吹“暴力革命”,但是如果我们对民运
的主流看得清楚的话,那么这样非常过时的论点因为寻找不到自己的
市场而变成为一个“纸上谈兵”的主张不就是一个明摆着的事实吗?
就这个意义来说,民运人士应该是一种具有非常创造能力的人的话,
就不是我的一种臆说了。他们事实是要把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民主
革命和民主运动的经验与教训都给总结出来,也只有这样中国民主运
动才会健康地发展。把这一点同民主的多元化性质结合起来看,民运
人士在中国民主方面的创造就不是一个或者几个主义的出现所可能说
明的了。民运人士是这样的一个团体,在它今天的组成中我们就可以
发现未来民主生活中的多党制,也就是说,今天出现于民运人士中的
那种派性和观点的冲突,实质是由民主的多元化性质所决定的。因
此,现在的问题是在一种存在着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地发动和组织中国
民主运动?这样的前途肯定不能够用“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
袖”的老办法去解决,但是它也绝对不能够停留在目前这样的分散、
无组织状态,它一定要寻找到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别的不
说,仅仅就这个问题,它就要求民运人士要具备相当高的创造性!
问题如果可以反过来说的话,那么,民运人士如果把自己要套在过去
的共产党或者国民党的那种历史中去的话,他们就一定会变成为时代
的落伍者,既然是这样,谁还会再买他们的单?民运人士必须为现代
民主政治运动提供出新的策略和新的方式和方法,也必须为中国人民
如何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总结自身的经验与教训提供可以参照的模式。
在这个问题上,不是人不服人,而是要领潮流之先的那些人能不能拿
出可以使人信服的东西来!因此可以这样说,我写作这几篇专门论述
民运人士的文章的目的也不外是想要促进民运人士的自身的反省和自
身的批评,从而提高自身的能力,坚强自我信心,在未来的中国民主
化的伟大运动中一展身手!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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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高律师,请告诉中国人民,
我──郑贻春 就是《九评中国共产党》的作者 今天上午点,辽宁省高级法院在营口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宣读了
对郑贻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终审判决,这个法院最终无例外
地继续了对文明人类的反动,判决维持了一审对郑贻春七年有期徒的
非法及野蛮!
郑贻春平静地听完了这一反动的枉法判决!当他离开法庭时,他平静
地用英语告诉他的弟弟郑晓春:“请告诉高律师,请告诉中国人民,
我──郑贻春就是《九评中国共产党》的作者。请告诉妈妈,不要为
我难过,这个反人类、反天理的恶党的寿命不会比它们给我的刑期更
长啦!”
听了电话哪头郑晓春平和地转述,电话这头的我犹如巨雷贯耳般地震
惊,使我热血上涌:“我──郑贻春就是《九评中国共产党》的作
者”。这是我生命中迄今为止最令我震憾的消息,我正在看第三遍的
《九评中国共产党》,是人类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从道德、人性、
天理、逻辑及写作技术等任何方面,均堪称顶级的宏作。《九评中国
共产党》对中国历史运动的作用将会在不远的将来令全体中国人目瞪
口呆!听到这个消息,郑贻春的形象迅速被放大到无限倍。中国人,
中国的郑贻春,顶天立地!这个名字,从今天起将永远铭刻在这个伟
大民族的记忆中!
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位我们民族瑰宝,却被这个反人类、反天理的恶
党关在死牢里,分分秒秒都在经历着死亡的威胁,在此,我要大声喝
令:中国共产党,你不要再继续对中国人民的罪恶啦!立即释放关在
死牢里的郑贻春教授;我要大声喝叫全体中国人,起来吧,制止死到
临头中共的最后疯狂!保卫郑贻春的生命安全;我要大声呵斥国际社
会,不要再装聋作哑啦,迅速关注郑贻春教授的生命安全及他在死牢
里的非人道境遇问题!
中国尚在呼吸者的人,继续麻木就是继续在杀死我们民族的明天呢!
(2005年12月22日急书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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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行政上诉状──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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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
版)》中文版作者。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被上诉人: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审原告)
住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禺页),该局局长。
同济大学出版社(一审第三人)
住址:上海市赤峰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郭超,该社社长。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4〕卢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
批复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4〕卢行初字第31号判决书》(简称
《判决书》)遗漏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证据,致使判决书确认的法律事
实不完整、有误。而且,《判决书》的评判是错误的。根据法律依据
与事实证据证实,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有尽到作为地方新闻出版局应
当履行的审核职责,却越位行使应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行使的权力。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以同济大学出版社“在报请《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出版申请时,缺少相应的审核
材料和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委托等资料”为理由作出不准出版
的撤选批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沪新
出〔2000〕电字第04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
误、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一、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证据被遗漏及法律事实确认有误
在一审庭审上被告人、第三人均未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状》所附的
书证之二《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及书证之三《上海市
副市长周禹鹏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给冯正虎的称
赞信》提出质疑。而且,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原告)还提供了证
据(即,《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各章节的彩
色打印稿一本),以该证据说明这是一本什么内容的书。经质证,被
告和第三人对原告的举证无异议。但是,这些证据在一审的《判决
书》中却被遗漏了,致使《判决书》确认的法律事实不完整、有误。
(一)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证据被遗漏
1、书证之三《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外
事办公室给冯正虎的称赞信》证实,《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简体版》是一本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中日经济交流、
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这一官方的证据与由被告举证的
证据《同济大学出版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
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的审定结论(即,《上海日资
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是“对上海市改革开放成果
的对外宣传,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是相吻合的。由此
可以表明,这样一本好书不准出版,于情于法都讲不通,这是官
僚主义作风的罪过。
2、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
版》各章节的彩色打印稿,可以证实二个事实:(1)《上海日
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不是一本由行政机关所属
单位编辑的企业名录汇编,而是中国日资企业及其中日经济交流
的研究成果。正如由被告举证的证据《同济大学出版关于〈上海
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
请》所审定的结论:“《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
体版》以介绍上海市各区县的对外开放政策、地理位置、产业分
布,上海市的金融业市场,我国的商业市场和精选的百家入驻上
海的日资企业的详细介绍,中日关系机构名录等信息。”(2)
当时出版社审定通过的是终审稿,而且样片已存在。正如由被告
举证的证据《同济大学出版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
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所审定的结论:“本
光盘由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经审查和检测符合出版要
求”。由此可以表明,当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时需要样片,
只要轻轻说一声,同济大学出版社片刻就可以呈送上。
3、书证之二《同济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可以证实二个
事实:(1)同济大学出版社已经出版的事实。由被告举证的证
据《同济大学出版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
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2000年4月28日之前《上
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已通过同
济大学出版社的终审,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
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亲笔写的复制要求送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
公司(简称“天伦公司”),嗣后天伦公司就代理委托光盘复制
的专业公司复制加工。当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
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此时,该电子
出版物的出版已成为事实。也就是说,同济大学出版社对未备案
就出版的过错是要负责的,实际上也伤害了作者的利益。但这是
以后的话题,与本案无关。(2)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委托的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兆民为什么会在一审庭审上的行为是反常的。
按理说,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与上诉人(原告)的利益是一致
的,因为他们都受到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上海日资企业
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列选请示批复的伤
害。但是,由于被告是第三人的主管行政部门,第三人为了出版
社的生存不敢状告主管行政部门,只好牺牲作者的利益,在这个
官本位社会里也只好如此,原告很同情第三人的无奈。但是,在
一审庭审时,作为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胡兆民无原则地一味顺从被告,居然还会出现如判决书所写的失
态行为:“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陈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他对被告是有恐惧感的,这与书证之二《同济
大学出版社书号及其书面指示》有关,他正是当时的具体经办
人,同济大学出版社的过错与他有关,而且他已亲眼目睹这个小
小的过错会使一个作者遭受三年冤狱的残酷现实,他能承担起这
个小小过错吗?上诉人谅解他的反常表现,但法律不容许,他必
须依法回避。
(二)完整的法律事实
天伦公司和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在2000年3月22日签订〔2002〕同
版电字第002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准备出版由原告冯正虎编著的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的光盘,并于2000年
4月中旬按合同规定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
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
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亲笔写的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
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
而且,2000年4月28日同济大学出版社向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开具复制该光盘的委托书,并附:(1)电子出版合同;(2)内容提
要(目录);(3)终审报告。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
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复制该电子出版物的光盘,嗣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
化研究所所长王景铭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加工上述电子
出版物光盘(裸盘)。电子出版物不同于以纸介质的出版物,电子出
版物的样盘片刻即可以复制成品。2000年6月14日被告以沪新出
〔2000〕电字第047号文批复同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所报材料不符
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要求撤选。当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
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时,
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为事实。天伦公司得知该电子出物不能出版
发行,仍然继续出售,共计销售160盒。2001年6月7日原告冯正虎因
天伦公司制作销售该电子出物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
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1月12日释放。
上述是原告冯正虎整个冤案的法律事实,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应
该截止于2000年6月20日。这是一场延迟四年多的行政诉讼案。2000
年6月20日后所发生的一切,包括冤狱都与本案的诉讼无关。未经备
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应当适用行政处罚,还是适用
刑罚?这个诉讼与本案也无关,上诉人(原告)已在另外的刑事申诉
案中提出。
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滥用职权与行政不作为
《判决书》认为,“被告作为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对报请出版的
电子出版物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意见的行政职权。”这是答非所
问,没有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作出评判。原告从来没有认为被告不具
有审核的行政职权,而是认为被告不具有备案的行政职权,它可以作
出审核意见,但不可以越位行使了应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行使的职
权。
被告在一审的《行政答辩状》里为了逃避被追究拖延46天才作出批复
的法律责任,并一再强调被告职责是审核,而不具有新闻出版署
(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备案的职责。被告在《行政答辩状》
里振振有词地说,“我局认为,根据《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
办法》)第五条之规定,30日的备案期限为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备案
之日起30日的办理期间,与我局的审核期限无关。”的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
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简称《办法》)没
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期限,所以
按照被告的气势,不要说46天,即使拖延300年批复,原告也无法告
它行政不作为。这是《办法》的缺陷,使被告有权力,但可以不受制
约。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办法》,审核在先,备案在后,审核
又是备案的要件,如果被告拖延审核或作出不同意出版(撤选)的审
核决定,那么公民及出版社的出版物就无法向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
其结果使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备案制空洞化,而地方出版行政部门的审
批制却成了事实,这有悖于《宪法》第35条、《著作权法》第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及《办法》的备案精神。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及《办法》的法定程序,上海市新闻出
版局对出版物享有审核权,经他们审查内容合法、报送资料齐全后署
上同意或不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报送北京的国家新闻出版署,而国
家新闻出版署对此类出版物实行备案制,即收到地方出版局的审核意
见后在立案审查的30天内不作出否定的意见,备案自动生效。
而且,《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地方新闻出版局仅有
作出审核意见的权力,即地方新闻出版局无论认为该作品是否应该出
版,只能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意见,将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连同自己的
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作出同意或否定的
决定,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直接作出“请撤选”的批复,是越位行使
了应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行使的权力。
由此证实,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该履行审核的行政职责,把它的审核
意见与其他材料一并申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它却没有做,这就是行政
不作为;它违反法定程序、越位行使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职权,这就
是滥用职权。
三、缺少相应的审核材料不是撤选批复的法律法规依据
《判决书》认为,“第三人在报请《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
中文简体版(CD—ROM)出版申请时,缺少相应的审核材料和所收名
录的主管单位授权、委托等资料,被告依据职责,对第三人的申请作
出要求撤选批复,事实清楚,系正确,有依据。”这个依据是什么?
是法律法规规章,还是被告自己的部门主张?四年之后,当原告启动
了这场行政诉讼之时,才使被告讲出了当时撤选批复的理由及依据。
被告的批复内容很简短,一句话:“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国
家出版目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那么,被告是依据哪部、哪条国
家法律法规作出《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
-ROM)电子出版物不准出版的批复?原告查遍中国所有的法规,至今
没有找到一部或一条“国家出版名录”的法律法规?在四年之前,是
“法律倒置”观念盛行、没有《行政许可法》的时代,即使最低级别
的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时,动辄就用“国家规定”几个字来吓唬老百姓
也是比比皆是的现象。红头文件上的“国家规定”是指什么?也从来
不告知申请人。其实,这些官员自己都不知道,反正自己是国家行政
机关里的人,自己的话、发的红头文件理所当然就是国家规定。
在一审庭审前,被告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及证据时,也未举证
出“国家出版名录”的法律法规,而是在《行政答辩状》里认为,
“根据新闻出版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
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济大学出版
社申请的选题《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
-ROM)》属重大选题。根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同济大学出版社
报送的材料中没有书稿和电子出版物样片,经与同济大学出版社联系
后,依规定作出撤选的批复。”
以《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撤选的批复。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答
辩。《办法》第四条是备案要件的规定,明明白白写道:“出版单位
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
材料:……”。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重大选
题备案时,需要《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材料不齐备时,不予
受理。实际上,不予受理,即备案时当即退回材料,也不需要批复。
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济大学出版社尚未进入备案的程序,它还是处于
向主管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提出审核的时期。被告的答辩
也一再强调,它是在履行审核的职责,而不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受理
备案的职责,所以它可以不受《办法》第五条的时效规定。同样,
《办法》第四条关于备案要件的规定,与同济大学出版社向主管部门
提出审核时也是无关的。备案之前的审核与备案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
政行为。
在审核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版社送审材料是什么具体样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送审材料的具体样式要求,而且在具
体审核过程还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出示更详细的材料。但是,以提交审
核材料的具体样式不充分的理由就不准许公民及出版社的出版物出
版,这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被告举证的证据
(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
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
版)中文简体版》(CD-ROM)已经通过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终审,
而且电子出版物样片是有的。如果被告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同济大学出
版社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其3份材料还不够审查需要,完全可以向同济
大学出版社索取其他材料,包括电子出版物样片,同济大学出版社是
一家国有出版社,也不是第一天与上海新闻出版局打交道,它当然知
道审核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被告的批复正表现了它的官僚主义作风,
由于它的行政不作为,使《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
版》(CD-ROM)电子出版物根本就无法进入备案的程序,其结果使原
告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利都受到侵犯。
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公民及出版社的出版物是否可以出版是以什么审核
标准?应当是法律法规依据,而不是审查官的主观感觉。国务院《出
版管理条例》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所规定的条款就是出版物是否
被准许出版的审核依据。被告身为上海市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为什么
不依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行政?或许,被告也知道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
电子出版物是应该准许出版的,因为《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
版)中文简体版》(CD-ROM)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国家的出版规
定:(1)没有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禁止
的内容;(2)没有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3)没有侵犯著作权的内
容。致使这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
放的电子出版物得不到正常的出版,被告是有责任的。
四、缺少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委托
不是撤选批复的法律法规依据
被告的上述“撤选”理由在一审庭审时已被原告驳倒,然后被告在一
审庭审时又举出另一个“撤选”理由,即“第三人在报请《上海日资
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出版申请时,缺少所收
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委托”,并以《新闻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新
出图〔1995〕1060号文件》(简称《文件》)为依据。那么,《文
件》是一份行政部门的工作规定,还是法律法规规章?违宪违法的文
件是否可以取代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文件》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没有国务院法规的授权。
在国家各级行政部门里有编号、盖红章的文件比比皆是,连上海市新
闻出版局的答辩状都是冠以“文件”之名、有文件编号(沪新出法
〔2004〕21号)、又盖上红大印的,但不是所有的文件都可以作为依
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惟有相关法律依据及国务院法规授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才能成为依法行政的合法依据,这也是区别部门一般文
件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办法》就是合法的规章,可以作为依法行政
的合法依据。《办法》第一条首先确定了制定本办法的法规依据,即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期刊、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而且,相应地
在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里有国务院的授权,即“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对照《文件》一比较,就可以清楚看到,
《文件》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国务院相关法规的授权,只是为保
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作出的规定。制定这些规定是行政部门的自
由,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与质量也是好事,但是以“红头文件”取代
法律法规就是非法行政。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务院《出版管理条
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保障。”第24条还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
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
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
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办法》规定,
“名录”类图书属重大选题的出版物,出版前需要备案。这是符合宪
法法律法规的规章。但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文件》的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是违宪违法的(即,“二、‘名录’类图书应由所收名录的
主管单位编辑,或由其主管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但书稿内容必须
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个人不得编辑“名录”类
图书。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编辑的‘名
录’类图书”。)实际上,《文件》是使行政主管单位可以利用权力
向出版单位及所收名录的企业寻租、有意或无意助长行政主管单位以
权谋私的风气、使有些“名录”类图书粗制滥造的根源。这个违宪违
法的《文件》应当废除,或许这个《文件》早已不执行,但是在政务
不公开的时期,公众是不知道的,地方出版行政部门仍然会以《文
件》来“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根据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新闻出版
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七项:“新闻出版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
行。”原告已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法规审查备案室举报这个违宪违法的《文件》。
(二)《文件》在实际执行时也是无效的。
1、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可以审核,也可以拒绝审核,因为“名录”
类图书内容的审核工作不是这些行政主管单位的行政职责。没有
法律依据及国务院的法规授权,这些行政主管单位就可以不作
为,根本不理会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文件》。《上海日资企业要
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所收的与日本相关的国内企事业单
位名录近万家,涉及30个行业,有独资、合资企业,也有内资国
企与私企,还有1,000多家在台湾的日资企业,你想要有多少个
行政主管单位,从地方到中央这些行政主管单位级别也不低,它
们凭什么要服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文件》、听从上海新闻出版
局的审核要求。或许,编辑出版单位付一些辛苦费就可以摆平,
但是行政主管单位一多,编辑出版单位也难以承受,况且这些做
法又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2、所收名录的企事业单位是国外的,它们的主管单位是谁?《上海
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所收的对中国贸易与投资的
日本企事业单位4,382家,这些单位肯定不属中国的行政部门所
管辖。在日本,企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没有主管单位。按中国
的观念划分,这些企事业单位大概归口于地方或中央的经济管理
部门,甚至司法部、外交部。日本是一个法治国家,尊重公民的
自由出版权利是一个常识问题。中国的驻日大使馆、日本的驻中
国大使馆也不会承担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录的职责。向这些所收名
录的主管单位提出审核的请求,会被认为是一种很荒唐的要求,
这些名录资料都是公开的资料,你既然要编辑出版“名录”类图
书,就自己去查找、核对、分类、编辑,以最佳的检索阅读方式
满足读者的需求,何必还要主管单位审核,去辛苦别人,除非你
有利用国家公权谋私的不良动机。在日本,行政部门利用国家公
权谋私或侵犯私权都是犯法的。
3、《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不是一本由行政
机关所属单位编辑的企业名录汇编,而是中国日资企业及其中日
经济交流的研究成果。本书披露出12,898家中国日资企业、
4,382家对中国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均是经过大量繁琐而艰
辛的筛选、评判、编辑整理而得出的,这在中日两国均属首次,
是对研究中日两国经济合作与企业交流的新贡献。我们通过比较
研究描述出上海日资企业的地区、行业分布及在全国的地位。我
们编写这本书的做法与国内一些机构编辑出版国内企业名录不
同,不仅仅不收一分钱,还义务帮助企业、各区县编写、翻译介
绍,不是简单的名录刊登,而是对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分析比较
与研究。本书除了上海市区县及上海日资企业典范的章节所引用
的资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企业自己提供及审核,其
他章节的资料全部来源于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以本书参考资料目
录为佐证),而且在中日关系名录方面这些编辑出版单位是最具
权威、可靠的。书中的企事业单位名录不是什么主管单位提供
的,对所收企业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公
开数据我们也没有创新的必要,而是作为研究的基本素材,获得
研究结果与对名录的编排、检索、分类及其媒体形式的创新才是
我们的新成就,这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这本书不适合《文件》
的要求,一般行政主管单位既没有义务,也没有业务能力来审
核,只有出版社有审查的业务能力与出版行政部门有审核的义
务。
综上所述,《文件》根本不可以作为禁止《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出版(撤选)的理由与法律法规依据。这是一个以
“红头文件”取代宪法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
五、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行政部门自己的规定或上级行政部门的文
件,那么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遭受行政部门非法行政伤害的原告几
乎不可能有胜诉,因为99%的非法行政案件中行政部门都是依据自己
的部门规定或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来“执法”的,难怪行政案件的审
理很容易流于形式,其结果还会以司法审判的名义维护了行政部门侵
犯公民权利的错误。这种行政诉讼还有什么意义?这不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审理。
公民为什么要依法启动行政诉讼?就是依靠法官秉公司法,判断行政
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是否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部门依据自己部
门的规定及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犯法?行政案件
审理的目的,就是依法保护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和规范行政部门的行
政行为。
那么,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委根据法律和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
此,若规章与法律法规不符,依法应适用法律法规而不应适用规章,
这一法定适用法律原则,不容任意违反。当然,部门的一般“红头文
件”更不能高于规章法规法律,甚至宪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年代,尤其是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之前,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随意设置许可权,红头文件大
于规章、规章大于法规、法规大于法律的“法律倒置”现象比比皆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难以保障的。现在,时代变了。在中共十六大
后,开启了一个从国家(官僚)本位回归到个人权利的时代,尊重宪
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不禁止即
自由的理念已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而且,今年12月4日为
第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其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
念》;11月29日至12月5日又是上海市第16届宪法宣传周,其主题是
《学习宪法,依法维权,建法治之城》。因此,当事人、法官都应该
在这场司法实践中“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综上所述,“缺少相应的审核材料和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委托
等资料”不可以作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
号批复的合法依据。而且,被告作出沪新出〔2000〕电字第047号的
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
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54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官应当依法作出撤销上海市新闻出
版局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批复的判决。
一审的判决有悖于司法公正,故向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
求依法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
此致
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诉人:
冯正虎
2004年12月10日
|
关于新疆基督教家庭教会生存状况的调查
2005年11月15日至11月20日,我利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庭的机会,
对新疆基督教家庭教会目前的生存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这一“秘
密”实际上已被当时追至乌鲁木齐采访的《纽约时报》北京分社社长
周看的文章所公开。
没有走访被迫害的法轮功信仰者那样的惊心动魄和浓烈至让人窒息的
血腥残暴,但这却并不影响我们对当地政府的对基督教家庭教会野蛮
打压,对家庭教会成员随心所欲的非法抓捕、迫害的残酷现状的评
价。
新疆警察的野蛮、无知及无法无天决不在京畿之地的、残无人道地强
奸我信仰法轮功女同胞的警察何雪健之下。应被访者的请求,我在这
篇调查中,将隐去他(她)们的真名!本调查篇幅中,我将尽可能多
地以被调查者的口述内容为主。我调取了13名信徒的自书经过,择其
中部分在此公布:
基督教徒马连如2003年11月在奇台县被抓经过:“当我与十几位基督
徒在一位叔叔家聚会(过圣诞),当时我们在唱歌,派出所、奇台县
公安局以及宗教局的人来到了现场。他们来到之后让我们停止了唱
歌,问我们谁是带领聚会的,当时我说我就是,他们就用照相机拍黑
板上的圣经章节,又把每一位基督信徒带到房间去录笔录,然后把我
和一位弟兄带到了警车上,把我们的皮带给抽走了,就把我们带到了
派出所,让我们坐在会议大厅好好反省。他们让我老回答他们的笔
录,又用皮带抽打我的身体,他们给我说我们信的(基督教)是邪
教,没有通过他们的批准,又恐吓说如果你不老实交代,就要把我送
到监狱,最少也要让我坐三年牢。我就把他们所问的事情讲了出来,
问完后又把另外一位弟兄叫去作笔录。过了一会,我看到他们把信徒
所奉献的钱以及奉献箱也一同拿到了派出所。他们把我送到一个小房
间,用手铐把我反手铐在暖气包上。到了晚上,他们说如果我要从这
里出去的话,必须要交给他们1,000元的罚款,就让我打电话给家
里,让家人拿钱来保我。我一直背靠暖气包站着,等到第二天家里来
了人,没带钱,他们就不让我与家人见面,家人最后还是无功而返。
第二天的晚上到12点,他们又让我给他们写了欠条,欠条写完之后他
们才让我从派出所出来”。
奇台的基督徒汝林2004年2月5日在奇台县被抓经过:“当时有20多人
在一起唱歌,突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响动,我们向窗口看去,有几个
公安人员已从院墙外跳进来,冲进屋子之后让我们都不要动,有一个
公安队长拿着摄象机,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把头抬起来,把我们每个人
都摄下来,又都让我们把皮带抽下来,让我们站在门外排队,他们就
在房间内搜东西,床上、桌子上搜的凌乱不堪,又把我们从乌市买的
十几本圣经还有我们每个人拿来的圣经都没收,有一个姐妹从乌市批
发的小收音机也给没收了。然后让我们上了警车,走的时候一个警察
踢了我们一个弟兄一脚,把我们一批一批的送到了县公安局。他们叫
来武警看守我们,警察就把我们一个一个的叫去审问。审问到我的时
候,他问了我许多问题,我一一作了回答,他们就把别的信徒作了处
罚,有罚400元的,有罚300元的、200元的,还有100元的,把我们其
中四人作为拘留,让我们签传唤单,传唤单的内容是非法聚会,而在
我们的拘留证上却写的是'邪教活动',我们几位不愿意签,警察说法
律条例上没有这一条,我们只能用这一条(邪教)来定你们的罪。最
后我们还是一一签了名,判了我们15天的拘留。在看守所里,他们又
把和我关在一起的弟兄审问了许多次,我和跟我在一起的弟兄在里面
被关了17天,出来时看守所的人员又向我们要了每天25元的生活费,
共计375元”。
教徒倪树军夫妇的遭遇:“2004年7月12日,有一批基督徒到昌吉州
铁路渡假村去旅游,由于当天天气特别热,大家吃完午饭,都没有出
去,都在有空调的房子里休息。有的人在祷告,有的人在谈论。忽然
从外面闯入十几个人,有的身穿公安制服,有的是便装,没有出示任
何的证件,也没有说明自己身分,有的人拿着摄像机对大家开始录
像,有的人拿着照相机拍照。就在大家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莫名其妙
时,有一个身穿制服的公安大声说,‘不许乱动,原地蹲下’,对大
家的态度象对待犯人一样凶,也不许别人说话,然后就开始登记姓
名、住址、工作、电话号码等等。登记后就带出去,看到外面的情
景,让大家大吃一惊,有几十辆警车,还有三、四辆部队的军车,还
有一辆大客车,外面站满了警察和武警。然后把所有的人象押犯人一
样押上了那辆客车。天气热,车里人又多,一个挨着一个的站着,车
内就象蒸锅一样,让大家汗流浃背,透不过气来。就这样被抓到十几
里路外的一个学校,把大家分别关在教室里面,开始录口供。问:你
们为什么来这里,谁组织的,来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都是基督徒等
等详细经过,然后又让我们拿一张纸写上自己的名字,举在胸前拍
照,有几位弟兄他们;‘认为可疑’,被刑事拘留15天,其他的人被
通知当地公安局,带回本地处理,有的被刑事拘留,有的被罚款。我
被带到户口所在地(本垒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处理,他们态度凶恶、
言语粗俗,批评教育后,让我写下‘保证书’,不准再参加任何的宗
教活动,不准有任何的传教行为,后释放。我妻子被带到户口所在地
(奇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罚款处理,事后我们回到常住所在地乌
鲁木齐。2004年7月2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来
到我们家,把我和我妻子抓到国保大队,问7月12号我们是否参加昌
吉铁路渡假村的活动,那次活动是谁组织的,详细经过,作完笔录后
我被送到乌鲁木齐西山看守所,第二天,他们又来到看守所对我进行
审问,第七天他们让我签了延期拘留,我问办案警官我什么时候能出
去,我29号要考驾驶证,还有还按揭房款,一位姓马的警官说,我就
要让你的驾驶证考不成,让你交的学费过期作废,让你的房款还不
上,让房产公司没收你的房子。到了15天,莫名其妙地把我们释放
了,没有办任何手续,至今我们也不知什么原因。更让我想不通的
是,这件事是在昌吉州发生的,已由昌吉州处理完,交给户口所在地
本垒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又处理,事情完了,我常住地乌鲁木齐市沙依
巴克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再对我们拘留15天,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妻
子在被关押期间,被多次审讯,有一次被警官从看守所带到国保大队
连续审讯长达48小时,精神、身体受到严重打击。马大队长还打了我
妻子几个耳光,还用脚踢,有一位维族警官也打了我妻子几个耳光,
逼她说出谁策划组织、有什么目的,我妻子说没有任何目的,只是基
督徒一起去渡假村玩,还有按基督徒一贯的信仰生活、唱诗、祷告、
赞美神,这有什么错。但他们说这是非法的,没这么简单,要用法律
制裁,直到现在我们也想不通,我们这些有纯正信仰的基督徒,在这
个有法制的国家里,为什么在国家公安警官的眼中被看为是罪犯。”
63岁的夏灵芝(真名)老人来见我时泣不成声:"我于2005年8月5日1
5:00在西山路156队一平房内参加基督教祷告会,刚进入屋内还未坐
定,就冲进一帮公安人员,勒令屋内人员原地不动,并说‘只准进不
准出’。我当时由于腹泻几次要求上厕所,公安人员不准去,我手中
有个提包,这时由于想上厕所把包打开找卫生纸,想起包中有钱(是
我侄子的朋友给我让买火车票的钱),我害怕钱在混乱中丢失,于是
从包中拿出想放在裤子口袋中,就被沙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一位任
警官看见,他上前把钱抢过去,又顺手抢走我的包,并且狠狠地打了
我一巴掌……。之后公安人员开始一一点名,点了名字的人就被车拉
去西山派出所,全部被集中在会议室里。然后又一个一个叫去单独审
问,我被叫去问:‘是谁组织的’,我说不知道。他们又问:‘你知
不知道这是非法集会’,我说:‘你说是就是’。他们在笔录上写的
是‘我承认是’。问完我以后被带去照相,就象电视演的犯人那样,
手里举着写着自己名字的牌子在胸前,我们闹着不照,被强迫照了。
之后又被带去在一张纸上按手印,我眼睛看不清楚,也不知道在什么
上面按的,十个手指个个按完,又用全手按手印。然后一个个点名,
这时已是2005年8月6日凌晨1点钟,我与其他三人被送到乌鲁木齐六
道湾女子收容所,当时我被告知并发给我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我进行
行政拘留15日。2005年8月17日我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转到六道
湾看守所,这期间我被提审了10次之多,由于长期在看守所的艰苦环
境下,我记挂家中丈夫、女儿,压力极大,我本人也有冠心病和高血
压,一直非常焦虑。在这种情况下,我心力交瘁、头脑混乱、思维不
清,在第八次提审中,我情绪极为激动,心情波动很大。姓任的警官
告诉我早承认早回家,并软硬兼施,我那天不知道怎么就受了他的言
语诱惑,又因为他曾经打过我,心中一直惧怕他,所以就真假不分地
承担下来。2005年8月31日,我儿子去国保大队,有位警官给他说我
是国家公安部的通报人员,回家后我儿子一直处于焦虑之中。由于儿
子一直有高血压,再加上近一个月为我的事情心情抑郁,导致第二天
下午(2005年9月1日)突然脑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辞世。小女儿向
国保大队提出取保后候审,我于9月2日下午18:30分被放出看守所。
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我被放出看守所的当天下午,沙区分局法治科
的人又一次对我进行讯问,并告知我被判处三年劳动教养,国家公安
部通报,问我服不服,我说'不服'。2005年9月6日上午,国保大队打
电话叫我们把取保候审手续带去,并带去5,000元现金,说把人保改
为财保。我不明白,问原因,警察严厉呵斥说,这是上级的命令。自
2005年4月起,我多次发现有人跟踪我,也去问过地质九队保卫科长
,保卫科长否认。2005年9月12日,我女儿及儿媳去西山派出所办户
口,片警沈警官告诉我女儿及媳妇说我被判处三年劳教,并说我被公
安部雇佣的四个人轮流从5月分跟踪,一直到我被抓,我认为我被跟
踪是严重妨碍和侵犯我的公民自由权。另外,《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及义务告知书》我是回家后家人念给我听,并且我才知道本应在第一
次审讯后就给我的告知书,却是第十次审讯后给我的,所以当时我完
全不知道我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叫童其苗,2005年9月28日早晨,突然我接到一个电话(0998-26
85277)说:‘我是国家安全局的,姓艾。’他让我马上到安全局一
趟,说有事要和我谈。由于交通不方便,我将近11点到安全局门口,
有姓艾的人接我到后面二楼招待所的房子,我一进房子里发现有两个
男人躺在床上,一个汉族,一个维族,大概都有30岁左右,我就上前
与那个汉族人握手说:‘对不起,由于事情多,厂子又在农村,交通
又不方便,耽误了一点时间。’没想到话没说完,他就勃然大怒,竟
出言不逊地骂到:‘妈的个屁,你算什么东西,今天我们没有开车铐
你来是给你面子,我们注意你已经一年多了。’我说:‘你有证据现
在就可以铐我。’瞬间那个姓王的汉族人双手把我的手拉开,不由分
说一脚狠狠地踢在我的胸脯上,当时我感到胸部一阵巨痛,当场就跌
坐在地上。那个汉族人还蛮不讲理恶狠狠的让我起来说话。那时我已
经没有任何力气说话,只感到胸部疼痛难忍,我说:‘我心口实在疼
痛,没气力说话。’那个人蛮狠的说我是假装。我问他:‘你这不是
知法犯法吗?你有什么权利打人?’他说:‘我们在案中有权利采取
措施。’我问他:‘我究竟犯了什么法,你们竟如此对待我?’这时
又进来两个人,一个是姓汪的汉族人,另一个是姓艾的维族,这个姓
汪的科长一进门就说:‘听说你厉害的很!’我有气无力的说:‘你
们为什么打人?’而动手打我的那个姓王的汉族人马上说:‘谁打你
了,打在哪里?’汪科长却说:‘你是个无赖,象你这样的人,我见
的多了!好吧,你这个地方不谈,我们换个地方谈。’于是汪科长让
那个姓艾的维族人拿了拘留证来,放在我面前。当时我的胸口已经痛
得无可忍受,连话都说不出来了。看到这种情景,汪科长出去了,那
个打我的姓王的近前来对我说:‘老童,人心都是肉长的,只要把我
问你的事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这时我的胸口越来越痛,我用手
捂着胸上,吃力地一字一句地回答他所提的问题。痛苦不堪的我多次
提出去医院检查被拒绝,后我实在痛苦的无法回答问题啦,才被送到
一家私人医院,姓王的首先到医生办公室交代了一番才出来,把我带
进去,开始做心电图,再后来拍片子,然后又把我带回到车上,等了
40多分钟,王又进医院,不一会出来,把我重新带进医院检查床上。
医生问:‘哪个地方痛?’我说:‘其他地方都不痛,就是胸这块痛
的厉害。’当医生伸出两个指头按我的胸骨上时,痛得我全身冒汗,
最后医生说:‘没有事,吃点药就行了。’姓王的又把我带进车里,
回到安全局的后院二楼原处,他把材料都抄写一遍,这时我已经痛的
无法坐在床上,只得手按住胸脯,蹲在地上。这时那个姓汪的科长进
来,看我蹲在地上,厉声让我起来,我说:‘我真的起不来啦!’汪
说:‘医生不是看过没事吗?’这时打我的姓王的把汪科长叫出去说
了些什么。最后进来把他们重抄的笔录读一遍,叫我签字、按手印。
又说:‘今天的谈话不愉快,马上要过节(国庆节),你回去好好的
做生意,我们这边如果有事就打电话你就过来。’就这样,我一步一
步挪到大门口,剧烈的疼痛已经使我无力再走,这时已是晚上8点,
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妻子接我。把我送到喀什市第二医院急诊科,后进
行诊断为胸骨骨折。这就是我被叫到安全局所遭遇的全部过程。
”
与夏灵芝老人那次一道被抓到西山派出所的有69名基督教徒,被折腾
了一天,每名教徒的名字都被编上号、写在一张大白纸上,并强制他
们将写着名字、编号上的白纸举到脑前,逐一拍照。对大部分教徒作
了罚款处理,名为罚款,却什么单据都不出,这和抢劫无任何区别。
夏灵芝、周莉、张红新、倪土美、赵玉莲、蒋林等十几名教徒被拘留
关押,其中夏灵芝、周莉被口头通知劳教三年,倪土美被劳教两年,
后引发国际关注后,被关押审讯了34天的周莉被突然释放,无任何手
续。夏灵芝老人在被关押审讯28天后,其子在从警察那里得知母亲是
被公安部雇人跟踪了半年的要犯,将被劳教三年的消息后的一天内身
亡,老人被放出后还被追要了几千元钱。29岁的蒋林是唯一一位这次
大规模抓捕这些基督徒过程中见识过“老虎凳”者,他被警察“安
置”在老虎凳上近30小时,其间警察马斌还对其进行了殴打。他们中
间只有极少数被关押的教徒拿到了处罚文件。我们在警方对赵玉莲的
处罚中看到的处罚理由是:“进行非法基督教传教、扰乱社会秩
序。”
在对新疆基督教徒信仰环境的调查中,我们再次看到警察群体令人失
望的身影及他们那强劲的、毫无任何顾忌的破坏社会秩序的野蛮能
力。在我们获得的调查文字中,无一例外的规律是,警察在“刑讯”
过程中问话稍有不顺,或被问者的回答不合问者的“口味”时,即都
会以“再不老实,劳教你三年”作为他们“办案”的强劲工具。整个
调查中我们发现,数量庞大的警察是专门为了打压信仰自由价值而存
在,野蛮抓捕、打压、冲击并“审讯”基督教徒,成了这群警察常年
工作的全部内容。正常人根本无法理解他们持续反复地对仅因聚会祷
告而被关押的信徒的“审讯”的那种无聊和无耻,你根本无法想象那
即是一群成年人在做的事。在他们眼里,基督教也成了邪教,这根本
是无法理愈的荒唐。为什么在他们眼里,一切正的都成了邪的呢!足
见他们才是真正反文明的邪恶势力。
我的调查及写成这篇调查文字,并不单一是为了揭露黑暗及凶残的权
力,凶残及反动权力的恶名早已被他们的长期恶行深深地植入绝大部
分人民的心底,已无需用我的文字来告诉人们。我们持续想提醒人民
的是,继续容忍这个杀戮一切向上力量价值的反人类的权力集团的危
险性──对我们自身的危险!对我们可爱子女未来的危险。在全人类
任何国家,基督教信仰者的信仰都能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呵护,惟独
我们的权力在张牙舞爪地予血腥打压,犹如法轮功在全球60个国家都
属合法而唯独在中国被诬为“邪教”一样。“法轮功的六年灾难,基
督教的56年”,一位学者在与我作上述沟通时感慨道!我即以“法轮
功是坚强抗争的六年,基督教是柔软忍受的56年”予回对。
凶残打压人民的自由信仰是这个制度从来就有的极具生命力的流氓习
性,过去如此,今天如此,今后有它存在的时日里也将会继续如此,
犹如狼吃人的本性在其有生命的日子即会存在一样,北京当局最近对
蔡卓华牧师的非法判决墨迹未干。
是到了需要我们猛醒的时候啦!
(2005年12月2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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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制宪大会与各力族量交锋
缅甸军政府所谓的“制宪国民大会”在12月5日续开后,国际社会都
在拭目以待。
缅甸国内17个“停战集团”与13个“其他和平集团”都受邀参加,锣
鼓喧天,熙熙攘攘一大阵。
然而,自1949年就与法西斯缅军浴血交战的众土著民族,1962年开始
被军政府开枪杀害的学生、市民、僧侣、民主力量,1963~64年在
“国有化”名义下企业被军政府无偿没收的工商业者,其后屡次以
“反击扰乱经济”为名,作废全国大钞票而被军政府巧取掠夺了的全
国人民,受被军政府发动的内战受害半世纪的各族人民,却早就横眉
冷目、一针见血地说:
“将军们的所有不同演出,从来都是为了抓权、保权、固权”。
是耶非耶?
让我们先看看被军政府“诚邀与会”的土著民族停战集团与“其他和
平集团”,究竟是何妨神圣?
有关签订停战协议的17停战集团与无条件缴械投降的“和平集团”之
原名、隶属组织、所属民族、原属之前政党、军政府所赐之名称、特
区、特权等,且听貌强慢慢道来。
签订停战协议的17停战集团:
1、缅甸民族民主同盟军(Myanmar National Democratic Alliance
Army),属缅甸民族民主同盟(MNDA;Myanmar National
Democratic Alliance),原属于前缅共果敢区,是果敢族
(Kokang)。军政府定其名为“北掸邦第一特区”(MNDA
A;Nor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1)。
2、联合佤邦团结军(UWSA;United Wa State Solidarity
Army),属联合佤邦团结党(UWSP;United Wa State
Solidarity Party),原属于前缅共佤区,是佤族(Wa)。军政
府定其名为“北掸邦特第二区”(Nor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2)。
3、掸邦军(SSA;Shan State Army),属掸邦进步党(SSP
P;Shan State Progressive Party),是掸族(Shan),军政
府命名为“北掸邦第三特区”(Nor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3)。
4、东掸邦民族民主联盟军(NDAA-ESS;National Democra-
tic Alliance Army),属东掸邦民族民主联盟(NDA-ES;
National emocratic Alliance-Eastern Shan State),原属前
缅共815军区,是阿卡─掸族(Akha-Shan)。军政府定其名为
“东掸邦第四区”(Eastern Shan State Region 4)。
5、克钦族新民主军(NDA-K;New Democratic Army-
Kachin),属克钦族新民主党(NDP-K;New Democratic
Party-Kachin),原属于前缅共101军区,是克钦族
(Kachin)。军政府定其名为“克钦第一特区”(Kachin State
Special Region 1)。
6、克钦族民主军(KDA;Kachin Democratic Army),属克钦族
民主党(Kachin Democratic Party),原属前克钦族独立军第
四旅(Former KIA 4th Brigade),是克钦族(Kachin)。军政
府之命名:北掸邦第五特区(Nor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5)。
7、巴欧民族军(PNA;Pa-O National Army),属巴欧民族组织
(PNO;Pa-O National Organization) ,分裂自前(SN
PLO;Ex-SNPLO breakaway faction),是巴欧族(Pa-O)。
军政府命名为“南掸邦第六特区”(Sou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6)。
8、巴朗邦解放军(PSLA;Palaung State Liberation
Army),属巴朗邦解放党(PSLP;Palaung State
Liberatin Party),是巴朗族(Palaung)。军政府赐名为“北
掸邦第七特区”(Northern Shan State Special Region 7)。
9、克央民族卫队(KNG;Kayan National Guard),属克央民族
发展组织(Kayan Nation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原
属前KNLP分裂支,是克央族(Kayan)。军政府定其名为
“克耶邦第一特区”(Kayah State Special Region 1)。
10、克钦族独立军(KIA;Kachin Independence Army),属克钦
族独立组织(KIO;Kachin Independence Organization),
是克钦族(Kachin)。军政府定其名为“克钦邦第二特区”
(Kachin State Special Region 2)。
11、克伦尼人民解放军(KPLA;Karenni Peoples' Liberation
Army),属克伦尼人民解放阵线(KNPLF;Karenni
Nationality Peoples' Liberation Front),由前KNPP分
裂出来,是克伦尼族(Karenni)。军政府命名为“克耶邦第二
特区”(Kayah State Special Region 2)。
12、克央族新土地军(KNLA;Kayan New Land Army),属克央
族新土地党(KNLP;Kayan New Land Party),是克央族
(Kayan)。被军政府定名为“克耶邦第三特区”(Kayah State
Special Region 3)。
13、掸邦人民解放军(SNPLA;Shan State Nationality
Peoples' Liberation Army),属掸邦人民解放组织(SNPL
O;Shan State Nationality Peoples' Liberation Organi-
zation),是巴欧族(Pa-O)。
14、克伦尼军(KA;Karenni Army),属克伦尼族进步党(KNP
P;Karenni National Progressive Party),是克伦尼族
(Karenni)。
15、孟族解放军(MNLA;Mon National Liberation Army),属
新孟邦党(NMSP;New Mon State Party),是孟族
(Mon)。
16、大傣族军(MTA;Mong Tai Army),属掸邦爱国委员会
(Shan State Patriotic Council),原属艾萨部队(Aik Sa's
force),是掸族(Shan)。
17、若开邦众民族团结党(Rakhine State Nationalities Soli-
darity Army),属若开邦众民族团结党(Rakhine State
Nationalities Solidarity Party),原属前缅共若开邦
(Former CPB Arakan State),是若开族(Arakan)。
值得一提的是:大傣军(MTA)与若开缅共(Arakan CPB)都受邀
参加大会。但他们是向军政府无条件投降的,故不列入17个签停战协
议的“停战集团”集团中。
还有:
1、前大傣军(MTA)分裂为六派系,三派系获邀与会。其中掸邦
民族军(SNA;Shan State National Army)由大傣军(MT
A)分裂出来后,与掸邦军(SSA)或北掸邦军(SSA
-N)组成掸邦和平委员会(SSPC;Shan State Peace
Council),与军政府停战谈判失败。现在已与南掸邦(SSA-
S)合并。
2、民主克伦族佛教军(DKBA;Democratic Karen Buddhist
Army),由克伦族联盟(KNU)分裂出来,投靠军政府后,被
允许保留武装力量与有限自治权。
3、克伦尼进步党(KNPP)与军政府只达成停战三月期限。所以
只有该党的投降派系获邀参加。
无条件缴械投降的“和平集团”
“其他受邀人士”名目下的“和平集团”,均为由其所属土族大组织
分裂出来,并无条件地投降了军政府。他们大多被军政府改编为CI
Gs,获准保留其原管辖区、军队与“经济特权”。
1、1995年投降,被军政府定名为“克伦尼族民主党(龙队)”
(Karenni 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Dragon group),
原属克伦尼族进步党(KNPP),领导人为李热(Lee
Reh)。军政府并无赐其在克耶任何特定管辖区。
2、1999年9月投降,被军政府定名为卡尤集团(Kayaw peace
group),原属克伦尼族进步党(KNPP;Karenni National
Development Party),领导人为柯利(Khoo Ree)。军政府委
其管辖:克耶邦荷亚区(Hoya,Kayah State)。
3、原属克伦尼族进步党(KNPP),领导人为卡利都、丁奈、苏
罗(Karihtoo/Tin Neh/Saw Lawt),2002年11月~2003年元月
投降,被军政府定名为克伦族统一团结组织(Karen National
Unity and Solidarity Organization)。军政府委其管辖:克
耶邦毛奇、科马菲(Mawchi/Khe-Ma-Phy, Kayah State)。
4、原属克伦族联盟(KNU),领导人苏达目合(Saw Tha-moo-
heh),管辖克伦邦豪达尤、阿辛、宰东(Haung-tha-yaw/Azin/
Kyaik-don, Karen State),1997年2月投降。军政府委其管辖
“豪达尤特区”(Haung-tha-yaw Special Region)。
5、原属克伦族联盟KNU,领导人巴多昂山(Pado Aung Sann),管
辖克伦邦帕亚贡(帕安)(Phayagon(Pa-an),Karen
State),1998年4月5日投降。军政府委其管辖“法亚贡特区”
(Pha-ya-gon Special Region)。
6、原属大傣军(MTA),领导人马哈甲(Mahajar),管辖南掸
邦荷蒙(Ho Mong, Southern Shan State)。1996年元月6日投
降。军政府委其管辖:荷蒙繁荣发展特区(Ho Mong Special
Region Welfare and Development)。
7、原属大傣军MTA,领导人昆迈(Khunn Main),管辖克耶邦卡特
昆(贝贡)(Ka-thel-kwin(Pekon), Kayah State),1996年
元月投降。军政府委其管辖:隋比埃特区(Shwe-pyi-aye
Special Region)。
8、原属大傣军(MTA),领导人赛蒙(Sai Monn),管辖北掸邦
曼版、瑙莱(Manpan/Naung-lai, Northern Shan State),
1996年元月投降,军政府定其名为“曼版民兵”(Manpan
People's Militia)。
9、原属新孟邦党(NMSP),领导人昂代亨(Aung Thaik
Hin),管辖丹那沙林邦乔奇、勃彬(丹老)(Chaun-chi, Bok-
pyin-Mergui, Tenasserim),1997年5月投降,被军政府定其名
为“丹老孟军(MMA:Mergui Mon Army = Mon Armed Peace
Group)。
10、原属新孟邦党(NMSP),领导人奈赛强(Nai Saik
Chan),管辖丹那沙林邦铁岛(Iron Island=Kawt-thaung,
Tenasserim),1997年投降。军政府定其名为孟分裂集团(Mon
Splinter Group)。
11、原属若开族军(AA;Arakan Army),领导人丹隋(Than
Shwe),管辖若开邦胶陀(Kyauktaw, Arakan State),2002年
5月投降,军政府定其名为“若开族军团”(Arakan Army
Group)。
12、Li Chang与其部队并非来自艾沙的大傣军(MTA)。与军政府
停战san1年后,因贩毒分赃不均而与达格莱(Tha Kelei)的掸
族人民解放组织(SNPLO)决裂,最后向军政府投降。军政
府重视其大傣军MTA分裂部队的作用,特赐“特区”。
13、艾萨(Aik Sa)军队向军政府无条件投降后,被改编为6个特区
的“平乱团”(Counter-Insurgency Group)或“民兵”,隶属
当地军政府驻军,给予有限武器。贸易方面,与驻军上司共营共
享。该艾萨军队的6特区是:
A、荷蒙特区(南掸邦)(Ho Mong Special Region-Southern
Shan State) ,领导人:马哈甲(Mahajar)。
B、蒙陀/蒙达特区(东掸邦)(Mong Taw/Mong Ta Special
Region-Eastern Shan State),领导人:山孟(Hsan
Monn)。
C、马版/瑙莱特区(北掸邦)(Man-Pan/Naung-Lai Special
Region-Northern Shan State),领导人:赛孟(Sai
Monn)。
D、孟亨/勐哈特区(北掸邦)(Mon Hin/Mong Ha Special
Region-Northern Shan State),领导人:罗麻(Law
Mar)。
E、隋比埃─卡特昆特区(贝孔)(Shwe Pyi Aye-Ka-Thel-
Kwin Special Region-Pekon),领导人:昆迈(Khunn
Main)。
F、纳亚特区(南掸邦)(Na-Yai Special Region-Southern
Shan State),领导人:李昌(Li Chang)。
在制宪会议上交锋
军政府全盘继承大缅族沙文主义传统,其上辈又受日本法西斯的军
训,故集沙文主义、法西斯主义、权谋主义于一身。
军政府轮流用分而治之,威迫利诱,拉一派斗另一派等手段,充分调
动这些停战集团与“和平集团”为自己小集团利益而互相攻歼与混
战。但这些集团碰到生死存亡大问题而大清醒时,他们就会本能地为
共同利益与长远前途而求同存异,携手合作。
在国民大会,这些糊涂一世者,竟然也“聪明一时”了:
1、所有“其他受邀人士”组一致要求,把“核能”置于“能源、电
力、矿产”项目,而不是在“国防、安全”项目下。
2、共有13个停战集团,公然要求联邦宪法条款,使满脸横肉的将军
们大为震怒。
且看这13个胆大包天者是谁:
1、掸邦军(SSA),
2、克钦族民主军(KDA),
3、巴欧邦解放组织(PSLO),
4、克钦族民主军(NDA-K),
5、克钦族独立组织(KIO),
6、克伦尼族卫队(KNG),
7、克伦尼族人民解放阵线(KNPLF),
8、克伦尼族解放党(KNLP),
9、克伦尼族人民党(克尤荷亚分裂集团)(KNPP;Kayaw
Splinter Group-Hoya),
10、掸族人民解放组织(SNPO),
11、新孟邦党(NMSP),
12、掸邦民族军(SSA),
13、新孟邦党(孟族分裂团乔奇)(NMSP;Mon Splinter Group
-Chaungchi)。
这些吃了豹子胆的13停战集团,除了要求众邦各自制宪立宪外,还要
求:
1、在各邦事务与边区发展事项上,要求完全自主与自治,其中包括
经济权如边贸、矿物、宝石、行销、森林、天然气、中小水力工
程、工业、伐木(柚木除外)、国内水陆运输、用地等,文化方
面如本族语言教育,法规方面如本族传统法规的保留,公务员允
许就地录用当地人等。
2、在国防与治安等方面,要求平行权与一致性立法权,其中包括设
立国家安全部队与民兵。
3、其他如拥有征税、银行业务、农贸、通讯、媒介、行政管理、结
社自由、剩余权等。
联合佤邦团结军(UWSA)、NDAA、东掸邦民族民主联盟军
(DNAA-ESS)等,起先提议萨尔温江东部整个掸邦,脱离掸
邦成为“联邦领土”独立邦,置于中央政府管辖下。与13个停战集团
相反,他们要求柚木私营。其他要求,则与13停战集团差不多,但低
调些。他们后来放弃自治区“联邦领土”由中央政府直辖的要求,但
却坚持一定要立法,务使其武装部队成为特警或区域治安部队。
最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集团都反对:
◆分配军方人员到各级立法院,
◆主席需要军方资格,
◆军方领导一切,权倾全国各个角落,
◆会席位25%硬性规定属军方
剩下的集团,一边倒向将军们,完全支持其拟定的宪法之“基本法”
与其“细节”。其中只有巴欧族组织(PNO)与民主克伦族佛教军
(DKBA)属停战集团,其他10个都是无条件缴械投降的小股力
量,管辖小地区。
孟族团结联盟、欧洲孟族社会、芬兰孟族协会、加拿大孟族社会、美
国孟邦复兴会、泰国孟族工人联盟、孟族团结联盟等,在12月12日就
写信支持新孟邦党不再参加这次伪制宪国民大会,说:“13停战组织
在大会上所提的建议,被军政府置之不理,充分说明军政府一意孤
行,一心只想固权,不可能为国家人民带来真正和平、民主、各邦各
族平等的联邦制”。
最大的土族武装力量──克伦族联盟KNU,在12月12~16日开13大一
中全会,17日发表声明,指出军政府只有以政治方法解决政治问题,
成立真正的联邦制,才会有出路。声明指出:目前召开的假制宪国民
大会,解决不了政治问题,也不会带来国内和平。声明呼吁军政府:
停止打内战,撤销压迫政策,释放一切政治犯包括昂山素姬,召开军
政府、民主力量、众民族力量三方对话,以政治对话解决政治问题。
在众民族解放区的议会民主党中委会(PDP;Central Commit-
tee,Parliamentary Democracy Party(Burma)GHQ-Liberated
Area)也在同日,写公开信给丹隋上将,规劝他千万不要妄想把目前
军政府一手控制的USDA组织,制造为“党员二千万的人民政
党”,“民选”自己为主席,上演“还政于民”闹剧,做垂死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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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灾难(小小说)
几年前的一天,王大婶到齐齐哈尔市的解放门市场,去买活鸡;她的
朋友生病了,听说炖鸡汤,可以滋补身子,并且有利于身体的康复,
因此她打算,买一只上好的鸡,送给她的朋友。
“你看!这只鸡冲着我看,好象在召唤我,它的毛多么光亮,就买这
只吧!”,王大婶指着木笼里的大公鸡,对着摊主说。
“大婶,你真会挑!这只鸡,是笼子里最好的,就卖给你吧,我帮你
杀吧!”,摊主大声地说道。
“那就麻烦您了!”,王大婶说完后,摊主以熟练的手,将鸡从笼子
中抓出来,摊主不管鸡连连的嘶叫声,硬将鸡脖子的毛扯开,准备宰
杀鸡。
临死前,那只鸡,回头望了王大婶一眼,王大婶心头一震,仿佛曾经
在哪里,看过这个眼神;王大婶正要制止摊主杀鸡时,鸡惨叫一声,
喉管已被割断,鸡便断了气。
摊主放完了鸡血后,将鸡丢入土缸内,盖上盖子,准备等鸡完成最后
的挣扎之后,再开始拔毛;隔了一段时间后,摊主将鸡取出,放在热
水中,熟练地拔毛,没一会儿的工夫,便将清理完毛与内脏后的鸡,
装在袋子内,交给了王大婶。
“真是作孽!”,王大婶沉默地观看了杀鸡的全程后,不由地说了这
句话;一路上,她一直在想着,那个鸡的眼神,为什么如此地熟悉?
“原来是爷爷临死前的眼神!”,王大婶突然想起了,爷爷临死前,
也是用这种眼神看着她;佛教有所谓的“因果轮回”与“六道轮回”
的道理,难道这只鸡,是爷爷的转世?
王大婶越想,心里越发毛!脚步越走,也就越沉重!王大婶不断地问
自己,“人的存在的合理性是什么?人的存在的合法性是什么?人与
动物的关系,应该是什么?人有没有权利,随便杀害其它的动物?人
是不是一种比野兽,还要残忍的动物?人应该如何去除,人性中的自
私、贪婪与残忍性?”,这些问题,非常令她困扰。
最近许多国家,因为禽流感的问题,不断地扑杀成千上万的鸡只;王
大婶经常告诉他人,这是老天对人的警告,希望人类要多反省与忏
悔,否则将来后悔,便来不及了!
“鸡的痛苦,就是人的痛苦!鸡的命运,就是人的命运!鸡的灾难,
就是人的灾难!”,王大婶不断地向他人,解释这句话的道理。
这次事件之后,王大婶成为一个素食主义者,她认为,虽然素食不被
许多人所重视,但是坚持素食,却是人类体悟大慈悲心的开始;如果
人类有这种慈悲心,那么人对待人、人对待动物、人对待生态系统、
人对待地球环境等,也会有同样的慈悲心!
王大婶到处劝人素食,因为她相信,素食是人类和平、生态保育、地
球环保与维护地球可持续发展性的根本基础!
(200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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